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合夥人是否可以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合夥企業可以由合夥人執行管理,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一個或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32條的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可見,合夥人是否可以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取決於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否則,其他情況之下是不可以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也是基於保護合夥企業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