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碳排放指標如何交易
碳排指標交易首先由相關公司將具體的碳排放指標報給國家,相關部門經過篩選,然後到聯合國平台注冊開通交易許可權,最後由專業人員操作。
拓展資料:
一、排放指標
這就好比是物理中的質量守恆的原理。假如碳排放的總量是限定好的。 那麼在這個框架內,我們就可以通過技術升級來降低碳排放。每個國家都有相應的「指標」比如說全球限定排放100單位的碳排放量 ,A國獲得15的指標, B國獲得10的指標 其它國家獲得其餘75單位指標。 如果A國只排放了10個單位的碳排放量,而B國剛好排了12個單位,那麼B國就可以從A國購買2個單位的碳排量。
二、能源轉換
1、石化企業是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業。顯然如果不採取節能減排的技術改造措施,將很難滿足未來環保要求。企業將對生產工藝、設備、技術進行改進。但關鍵還是替代現有石化能源的新能源的開發~ 比如風能、核能、光伏等
2、長遠來講,石化企業將隨著新能源的開發與應用比例將逐漸減少。但是這還需要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
3、企業、居民應該選用節能環保產品。
三、碳排放指標交易所
1、中國已有7家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深圳排放權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權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和重慶碳排放權交易所。在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尚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限控義務的情況下,這些碳排放交易所希望推動自願減排。其中深圳排放權交易在2013年6月18日率先啟動了交易,並產生了1300多萬的交易量,同時設立了個人會員和公益會員。為方便全國各地關注碳排放交易的機構和個人,各交易所均開設了「足不出戶,異地開戶」的服務。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更是藉助世博會召開之機,推出「世博自願減排」活動。
2、萬科集團董事局主席王石在阿拉善SEE生態協會和世界資源研究所共同主辦的「中國碳交易市場的啟動與能力建設研討會」場外邊會(side event)上介紹,萬科是「世博自願減排」活動的首位買單者。上海世博會萬科館在建造和運營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量正在接受獨立核查,然後通過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的平台,購買相應數量標的物。
3、不過,這三家交易所的自願減排交易生意比較清淡,且大多具有「演示」性質。國家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副處長王庶在此間另一個關於碳市場的邊會上說,自願減排以企業社會責任和個人覺悟作為交易前提,技術條件雖已基本具備,但在缺乏總量限制激勵的情況下,需求十分有限。
『貳』 請問:碳排放交易是怎麼交易的
碳排放交易簡單來說,就是將國家或本單位多餘的碳排放配額出售給其它有需要的國家或企業,從中獲取利益。例如:發達國家通過將先進的技術及設備傳授給發展中國家換取發展中國家節省出來的碳排放量,又或是企業因為減能或其他原因,將本單位多餘的碳排放配額拿出來賣給其他有需要的企業,從而換取經濟效益。這類交易都稱為碳排放交易。
如何在碳市場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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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場交易分三個部分:前期開發、碳資產開發及碳資產項目管理:
1、前期開發:對整個項目進行全方位測算與評估,例如碳排放量測算方式的確定,碳排放量的預估,市場的走勢判斷以及風險預判等;
2、碳資產開發:其包括項目的設計、買賣雙方的政府審批、購碳合同的簽訂、第三方認證及聯合國注冊等手續;
3、碳資產項目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對企業運營進行監管,獲取重要信息。根據企業的具體減排量,開具實際檢測報告後,通過專業第三方機構對減排量進行認證,最終在聯合國登記,進行碳資產交割。
拓展資料: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於上世紀年代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排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美國國家環保局首先將其運用於大氣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後,德國、澳大利亞、英國等也相繼實施了排污權交易的政策措施。排污權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機構評估出一定區域內滿足環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並將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額,每個份額為一份排污權。政府在排污權一級市場上,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將排污權有償出讓給排污者,排污者購買到排污權後,可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排污權買入或賣出。
國際上認為,雖然2002年荷蘭和世界銀行就率先開展碳排放權交易,但是全球碳排放市場誕生的時間應為2005年。
中國工廠和國際碳排放交易商也正在從溫室氣體排放交易中獲取巨額利潤。化工廠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性的氫氟烴氣體,可獲得碳排放信用。
『叄』 支付寶碳排放量30kg是多少錢
參考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2020年12月11日公布的2019年度湖北碳市場政府預留配額拍賣結果公告(第二批),拍賣價格:最高成交價格為28.00元,最低成交價格為27.56元,平均成交價格為27.57元(每噸)。那麼30kg碳排放量大概是0.8271元。
『肆』 碳交易怎麼交易
個人碳交易需要填寫資料提交申請,在申請通過後可以開設交易賬戶,在對交易賬戶進行個人資料的完善之後,投資者可以通過相關的手機軟體進行交易。企業碳交易需要把企業擁有的碳資產數據上報,在經過第三方交易機構檢驗後由政府分配碳額度,企業把擁有的碳額度放到交易市場上進行交易即可。
拓展資料:
1、碳排放交易,是指運用市場經濟來促進環境保護的重要機制,允許企業在碳排放交易規定的排放總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用這些減少的碳排放量,使用或交易企業內部以及國內外的能源。《京都議定書》第17主題規定,碳排放交易是一個可交易的配額制度,以議定書附件B所列承諾的減排和限排承諾計算的配額為基礎。例如,全球限定100單位的碳排放量,A國獲得15單位的指標,B國獲得10單位的指標,其他國家則獲得其餘75單位的指標。如果A國只排放了10個單位,而B國排放了12個單位,那麼B國就可以從A國購買2個單位的碳排放量。在推動碳排放交易方面,歐盟走在世界前列,已經制定了在歐盟地區適用的氣體排放。
2、中國已有7家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深圳排放權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權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和重慶碳排放權交易所。在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尚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限控義務的情況下,這些碳排放交易所希望推動自願減排。其中深圳排放權交易在2013年6月18日率先啟動了交易,並產生了1300多萬的交易量,同時設立了個人會員和公益會員。為方便全國各地關注碳排放交易的機構和個人,各交易所均開設了「足不出戶,異地開戶」的服務。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更是藉助世博會召開之機,推出「世博自願減排」活動。
『伍』 湖北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實行的交易制度是
湖北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實行的交易制度是《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規范碳排放權管理活動,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管理及其交易活動。
第三條本省實行碳排放總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權交易。碳排放權管理及其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第四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省碳排放權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總量控制、配額管理、交易、碳排放報告與核查等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資、統計、物價、質監、金融等有關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條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年綜合能源消費量6萬噸標准煤及以上的工業企業,實行碳排放配額管理。
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碳排放控制義務、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第六條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由省政府確定。
第七條第三方核查機構是對企業碳排放量進行核對、審查的法人機構,由主管部門實行備案管理。
第八條主管部門建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用於管理碳排放配額的發放、持有、變更、繳還、注銷和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的錄入,並定期發布相關信息。
第九條從事碳排放權管理及其交易活動的部門、機構和人員,對碳排放權交易主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碳減排工作的領導。主管部門應當廣泛開展對碳排放權管理的宣傳培訓和教育引導,認真聽取並採納企業對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的合理意見、建議,定期評估碳排放權管理工作。
第二章碳排放配額分配和管理
第十一條在碳排放約束性目標范圍內,主管部門根據本省經濟增長和產業結構優化等因素設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制定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並報省政府審定。
碳排放配額總量包括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企業新增預留配額和政府預留配額。
第十二條主管部門在設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起草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企業、專家及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三條每年6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歷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通過注冊登記系統予以發放。
第十四條企業新增預留配額主要用於企業新增產能和產量變化。
第十五條政府預留配額一般不超過碳排放配額總量的10%,主要用於市場調控和價格發現。其中,用於價格發現的不超過政府預留配額的30%。
價格發現採用公開競價的方式,競價收益用於支持企業碳減排、碳市場調控、碳交易市場建設等。
第十六條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和企業新增預留配額實行無償分配,具體分配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企業因增減設施,合並、分立及產量變化等因素導致碳排放量與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相差20%以上或者20萬噸二氧化碳以上的,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碳排放配額進行重新核定。
第十八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可用於抵消企業碳排放量: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
(二)在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組織邊界范圍外產生。
用於繳還時,抵消比例不超過該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的10%,一噸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相當於一噸碳排放配額。
第十九條每年5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企業應當向主管部門繳還與上一年度實際排放量相等數量的配額和(或者)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
第二十條每年6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主管部門在注冊登記系統將企業繳還的配額、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未經交易的剩餘配額以及預留的剩餘配額予以注銷。
第二十一條每年7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主管部門應當公布企業配額繳還信息。
第二十二條企業對碳排放配額分配、抵銷或者注銷有異議的,有權向主管部門申請復查,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三章碳排放權交易
第二十三條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包括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自願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法人機構、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二十四條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品種包括碳排放配額和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
鼓勵探索創新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產品。
第二十五條碳排放權交易應當在指定的交易機構通過公開競價等市場方式進行交易。
第二十六條交易機構應當制定交易規則,明確交易參與方的權利義務、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交易機構應當建立交易系統。交易參與方應當向交易機構提交申請,建立交易賬戶,遵守交易規則。
第二十八條交易參與方開展交易活動應當繳納交易手續費,收費標准由省物價部門核定。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風險監管機制,避免交易價格異常波動和發生系統性市場風險。
第三十條禁止通過操縱供求和發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擾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
第三十一條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跨區域碳排放權交易規則、標准、方法學的研究,探索建立跨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第四章碳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
第三十二條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應當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監測計劃,明確監測方式、頻次、責任人等,並在每年9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提交主管部門。
企業應當嚴格依據監測計劃實施監測。監測計劃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每年2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核查機構對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的碳排放量進行核查。
第三十五條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碳排放年度報告進行核查,在每年4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門提交核查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固定經營場所;
(二)具有至少8名核查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近3年從事溫室氣體排放核查相關業務的工作經歷。
第三十七條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應當配合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如實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對第三方核查機構提交的核查報告採取抽查等方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告知被抽查企業。
第三十九條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對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審查結果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復查申請進行核實,並作出復查結論。
第五章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四十條省政府設立碳排放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企業碳減排、碳市場調控、碳交易市場建設等。
第四十一條主管部門應當優先支持碳減排企業申報國家、省節能減排相關項目和政策扶持。
第四十二條鼓勵金融機構為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搭建投融資平台,提供綠色金融服務,支持企業開展碳減排技術研發和創新,探索碳排放權抵押、質押等金融產品,實現銀企互利共贏。
第四十三條建立碳排放黑名單制度。主管部門將未履行配額繳還義務的企業納入本省相關信用記錄,通過政府網站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未履行配額繳還義務的企業是國有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通報所屬國資監管機構。
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將碳減排及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國有企業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十五條未履行配額繳還義務的企業,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受理其申報的有關國家和省節能減排項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按照當年度碳排放配額市場均價,對差額部分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罰款,並在下一年度配額分配中予以雙倍扣除。
第四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履行報告義務,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導致無法進行有效核查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接受核查。逾期未接受核查的,對其下一年度的配額按上一年度的配額減半核定。
第四十九條碳排放權交易主體、交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第三方核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主管部門、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碳排放權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燒、工業生產過程等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所稱碳排放權是指在滿足碳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碳的權利。
所稱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在指定交易機構,對依據碳排放權取得的碳排放配額和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進行的公開買賣活動。
第五十三條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是指依據《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所取得的項目減排量,單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計。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價格發現,是指主管部門在交易初始階段向市場投放一定數量的碳排放配額,形成初始交易價格,目的是為市場各方提供價格預期。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組織邊界,是指企業擁有股權或者控制權的生產業務范圍。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陸』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決定(2016)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89號)
《關於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決定》已經2016年8月8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2016年9月26日
關於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 第五條第一款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工業企業,依照國家和省政府確定的范圍執行。」
本決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柒』 碳排放市場的交易情況是什麼樣的
全球碳排放主要交易所:歐盟碳市場、美國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GGI)、韓國、紐西蘭、中國碳市場
本文核心數據:溫室氣體排放覆蓋比例、碳排放交易價格
全球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覆蓋面較廣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於上世紀90年代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排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美國國家環保局首先將其運用於大氣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
1997年,全球100多個國家簽署了《京都議定書》,碳排放權成為一種商品。該條約提出三個靈活的減排機制。2002-2015年間,遍布四大洲的多個碳交易體系建成。其中,日本在減排領域做了大量的嘗試,既有全國性的自願性碳排放交易體系(JVETS),也有以東京、埼玉縣為代表的地區性強制履約交易體系。
當前,碳交易已成為碳減排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覆蓋面較廣。截至2021年1月31日,全球共有24個正在運行的碳交易體系,其所處區域的GDP總量約佔全球總量的54%,人口約佔全球人口的1/3左右,覆蓋了16%的溫室氣體排放。此外,還有8個碳交易體系即將開始運營。
為實現「碳達峰」目標,各國可能大幅或加速收緊配額,預計無論通過交易所還是拍賣為形式進行交易的碳排放權價格將呈現上升趨勢。
以上數據參考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林業碳匯產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捌』 碳交易怎麼交易
配額交易流程
1、配額劃轉:賣方登錄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系統,將配額從上海市碳排放登記注冊系統的管理科目劃轉至交易科目。
2、入金:買方進入交易系統或結算銀行提供的其他通道(網銀),將其銀行資金賬戶轉入上海環交所結算專用資金賬戶。
3、交易:買賣雙方通過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系統進行交易,買方買入賣方的配額。
4、日終清算後撥付。
5、出金(T+1日):賣方企業賣出配額的資金從上海環交所結算專用資金賬戶轉至企業資金賬戶中。
6、配額劃轉(T+1日):買方企業登錄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系統,將買入的配額從交易科目轉至管理科目。
CCER交易流程
1、賣方登錄國家自願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registry.ccersc.org.cn),將需要交易符合條件的CCER從自己的交易賬戶轉入到上海環交易所交付賬戶。
2、交易參與方登錄到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系統進行CCER交易。
3、若買方為上海碳交易試點企業因履約抵消等需要,也可以在上海碳排放交易系統上發送轉出CCER的指令,將CCER從上海環交所交付賬戶轉入國家自願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交易賬戶,直至履約抵消完畢。當日買入的CCER於第二個交易日劃撥至國家自願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
拓展資料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為碳排放配額,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碳排放配額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價格」為計價單位,買賣申報量的最小變動計量為1噸二氧化碳當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計量為0.01元人民幣。
『玖』 光伏碳排放交易多少錢一噸
目前,我國每年的碳交易均價為每噸49元。據聯合國環境組織稱,碳排放的社會成本約為每噸41美元,國際碳交易價格為47美元以上。
顯然,我國碳排放交易價格過低,無法真正反映可再生能源電力對二氧化碳減排的價值,如風電、光伏和生物質發電。
當然,隨著碳指標成為強需求,我國的碳交易價格自然會上升,最近的交易顯示,我國碳交易價格一度達到87元每噸。
風電、光伏和生物質發電會隨著碳市場規模的擴大和成熟成為最大受益者,這主要是因為它們在氫被廣泛使用之前,是能源領域最大的碳減排、碳中立主力。
風電、光伏和生物質發電手中的碳減排指標,將成為高能企業的香餑餑。1億度的綠電可以減少近8萬噸二氧化碳,這個收益非常可觀。
碳指標交易不僅使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投資回收周期大大縮短了,同時也提高了風力光電和生物質發電的經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