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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益的監管網上證券交易

發布時間:2023-02-13 20:09:34

Ⅰ 證券交易中有哪些違規行為如何進行有效監管

法律分析:
證券交易中違規行為有:
(一)操縱市場:投資者或是公司通過各種方式連續買賣某隻股票、聯合起來影響股價、自買自賣或者是強買強賣等;
(二)內幕交易:通過買賣證券內幕消息買賣股票;
(三)全權委託:客戶將一切實體權利都委託給其他人;
(四)透支:賬戶中沒有足夠的金額來支付委託買入的股票;
(五)保證金挪用:券商擅自挪用客戶的保證金;
(六)自營和經紀業務混合或者是使用誤導性的信息。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衍生問題:
證券市場的監管具體內容有哪些
一、信息披露:制定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充分、公開、公正的制度來保護公眾投資者,使其免受欺詐和不法操縱行為的損害。
二、操縱市場: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市場,是指某一組織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三、欺詐行為:欺詐客戶是指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四、內幕交易

Ⅱ 證券市場監管的證券市場監管的三個手段

1、法律手段。這是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
2、經濟手段。
3、行政手段。 我國逐步形成了五位一體的監管體系,即證監會及派出機構、交易所、行業協會和投資者保 護基金公司的監管和自律體系。中國證監會成立於 1992 年並在全國設 9 個稽查局和 36 個地 方證監局。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全面性、真實性、時效性。 上市公司應當自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報送中期報告(年報 4 個月)。 1、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信息優勢,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數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4、其他手段。 包括事前處理和事後處理:對操縱行為處罰和受害者賠償。□證券法規定:「操縱市場的,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 1-5 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不足 30 萬元的,處以 30 萬元-300 萬元的罰款。單位操縱市場的,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 10 萬元-60 萬元的罰款。 1、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證券或資金
4、未經客戶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嫁接客戶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傳播虛假或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這是判斷標准)。 1、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高管人員
4、由於所任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
6、發行服務機構有關人員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 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重大事項都是):公司營業用主 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 30%;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監事或經理發生 變動。
內幕交易行為主體知悉內幕信息,且從事有價證券交易或 其他有償轉讓行為,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等。 內幕交易的,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 1-5 倍罰款;沒有或所得不足 3 萬元的,處以 3-60 萬元的 罰款。單位的,直接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 3-30 萬元罰款。
證券市場自律管理。

Ⅲ 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包括

一是證券交易所要加強市場監管的制度建設,證券交易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市場監管。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程序作出詳細規定,建立健全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守則和崗位責任制。要增加市場監管部門的人員和裝備,充實市場監管部門的力量。 二、證券交易所監管部門應加強以下工作: 1.建立市場監管日誌,詳細記錄和總結日常市場監管工作,包括當日市場價格或交易量波動較大的股票及初步分析,接受客戶投訴及處理,重點股票及重點股票賬戶監管,需要調查的事件,需要跟蹤分析的股票賬戶,提交當日上級的調查報告或案件處理意見。 2.對所有日波動幅度在7%以上的股票,將每隻股票當日成交額前五名的營業部名單和當日買入賣出數量最多的五個股票賬戶存檔備查;上市公司公布財務報表、分紅派息方案等可能影響股票價格的重大事件時,或者出現關於某公司的市場傳聞時,應當將相關期間內大量買賣該公司股票的營業部、股票賬戶名單存檔備查;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機構或個人,應進行專項調查並作出結論。如果短時間內無法確認,就要進行跟蹤分析。 3.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或者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應當在證券交易所許可權內及時調查處理。情節嚴重或者涉及范圍超出證券交易所許可權的,應當在繼續調查的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三、證券交易所應認真完成中國證監會交辦的事項。中國證監會交辦的相關事項由專門小組負責落實,詳細的調查和處理結果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必要時中國證監會將對證券交易所的調查結果進行核查。 四、證券交易所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市場監管工作報告,包括月度市場監管工作情況和案件查處情況。定期報告應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報送,不定期報告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隨時報送。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監管報告及相關材料應由總經理或主管監管的副總經理簽發。 5.證監會將對證券交易所執行本通知的具體情況進行檢查。證券交易所未能有效履行監管職責,積極監管和查處市場違法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將證券交易所確定為市場監管不到位、市場風險較高的市場,暫停證券交易所股票、債券發行上市審批。

Ⅳ 如何有效對我國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正如中國的資本沒有經歷資本主義的漫發展一樣,中國證券市場是「拔苗助長」的產物,沒有經歷自然的生過程。證券市場是比實體經濟更復雜的經濟形態,在中國實體市場經濟還不成熟的環境下,證券市場很難自然地成長。中國的證券市場尚需一定的政府力量來培育。我國證券市場是一個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建立的新興市場,政府在證券市場的演進中一直起著不可或缺的主導作用,從起初的組織試點到市場規劃的設計以及整個證券市場的監管,都未離政府的直接干預。我國資本市場處於新型加轉軌的階段,政策的影響在相當長時期內是最大的不確定因素,也是市場出現逆轉的最大因素。當前,有關證券行業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比較完備,新《證券法》賦予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現場檢察權、詢問權、查詢權、查封凍結權、限制交易等重大權力,就是為了豐富監管者的執法手段,增強對違法行為查處的力度。中國政府應努力建立證券行業信用制度、統一監管標准、嚴格執法、科學監管、加大處罰力度、健全證券民事訴訟,充分發揮證券監管部門應有的審查監督管理作用,增強監管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監
管對象的監督。

Ⅳ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防範風險,加強網上證券委託(以下簡稱「網上委託」)的管理,保證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網上委託是指證券公司通過互聯網,向在本機構開戶的投資者提供用於下達證券交易指令、獲取成交結果的一種服務方式。第三條本辦法中的互聯網是指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技術形式的通用性公共計算機通信網路,不包括證券公司租用公共通信設施建設的專門用於委託業務的電話撥號網或其他形式的計算機網路。第四條網上委託的證券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證券。第五條網上委託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安全高效的原則。第二章業務規范第六條在證券公司合法營業場所依法開戶的投資者,經本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後,方能進行網上委託。
證券公司在為投資者辦理網上委託相關手續時,應要求投資者提供身份證明原件,並向投資者提供證實證券公司身份、資格的證明材料。禁止代理辦理網上委託相關手續。第七條證券公司應制定專門的業務工作程序,規范網上委託,並與客戶本人簽訂專門的書面協議,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法律責任,並以《風險揭示書》的形式,向投資者解釋相關風險。第八條開展網上委託的證券公司,必須為網上委託客戶提供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第九條證券公司應定期向進行網上委託的投資者提供書面對帳單。第十條開展網上委託業務的證券公司禁止直接向客戶提供計算機網路及電話形式的資金轉帳服務。禁止開展網上證券轉託管業務。第三章技術規范第十一條證券公司必須自主決策網上委託系統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有關投資者資金帳戶、股票帳戶、身份識別等數據的程序或系統不得託管在證券公司的合法營業場所之外。第十二條證券公司應採取嚴格、完善的技術措施,確保網上委託系統和其他業務系統在技術上隔離。禁止通過網上委託系統直接訪問任何證券公司的內部業務系統。第十三條證券公司必須將未申請網上委託的投資者的所有資料與網上委託系統進行技術隔離。第十四條網上委託系統應有完善的系統安全、數據備份和故障恢復手段。在技術和管理上要確保客戶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與准確。客戶交易指令數據至少應保存15年(允許使用能長期保存的、一次性寫入的電子介質)。第十五條證券公司應安排本單位專業人員負責管理、監督網上委託系統的運行,並建立完善的技術管理制度和內部制約制度。第十六條網上委託系統應包含實時監控和防範非法訪問的功能或設施;應妥善存儲網上委託系統的關鍵軟體(如網路操作系統、資料庫管理系統、網路監控系統)的日誌文件、審計記錄。第十七條在互聯網上傳輸的過程中,必須對網上委託的客戶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敏感信息進行可靠的加密。第十八條證券公司應採用可靠的技術或管理措施,正確識別網上投資者的身份,防止仿冒客戶身份或證券公司身份;必須有防止事後否認的技術或措施。第十九條證券公司應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限制每位投資者通過網上委託的單筆委託最大金額、單個交易日最大成交總金額。第二十條網上委託系統中有關數據傳輸安全、身份識別等關鍵技術產品應通過國家權威機構的安全性測評;網上委託系統及維護管理制度應通過國家權威機構的安全性認證;涉及系統安全及核心業務的軟體應由第三方公證機構(或雙方認可的機構)託管程序源代碼及必要的編譯環境。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條證券公司應提供一個固定的互聯網站點,作為網上委託的入口網站。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應在入口網站和客戶終端軟體上進行風險揭示。揭示的風險至少應包括:
因在互聯網上傳輸原因,交易指令可能會出現中斷、停頓、延遲、數據錯誤等情況;
機構或投資者的身份可能會被仿冒;
行情信息及其他證券信息,有可能出現錯誤或誤導;
證券監管機關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風險。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開展網上委託業務的同時,如向客戶提供證券交易的行情信息,應標識行情的發布時間或滯後時間;如向客戶提供證券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並應提示投資者對行情信息及證券信息等進行核實。第五章資格申請第二十四條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證券公司,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開展網上委託業務。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任何機構不得開展網上委託業務。

Ⅵ 1、試論如何加強證券行業的監督管理

1、把保護投資者利益特別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作為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2、加強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監管。強化證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增強其管理的透明度,防範經營風險。對證券公司的監管主要圍繞高層管理人員資格、資本結構、內控制度、技術條件等方面開展。要建立合理的市場准入標准,加強資格審查,督促證券公司建立合理的治理結構,加強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對有問題的機構進行重點檢查,對存在的隱患及時處理,防患於未然。

3、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上市公司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科學進行投資決策,有效運用募集資金。上市公司特別是要按照法規要求,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加強對信息披露情況的分析,尤其是對重大事件的案例分析。另外,還要研究實施上市公司摘牌制度,對不符合繼續上市條件的公司要採取措施退市,真正體現證券市場的優勝劣汰。

4、加強證券執法,堅決打擊一切違法違規活動。進一步加大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其它欺詐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大執法和稽查力度,重點查處一批大案要案,對市場違規者形成威懾力量,促使市場參與者形成守法規范經營的理念。

5、進一步發揮證券業協會及證券交易所等機構的作用,進一步研究在發揮自律組織作用方面的配套措施,確立專業機構和人員的道德規范。自律組織本身也要提高素質,加強自律制度建設,切實承擔起責任,發揮好作用。

6、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通過各種方式引導他們樹立合理的投資理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並通過加強社會監督,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達到強化監管,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目的。

Ⅶ 從證券市場監管的角度來分析如何使我國證券市場發揮作用

一、明確市場監管理念

從我國政府近年來證券監管實踐來看,監管思想不統一、監管政策的延續性不強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從全球范圍看,證券市場監管的指導思想大體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強調在信息披露基礎上的投資者自我保護,比較典型的如美國證券監管思想。這種監管指導思想的基礎是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健全、投資者比較成熟理性。比如美國證券監管當局就認為,只要上市公司披露足夠的信息,同時保證這些信息的真實可靠,投資者就有能力做出自己的決定,至於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則由投資者自己負責。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准確與完整才是監管的重中之重。這種監管思想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但缺陷是把監管的重點放在市場的有效運轉和保護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利益上,對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往往不充分;第二種監管思想強調監管機構對證券發行者質量要求以及對投資者的保護責任。比如香港證券監管當局認為,必須對上市公司及其市場行為加大監管力度,以保證證券發行者的質量,同時中介機構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通常能得到較好的保護,但缺點是過分嚴格的監管會導致企業經營趨於保守,影響上市公司的融資效率和創新能力。

我國證券市場建立的時間較短,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機構投資者隊伍較小,與上市公司相比,投資者處於弱勢。此外,上市公司整體質量不高。在這種條件下,採用第一種監管思想無法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因此,有必要採納上述第二種監管思想,即把監管重點放在上市公司質量的監控和投資者的保護上去。

二、完善政府監管的基礎法律制度建設

1、通過立法明確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法律地位

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在《證券法》中稱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其法律地位是由國務院確定的直屬事業單位,隨著政府任期的調整而調整,無法獨立於政府。在我國行政權佔主導地位、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對行政權無法形成有利的制約的前提下,證券監管機構只對行政權負責而不對投資者負責,這樣保護投資者的監管思想無法得到保證。在這個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的立法經驗。美國SEC的地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對美國總統和國務院等行政機構負責,其獨立性能夠得到保證。因此,有必要修改《證券法》,使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由法律明確規定,使其獨立到能夠對國有股東、國有中介機構實施監管而不被「俘獲」,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監管的效果。

2、通過立法增加對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

我國證券監管的對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上市公司絕大多數屬於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早期主要以地方國有企業為主,現在主要以中央國有企業為主。這些企業對地方政府的重要性自不必說,即使是民營企業或通過市場收購取得控制權的民營企業也是地方政府的各種利益的來源。而中介機構的代表——證券公司等絕大多數也是國有控股的。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監管機構監管的對象實際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此,如果證券監管機構的地位與國資委的地位相同,證券監管機構無法實施對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監管。在這種前提下,現有證券監管機構現有的法律地位與法律授權范圍使得證券監管機構反而成了「弱勢主體」。可以說,我國立法機關目前對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較少,導致證券監管機構無法有效開展工作,這也是造成目前政府監管效果不理想的直接原因。

強化證券監管手段,必須由法律授予證券監管機構更多的權力。擁有一定立法、司法、執法權力的監管部門比司法機構更能有效地防止證券市場的違規違法行為。美國的證券市場監管機構SEC具有非常大的獨立性,其擁有廣泛的傳訊、調查、聽政、處罰、禁止、起訴等權力以及類似立法的權力10項之多,而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力只有包括制定規章權、行政許可權、行政指導權、行政處罰權等,范圍小得多。因此,有必要通過《證券法》增加對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使其在證券監管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例如參照美國建立「吐出非法利潤」制度追繳、分配給投資者;授予證券監管機構財產扣押權等,最終通過立法使證券監管機構成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機構。

目前,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已經取得了一些進展,但還遠遠不夠。目前,急需授予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力有調查權(有權不事先通知被調查者即可直接調查其財務、銀行賬戶)、傳喚權(有權傳喚當事人,不接受傳喚的被視為違法)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由被調查者承擔)等。

3、完善證券市場監管配套法律法規

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對於監管執行方面的規定語言不詳,嚴重影響了執行效果。應抓緊制定《證券市場監管執行法》,彌補《證券法》在市場監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處罰等方面的空白,加強在監管政策制定程序、監管政策實施程序、處罰的對象和程序的規定,使證券市場的監管執行有法可依,落到實處。

三、完善政府監管機構的制度建設

1、從「三權分立」的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機構

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證監會及其下屬機構負責證券監管的行政執行,而證券立法和監督職能主要由全國人大和司法部門行使。考慮到證券監管的專業性和復雜性,有必要從「三權分立」的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體制,分別建立行使證券立法和證券監督職能的專業機構。

立法機構方面,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負責廣義的證券立法,這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還應包括重大法規、政策的制定等,在人員構成上,主要由金融產業方面的經濟學家、學者組成,負責重大政策的前期調研、政策論證等研究。

監督機構方面,建議設立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狹義的監督由司法監督來承擔,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負責對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執行進行評估及監督,負責對監管從業人員、監管機關的實際績效進行監督,並對一切違法、違規機構、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2、加強對監管者的監管

我國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者經常是由地方政府任命,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的高層管理者也經常來自於證券監管部門或者地方政府,甚至還會重新回到證券監管機構,從而在監管機構和被監管對象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形成所謂的「旋轉門」現象。要避免監管的「旋轉門」現象出現,就要在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設立防火牆,限制官員在監管機構和被監管單位之間的自由流動,為監管人員建立誠信檔案,建立監管績效評價體系,等等。

四、加強政府監管的外部合作

1、充分利用社會公眾監督

社會公眾監督所具有的及時性、普遍性是政府監管所無法比擬的,「藍田事件」既是明例。政府監管機構應適時地引導和利用社會公眾監督。目前,首先需要加強的是證券中介機構的法制約束和自我監管功能。這包括按照國際會汁准則和審慎原則審計上市公司財務與會計報表,並以承擔無限法律責任的原則約束會計事務所的法律責任,建立嚴格的上市文件由律師事務所鑒證制度。

2、擴大與其他金融專業監管機構的合作

要加強對混業滲透的監管,並建立聯合監管的溝通機制,例如,將目前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的聯席會議上升為—種日常工作制度。同時可以借鑒美國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模式,建立相應的傘型監管雛形。在傘型監管體系中,銀行監管當局應該成為核心。

3、加強國際監管合作

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協調資本充足度要求、建立證券跨國發行和上市的統一的信息披露及會計標准、協調解決信息技術和電腦網路發展對國際證券監管帶來的新挑戰、降低國際清算風險等。對於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來說,加強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不但可以提高我國證券監管的效率,控制風險在國際間的傳遞,還可以促進我國證券監管的規范化、國際化、現代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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