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轉賬記錄可以保存幾年
五年了。你可以查閱20年的所有記錄。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及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在下列期限內保存客戶的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
1、客戶身份信息應保存至少5年,自業務關系結束或一次性交易記錄之年起。
2、交易記錄自交易記錄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如果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與反洗錢可疑交易活動的調查,和反洗錢調查尚未完成指定的最小停留時間過期前款規定,金融機構應當讓他們直到反洗錢調查的結論。
客戶的身份信息或者交易記錄在同一媒介上不同保存期限的,保存期限最長。同一客戶的身份信息或交易記錄在不同媒介中保存的,同一客戶在同一媒介中的身份信息或交易記錄至少應按照上述期間的要求保存。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要求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留置期限較長的,應當按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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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及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數據包括客戶身份信息和數據的記錄,以及反映金融機構在識別客戶方面工作的各種記錄和數據。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應當包括每筆交易的數據和信息、業務憑證、帳簿和按照規定應當保存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信函以及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必要的管理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的丟失或者損壞,防止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泄露。
金融機構應採取切實措施,保存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方便反洗錢調查、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在不同情況下,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下列建議:
1、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撤銷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業的工作。
3、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4、縣(市)支行中國人民銀行的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上一級,如果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分支上一級應當懲罰或提出建議按照前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