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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交易糾紛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2-06 18:16:22

㈠ 電商保險銷售哪些糾紛

有如下四種糾紛。
保護客戶隱私糾紛。隱私權為現代人格權的一種。從一定程度上看,網上投保可以排除中介環節知悉和侵犯投保人的個人隱私,但由於網路的開放性,從另一個方面給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隱私帶來安全隱患,從而引發糾紛。
電子簽名的而有效性糾紛。在我國《保險法》中規定,有些單證必須有當事人親筆簽名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利用網路所進行的交易所利用電子方式進行的簽名難以滿足這一法律要求,就導致了存在糾紛的可能。
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糾紛。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但是《保險法》並未對電子形式的保險合同做出相關規定,這就使得其可能產生糾紛。
網路安全糾紛。網路保險作為新興的交易方式,同樣也面臨著網路所固有的缺陷,如數據篡改、增減、破壞或竊用等問題。

㈡ 跨境電商平台糾紛有幾種類型,解決策略有哪些

目前比較火的交易模式是B2B和B2C,分別是B2B類型的跨境電商,還有一種呢是B2C跨境電商。

數字化產品和服務基於數字傳輸活動的特性也必然具有無形性,傳統交易以實物交易為主,而在電子商務中,無形產品卻可以替代實物成為交易的對象。

傳統的紙質書籍,其排版、印刷、銷售和購買被看作是產品的生產、銷售。然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只要購買網上的數據權便可以使用書中的知識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該交易的性質、如何監督、如何征稅等一系列的問題卻給稅務和法律部門帶來了新的課題。

(2)電商交易糾紛有哪些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交易的匿名性導致了逃避稅現象的惡化,網路的發展,降低了避稅成本,使電子商務避稅更輕松易行。電子商務交易的匿名性使得應納稅人利用避稅地聯機金融機構規避稅收監管成為可能。電子貨幣的廣泛使用。

以及國際互聯網所提供的某些避稅地聯機銀行對客戶的「完全稅收保護」,使納稅人可將其源於世界各國的投資所得直接匯入避稅地聯機銀行,規避了應納所得稅。

㈢ 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法律分析: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如下:

(1)電子交易的基本規則。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包括企業、消費者、金融機構和網路服務商等主體之間必須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且這種規則要為各國法律所確認。這些規則包括: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生效的時間、地點、電子商務文件的證據效力,電子商務的書面形式要求和電子簽名的認證,爭端的解決方式及電子商務糾紛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等內容。

(2)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賣家希望他們的知識產權不被剽竊,買家也不希望買到假冒偽劣產品。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域名、計算機軟體、版權、商標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單純地依靠加密等技術手段是無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必須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雙重法律依據。

(3)電子商務稅收。電子商務的虛擬特徵、多國性、流動性及無紙化特徵,使得各國基於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同時,電子商務方式與傳統商務方式的區別對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地方等稅收概念、理論受到巨大沖擊。

(4)保護隱私權。電子商務既要保證信息公開,自由流動,又要防止濫用個人信息。所以要對商品及服務供應商、網路服務商收集、加工、儲存和使用個人信息進行規范,防止因隱私權問題而影響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5)確保交易安全。保證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除了建立完善的加密、解密系統等技術措施外,還要立法保障通訊網路順暢、信息系統的安全、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保密性以及防止非法修改等。如制定對電腦黑客攻擊、計算機病毒的製造與傳播等行為的防範和懲罰的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㈣ 電商交易出現爭議時解決爭議的途徑有

法律分析: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賠償後向平台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五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六十條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㈤ 電商法律糾紛類型的依據是什麼

電子商務其實是一個非常龐大的產業結構的,大家平時接觸到的網路購物這也只是電子商務項目當中最簡單的一種。實際上電商之間的相互合作還涉及到很多其他的法律問題的,電商糾紛也並不是僅限於商家和消費者,電商之間的合作和交易也有可能引發當官的矛盾的。那部分消費者關注的問題就是電商法律糾紛類型的依據是什麼? 一、電商法律糾紛類型的依據是什麼? 因為電子商務發生的糾紛得根據糾紛的具體原因才能確認法律類型的,比較常見的包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民事訴訟法 和 合同法 。 1、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的 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籠統地規定,因 侵權行為 提起的 訴訟 ,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轄區域無疑是確定的,但網路空間本身難定邊界,判斷某一網上活動發生的地點和發生結果的確切范圍都是十分困難的。 另一方面,由於互聯網的設計目的在於信息共享而不是獨有,所以一個加害行為產生多個損害地的情況並不鮮見。可以說這些侵權行為結果地法院都有 管轄權 。所以有人建議乾脆取消侵權行為地這一識別因素,而僅以被告的住所地及可執行的案件標的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權。依目前國內司法實踐來看,網上侵權案件基本上還是採用被告住所地原則。雖然這樣可以避免原告挑選法院時無所適從,或不同地區法院同時主張管轄權引起的混亂,但從長遠來看,這種將網路空間與地理空間完全對立、分割的做法尚值得商榷,也不適合解決國際間管轄權糾紛。 2、 合同糾紛 案件的管轄目前,國際上傾向於採用合同義務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的規則。 但對於網上交易 合同履行 地的確定則較為困難。依最高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送貨的貨物到達地或自提的提貨地是合同履行地。所以網上銷售若以實物為交付標的,不難確定其合同履行地,但廠商在網上直接銷售軟體、mp3音樂等數字產品(無形物)時(用戶可直接在網上下載,廠商提供使用密碼—注冊碼),怎樣確定合同履行地呢?同樣,對於網路服務商提供在線的有償技術服務時,如因一方未能按承諾解決問題或一方未及時付款發生糾紛,這時又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呢?一種可能是把這種形式的網路銷售看作是買方自行提貨(用戶自行下載)的交易,但網路服務商採取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供產品或服務,即賣方把產品或服務信息發送到買方指定的特定系統(該系統由第三方有償或無償提供,如電信局提供的電子信箱)。 二、應該怎麼處理網購糾紛? 1、全方位立體化進行投訴 就目前來看,除了天貓之外,以京東、蘇寧、國美、當當、亞馬遜為代表的主流電商,均採用以自營商品為主的運營模式。所謂「自營」模式,其實就是電商自己負責銷售和售後的運營模式。所以說,消費者在購買電商自營商品時,一旦發生消費糾紛,就一定要找相關電商官方客服進行投訴才行。 2、撥打電商12315 少數情況下,消費糾紛可能出現升級。即便消費者想要解決問題,電商客服人員也開始採取冷淡或迴避態度,從而讓消費者在吃到「閉門羹」之後知難而退。此時,不妨撥打電商總部所在城市的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電話,從而實現進一步維權。以京東為例,其總部在 北京 ,在遇到糾紛升級之時,便可撥打北京市的12315(加區號010即可)電話。雖然多花一些長途費,但解決效果更好。建議不要撥打消費者所在城市的12315電話,畢竟遠水解不了近渴。 3、撥打電商400投訴 現如今,為了減少經營風險並有效增加利潤,很多電商都簽約了第三方賣家入駐電商平台。這樣一來,電商平台便可依靠「自營」和「第三方」兩條腿走路,從而實現更穩定的運營收益。而一旦消費者與入駐電商的第三方賣家發生消費糾紛,則可以選擇直接撥打電商400電話進行投訴,而沒必要選擇效率不高的電子郵件和在線聊天投訴方式。當然更為重要的是,由於多數電商都會維護自己的口碑,再加上第三方賣家都已繳納 保證金 ,所以400電話的客服人員通常還是比較權威且公正的。只要消費者能夠提供完善的投訴 證據 ,並且要求合理,通常均可得到滿足。 實際上,電商法律糾紛類型這個根本就不能一概而論的,有些電子商務合作實際上是違背了我國的金融運營法則,在這種情形下是直接用 刑法 來對相關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的。電商和消費者之間引發的糾紛,在一般情況下是屬於 民事糾紛 ,所以電商糾紛的原因,會導致參考不同的法律依據解決。

㈥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哪些

1、關於網購假貨,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下單前看看商品評價是不少網購消費者的習慣,但是一些商家刪差評、刷好評,讓商品評價不盡客觀真實。對此,《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4、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大數據已被運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數據殺熟現象也逐步走入人們視線。對此,《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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