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排污權交易文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這種權利通常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表現),並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七條 加強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排污權使用費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許可權收取,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排污權出讓收入統籌用於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繳納排污權使用費金額較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排污單位,可分期繳納,繳納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首次繳款不得低於應繳總額的40%。試點地區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排污權出讓收入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八條 規范交易行為。排污權交易應在自願、公平、有利於環境質量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確定。試點初期,可參照排污權定額出讓標准等確定交易指導價格
Ⅱ 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國務院最新排污權交易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意在發揮市場機制推進環境保護和污染物減排。《指導意見》指出,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制度的建設。
本次國務院發布的指導意見的核心內容是兩點,即「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和「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是指相關排污企業經過有權部門核定和許可,允許排污單位在一定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排污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首要問題是此種權利如何取得。《指導意見》指出「試點地區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污單位在繳納使用費後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也就是說,在試點地區的排污權必須是有償取得。有償取得又分為兩類,一種是繳納使用費後取得,一種是通過購買取得。通常情況下,「繳費取得排污權」比「通過交易取得排污權」成本較低,排污企業更多的關注於如何能夠更大限度的通過繳納排污費而取得排污量和排污許可證。其核心問題在於現有排污企業和新增排污量企業的初始排污量的取得和分配:
應當根據當地排污總量作為基數予以統籌安排,即:根據國家環保部門的污染普查數據作為現有企業取得排污量的直接依據。單獨地區排污量與國家節能減排大環境存在緊密聯系,這就更加要求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於地區排污總量要嚴格依據污染普查數據,各排污企業應依據國家環保部門污染普查的現有排污量作為取得初始排污量的法律依據。新增排污量部分要符合地區總量控制要求,由地方政府對企業新增部分統一安排。
(2)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排污權交易應在自願、公平、有利於環境質量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因此,各地政府應搭建排污權交易平台,鼓勵排污權交易,不得以行政命令干預排污權交易的實施。排污企業通過實施工程治理減排項目,在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基礎上,可以將富餘排放指標出售或儲備。上述排污企業通過技改實施減排行為的,不影響企業依據其污染普查基數而擁有的排放量的購買權。企業在不高於其污染普查基數的歷史排放量范圍內可自主選擇排放指標的購買量,但購買的初次排放量不應高於其污染普查基數的歷史排放量。新增排放量應由地方政府在地方排放總量范圍內批准並有償取得。
(3)參考排污企業採取節能減排措施的資金投入和效果。節能減排的主力是生產企業。因此,政府應當將環境治理的精力和資金更加傾向於投入企業。對於企業的節能減排存在兩種手段,即制約和獎勵。通過排污量的設置以及排污許可證的頒發限制和制約企業排污,而更重要的是要鼓勵企業自發減排。對於大力提高環保標准、投入資金進行污染物減排的生產企業,政府可以適當提高企業排放權的購買指標作為獎勵。以使得企業有多餘的污染物排放量用以出售,換取發展資金,進一步投入現金技術和節能投入,使節能減排成為企業的主動行為。 根據指導意見,各地要「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餘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範等項目建設。積極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物減排和排污權交易。」因此,如果市場上沒有出現排污權的買家,政府應當以原價或者溢價回購企業掌握的富餘排污權。
排污企業採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清潔生產以及強化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等措施,使外排主要污染物減少,年度實際排放量少於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量的,其排污權指標可以出售或儲備,同時排污企業因轉產、破產或其他原因自行關閉,其污染物排污權指標也可以出售或儲備。在滿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地區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購買方所在地環境質量、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出售儲備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
在上述過程中,要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制度。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是排污權交易體系的核心,允許排污權像商品那樣被買進和賣出,企業進入市場自由交易排污權,排污權的價格由市場決定,必須堅持競爭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規則,禁止非法交易或幕後操縱。政府環境管理機構進行排污權交易操縱時,按照透明化原則公開有關的
政策信息,對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作出反應。
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的工程,不僅需要排污權交易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且,也許要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在指導意見的原則框架下,地方政府必須建立可操作的排污權市場的規制,以保障排污權交易制度得以順利實施。
Ⅲ 以排污許可證交易制度為例闡述沖突協同原理在環境管理中的應用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一項控制排污的管理措施,它自總量控制的基礎上,由政府部門把要消減的污染物量優化分配到排污單位,並已向排污單位發放許可證的形式使其獲得排污許可。所以,排污許可交易政策體現了沖突協同理論的思想和原則。它較好的協同了不同單位在排污量上的沖突,協同了鎮副主管部門和企業之間在指令性計劃和市場調節之間的沖突。它在確定了排污量並進行了合理分配的大前提下,是排污單位可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具體做法,是污染削減肥用最小化,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也減輕了企業的負擔,進而使得企業能夠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積極的進行生產工藝改革、實施清潔生產,增加排污余額,也就是企業的生產行為與環境容納量得到了協同。
Ⅳ 排污權交易的問題
排污權交易要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前提,而污染物排放總量應當根據當地環境容量也就是自凈能力確定。但環境容量受多種不確定的因素影響,很難准確得出。因而實際確定的污染物總量只是一個目標總量,更多時候它表現為最優污染排放量(由邊際私人純收益和邊際外部成本共同決定)。也就是說如果排污權交易建立在最優污染排放量基礎上,污染物排放總量極大可能超出環境容量,毫無疑問會構成對環境的破壞。
環境標准和排放標準的進一步准確化是排污權交易順利進行的必備條件。環境標准從形式上看,似乎體現了各污染源之間的公平,但實際對於不同的排污企業,可能因為背景水平、治理難度等的差異並未公平地分攤削減污染的負荷。現行排放標准對於新興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產生一種限制。
排污權交易原則上禁止各功能區之間排污許可證的轉讓,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這就是當環境圍繞壓力大的地區向污染壓力小的地區轉讓排污權時,適用兩地環保部門協商制定的「兌換率」。然而由於兌換率直接涉及兩地的經濟利益,可以想見達成一致是非常困難的,又會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
非排污者可以進入市場購買排污權,從理論上來說違反了污染者付費原則。實際上將一部分責任轉嫁給無辜的非排污者,由於非污染者的原因減少了污染,意味著在環境自凈能力許可范圍內又可以多排放,極不公平,長此以往,後患無窮。從實踐看,中國不會有那麼多的環保組織和個人有能力參與到市場中來,就算有,也不可能長期負擔這本不應該由他們支付的排污權。
此外,未能適當地考慮排污時間問題。效果良好地滿足短期環境標准意味著除控制污染外還要控制時間。污染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環境自凈能力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條件下有所不同。如果節省的排污權在同一時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凈能力差的時期,就等同於超標排放。 從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學理論,政府存在一個自我擴張的傾向,總是希望多管事。同時,政府總是希望手中的錢越多越好,通過環境稅、排污收費等手段,在保證環境效果之外還可以獲得一筆可觀的經濟收入。而實施排污權交易,只能得到環境污染產權出售的收益。並且,實現許可證市場的均衡需要很長的時間並產生大量的交易費用。因此,政府會偏好政府幹預的手段,也就不會對排污權交易這樣的靠市場機制解決問題的方法太感興趣。
作為一種市場手段,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的關鍵問題之一就在於如何合理地將初始排污權分配給數個污染源。初始分配權一般有兩種方法可以來獲得:它可以在現有的排污者中分配;或者可以通過拍賣或抽簽的方法在范圍更廣的申請者中分配。對於局部的污染物而言,其中一些許可證可以免費發放;而對於全局性的污染物來說,許可證應該進行拍賣。但是,如何合理確定分配方式呢?如果採用免費發放的方式,政府管理部門就不能取得經濟利益。而如果對初始排污權都進行拍賣,則有可能增加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的阻力。因為排污企業提供了就業機會,交納了稅收,生產了社會需要的產品,卻需要以較高的競標價格購得初始排污權,也可能影響投標人的積極性。投標人越少,拍賣者所能得到的價格就越低。怎樣確定初始排污權的分配方式,對政府管理部門也可能成為難題。
在實施總量控制基礎上的排污權交易中,合理有效的監督管理必不可少,否則,政策就會偏離目標。由於排污權交易中容量資源轉變為有價值的財產,企業的牟利動機將表現的更加強烈。如果監管不嚴,違規可能獲得利益,比如出售非減排的排污權,排污權交易的市場規則就會被破壞,也就不可能達到預定的目標:以最小的成本實現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怎樣實現有效的監督管理,怎樣分配好初始排污權,既要完善的監督機制,又要監督人員本身的素質高,更高的要求在目前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下還有一定難度。 1960年,英裔美國經濟學家科斯[Coase, Ronald (Harry)]提出排污權交易理論概論。
1968年,美國人戴爾斯(J.H.Dales)在《污染、財富和價格》(Pollution, Property and Prices,1968年發表)中對排污權交易進行了詳細闡述。隨後美國在《空氣清潔法案》對此作出立法性規定,並將其應用於實踐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70年代後期,美國環保保護局(EPA)開始制定排污權交易程序。
80年代,汽油鉛排放交易程序實現。
90年代早期,聯邦政府開始了關於移動源的ABT(mobile source averaging,banking,and trading programs)計劃。
90年代中期,電力行業控制酸雨計劃實施SO2排放交易,洛杉磯煙霧控制計劃實施NOx同SO2的排放交易。
90年代後期,美國在東北部實施NOx排污交易預算計劃。 90年代,我國引入排污權交易制度,最初為了控制酸雨。
2001年4月,國家環保總局與美國環保協會簽訂《推動中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放權交易政策實施的研究》合作項目,隨後開展了 「4+3+1 項目」。
2001年9月,在多方努力下,江蘇省南通市順利實施中國首例排污權交易。交易雙方為南通天生港發電有限公司與南京醋酸纖維有限公司,雙方在2001—2007年期間交易SO2排污權1800噸。
2003年,江蘇太倉港環保發電有限公司與南京下關發電廠達成SO2排污權異地交易。開創了中國跨區域交易的先例。
2007年11月10日,國內第一個排污權交易中心在浙江嘉興掛牌成立。標志著我國排污權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國際化。
Ⅳ 淺議排污許可證制度與排污權交易
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
【注音】páiwūxǚkězhèng
【釋義】是企業、事業單位,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許可憑證。這里所說的「水體」,是指國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我國實行排污許可制度。根據2008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並明確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Ⅵ 經濟學原理
一、定義
外部性是指單個消費者或生產者的經濟行為對社會上其他人的福利的影響。
PS: 私人成本≠社會成本
私人利益≠社會利益
二、分類
1、正外部性(又稱作外部經濟/正的外部效應)
a 私人收益<社會收益
b 一方的行動使另一方受益
c 某人承擔了成本,但是沒有獲得對應的收益
2、負外部性(又稱作外部不經濟/負的外部效應)
a 私人成本<社會成本
b 一方的行動導致另一方付出成本
c 某人得到收益,卻沒有為此付出代價
外部性是市場失效的一個來源,完全競爭條件下的資源配置將偏離帕累托最優狀態
三、正外部性和無效率
邊際成本MC
邊際私人收益D
邊際外部收益MEB
邊際社會收益MSB=D+MEB
結果:行業產出不足
社會最優產出Q*>完全競爭廠商的實際產出Q1
原因:
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決策時僅考慮私人收益,
未考慮社會收益。
四、負外部性和無效率(以污染為例)
假設鋼廠排放污染物:每生產一噸鋼就有一定量煙塵進入大氣
邊際利益MB:廠商增加一單位產品銷售所獲得的總收入的增量
邊際私人成本MPC:廠商增加一單位產出帶來的成本增加
邊際外部成本MD/MEC:廠商增加一單位產出給其他個人或群體帶來的成本增加
邊際社會成本MSC:生產的邊際成本和邊際外部成本之和
結果:行業產出過高,造成社會福利凈損失
社會最優產出Q*<完全競爭廠商的實際產出Q1
原因:
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決策時僅考慮私人成本,
未考慮社會成本。
五、糾正市場失靈的辦法
1、針對外部性的公共政策
(1)矯正性稅收(庇古稅)與補貼
•定義:矯正稅(庇古稅)是指用於糾正負外部性影響的稅收,以最早主張採用這種稅收的經濟學家阿瑟�庇古的名字命名。
•方法:對造成負外部性的企業進行征稅
•目的:使該企業的私人成本MPC=社會成本MSC
•稅額=社會成本MSC-私人成本MPC
補貼
•方法:對具有正外部性的企業,政府予以補貼
•目的:使該企業的私人利益D=社會利益MSB
•補貼=社會利益MSB-私人利益D
(2)可交易的污染許可證
定義:可轉讓排污許可證是指在企業間分配的可交易的排污許可證,規定了能夠排放的污染的上限
方法:每個廠商必須有許可證才能排放,每張許可證都規定了廠商可以排放的數量,許可證在廠商間分配並可以買賣
結果:減排成本低的企業出售許可證,減排成本高的企業購買許可證
評價:形成交易排污許可證的新市場,有效率地配置排污權
(3)政府管制
方法:對廠商可以排放污染物進行法定限制
例、規定工廠可排放的最高污染水平為300噸
評價:政府不了解每個企業的不同狀況,無效率
2、 針對外部性的私人對策
道德規范
使用企業合並的方法
•外部影響「內部化」
•合並企業的成本與收益等於社會成本與收益
使用規定產權的辦法
3、 科斯定理
前提:
a交易成本不能過大否則,產權交易難於實現;或者,產權交易的結果是非效率的
b產權明晰並非總可以做到如空氣、海洋、草場等共用財產。明確產權的成本過高
六、不同類型的物品
1、分類標准
競爭性:產品生產的邊際成本大於零,增加消費就會增加成本
非競爭性:產品生產的邊際成本等於零,增加消費不會增加成本
排他性:一個人消費了某種商品,其他人就不能再消費該商品了
非排他性:任何人都不能被排除在該商品的消費之外,很難通過收費予以限制
2、公共物品
(1)公共物品的特徵
公共物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
公共物品與政府提供的物品不是同等概念
(2)公共物品最優數量的決定(鮑溫模型)
公共物品的最優產量難以確定
(3)公共物品與市場失靈
「搭便車」問題(free riding)導致市場失靈
3、公共資源
公地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
假設:牧場上有3個人養羊,數量分別為q1、q2和q3
養一隻羊的邊際成本MC=4
市場價格P=100-(q1+q2+q3)
6 公共資源
(1)個人決定
π1=q1(100-q1-q2-q3)-4q1
π2=q2(100-q1-q2-q3)-4q2
π3=q3(100-q1-q2-q3)-4q3
每個人都最大化自己的利潤,得q1+q2+q3=72
6 公共資源
(2)公共決定
π=Q(100-Q)-4Q
最大化利潤,得Q=q1+q2+q3=48<72
6 公共資源
結論
a公共資源資源具有競爭性和非排他性
b當一個人使用公共資源時,他就減少了其他人對這種公共資源的享用
c由於這種負外部性,公共資源往往被過度使用
Ⅶ 什麼是拍賣污染許可證
應該叫排污權交易吧。以下是網路對它的定義:排污權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這種權利通常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表現),並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通俗來說就是國家規定各個行業,具體到各個企業一年可以排放的污水總量是有規定的。比如A公司排放的污水總量少於政府規定的總量,它可以將它賣給另外一個企業B,A可以賺錢,B買來了定額的排污權,就可以等量的多排一些污水,進而商品的產量多一點,,也不會虧。
目前這個在我國只有少部分發達地區有。以後應該會越來越多吧!
意義就是保護環境,同時也促進經濟發展,促進商品交易。
Ⅷ 排污許可證是什麼
一、正面回答
排污許可證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排污許可證屬於環境保護許可證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被廣泛使用。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指有關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核、頒發、中止、吊銷、監督管理和罰則等方面規定的總稱。
二、分析詳情
對污染物產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環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其他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的具體范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執行。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
三、排污登記表怎麼查詢?
1、搜索全國排污許可證查詢;
2、下滑找到國家政務服務平台小程序一鍵查詢,點擊進入;
3、進入後,輸入需要查詢的單位名稱;
4、進入後可以看到企業的全國排污許可證編號,如果需要查看更詳細的信息,點擊進入;
5、進入後便可以看到該企業全國排污許可證的詳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