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期貨對敲交易怎麼處罰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71條,對敲為「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進行對敲的目的有的是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例如本案中的情況;有的是實現資產轉移,例如通過操縱被害人賬戶與其自身控制的其他賬戶進行「對敲交易」,在極短的時間內將被害人賬戶資金據為己有等。
對敲行為是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自律規則明令禁止的行為,《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29條規定不得利用對敲等手段,影響市場價格、轉移資金或者牟取不當利益。其中,影響價格情節嚴重的,可被認定為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非法牟利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中的操縱期貨市場罪、盜竊罪。關注期貨,關注牛錢網:網頁鏈接
㈡ 外貿對敲資金能否進行返還
不清楚
外貿對敲行為是違法的,客戶需將資金轉往境外,讓其將人民幣資金匯入指定的內地賬戶,再轉入其控制的NRA賬戶,然後以虛假貿易為名向銀行匯購後,直接匯往客戶指定的境外銀行賬戶。
較為傳統的以境內直接交易形式實施的倒買倒賣外匯行為和當前常見的以境內外對敲方進行的資金跨國兌付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㈢ 莊家對敲交易是否犯法
對敲沒有規定是否違法,莊家是使用N多賬號來對敲,查證是很困難的,這是股市一個默認的潛規則,你一個人就不要想著去打破它了
㈣ 股市主力對敲是犯法的嗎
是犯法。
對敲也稱為相對委託或合謀,是指行為人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與他人通謀,雙方分別扮演賣方和買方角色,各自按照約定的交易券種、價格、數量,向相同或不同的證券經紀商發出交易委託指令並達成交易的行為,即一方做出交易委託,另一方做出相反交易委託,依事先通謀的內容達成交易。
構成要件:
1、主觀上,雙方具有通謀的故意,具有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投資公眾做出錯誤的證券投資判斷、企圖獲取利益或避免損失的目的
2、客觀上,雙方具有通謀行為和委託事實,通常而言,交易雙方的委託在時間、價格、數量上雖不要求絕對一致,但要求具有相似性。
㈤ 境內外資金對敲合法嗎
根據法律規定和結合司法判例,外匯對敲屬於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對敲,原是證券領域的行話,指一種非法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隨著當前跨境交易越來越廣,資金跨國(境)兌付的要求愈發顯著,「外匯對敲」應時而生。
外匯對敲,是指行為人在境內收取客戶的人民幣,再將等額的外匯存入客戶指定的境外銀行賬戶,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雙方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直接買賣,而實質上已完成買賣外匯的一種行為。
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在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採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資金跨國(境)兌付是一種典型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庄,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企業、機構相勾結,或利用開立在境外的銀行賬戶,協助他人進行跨境匯款、轉移資金活動。這類地下錢庄又被稱為「對敲型」地下錢庄,即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沒有發生物理流動,通常以對賬的形式來實現「兩地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