『壹』 土地買賣流程
【法律分析】
土地作為商品進行交易的活動,是土地所有者將土地所有權出讓給他人的行為。土地買賣就是以土地作為商品進行買賣、租賃、抵押和交換等的活動,是在相對開放的平台下進行的活動,只有在開放公平的環境下進行才能完善土地交易的規則制度。在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行為,但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簽訂轉讓合同,依法進行流轉。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買賣時,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貳』 土地交易
一、土地在美國財富中所佔的比例
美國土地資產占政府總財富的11.5%,占個人財富總額的12%,占工商業全部財富的18%。國民財富中有一半以上是房地產,而房地產價值中75%是土地價值。公共部門用地僅佔全美的1/3,城市用地不足2%,工業、國防、運輸、娛樂等用地為總土地的11.9%。一個典型的美國家庭佔地約1/6英畝。
美國地產市場十分發達,制度健全,所有的土地都實行有償使用,在政策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出租和抵押。私有和公有土地在交易中地位、利益平等。在一般情況下,私人土地如何使用,只要在規劃和法律許可范圍內,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是不幹預的。政府對私人士地的管理主要是通過登記收費和規劃引導。私有土地之間買賣完全是私人之間的事,手續十分簡單,在雙方自願簽訂協議之後,只需向政府繳足規定的稅金,進行注冊登記即可。為吸引外資,美國政策允許外國人到美國購買土地。經規劃許可且出於公眾利益,政府可以向民間征購土地,必須進行地價評估。若土地所有者不接受評估價格,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裁定,政府不予干涉。美國土地交易分為私有土地交易和公有土地交易兩種情況。
二、私人土地交易
私人土地交易是指私人土地所有者將其所擁有的土地賣給另外一個人。只要符合規劃和法律,政府對這種土地買賣一般不予干涉。政府對土地私有權的限制和對私人地產交易管理採取的方式包括:
1)對土地擁有權包括土地數量、種類、位置等的限制;
2)對土地使用權包括用途、建築高度、容積率的限制,禁止空閑土地;
3)對土地交易的限制,包括變更登記和租賃期限等,以及對土地投機的控制等;
4)為發展公共設施和保障社會利益設定的限制,包括對某些行業提供廉價土地,優先提供住宅用地等;
5)城市房地產交易受城市規劃等有關規定的限制。
對私有土地交易的管理主要體現在變更登記、價格、繳納稅費和糾紛解決幾個方面。
1)變更登記:凡是經過美國法律所承認的私人土地,在縣政府都有詳盡的登記。出賣土地時,只要雙方達成協議,通過辦理變更登記,則土地所有權實現轉移。
2)價格:土地買賣價格,由買賣雙方根據當時土地的市場價值進行估計,完全由買賣雙方協商,也可由私人估價公司幫助雙方達成協議,並完成交易。美國沒有國家設立的不動產估價制度,而是由有關不動產估價協會和學會對不動產估價人員進行選拔和管理。
3)繳納稅費:在美國凡是私人進行土地買賣經營的一切活動,都必須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並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因此土地所有者須向政府繳納不動產稅,以個人所得稅的方式繳交土地轉讓收益稅。
4)糾紛解決:政府對私人土地買賣的管理只限於登記收費,土地交易發生糾紛爭議時一般通過法律程序由法院來解決,政府不擔任調解仲裁角色。
三、聯邦所有土地交易
聯邦所有土地交易是指政府出賣國有土地,必須在法律的嚴格界定下進行。聯邦所有土地出賣具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如公共目的、不便管理、位置不好等,具體條件是:
1)該土地所處位置不好或具有獨特的特性,如將其作為公有土地的一部分納入管理既不可能又不劃算,也不適合於交由聯邦的其他部、署、局去管理;
2)對該塊土地加以處置,有利於達到重大的公眾目標,甚至能達到比一般公共目標更為重要的目標;
3)處置該地塊土地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的順利發展;
4)國有土地出售價格以不低於公平的市場價格為原則;
5)國有土地出售面積超過2500英畝時,必須經參、眾兩院批准。
政府出賣國有土地程序:自美國獨立後,政府曾有計劃地把國有土地賣給私人,而私人向聯邦政府買地,須通過申請,並經法院審核後,由總統專職秘書簽署批准後才生效。但是,聯邦政府為了國家和社會公益事業,以及興建鐵路、公路和其他公共設施需要佔用私人土地的,也須通過交換或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