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婚後法院判決房子歸一方怎麼過戶
法律分析:當事人去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過戶手續,申請變更登記即可。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二)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
(三)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四)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並不動產的;
(五)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
(七)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生變化的;
(八)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⑵ 法院判房產分割後會怎麼辦
是一方婚前的房屋或者個人財產購買的屬於個人財產,是共同房產的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⑶ 離婚後分得的房產如何出售
離婚後賣房子可以把房產過戶到一人名下後,然後再出售房產。或者雙方與他人簽訂協議後,出售房產也可以。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該由雙方協議處理;當協議不成的時候,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協議中,男女雙方也可以約定由男方在收到下家售房款的一定期限內,將男方依離婚協議應付給女方的補償款一次付清。
離婚後,根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雙方一起把房產過戶到一人名下後,可以出售房產。或者雙方和他人簽訂協議後,出售房產即可。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房產分割的出售,可以在委託中介公司進行出售。或者可以請求法院對方的房屋進行拍賣,所得拍賣的款項由雙方進行平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可以由雙方進行協商處理。
一對夫妻離婚之前,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且銀行貸款男方也是主貸人,離婚後,根據離婚協議房產歸男方所有。現男方欲賣房,只需要利用下家的首付款將銀行貸款還清,再與下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即可,不需要女方的配合。
離婚後夫妻共同房產怎麼賣?有哪些利弊?
1、離婚以後雙方可以根據彼此的意願簽訂離婚協議,或者說是在法院進行離婚申訴,雙方在一起要把房產過戶到一個人的名下之後就可以進行售賣房產了。或者說雙方在跟別人簽訂協議之後,出賣房產就可以了。
2、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共同財產是怎麼分配,由雙方共同商議決定的,如果說商議不成的話,就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然後並照顧到一些子女或者是女方的權益的原則來進行判決。在法律上來說房子最後判給哪一方的話,那麼可能會存在過戶的問題,想要買賣這個房子的話,是必須辦完過戶之後再進行買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⑷ 夫妻雙方離婚,判給一方的房子一般怎麼過戶
因為房子以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就要變成個人財產,肯定是需要過戶的,過戶時帶上雙方證件,到不動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即可。
如果是貸款買的房子,需要交清所有的貸款才能夠辦理過戶,可以准備好資金到銀行交清完所有的貸款,請銀行出具一個貸款結清證明,拿著這個貸款結清證明就可以到不動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過戶。
房子有房產證和一些還款證明也是比較簡單的,只要過戶一下就可以,這樣就真正的擁有了這套房產,不過夫妻雙方有一方得到了房產,也是需要對於對方做出一定的經濟補償,房子是屬於共同財產,這樣才能辦理好過戶手續。
房屋的補償款也是可以當做孩子的撫養費來支付的,就是說如果一方得到了房子的產權,就不用補給對方錢,而是把這個錢當作是對方給予孩子的撫養費。
當然這是根據房子的具體價值來說,這樣不需要每個月都向對方討要撫養費,省心一些,也不用一下子拿出很多的錢來補償對方在房產方面的損失,對於雙方還都是有利的。
⑸ 房產判決分割後怎麼執行
房屋等不動產被判決分割後,原則上是要有人民法院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案件中作出的生效並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此時房產屬於判決書載明的權利人所有,而無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對於判決書的執行,可以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物權變動規則包括兩種:
一、基於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不動產物權變動,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當事人簽了有效的合同,若僅支付價款而未交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二、非基於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生效文書
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導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並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2)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
2、繼承
因繼承取得的物權,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即被繼承人死亡時,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3、事實行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⑹ 法院判了份額後怎麼辦
法院判的房產份額屬於雙方共有房產的情形,雙方可以協商由一方出錢買下另一半產權,或者經過兩人同意,將房屋轉賣給他人。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法院判決房產份額的執行:
1、雙方可以協商按份額共同持有產權,租金或者售房款一人一半。
2、雙方可以協商一方取得全部房產,但支付一半的房款給對方,對方放棄對房產一半的份額。
二、份額執行包括以下原則:
1.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照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2.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既要採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
三、法院判決房屋遺產份額,申請執行法院不受理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⑺ 法院判房產分割後會怎麼辦
法律分析:1、建議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則應當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判決生效之日起2年。如果協調不成,則應當盡快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一般會拍賣房產,將拍賣款按比例分割。2、拍賣價往往比實際兩會要低得多,所以自家人,還是協商解決為上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⑻ 法院判決的房子如何過戶
對於經法院判決的房子,在判決生效後,過戶的方法有二種:
1、由雙方直接到所在地的房管局,依據法院判決書和相應的資料進行過戶。
2、如果對方不主動配合過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強制過戶。
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規定: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⑼ 法院判決後的房產如何過戶的法律法規
1、當事人自行按判決履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2、另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這時,法院可依法執行,辦理過戶。《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⑽ 法院判決給我的房子可以直接賣給別人嗎
法院判的房子裁判書生效之日起,就會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是,如果要買賣、抵押房屋,不先登記是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的。單方持判決書,房管一般是不給辦過戶的,需要雙方當事人共同辦理。對方不配合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向房屋登記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就可以辦理。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法院裁決使房屋的權屬發生了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本人的身份證明、法院裁決文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等相關的資料到當地的房管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即過戶手續。若有關當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辦理登記手續的,新的房屋的所有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來由當地的法院向房管部門送達協助的文書,之後,新房屋的所有人可以單方持上述的資料到當地的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但是如果原來的持證人因故不交出原來的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就會使新的房屋所有人仍然無法辦理房屋戶手續的,可以按照如下程序辦理過戶手續:權利人(申請人)為個人時:請持有本人的身份證明到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法律事務科遞交公告申請書,同時提交法院的裁定(判決書)、身份證明(因故不能親自辦理時的還須提交公證委託書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