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未凈地出讓責任追究
土地出讓方出讓不符合凈地交付條件的土地構成違約。
法律依據: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三條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㈡ 未及時繳納土地出讓金違反哪條法律,依據哪條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2)非凈地拍賣交易怎麼追究責任擴展閱讀
《土地出讓金「黑洞」亟需法治「填補」》
財政部24日公布的2014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收支情況顯示,去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4.29萬億元,同比增長3.1%。同時,土地出讓收入徵收管理不到位現象依舊存在,一些地方存在少征、緩征、減免和返還土地出讓收入行為,或以土地開發、獎勵款等名義返還土地出讓收入,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其實,早在審計署2008年和2010年的兩次專項審計中,人們就看到了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中的亂象叢生,由於一直「封閉運行」,違規現象時有發生。有統計指出,在過去的13年間,土地出讓年收入增長超30倍,總額累計近20萬億元,可其去向卻雲里霧里,成了一筆「糊塗賬」。
由於缺乏了有效的監督,再加之個別地方抱著「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歪念頭,打起了歪主意,在個別地方,出讓金儼然成了任由政府宰割的「自留地」,監管問責的無力,導致土地出讓金變成監督外資金,早已對此覬覦已久的官員們便開始了瘋狂地侵佔、挪用,腐敗「蛀蟲」既侵蝕著巨額資金,更是給了公信力狠狠一刀。
不僅如此,我們也注意到,部分地區土地出讓金占據地方財政「半壁江山」,有些省份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甚至超過稅收收入,要知道,土地、房價、地方政府三者之間總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很多地方囿於「快賣地、多賣地、賣好地」的財政怪圈。
大肆「透支」土地收益,短期讓財政答卷上面的數據一個比一個漂亮,可從長遠看,賣地熱情高漲,必然導致強拆不斷、房價攀升,最終還是讓百姓吃了「苦果子」。
要杜絕亂象,不僅要完善土地出讓金相關監管問責機制,把土地出讓金置於陽光之下,更要清除「蛀蟲」,對一些非法侵佔、挪用土地出讓金的不法分子予以嚴懲。
尤為關鍵的是,如何讓地方政府擺脫土地財政的怪圈?如何構築起適合當地實際的經濟發展框架?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政績考核體系?這些問題也考驗著決策者們的智慧和膽識。
㈢ 法院拍賣錯誤責任追究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的過程中,拍賣財產時出現錯誤,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