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證券交易中有哪些違規行為如何進行有效監管
法律分析:
證券交易中違規行為有:
(一)操縱市場:投資者或是公司通過各種方式連續買賣某隻股票、聯合起來影響股價、自買自賣或者是強買強賣等;
(二)內幕交易:通過買賣證券內幕消息買賣股票;
(三)全權委託:客戶將一切實體權利都委託給其他人;
(四)透支:賬戶中沒有足夠的金額來支付委託買入的股票;
(五)保證金挪用:券商擅自挪用客戶的保證金;
(六)自營和經紀業務混合或者是使用誤導性的信息。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衍生問題:
證券市場的監管具體內容有哪些
一、信息披露:制定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充分、公開、公正的制度來保護公眾投資者,使其免受欺詐和不法操縱行為的損害。
二、操縱市場: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市場,是指某一組織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三、欺詐行為:欺詐客戶是指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四、內幕交易
㈡ 虛假交易違規怎麼處理
根據監管要求,如發現信用卡存在虛構交易等惡意透支、套現的行為,銀行將保留降額及凍結卡片的權利,請您規范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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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建設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活動。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第三條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實行綜合管理與行業監督相結合、監督與交易經辦相分離的監管體制,統一制度規則,統一平台交易,統一服務標准,統一信息公開。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綜合管理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牽頭擬訂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制度、進場交易項目目錄、信息系統建設標准、場所服務標准,協調行業監督工作,管理省綜合評標專家庫。
省人民政府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教育、衛生計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指導全省有關行業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監督有關行業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綜合管理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牽頭制訂本地區進場交易項目目錄、交易規則,監督交易場所建設和運營,協調行業監督工作。第六條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相對集中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政處罰權。第七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平台,推動建立由制度規則、信息系統、運行機制和必要場所構成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為市場主體、公眾、綜合管理和行業監督部門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務和監督支撐。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共資源交易特點,制定全省分類統一的交易制度和技術規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推動建立公共資源的交易、服務、監督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市場信息、信用信息、監督信息、專家資源等,逐步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從依託有形市場向電子化平台過渡。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准,組建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並與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連接。
公共資源交易需要專家評標評審的,應當從省及省以上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第十一條省、合肥市共同組建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鼓勵設區的市與所屬縣公共資源交易場所一體化管理,鼓勵跨市異地利用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第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的運營機構(以下稱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場所服務標准,提供評標評審、驗證、現場業務辦理等交易服務,不得與綜合管理和行業監督部門有隸屬關系。第十三條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審批、備案權,不得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
交易中心和綜合管理、行業監督部門不得設置會員注冊、資質驗證、投標或者競買許可、違法強制擔保、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限制性條件,不得干預交易活動。
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費。確需收費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補償運營成本原則核定收費項目和標准。第十四條項目單位、交易中心應當整理交易項目檔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評標評審報告等文書、錄音錄像或者電子資料。第十五條行業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資料庫,記錄違法違紀行為,並依法公開。
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實行自律管理,規范管理會員執業行為。第十六條綜合管理、行業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違規設置市場准入限制性條件的,依法給予處分。監察機關依法對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第十七條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審批、備案權的;
(二)直接或者變相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的;
(三)違法設置市場准入限制性條件的;
(四)干預交易活動的;
(五)違反規定收費的。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泄露標底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招標投標等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