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轉讓注意事項有哪些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注意事項是:1.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2.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3.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4.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5.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2. 簽訂農村土地買賣合同要注意什麼
隨著農村各種政策補貼,越來越多的務工人員回鄉發展,出現越來越多的土地買賣問題,大部分人對於農村土地買賣並不是很了解,所以經常出現很多糾紛,那簽訂農村土地買賣合同要注意什麼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簡單了解看看吧。
一、簽訂農村土地買賣合同要注意什麼
1、不能私下買賣,因為農村土地是屬於村集體所有,沒有經過村委會的轉讓是無效的;2、要注意土地性質,農村土地分為宅基地、種植土地等等,宅基地可以買賣,若是農村承包地就不可以買賣,只能流轉,所以只能簽訂轉包、轉讓合同;3、注意權屬,農村土地買賣一般只是將使用權轉讓,若是買賣所有權的話,其合同是無效的。
二、農村土地買賣合同有哪些內容
農村土地買賣合同條款包括本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就是出讓人和受讓人,包括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出讓土地的面積與范圍、出讓宗地的用途、出讓土地交付時間、出讓土地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交付時間、出讓土地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的解決辦法等等。
農村土地買賣合同附件中還要註明雙方當事人姓名手印、居住地、身份證、聯系方式、開戶銀行及帳號等等,還要有村委會會同意證明文件才行,這樣的買賣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最好一式三份,合同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村委會留底一份。
編輯小結:以上就是關於簽訂農村土地買賣合同要注意什麼的介紹,農村土地不能私下買賣,在買賣中僅限於土地的使用權。希望小編分享的內容能給大家一些參考,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可以關注我們齊家網資訊。
3. 地皮買賣 要注意什麼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我國的土地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4. 買地皮需要注意什麼手續
注意事項:
1、不同使用性質的土地手續是不一樣的,建議直接去當地國土局咨詢
2、現在的商業用地和工業用地都是通過掛牌拍賣的,掛牌是國土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局,參拍的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3、參拍的話帶齊各項資料(自然人帶身份證,法人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舉牌人身份證,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到拍賣公司報名購買標書和繳納保證金
手續:
首先轉讓方要提供原土地證或土地證明函原、復印件和原土地出讓合同復印件、上交稅務局土地增值稅證明復印件、土地評估報告、規劃辦審定的航測地形圖的紅線圖原件。
其次受讓方要提供項目批復原、復印件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上交財政局契稅證明復印件。
最後轉讓雙方還都要提供土地轉讓申請書原件和經公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原件。
土地合法方式:
1.買賣。
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於「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下文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於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所以說,「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為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為;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
2.抵債。
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價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債視為已付之價金。
3.交換。
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以此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4.作價入股。
作價入股介於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說它類似買賣,是因為將土地使用權用來作價,所作之價如同買賣之價金;說它類似交換,是因為土地使用權被用來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5.合建。
在開發房地產時,合建與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都屬於一方出地、他方出錢建房的合作形式。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是股權;不設立獨立法人,而採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僅以合建合同約定合作各方產權分配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是房屋建成以後的產權。因合建而分配產權以後原土地使用人雖然擁有部分房屋產權及該房屋佔用范圍和公用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卻不再擁有原來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可視為交換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權。
6.贈予。
贈予是用地人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移轉給受贈人的法律行為。以贈予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沒有直接的對價,它無需價金的支付或財產權利的提供作為對應條件。但土地使用權贈予合同可能會附加其他條件,如用地人在將土地贈予給學校使用時,可能會將土地的使用限於與教育有關的目的。
7.繼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時,用地人的死亡會使其繼承人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其合並或分立也會導致合並或分立之後的主體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也沒有直接的對價,但可能會有間接的對價,如在通過合並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關系中,新公司繼承了原公司的財產,也會繼承原公司的債務,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可能以承擔原公司的其他債務的方式體現出來。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5. 土地使用權出讓問題在轉讓需要注意什麼
在我們國家,如果想要進行 土地轉讓 的話,會需要一定的流程,那麼 土地使用權 出讓問題在轉讓需要注意什麼?根據相關的法律 法規 規定來看,我們知道了,土地使用權再轉讓時一定要注意根據主體轉讓條件,以及教育市場的不同,進行的計算費用也是不同的。下面我們一起看下文。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協議、 招標 、拍賣。 出讓轉讓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Ⅱ、國有 土地使用權轉讓 模式及操作事項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 土地出讓金 ,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 25% 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 房屋所有權 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 土地使用證 ;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3、法律依據: 《房地產管理法》第 38 條、第 39 條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45 條 注意事項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使用是有期限的,其專業性也較強,因此在出讓過程中出讓方和受讓方須注意相關事項,避免產生糾紛和 訴訟 。 一、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 出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出讓方的出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確認出讓方有資產處分權。 二、 土地出讓 須符合政府規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會出現出讓行為因違反政策無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對於商業、旅遊、娛樂、住宅及工業用地依法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他性質用地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出讓。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簽訂形式 1、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2、出讓合同應該包括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土地開發程度、出讓年限、投資強度(工業用地)、動工及竣工時間、支付出讓金的時間、 違約責任 等內容,條款內容須清晰、具體。同時,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 轉讓合同 中約定清楚。 五、出讓價格 1、注意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 解除合同 並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6.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土地使用權 轉讓的定義 土地使用權轉讓 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 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 房產管理部門 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一般經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基本規則如下: 1.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的管轄。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的管轄相同。 2.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除提交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相同的材料外,還有以下幾種:(1)關於轉讓人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證明文件;(2)土地 使用權轉讓合同 正本;(3) 土地使用權證 件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正本。 3.對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的審查。公證處應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1)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屬實、有效。 (2)當事人的辦證目的。 (3)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合同內容應包括:①當事人雙方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②轉讓人 取得土地使用權 的依據與方式;③ 轉讓土地使用權 的依據與方式;④被轉讓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著物;⑤地上物及其他附著物是否轉讓的規定;⑥轉讓期限;⑦轉讓金數額及支付的幣種、方式、時間;⑧違約責任;⑨其他事項。 (4)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地塊、條件、用途及期限,是否與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相符。轉讓活動不對國家土地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 (5)轉讓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依各國通例,轉讓方須在對土地進行一定開發之後,才能轉讓其權利。中國法律亦嚴厲禁止炒買炒賣土地的和赤。 (6)轉讓價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應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聯系,做出調整。中國法律規定,國家在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易中有先買權。國家的 優先購買權 為一項法定權利,不依當事人約定,當事人也不能以約定加以剝奪。這項權利適用於一切 國有土地使用權 的買賣。 (7)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即報經土地管理部門、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8)登記。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為不動產物權的變更,須辦理登記手續。 (9)被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有無出租情況。承租人具有物權性質的租賃權。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可以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依出售、交換、贈與、繼承方式),但這一行為不能消滅租賃權,承租人仍可對新的土地使用權享有者主張租賃權。同時,承租人還有先買權,即土地使用權享有者將土地使用權出售時,承租具有在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10)土地使用權有無抵押情況。中國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抵押時,地上建築物、附著物隨之抵押。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只能抵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的余期使用權。如果轉讓方已將土地使用權抵押,則抵押權人具有優先權。amp;
7. 農村土地轉讓注意事項有哪些
農村土地轉讓 注意事項有哪些? 土地買賣 的注意事項: 土地使用權轉讓 是土地使用者將 土地使用權 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就是其中的一種。在轉讓過程中出讓方和轉讓方要注意相關事項,例如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 轉讓合同 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就無法轉讓等。 一、土地買賣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土地買賣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 土地使用證 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 債務糾紛 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三、土地買賣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 土地轉讓 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並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四、土地買賣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1、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必須關注的重點。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 抵押 與被採取司法限制。 2、鑒於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五、土地買賣有關稅費 轉讓合同簽訂之時,雙方應對有關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准及數額進行咨詢,並對稅費負擔問題進行明確。根據有關規定,稅費的計算依據一般為土地成交價,若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的,則應以土地評估價作為計算依據。 六、土地買賣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 1、國有土地轉讓往往涉及土地用途變更問題, 劃撥土地使用權 轉讓尤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2、轉讓前的土地大多是工業用地、辦公用地等,轉讓後多為商業或住宅開發用地,不僅要經規劃部門變更土地用途,補繳 土地出讓金 ,且須繳納相關配套費用。有的雖不改變土地用途,卻需改變出讓合同限定的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用地條件。 七、土地買賣時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屬問題 1、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無約定的,推定包含。國有出讓土地未達到規定開發程度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建築物不得轉讓。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八、土地買賣權屬變更程序與支付轉讓價款問題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合同簽訂、國土部門審批、補辦相關手續、登記辦證等多個環節,有時還涉及 抵押權 解除等程序,故轉讓費的支付應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據轉讓程序設定付款期限與金額,體現相互制約與督促作用,以降低雙方交易風險。 九、土地買賣使用權設定抵押後的轉讓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並非不能轉讓。可通過與抵押權人協商,以其他擔保方式置換或以轉讓費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實現轉讓目的。 近幾年農村的經濟得到了很好的發展,生活水平也提高了,城市與鄉村的發展關系一直是研討中國發展問題的焦點,農業發展與城市化 農村體制改革是中國農業發展的動力基礎。國家修訂相關政策也是為了農村土地轉讓有保障,農民在辦理手續和簽訂合同上也要多多注意相關政策
8. 土地轉讓的注意事項有哪些的
法律分析:一、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三、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並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