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期貨交易的法律特徵
法律分析:
期貨交易有以下特點:
1、合約標准化
期貨是一種合約,期貨合約當中的所有條款都是事先約定好的,例如商品的數量,保證金的比例,交割地點,交割方式等,只有期貨的價格是也隨著市場的變化而變動的。
2、交易集中化
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場外的投資者只能委託經紀公司參與期貨交易。所有期貨交易都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且交易所成為任何一個買者或賣者的交易對方,為每筆交易做擔保。
3、雙向交易
期貨實行的是T+0交易制度,可以雙向交易,投資者既可以買漲也可以買跌,投資者可以通過與建倉時的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來解除履約責任。
4、存在杠桿
期貨實行的是保證金制度。投資者在進行期貨交易時,只需要支付10%左右的保證金即可獲得交易的權利,從而完成整個期貨交易,所以期貨交易存在杠桿,會放大風險與收益。
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法律依據: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衍生問題:
設立期貨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條件,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託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Ⅱ 期貨交易有哪些特徵
期貨交易作為買賣標准化金融商品期貨合約的活動是在高度組織化的有嚴格規則的期貨交易所進行的。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徵可概括如下:第一,交易的標的物是金融商品。這種交易對象大多是無形的、虛擬化了的證券,它不包括實際存在的實物商品;第二,期貨是標准化合約的交易。作為交易對象的商品,其收益率和數量都具有同質性、不交性和標准性,如貨市幣別、交易金額、清算日期、交易時間等都作了標准化規定,唯一不確定是成交價格;第三,期貨交易採取公開競價方式決定買賣價格。它不僅可以形成高效率的交易市場,而且透明度、可信度高;第四,期貨交易實行會員制度。非會員要參與期貨的交易必須通過會員代理,由於直接交易限於會員之同,而會員同時又是結算會員,交納保征金。
因而交易的信用風險較小,安全保障程度較高;第五,交割期限的規格化。期貨合約的交割期限大多是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或十二個月,最長的是二年,交割期限內的交割時間隨交易對象而定,合約標准化。期貨合約除價格隨市場行市波動外,其餘所有條款都是事先規定好的。交易集中化。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集中進行。交易所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進場交易。處於場外的廣大投資者只能委託經紀公司參與期貨交易。
Ⅲ 期貨交易的主要特點包括
期貨交易的主要特點包括:1、以小博大;2、雙向交易;3、不必擔心履約問題;4、市場透明;5、組織嚴密,效率高。
具體詳情如下:1、由於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的杠桿效應,使之具有「以小博大」的特點,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資金進行大宗的買賣,節省大量的流動資金。2、期貨市場中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投資方式靈活。3、所有期貨交易都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且交易所成為任何一個買者或賣者的交易對方,為每筆交易做擔保。4、交易信息完全公開,且交易採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使交易者可在平等的條件下公開競爭。5、期貨交易是一種規范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規則,一環扣一環,環環高效運作,一筆交易通常在幾秒種內即可完成。
Ⅳ 外匯期貨交易有哪些顯著的特點
外匯期貨交易也稱貨幣期貨交易,是指外匯交易雙方在外匯期貨交易所以公開喊價的方式成交後,承諾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以約定的價格交割某種特定標准量貨幣的交易活動。
外匯期貨交易的特點:
(1)固定的交易場所:在有形的貨幣期貨交易市場內進行交易活動;
(2)公開喊價:買家喊買價,賣家喊賣價;
(3)交易契約--外匯期貨交易合同。雙方承諾的交易品種,日期,約定的價格,特定標准量貨幣,保證金,手續費,交易地點等,一張標準的外匯期貨合同:標准交割日,標准交割量,標准交割地點;
(4)外匯期貨交易只有價格風險,沒有信用風險;
(5)交易採用"美元報價制度";
(6)交易的雙向性。
Ⅳ 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徵包括哪些
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徵如下:
1、合約標准化
期貨交易是通過買賣期貨合約進行的,而期貨合約是標准化的。期貨合約標准化指的是除價格外,期貨合約的所有條款都是預先由期貨交易所規定好的,具有標准化的特點。
期貨合約標准化給期貨交易帶來極大便利,交易雙方不需對交易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節約交易時間,減少交易糾紛。
2、交易集中化
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期貨交易所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方能進場交易。那些處在場外的廣大客戶若想參與期貨交易,只能委託期貨經紀公司代理交易。
所以,期貨市場是一個高度組織化的市場,並且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期貨交易最終在期貨交易所內集中完成。
3、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
雙向交易,也就是期貨交易者既可以買入期貨合約作為期貨交易的開端(稱為買入建倉),也可以賣出期貨合約作為交易的開端(稱為賣出建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買空賣空」。
與雙向交易的特點相聯系的還有對沖機制,在期貨交易中大多數交易這並不是通過合約到期時進行實物交割來履行合約,而是通過與建倉時的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來解除履約責任。
具體說就是買入建倉之後可以通過賣出相同合約的方式解除履約責任,賣出建倉後可以通過買入相同合約的方式解除履約責任。
期貨交易的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的特點,吸引了大量期貨投機者參與交易,因為在期貨市場上,投機者有雙重的獲利機會,期貨價格上升時,可以低買高賣來獲利,價格下降時,可以通過高賣低買來獲利,並且投機者可以通過對沖機制免除進行實物交割的麻煩,投機者的參與大大增加了期貨市場的流動性。
4、杠桿機制
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也就是說交易者在進行期貨交易時只需繳納少量的保證金,一般為成交合約價值的5%-10%,就能完成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合約交易,期貨交易的這種特點吸引了大量投機者參與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具有的以少量資金就可以進行較大價值額的投資的特點,被形象地稱為「杠桿機制」。期貨交易的杠桿機制使期貨交易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的特點。
5、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每日盯市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各合約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經紀會員負責按同樣的方法對客戶進行結算。
(5)期貨交易的特點有哪些擴展閱讀:
期貨交易的主要特點
1、以小博大
期貨交易只需交納5-10%的履約保證金就能完成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合約交易。由於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的杠桿效應,使之具有 「以小博大」 的特點,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資金進行大宗的買賣,節省大量的流動資金。
2、雙向交易
期貨市場中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投資方式靈活。
3、不必擔心履約問題
所有期貨交易都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且交易所成為任何一個買者或賣者的交易對方,為每筆交易做擔保。所以交易者不必擔心交易的履約問題
4、市場透明
交易信息完全公開,且交易採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使交易者可在平等的條件下公開競爭。
5、組織嚴密,效率高
期貨交易是一種規范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規則,一環扣一環,環環高效運作,一筆交易通常在幾秒鍾內即可完成。
Ⅵ 期貨交易的特徵有哪些
期貨交易建立在現貨交易的基礎上,是一般契約交易的發展。為了使期貨合約這種特殊的商品便於在市場中流通,保證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和健康發展,所有交易都是在有組織的期貨市場中進行的。因此,期貨交易便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徵:
(1)合約標准化---期貨交易具有標准化和簡單化的特徵。期貨交易通過買賣期貨合約進行,而期貨合約是標准化的合約。這種標准化是指進行期貨交易的商品的品級、數量、質量等都是預先規定好的,只有價格是變動的。這是期貨交易區別於現貨遠期交易的一個重要特徵。期貨合約標准化,大大簡化了交易手續,降低了交易成本,最大程度地減少了交易雙方因對合約條款理解不同而產生的爭議與糾紛。
(2)場所固定化--期貨交易具有組織化和規范化的特徵。期貨交易是在依法建立的期貨交易所內進行的,一般不允許進行場外交易,因此期貨交易是高度組織化的。期貨交易所是買賣雙方匯聚並進行期貨交易的場所,是非營利組織,旨在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與交易設施,制定交易規則,充當交易的組織者,本身並不介入期貨交易活動,也不幹預期貨價格的形成。
(3)結算統一化---期貨交易具有付款方向一致性的特徵。期貨交易是由結算所專門進行結算的。所有在交易所內達成的交易,必須送到結算所進行結算,經結算處理後才算最後達成,才成為合法交易。交易雙方互無關系,都只以結算所作為自己的交易對手,只對結算所負財務責任,即在付款方向上,都只對結算所,而不是交易雙方之間互相往來款項。這種付款方向的一致性大大地簡化了交易手續和實貨交割程序,而且也為交易者在期貨合約到期之前通過作「對沖」操作而免除到期交割義務創造了可能。國際上第一個真正的結算所於1891年在明尼阿波利斯穀物交易所出現,並建立了嚴格的結算制度。
(4)交割定點化--實物交割只佔一定比例,多以對沖了結。期貨交易的「對沖」機制免除了交易者必須進行實物交割的責任。國外成熟的期貨市場的運行經驗表明,由於在期貨市場進行實物交割的成本往往要高於直接進行現貨交易成本,包括套期保值者在內的交易者多以對沖了結手中的持倉,最終進行實物交割的只佔很小的比例。期貨交割必須在指定的交割倉庫進行。
(5)交易經紀化---期貨交易具有集中性和高效性的特徵。這種集中性是指,期貨交易不是由實際需要買進和賣出期貨合約的買方和賣方在交易所內直接見面進行交易,而是由場內經紀人即出市代表代表所有買方和賣方在期貨交易場內進行,交易者通過下達指令的方式進行交易,所有的交易指令最後都由場內出市代表負責執行。交易簡便,尋找成交對象十分容易,交易效率高,表現出高效性的特徵。集中性還表現為一般不允許進行場外私下交易。
(6)保證金制度化---期貨交易具有高信用的特徵。這種高信用特徵是集中表現為期貨交易的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需要交納一定的保證金。交易者在進入期貨市場開始交易前,必須按照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交納一定的履約保證金,並應在交易過程中維持一個最低保證金水平,以便為所買賣的期貨合約提供一種保證。保證金制度的實施,不僅使期貨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桿原理,吸補眾多交易者參與,而且使得結算所為交易所內達成並經結算後的交易提供履約擔保,確保交易者能夠履約。
(7)商品特殊化----期貨交易對期貨商品具有選擇性。期貨商品具有特殊性。許多適宜於用現貨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商品,並不一定適宜於期貨交易。這就是期貨交易對於期貨商品所表現出的選擇性特徵。一般而言,商品是否能進行期貨交易,取決於四個條件:一是商品是否具有價格風險即價格是否波動頻繁;二是商品的擁有者和需求者是否渴求避險保護;三是商品能否耐貯藏並運輸;四是商品的等級、規格、質量等是否比較容易劃分。不同等級的,需要升貼水。這是四個最基本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商品,才有可能作為期貨商品進行期貨交易。鄭州商品交易所目前上市品種有以下4種:
綠豆、小麥、花生仁、紅小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