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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所有什麼規定

發布時間:2023-01-25 18:08:35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確證券交易所的職權和責任,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交易所。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第四條證券交易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接受證監會的監督管理。第五條證券交易所的名稱,應當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的名稱。第二章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第六條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審核,報國務院批准。第七條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證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
(三)擬加入會員名單;
(四)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五)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
(六)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
(七)證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條證券交易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
(三)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
(四)職能范圍;
(五)會員的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資本和財務事項;
(十一)解散的條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規定的事項。第九條解散證券交易所,經證券委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第三章證券交易所的職能第十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
(一)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二)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
(四)組織、監督證券交易;
(五)對會員進行監管;
(六)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七)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八)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九)證券委許可的其他職能。第十二條證券交易所不得或者間接從事:
(一)以營利為目的的業務;
(二)新聞出版業;
(三)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
(四)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未經證券委批準的其他業務。第十三條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應當報證監會批准。第十四條證券交易所以聯網等方式為非本所上市的證券交易品種提供證券交易服務,應當報證監會批准。第十五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職能范圍內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證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准。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包括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及其他與證券交易活動有關的規則。第四章證券交易所的組織第十六條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證券委批准。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人數不足本辦法規定的最低人數;
(二)占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請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結束後十日內,證券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及有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第二十條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四)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
(五)審定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審定對會員的接納;
(七)審定對會員的處分;
(八)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九)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2. 股票交易的基本規則是什麼

你好,股票交易基本規則:
一、股票交易時間
非法定節假日的周一到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所有節假日或者周末,A股都會休市。
二、股票交易方式
股票買賣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排序。上午9:15—9:25進行集合競價,這個時間段可以開始報價,9:20前的報價可以撤銷,9:20後的報價不能撤銷,系統收集所有人的買賣報價後,統一按照價格和時間原則集中撮合,成交額最大的交易,對應價格即為開盤價。
9:30—11:30,13:00—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系統對有效委託進行逐筆處理,遵循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原則。
三、股票交易單位
股票交易單位為「股」,平時看到的股價就是每股價格,買股票至少要買1手或其整數倍,1手=100股。如果申購新股,至少要申購1000股。賣出股票則沒有太多限制,最低1股也能賣出。比如我們經常聽人講持有某股票50手,實際上就是說持有該股票5000股。
四、股票漲跌幅
每個交易日,單只普通股票(除上市首日、復牌等特殊情況)的股價較上一交易日收盤價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ST開頭的股票,漲跌幅不得超過5%;新股上市首日,最高漲幅限制為44%。
五、交易成本
股票交易由證券公司收取的交易傭金、中國登記結算公司收取的過戶費、國家稅務總局收取的印花稅等組成。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做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3.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促進證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線監管職能和服務職能,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證券交易所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證券交易所。第三條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交易所重大事項,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第四條證券交易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監督管理。第五條證券交易所的名稱,應當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稱。第二章證券交易所的職能第六條證券交易所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施自律管理,應當遵循社會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維護市場的公平、有序、透明。第七條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
(一)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依法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四)審核、安排證券上市交易,決定證券終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五)提供非公開發行證券轉讓服務;
(六)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
(七)對會員進行監管;
(八)對證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監管;
(九)對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監管;
(十)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十一)開展投資者教育和保護;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職能。第八條證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
(一)新聞出版業;
(二)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
(三)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第九條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創新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設立不同的市場層次。第十條證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業務規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其自律管理職責的要求。
證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業務規則時,應當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或者董事會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證券交易、上市、會員管理和其他有關業務規則;
(二)涉及上市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或者對現有上市證券交易品種作出較大調整;
(三)以聯網等方式為非本所上市的品種提供交易服務;
(四)涉及證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創新或者對現有證券交易方式作出較大調整;
(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機構的重大事項;
(六)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批準的其他業務規則。
對於非會員理事的反對或者棄權表決意見,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請示或者報告中作出說明。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制定的業務規則對證券交易業務活動的各參與主體具有約束力。對違反業務規則的行為,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或者採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第十二條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章程、協議以及業務規則的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履行自律管理職責。第十三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的具體類型、適用情形和適用程序。
證券交易所採取紀律處分的,應當依據紀律處分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紀律處分決定作出前,當事人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申請聽證的,證券交易所應當組織聽證。第十四條市場參與主體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相關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申請復核。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復核委員會,依據其審核意見作出復核決定。第十五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和風險監測機制,依法監測、監控、預警並防範市場風險,維護證券市場安全穩定運行。
證券交易所應當以風險基金、一般風險准備等形式儲備充足的風險准備資源,用於墊付或者彌補因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及其他風險事件造成的損失。第十六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同其他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行業協會等證券期貨業組織建立資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長效合作機制,聯合依法監察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4. 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是什麼

1、交易方式:北交所股票可以採取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

2、跌漲幅限制:北交所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為30%,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上市首日跌漲幅達到或超過30%、60%時,將臨時停牌10分鍾,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每個交易單位為100股,每次可以增加1股。可以看出北交所的投資風險要比上交所、深交所風險更高。

3、交易時間:北交所的交易時間與其他交易所的時間一樣,每周一至周五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及13:00-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周末及節假日休市。

4、競價交易:競價交易的單筆申報最低為100股,超過100股的申報以1股為單位遞增,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股是不能分開賣出,需要一次性申報賣出。

大宗交易:大宗交易需要滿足單筆申報數量最低為10萬股,或交易金額最低需要達到100萬元的要求。大宗交易的申報時間為交易日的9:15 至 11:30 ,13:00 至 15:30 ,確認時間為15:00-15:30。大宗交易成交交價格上限是前收盤價的1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價格;成交價格下限是前收盤價的7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低價格。

5、開戶條件:要想在北交所交易,那麼需要開立證券賬戶,北交所的開戶條件是,投資者在申請開戶之前的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達到50萬元及以上,並且需要有2年及以上的證券交易經驗才可以開通北交所許可權。

5. 證券交易中要遵守哪些規則

法律分析:證券交易規則,為了維護證券交易市場而頒布的具有法律依據的規則。主要包含:(一)在合法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二)以合法方式交易。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從而為發展證券期貨交易留有法律空間。(三)規范證券交易服務。首先,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者,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等機構不向任何人提供客戶開立賬戶的情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是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並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二條 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6. 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規范證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交易所。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並履行相關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第四條證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監督。第五條證券交易所的名稱,應當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相似的名稱。第二章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第六條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審核,報國務院批准。第七條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證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
(三)擬加入會員名單;
(四)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五)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
(六)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
(七)證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條證券交易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
(三)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
(四)職能范圍;
(五)會員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資本和財務事項;
(十一)解散的條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第九條證券交易所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經證券委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解散。
證券交易所有嚴重違法行為,由證券委作出解散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第三章證券交易所的職能第十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創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提供便利條件,以保證證券交易的正常運行。
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上市、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符合《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
(一)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二)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審核批准證券的上市申請;
(四)組織、監督證券交易活動;
(五)根據《條例》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六)依照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規定對會員的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監管;
(七)提供和管理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市場信息;
(八)證券委許可的其他職能。第十二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職能范圍內制定業務規則。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會同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生效,並報證券委備案。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應當包括上市規則、交易規則及其他與證券交易活動有關的規則。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證券上市的條件、申請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
(三)交易證券的種類和期限;
(四)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五)交易糾紛的解決;
(六)交易保證金的交存;
(七)上市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交易;
(八)證券交易所的休市及關閉;
(九)上市費用、交易手續費的收取;
(十)本證券交易所證券市場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對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行為的處理;
(十二)其他需要在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中規定的事項。第四章證券交易所的組織第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會同證監會審核後,報證券委批准。

7. 股票交易規則是什麼

在A股市場上,股票買賣遵循以下的交易規則:

1、T+1交易方式,即當天買入的股票,需要下一個交易日賣出。

2、買入最小單位為1手,即100股,且必須每次買入的數量必須是100股的整數倍,賣出可以不整100股賣出,但是不足100股的部分,必須一次性賣出。

3、遵循「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即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

除此之外,在a股市場上,投資者只能進行做多操作,不能進行做空操作;其委託交易時,其委託價格必須在個股的當天漲跌幅限制內,否則無效;委託單在當日的交易時間內有效,收盤之後,其委託單無效。

漲跌幅限制

新股上市及重組成功上市股票首日無漲跌幅限制,一般情況下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收市價上下10%,即一個交易日最大振幅為20%。

ST股票及*ST股票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收市價上下5%,即一個交易日最大振幅為10%。股票漲(跌)幅價格=股票前一日收盤價格×10%(或5%)。

權證漲跌幅限制權證漲(跌)幅價格=標的證券前日漲(跌)幅價格×125%×行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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