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人知道農村房屋買賣稅費大概是多少嗎
你是不是本集體組織的成員,不是的話,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1、契稅;90平方米以下且是首次購房的按1%繳納;90平方米以上至140平方米以下按1.5%繳納,超過140平方米按3%。(買方承擔)
2、印花稅:按萬分之十繳納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3、銷售不動產營業稅:賣房人取得產權未滿5年出售的按房價款5.5%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賣方承擔)
4、土地增值稅:賣房人取得產權滿5年出售的免徵土地增值稅,賣房人取得產權未滿5年出售的按房價款1%繳納。(賣方承擔)
5、個人所得稅:賣房人取得產權未滿5年出售的按增值部分20%繳納(房屋現值-上道契稅納稅額)或按房價1%繳納(賣方承擔)
6、房屋交易手續費:買賣雙方按房屋建築面積個承擔3元__。
7、房屋產權登記費:80元由買方承擔。
註:你在向稅務機關和產權管理部門申報房價是不能明顯低於當地同類房屋的市場價。否則他們可以要求對房屋進行評估,你為此還得支付0.5%的房屋評估費。
『貳』 房屋買賣交多少稅
房屋買賣交的稅如下:
1、對房屋買賣雙方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要貼在房屋買賣契約正本上,按照房屋買賣成交價的0.3%交納。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為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及其他附著物營業額的5%;
2、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同時交納。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營業稅稅額的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教育費附加這是國家為發展教育事業、籌集教育經費而徵收的一種附加費,依營業稅額為計費依據,稅率為3%;
3、房產稅是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徵收的一種稅收。房產稅實行的是比例稅率,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計算公式:房產稅應納稅額等於房產評估值乘70%乘12%或:房產原值乘70%乘1.2%;房產稅應納稅額等於租金收入乘12%辦理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後,由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交納手續費,徵收的標準是按照國家房屋買賣成交價或最低保護價的1%,由買賣雙方各繳納一半;
4、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對住房收取的,從現行按房屋價值量定率計收、按房屋建築面積定率或定額計收、按套定額計收等,統一規范為按套收取,每套收費標准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統一規范為按宗定額收取,具體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核定;
5、證書工本費每件收費4元;共有權執照及他項權利執照,每件收費2元。印花稅,每件5元;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維修基金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到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6、土地出讓金指各級政府土地出讓主管部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單位或個人,按規定向單位或個人收取的土地轉讓價款。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7、土地增值稅,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額等於增值額乘適用稅率增值額等於轉讓收入減扣除項目金額轉讓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8、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按房地產交易建築面積計收。在房地產買賣中,從超過房產評估價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過房產評估價格一倍以內的按不超過20%收取;二倍以內的按不超過30%收取;三倍以內的按不超過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對出租的房屋,參照上述比例從超過限額標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體收取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建設部門確定;
9、土地稅費徵用土地管理費的收取分全包征地方式、實行半包方式、實行單包方式征地、只辦理征地手續不負責征地工作;
10、土地證書工本費普通證書,個人每證5元,單位每證10元;國家特製證書,單位和個人均為每證20元;對三資」企業頒發土地證書的工本費收費標准為每證20元。土地權屬調查費、地籍測繪費城鎮居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農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