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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發布時間:2023-01-19 23:19:43

❶ 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有哪些參與方,他們之間的關系是什麼

發標方,應標方,代理機構
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是指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發標方、應標方和交易代理機構等。
(一)發標方
在建設工程招標活動中,依法提供可交易建設工程項目的是發標方,通常被稱為招標人。在開發項目招標活動中,依法提供開發項目信息的是發標方。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依法提供政府采購信息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為發標方,通常被稱為采購人。在土地出讓中,依法提供土地使用權出讓信息的是發標方,通常由縣級以上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國有土地出讓權。在礦藏開采權出讓活動中,代表政府出讓該開采權的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是發標方。在產權出讓活動中,國有產權出讓方通常是各級政府。
(二)應標方。
公共資源交易應標方通常是根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要求,依法定程序參與競標活動的企業。在建設項目招標活動中,應標方是依法參與建設項目承攬競標的建設工程勘探企業、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及建設工程監理機構。在開發項目招標活動中,應標方是依法參與該項目開發承攬競標的企業或者科研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標方是依法參與政府采購競標的供應商或者維修項目承攬企業。在土地出讓活動中,依法競標土地使用權的企業或者個人是應標方。在礦藏開采權出讓活動中,依法參與開采權競標的企業是應標方。在產權出讓活動中,依法參與該產權競價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應標方。
(三)代理機構
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是指受公共資源交易發標方委託,代為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通常有兩類,一類是指通常由政府依法設立,受公共資源發標方委託,組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機構,即各地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另一類是經依法設立,受公共資源發標方委託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中介機構,包括受委託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造價咨詢公司、招標代理公司等。

❷ 什麼是公共資源《青海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主要分為哪幾類

公共資源是指在國家或地區范圍內,在法律上不屬於個人或組織的全部資源,如公路、橋梁、河流、港口、水源、航道、森林、礦藏、空氣、陽光、文物古跡、自然景觀、文化典籍、科技成果等。公共資源交易一般可以分為四大類。政府采購交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應當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項目和服務,應當進行政府采購。國有產權交易,國有產權主要是指國有房屋、車輛、設備等動產和不動產,國有產權轉讓通常涉及所有權轉移,屬於可交易的公共資源,在實踐中已被納入公共資源交易范疇。此外,通過司法途徑強制轉移犯罪嫌疑人或者民事訴訟當事人財產的行為,通常也屬於公開轉移財產權的范疇。此外,國有房屋租賃、運輸能力交付、無線信道使用權轉讓、國有廣告牌租賃和其他公共信息資源使用權轉讓也屬於可交易公共資源范疇。當需要交易時,需要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建設工程交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土地及礦產資源交易,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可交易土地主要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除劃撥用地外,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有償出讓。

❸ 開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內容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履行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產權交易、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組織、管理、服務職責,具體包括:
1.統一發布招投標等各類交易信息;
2.為公共資源招投標等各類交易活動提供場地和服務;
3.向社會提供有關企業資質、專業人員、項目信息、交易情況及政策法規查詢服務;
4.負責對參與交易活動的評審專家進行考核,並報告市交管辦和有關職能部門;
5.為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和監督提供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
6.對進入中心的招投標等各類交易活動進行場內監督;
7.協助各職能部門、監察部門對有關投訴進行調查處理。

❹ 廣西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副廳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加掛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牌子,由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代管。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公共資源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進入自治區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地設施、信息系統和綜合服務。

二、受委託組織實施自治區本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項目采購。開展全區公立醫療機構葯品、醫用耗材和國家規定的乙類大型醫療設備集中采購工作。開展國有土地和礦業權交易、國有林業產權交易具體實施工作。

三、承擔自治區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工作。

四、按規定報告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並記錄、留存相關證據資料,依法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質疑投訴事項和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五、完成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辦公地點:園湖路辦公區(南寧市青秀區園湖南路2-60號)

          怡賓路辦公區(南寧市青秀區怡賓路6號政務中心4樓)

          朝陽路辦公區(南寧市朝陽路63號鳳凰大廈)

桃源路辦公區(南寧市桃源路35號衛計委舊辦公樓二、三樓)

❺ 公共資源交易及流程

公共資源交易流程:
1、交易申請
采購單位向所在限額交易中心提出招標申請,填寫《招標采購審批表》,明確采購方式、投標資格、采購需求等內容,由限額交易中心報交易領導小組審批。申報材料需附相關審批手續、采購需求、技術參數及上限價等資料。采購方式已經交易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同意。材料不全的,限額交易中心應要求其補充。
2、成立談判小組
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3、制定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應當明確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程序、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定成交的標准等。還應當明確談判小組根據與供應商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談判文件一般由談判小組制定或確認,經采購人書面同意,並應報交易領導小組同意、交易監督小組備案。
4、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自談判文件發放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3日。
5、談判
(1)談判准備
談判小組閱讀談判文件,熟悉評標標准。對投標文件的有效性進行審查。通過分析對比各有效報價文件,提出需要澄清、解釋問題清單,確定談判要點,談判要點應根據項目實際,一般包含范圍、質量、價格、技術方案、售後服務承諾等主要內容。
(2)談判
圍繞談判要點,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逐家談判一次為一個輪次。談判輪次由談判小組視情況決定。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3)澄清
談判小組對供應商報價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可以要求供應商以書面形式加以澄清、說明或糾正,並要求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
(4)變動
談判文件如有實質性變動的,須經談判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簽字確認後,由談判小組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並要求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
(5)最後報價
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最後報價是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談判小組應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談判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
(6)評審報告
談判小組應當根據評審記錄和評審結果編寫評審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以及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②評審日期和地點,談判小組成員名單;
③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情況、談判情況、報價情況等;
④提出的成交候選人的名單及理由。評審報告應當由談判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認可。
(7)確定成交供應商
采購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談判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後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確認書,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8)簽訂合同
發出成交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采購單位應和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並填寫《合同備案表》。合同及《備案表》應報限額交易中心、交易領導小組備案。
(9)資料歸檔
交易完成後,限額交易中心應填寫《招標采購備案表》,並將相關資料收集、整理、移交或歸檔,同時將資料原件掃描上傳至電子監察系統。
法律依據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准,從依法建立的綜合評標、政府采購評審等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專家實施監督管理。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跨區域選擇使用專家資源。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推進其他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納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應當公開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布。

❻ 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有哪些參與方

法律分析: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共資源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就是參與方,它包括發標方、應標方和交易代理機構等。各方關系:發標方與代理機構是合作的關系,一般代理機構是發標方找的第三方代為發布招標公告和組織評標的。應標方與招標方博弈或者說是談判雙方的關系。而應標方與代理就是業務往來關系,通常來說的話應標房要去帶你去過那裡購買招標文件,然後再參加投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❼ 公共資源交易金融服務活動主題有哪些

改革賦能、智慧交易、協同發展。公共資源交易金融服務活動是於2021年6月24日開啟,並且以「改革賦能·智慧交易·協同發展」為主題的公共資源交易智慧發展大會在渤海先進技術研究院召開。

❽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我們制定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第一條為規范我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委印發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9號令)等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范圍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台發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開放透明、資源共享、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
第五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網絡推進交易電子化,實現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相關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管理,並指導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制定我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范。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相關工作。
第七條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省、市(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省、市(州)政府成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服務工作;
(二)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范圍內的進場交易服務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規則和流程;
(四)收集、發布和存儲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檔案;
(五)負責場內信譽評價等工作。

❾ 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和保障本市公共資源一網交易,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資源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以下簡稱交易平台)的建設、運行、服務,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統一規范、公開透明、公平競爭、服務高效原則。第四條(議事協調機制)

本市建立市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共享議事協調機制(以下簡稱議事協調機制),研究、指導、協調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共享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日常工作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承擔。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一網交易和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履行綜合管理職責。

經濟信息化、商務、科技、財政、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農業農村、國資、體育、知識產權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交易平台建設,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第六條(平等交易)

本市保障市場主體平等開展公共資源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注冊地或者所有制等為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市場主體進入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鼓勵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新聞媒體、行業協會等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第七條(長三角區域協作)

本市推動長三角區域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共享、電子身份認證、全流程電子化交易、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協同合作,促進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互聯互通和公共資源跨區域交易。第二章交易目錄第八條(目錄管理)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事項實行目錄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應進必進原則,將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列入交易目錄。列入交易目錄的事項,應當通過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交易目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經議事協調機制審定後公布實施。交易目錄實行動態調整。第九條(目錄事項范圍)

下列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應當列入交易目錄:

(一)房屋建築、市政、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網路等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

(二)土地使用權、取水權等自然資源使用權交易;

(三)國有資產股權、國有知識產權、國有技術、農村集體資產等產權交易;

(四)貨物、工程、服務等政府采購;

(五)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經營、公共空間廣告經營、市政公用設施及公共場地承包經營等經營權交易;

(六)政府舉辦的體育賽事承辦運營權、冠名權、贊助權、轉播權等無形資產交易;

(七)碳排放權、用能權、排污權等環境權交易;

(八)機電設備、機電產品等招標采購;

(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的涉案資產處置;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列入交易目錄的。第十條(目錄拓展)

下列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錄:

(一)採用非市場化方式配置的交易事項;

(二)通過二級市場進行的交易事項;

(三)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交易事項。

鼓勵社會關注度高、有利於提升要素流動效率和效益、可以運用市場化方式配置的數據、技術等其他要素資源,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錄進行管理。

鼓勵未列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進入交易平台交易。第三章交易平台與交易中心第十一條(一網交易要求)

本市公共資源實行一網交易,交易活動通過交易平台進行。

交易平台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共享主體、交易、專家、監管、信用等信息資源,實現交易行為動態留痕、流程可溯、責任可究,保障交易行為規范、數據真實、公開透明。第十二條(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由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以下簡稱市交易平台)和建設工程招投標、土地交易、政府采購等交易分平台組成。

市交易平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交易分平台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禁止利用財政資金新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❿ 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有哪些參與方,他們之間的關系是什麼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產權交易以及其他事項集中交易。
公共資源交易也指服務經營權 、戶外廣告牌經營權、緝私罰沒公物拍賣、房產及辦公樓等物業租賃進行交易,咨詢服務。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行政事業單位後勤社會化服務經營權 、戶外廣告牌經營權、緝私罰沒公物拍賣、房產及辦公樓等物業租賃 、出租小汽車營運牌照、汽車吉祥號牌 、行政事業單位廢舊物資處理等由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所掌控的公益性、壟斷性、專有性的社會公共資源進行交易和提供咨詢、服務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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