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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過程中虛報貨物數目犯什麼法

發布時間:2023-02-05 15:58:10

A. 虛報發票被發現如何應對

虛開發票的情況: (一)虛大出口貨物價格 外貿企業和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出口產品為幌子,通過國外接單、國內下單,採取非法手段虛報出口貨物價格,高報出口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同時指使生產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抬高單價、抬高總金額,或抬高單價、降低數量,總金額不變。這種情況往往是在有真實貨物出口的情況下進行,其形式貌似合法,手段更加隱蔽,更具有欺騙性。 (二)接受虛開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生產廠家為了保持正常的稅負率,必然要在進項發票上做文章,取得虛開的進項發票進行抵扣。廢舊物資發票和收購發票由於享有免稅等稅收優惠和在稅務控管上存在相當大的難度,成為騙稅分子最佳的選擇。生產廠家或採取自己成立廢品回收公司,自己為自己虛開發票;或採取到當地廢品公司繳納一定的手續費後虛開發票。 (三)利用他人貨物騙取出口退稅 利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不辦理出口退稅的條件,勾結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時,套用外貿企業的空白報關出口合同、出口發票、外匯核銷單申報出口。同時,由開票企業與外貿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再用假結匯、虛構外貿合同等一整套退稅手續來騙取出口退稅。此外,給出口公司「供貨」的生產企業,也非一般的「皮包公司」,這些生產廠家都有廠房、有工人、有設備。這是外貿企業騙稅的慣用手法,應特別加以關注。 (四)「移花接木」申報退稅 從小商品批發市場購進貨物,經過一番包裝,改頭換面裝船出海,在到達目的地之前,出口企業又通過傳真,變更貨物的名稱和價格,既騙取了我國的出口退稅,又避免了在進口國繳納高關稅。 (五)騙稅企業資金的運作 第一種情況,在有真實貨物出口的情況下,通過銀行向國外客戶銀行收取貨款,按報關單上的高報金額將外匯匯給外貿公司核銷外匯,外貿公司收到匯款後按生產廠家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含退稅款)將款項付給生產廠家,生產廠家在扣除了真實成交價和開票費用後將余額匯還給指定的私人賬戶。 第二種情況,虛列付款記錄,在收到結匯後外貿企業扣除一定比例手續費,然後將所謂的貨款匯給生產廠家;生產廠家再將收購款項匯給廢品回收公司,其餘的背書給相關公司或人員提取現金使資金迴流;廢品回收公司再將款項提現或匯到私人賬戶。 第三種情況,採取境內外勾結按照正常的交易方式運作資金,然後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再通過提取現金迴流境外公司。 此外,在外匯運作方面,不法分子在騙取出口退稅的過程中,為了掩蓋其虛假貨物循環的不法事實,使其貨物的出口更為便利,騙稅團伙就專門通過非法渠道,聯系和獲取外匯。實施過程中常常表現為先從國內各地收集外匯,炒到手後匯入香港、澳門的銀行,再以外商的名義從銀行開出外匯本票,支付給內地從事外匯業務的公司,實現境內外外匯循環,編造「真實」的出口創匯假象。這樣,內地的外匯經港、澳銀行一轉,就變成了「創匯」。實際上,雖然外匯額增加了幾倍、幾十倍,但外匯絕對值並無增加。 (六)騙稅貨物的種類 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主要集中在出口退稅率較高的勞保手套、傢具、機械、電器、服裝類商品上。 (七)跨地區、團伙作案 從已查處的騙稅案來看,這類案件有涉案環節較多、跨地區聯手作案,專業化、網路化、團伙式作案的基本特點。 二、成因分析 (一)海關對出口貨物的查驗率偏低,給不法分子虛假出口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善,納稅人多頭開設銀行賬戶,巨額資金通過多個賬戶提現走賬,加大了稅務機關的監管難度。 (三)隨著《對外貿易法》的頒布實施,外貿企業戶數增長過猛,部分企業合法經營意識不強,急於打開市場和創匯,加上主管部門監控不力,不法分子借機騙稅。 (四)稅務與海關等部門的信息不能實現即時共享。(五)稅收管理仍有漏洞。一是由於稅務機關監管不夠到位,不法分子通過虛開農副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的手段來騙稅。二是稅收日常監管不夠到位,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未能動態全面地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納稅情況,納稅評估效果不夠明顯,不能及時發現騙稅的蛛絲馬跡,特別是目前退稅管理部門的審核工作仍主要集中在單證的審核上,雖經層層把關,但有的只局限於案頭審計,特別是對出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了解不夠,使一些異常出口企業不能被及時發現。三是「金稅工程」尚未覆蓋的農副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四是「兩小票」經營業務往往是現金交易,又涉及到千家萬戶,調查取證工作難度較大。五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還有待進一步加強,部分出口退稅電子信息滯後。六是出口貨物的生產與出口、征稅與退稅的銜接機制不夠健全等,客觀上也為騙稅提供了方便。 治理對策(一)稅務機關要保持高度警惕,密切注意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特點,加強管理,加大監督力度。一是要加強出口貨物征稅環節的管理,增強防範和打擊出口騙稅的能力,切實加強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堵塞騙稅漏洞。二是推進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審核出口退稅工作。根據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需要,加大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審核出口退稅工作,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認證、信息比對工作,充分發揮金稅工程對打擊騙稅的作用,提高出口退稅的效率和准確性。三是在加強「就單審單」日常案頭審計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調研,努力探索建立一套嚴密的出口退稅預警監控機制,完善出口退稅機制和退稅評估機制,認真落實崗位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加強出口退稅執法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查深查透。四是應將「金稅工程」覆蓋到的農副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或在使用此類發票的企業推行使用普通發票,憑普通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二)加強部門協作,合力打擊騙稅行為。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稅務、財政、海關、外匯等部門和出口企業。只有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才能從源頭上堵塞騙稅漏洞。稅務部門要依法治稅,從嚴治隊,規范管理,加大防範和打擊力度,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財政部門要根據新形勢、新情況,積極主動會同稅務等部門探索共同加強出口退稅監管的新形式、新辦法;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出口企業的管理,教育和引導出口企業端正經營思想,進一步規范進出口經營行為;出口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誠信經營,依法納稅,依法退稅。同時各部門應進一步健全執法體系,建立嚴格的執法責任制,明確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主管稅務機關的責任。海關應保證貨物出口的真實性和海關報關單電子信息的真實性;稅務部門主管征稅機關應保證貨物的完稅和專用發票、稅票電子信息的真實性,出口退稅機關在審批退稅時,應對退稅企業提供的退稅法定憑證與其電子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三)積極推進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的建設。加大對出口退稅管理的科技投入,拓展和整合「金關」、「金稅」工程的功能,進一步健全出口退稅電子信息網絡系統,提高出口退稅的工作效率和預防騙稅的能力。

B. 證劵交易中對違法行為有什麼處罰

這個太多了,不同的違法行為處罰不同,以下是證券法中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八條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
發行,退還所募資金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由依法履
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

第一百八十九條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條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准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責令停止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沒收違法所
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與
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一條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十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第一百九十二條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
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
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四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七條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
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
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一條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
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六條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擾亂證券市場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
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為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交易賬戶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撤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二百零九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證券自
營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條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託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一條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挪用客戶的資金或者證券,或者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
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
重的,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

第二百一十二條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買賣證券的,或者證券公司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
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二百一十三條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等義務或者
擅自變更收購要約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改正前,收購人對其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的股份不
得行使表決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
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五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六條證券公司違反規定,未經批准經營非上市證券的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七條證券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開始營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

第二百一十八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或者合並、分立、停業、
解散、破產,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變更有關事項的,責令改正,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九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經營證券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條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
操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
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二百二十一條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或者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中有嚴重違法行為,不再具備經營資格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業務許可。

第二百二十二條證券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拒不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經營管理信息和資
料,或者報送、提供的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或者
撤銷證券公司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股東有過錯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
證券公司股權。

第二百二十三條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
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
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發行、承銷公司債券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百二十五條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六條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

第二百二十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

(二)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百二十八條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百二十九條證券交易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證券上市申請予以審核同意的,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三十條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百三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第二百三十四條依照本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百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 法律賣家虛假發貨 刑法中第幾條懂的請回答下幫助下

賣家虛假發貨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如果賣家發貨為虛假行為,導致買家沒有收到貨,貨款已經打給賣家,投訴做永久公示監管處理,且根據刑法詐騙罪進行處罰。如買家已申請退款,那麼投訴會在退款糾紛處理完畢後,根據退款的處理結果,給出最終的投訴處理意見。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果買家、賣家雙方已經達成一致,買家確認收到貨物,並且交易已經進行完成的情況,投訴作撤銷處理。若通過支付寶交易,如果賣家發貨為虛假行為,導致買家沒有收到貨,貨款已經打給賣家,投訴作永久公示監管處理。如買家已申請退款,那麼投訴會在退款糾紛處理完畢後,根據退款的處理結果,給出最終的投訴處理意見。違反發貨時間承諾,是指除特殊情形外,賣家在買家付款後未按約定的發貨時間發貨的,需向買家支付該商品實際成交金額的百分之五作為違約金,且金額最低不少於一元,最高不超過三十元;買家發起投訴後賣家在淘寶網人工介入且判定投訴成立前,未主動支付該違約金的,除須賠償違約金外,每次扣三分。買家沒收到貨可以申請退款,退款成功後,可以對賣家發起延遲發貨的維權,客服核實情況後對賣家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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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交易過程中虛報貨物數目犯什麼法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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