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土地交易稅徵收標准
一、土地交易稅徵收標準是什麼
1、土地交易稅徵收標准如下:
(1)營業稅及附加,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2)印花稅和契稅,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按成交價格繳納3%的契稅;
(3)土地增值稅,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二、土地使用權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1、國家重點扶持的各個行業需要建造基礎設施的;
2、城市的一些基礎設施用地或者是公益事業用地。
Ⅱ 土地交易稅徵收標准
土地交易稅徵收標准?土地交易稅一般以交易額為准,如果交易額在45萬元,則要交6萬左右的稅費。
當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則按一定的稅率按年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出讓暫行條例全文》第四十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Ⅲ 土地交易稅徵收標准
土地交易稅徵收標准如下:
1、營業稅。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5%稅率計算繳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城建稅的稅率。納稅人在市區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為5%;不在上述地區的為1%。教育費附加的徵收標准為3%,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准為2%;
3、土地增值稅。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征土地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4、所得稅。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差價的20%。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轉讓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5、印花稅。土地使用證,每本貼花5元;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按合同載明轉讓金額0.5%繳納;
6、契稅。在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土地使用權出售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土地使用權贈與、交換按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市場價格核定金額的3%繳納。
土地交易辦理流程如下:
1、以公開方式進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3、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需要變賣、用於清償債務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4、法律、法規規定應公開進行的其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