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交易所的協查函一般包括哪些類型
一共四種函:警示函,協查函,問詢函,監管函。
1·警示函:是指上市公司有違規現象,但不嚴重,不構成行政處罰,一般以違規減持,佔用資金,信披未全為主。行政處罰:結果就非常嚴重了,6月17日,證監會通報了對欣泰電氣及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情況,指出一旦認定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並作出行政處罰,將啟動欣泰電氣後續退市程序。
2·監管函:上市公司不一定違規,但可能在公司運行中存在問題。
3·問詢函:上市公司不一定違規,但是交易所需要公司對相關情況進行說明,其中,包含了重組問詢函和年報問詢函。交易所在出具問詢函同時,會要求上市公司在指定日前作出答復。
Ⅱ 交易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都要公布哪些信息
近些日子,一則“交易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都要公布哪些信息? ”的問題,成為了一個熱門的話題,我來說下我的看法。首先呢,並不是交易所需要每個交易日去公布應該公布的信息,而是上市公司需要去進行公布。比如說如果某個公司的股價最近連續漲停異動,那麼這個公司就是需要發股票異動的自查公告之類的。再比如說,公司的高層有了什麼樣的變動,或者是公司的業務有了什麼樣的變動,這些都是需要進行公布的。那麼具體的情況是什麼呢?我來給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公司披露首先呢,並不是交易所需要每個交易日去公布應該公布的信息,而是上市公司需要去進行公布。交易所並沒有什麼東西是需要每日都去公布的,他們只是會每日都給一些異常波動的股票去發一些問詢函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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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市場監察部)問:深交所主要對哪些證券交易事項予以重點監控採取的措施有哪些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1條規定,本所對證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項,予以重點監控:
(一)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證券買賣的時間、數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限制的行為;
(三)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四)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明顯異常的情形;
(五)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事項。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8條規定,對上述所列重點監控事項中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
(二)約見談話;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四)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
(五)上報證監會。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Ⅳ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8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1.3 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 證券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1.5 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2.1.1 本所為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組成。
2.1.2 本所設置交易大廳。本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
除經本所特許外,僅限下列人員進入交易大廳:
(一)登記在冊交易員;
(二)場內監管人員。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與交易權
2.2.1 會員及本所認可的機構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須向本所申請取得交易權,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
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本所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證券交易,並遵守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於證券交易業務的相關規定。
2.2.2 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據此可以參與本所證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關交易權利,並接受本所相關交易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
2.2.3 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交易許可權等管理細則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三節 交易品種
2.3 下列證券可以在本所市場掛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債券;
(四)債券回購;
(五)權證;
(六)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 交易時間
2.4.1 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2.4.2 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基金、債券、債券回購交易,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
開市期間停牌並復牌的證券除外。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2.4.3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3.1.1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 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相關的報盤系統、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報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交易參與人。
3.1.3 交易參與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3.1.4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3.1.5 下列品種實行當日回轉交易:
(一)債券;
(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四)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六)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
(七)權證;
(八)經證監會同意的其他品種。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僅限於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或投資標的實施當日回轉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3.1.6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具體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節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場證券交易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資者從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參與本所市場證券買賣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買賣證券的受託人,通過該會員參與本所市場證券買賣。
3.2.3 投資者應當與指定交易的會員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指定交易協議一經簽訂,會員即可根據投資者的申請向本所交易主機申報辦理指定交易手續。
3.2.4 本所在開市期間接受指定交易申報指令,該指令被交易主機接受後即刻生效。
3.2.5 投資者變更指定交易的,應當向已指定的會員提出撤銷申請,由該會員申報撤銷指令。對於符合撤銷指定條件的,會員不得限制、阻撓或拖延其辦理撤銷指定手續。
3.2.6 指定交易撤銷後即可重新申辦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項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委託
3.3.1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即成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以下簡稱客戶)。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按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3.2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
3.3.3 客戶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3.3.4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客戶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託數量;
(五)委託價格;
(六)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3.5 客戶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限價委託是指客戶委託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
市價委託是指客戶委託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3.6 客戶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銷和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客戶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3.3.8 會員向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節 申報
3.4.1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14:57至15:00的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其他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接受申報時間。
3.4.2 會員應當按照客戶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3.4.3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4.4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
(一)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實時最優5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二)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實時5個最優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報價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6 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3.4.7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基金、權證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余額不足1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4.8 競價交易中,債券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手或其整數倍。
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標准券為1手。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9 股票、基金、權證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份),債券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萬手,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5萬手。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3.4.10 不同證券的交易採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權證為「每份權證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債券買斷式回購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11A股、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權證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01美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為0.005元。
3.4.12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各類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4.13 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
股票、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二)增發上市的股票;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3.4.14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3.4.15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9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
(二)基金、債券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三)股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3.4.16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二)基金、債券、債券回購連續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申報價格限制的規定。
3.4.17申報當日有效。每筆參與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節 競價
3.5.1 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5.2 當前競價交易階段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當日後續競價交易階段。
第六節 成交
3.6.1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6.2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6.3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3.6.4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3.6.5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並經本所理事會同意,可以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證監會報告。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6.6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所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3.6.7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七節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萬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2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
(四)債券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報:
(一)意向申報;
(二)成交申報;
(三)固定價格申報;
(四)本所認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報。
3.7.3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分別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報;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報;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價格申報。
交易日的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證券,本所當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3.7.4 每個交易日9:30至15:30時段確認的成交,於當日進行清算交收。
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時段確認的成交,於次一交易日進行清算交收。
3.7.5 意向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等。
意向申報應當真實有效。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大宗交易單筆買賣最低申報數量成交。
3.7.6 當意向申報被會員接受(包括其他會員報出比意向申報更優的價格)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會員進行成交申報。
3.7.7 買賣雙方就大宗交易達成一致後,應當委託會員通過交易業務單元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證券賬號;
(三)買賣方向;
(四)成交價格;
(五)成交數量;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成交申報的證券代碼、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必須一致。
3.7.8 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必須一致。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成交結果一經本所確認,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3.7.9 提出固定價格申報的,買賣雙方可按當日競價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者當日全天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進行申報。
固定價格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交易類型、交易數量等。
在接受固定價格申報期間內,固定價格申報可以撤銷;申報時間結束後,本所根據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固定價格申報進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3.7.10 有價格漲跌幅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價格漲跌幅限制范圍內確定。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格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格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報,適用於當日其他交易時段接受的漲跌幅價格。
3.7.11 會員應當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其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業務單元的機構參與大宗交易,應當通過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業務單元提出申報,並確保擁有與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3.7.12 本所債券大宗交易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
經本所認可的會員,可以擔任一級交易商,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進行債券雙邊報價業務。
3.7.13 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
3.7.14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通過本交易所網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報大宗交易,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成交量、成交價格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
(二)債券和債券回購的成交申報大宗交易,內容包括:證券名稱、成交價和成交量;
(三)單只證券的固定價格申報的成交量、成交金額,及該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和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買賣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節 債券回購交易
3.8.1 債券回購交易包括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等。
3.8.2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賣給購買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在將債券質押的同時,將相應債券以標准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准券數量為融資額度而進行的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
3.8.3 債券回購交易的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如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結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4.1.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
4.1.2 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4.1.3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證券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或未進行收盤集合競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
基金、債券、債券買斷式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4.2.1 本所對上市證券實行掛牌交易。
4.2.2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並予以公告,相關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特別停牌及復牌的時間和方式由本所決定。
4.2.4 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2.5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停牌及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
證
Ⅳ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關於證券交易所報告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劃歸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的通知》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報告制度,是指交易所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報批、報備和報告各類事項應當遵循的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報批,是指交易所將其擬決定事項報證監會批準的程序。
本規定所稱報備,是指交易所將其已決定事項報證監會備案的程序。證監會接到報備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不提出異議的,交易所可以執行其決定。
本規定所稱報告,是指交易所將其報批、報備事項之外的決定或工作以及證券市場的有關情況等告知證監會的程序。第四條交易所向證監會報批、報備和報告各類事項應當做到真實、准確、及時、規范。第五條報批、報備和報告文件應當為文件正本,緊急情況可使用正本傳真件,並按照本規定分別註明報批、報備、報告字樣。
報批事項應當寫明報批的具體內容、原因及可能存在的問題。需要事先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應當寫明徵求意見的結果。第六條《辦法》已規定的報批、報備和報告事項,交易所必須認真執行。第二章報批事項第七條以下各事項應當報證監會批准:
(一)交易所任免總經理助理,總監、副總監,財務部、人事部經理,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財務預算、決算方案應當在交易所理事會審定後,交易所會員大會審議前報證監會批准;
(三)交易所設立和調整證券市場中各種收費的收取標准,應當在報收費管理部門批准前報證監會批准;
(四)交易所發行、上市每一隻證券及其他交易品種;
(五)證監會要求報批的其他事項。第三章報備事項第八條以下各事項應當報證監會備案:
(一)交易所任免須報批之外的部門經理級人員;
(二)交易所制定、修訂須報批之外的制度性文件;
(三)交易所更換交易、結算和通訊系統的主要設備;
(四)交易所每年第一季度內考評上一年度部門經理級以上人員的結果;
(五)交易所召開所外有關方面參加的非例行重要會議;
(六)交易所預算外的重大開支項目;
(七)證監會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第四章報告事項第九條交易所應當將所務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的會議紀要報送證監會。第十條交易所應當在每周前兩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上一周的交易所工作動態,內容包括:
(一)主要工作和重要活動;
(二)內部規章制度制定、修訂情況;
(三)內部機構職能調整和部門經理級以上幹部的人事調整。第十一條交易所應當在每月前五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上月的交易所市場監管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市場異常情況分析;
(二)投訴和監控系統報警情況及調查處理;
(三)透支、賣空情況;
(四)涉嫌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
(五)其他監管工作。第十二條交易所應當在以下事項發生、發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告:
(一)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的或有負債、或有損失;
(二)日常監管中遇到超出交易所職權范圍的事項;
(三)上市規則中列明的報告事項。第十三條交易所應當在以下事項發生後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一)根據《辦法》第五十七條履行職權;
(二)交易、通訊系統出現故障,全部或者部分證券營業部不能正常接收即時行情或者不能正常交易;
(三)發生影響交易所正常工作的突發事件或異常情況;
(四)證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第十四條股價指數大幅波動時,交易所應當在每日閉市後立即向證監會報告市場情況,內容包括:
(一)市場概況;
(二)股價指數大幅波動的因素分析;
(三)實時監控情況。第五章附則第十五條交易所應當根據證監會的要求調整報批、報備、報告事項的內容和方式。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Ⅵ 證券交易程序包括哪些基本步驟
在不同的證券交易市場以及不同的證券商參加的證券交易關系中,證券交易程序不盡相同,但由證券經紀商參加的證券交易所交易程序最具有代表性,主要分開戶、委託、成交、交割和過戶等步驟。
1、開設證券帳戶
2、開設資金帳戶
3、委託買賣
4、委託單的基本要素:證券帳號、曰期、買進或賣出(即交易方向)、品種、數量、價格、時間、簽名、其他內容。
5、受理委託:證券經營機構在收到投資者委託後,應對委託人身份、委託內容、委託賣出的實際證券數量及委託買入的實際資金數額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後,才能接受委託。
6、委託執行:證券公司接受客戶證券買賣的委託,應當根據委託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買賣方向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買賣成交後,應當按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
7、成交
8、清算交割:賣出證券者資金帳戶中增加款項,證券帳戶中減少證券數量。買入證券者證券帳戶中增加證券,資金帳戶中減少款項。
(6)證券交易所例行問詢都有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交易中接受報價的方式主要有口頭報價、書面報價和電腦報價三種 。
採用口頭報價方式時,證券公司的場內交易員接到交易指令後,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易台前或者指定的區域,用口頭方式喊出自己的買價或者賣價,同時輔以手勢,直至成交。而在書面報價情況下,交易員將證券買賣要求以書面形式向證券交易所申報,然後按規定的競價交易原則撮合成交。
電腦報價則是指證券公司通過計算機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申報,其做法是:證券公司將買賣指令輸入計算機終端,並通過計算機系統傳給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交易系統接收後即進行配對處理。
若買賣雙方有合適的價格和數量,交易系統便自動撮合成交。在委託未成交之前,委託人有權變更和撤消委託,凍結的資金或證券及時解凍。而一旦競價成交,買賣即到成交,成交部分不得撤單。
Ⅶ 深交所問詢泰禾2020年年報:要求說明到期未還的債務明細
深陷債務資金問題的泰禾集團(000732.SZ)收到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下發的2020年年報問詢函。
5月31日晚間,泰禾集團公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對公司發布2020年年報的問詢函,涉及利息資本化、減資事項、未歸還的債務明細、涉及訴訟、預付金額或比例是否合理、存貨跌價准備計提、股權投資及合作項目情況等多個方面,共12大項問題。
2020年,泰禾集團的融資借款利息費用為99.13億元,其中資本化金額83.88億元,費用化金額15.25億元。因為公司資金周轉困難,部分工程停工緩建,年審會計師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判斷利息資本化和費用化金額的准確性。
深交所要求泰禾集團補充披露「開發成本」主要項目、重要在建工程項目等利息資本化情況,包括利息資本化累計金額、本期借款費用資本化期間和利息資本化金額。另外,結合公司借款費用資本化確認原則、報告期內工程項目停工緩建情況等,說明報告期內借款利息資本化金額是否准確,與借款發生額及項目施工進度等是否匹配,是否將已到期未歸還借款費用(含利息、罰息、違約金等)作資本化處理,是否存在工程項目停工緩建、尚未開工或已完工但進行利息資本化的情形。
其次,審計報告顯示,泰禾集團控股子公司嘉興晟昱投資依據合夥人決議,同意有限合夥人嘉興焜昱投資對其實繳出資69億元單獨減資計入其他應付款。截至審計報告日,減資事項工商變更手續尚未完成。深交所對於嘉興焜昱投資對其實繳出資69億元進行減資事項是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存疑。
另外,泰禾集團2020年年報顯示,公司2020年營業收入36.15億元,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9.99億元,同比分別大幅下降84.7%、1171.83%。2020年末資產負債率由2019年末的84.95%上升至90.75%,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期末余額165.43億元,短期借款、應付利息、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和其他流動負債(以下合稱「短期有息負債」)期末余額合計394.64億元,現金與短期有息債務的比例較低。截至3月31日,公司已到期未歸還借款金額為455.94 億元,截至4月30日降至431.55億元,因訴訟糾紛被司法凍結的銀行存款由2019年末的2.39億元上升至7.93億元。
而根據泰禾集團的一季報,截至3月30日其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余額僅11.67億元,手持貨幣資金2870萬元,完全無法覆蓋其債務。因此,要求說明截至目前公司已到期未歸還的債務明細,因被擔保人發生逾期導致公司需履行擔保義務的具體情況,涉及的銀行賬戶或資產凍結情況,以及截至目前涉及的訴訟、仲裁事項情況,今年內到期債務的情況等等。
深交所要求泰禾集團在2021年6月7日前將有關說明材料報送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同時抄送派出機構。
Ⅷ 請問證券交易所出具的許可類重組問詢函和非許可類重組問詢函過代表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一定採納
如上市公司未按規定編制重組方案或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交易所可發函要求公司說明;公司需完整披露交易所有關問詢函件。
許可類資產重組 第十三條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要求外。
主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8)證券交易所例行問詢都有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職責: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Ⅸ 首輪問詢回復後,第二輪問詢及其回復已經展開。那麼第二輪問詢有哪些特點呢
第一輪問詢的回復正在集中披露,將進入高峰期。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審核中心將繼續克服時間緊任務重等困難,始終把審核質量擺在第一位,按照相關規則及程序積極穩妥地推進二輪問詢。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也在動態追蹤和關注審核中第一輪問詢及回復情況,指導交易所科創板審核中心做好審核工作。第二輪問詢問題及回復已在本所官方網站公開披露。
公開化的問詢式審核,是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的重要機制,目的是為了「問出一家真公司」,同時讓市場主體在信息充分披露基礎上,對公司的質量和價值進行投資判斷。其中的一問、二問甚至多輪問詢,在審核程序和機制中相互銜接、層層遞進,是後續審核機構和上市委員會進行審核判斷的重要基礎。多輪問詢的過程,是在全面問詢的基礎上,不斷突出重點、聚焦問題的過程,不斷督促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的過程,也是震懾欺詐發行、便利投資者在信息充分的基礎上作出投資決策的監管過程。
根據上交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首輪審核問詢後,如發現新的需要問詢事項,或者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回復未能有針對性地回答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提出的審核問詢,或者發行人的信息披露仍未滿足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要求的,本所可在收到發行人首輪問詢回復後十個工作日內,繼續提出第二輪審核問詢。從目前情況看,一問之後,申請企業和相關中介機構將普遍接受第二輪問詢。
在首輪問詢和回復的基礎上,第二輪問詢將更加突出重大性、更加聚焦關鍵問題、更加註重揭示風險。第二輪問詢的提問方法與首輪問詢也有所區別,更加精簡扼要,更具整合性,已披露的第二輪問詢,問題數量14個,較首輪問詢顯著減少。從內容上看,二輪問詢的問題主要針對首輪問詢回復就發行人科創屬性和技術先進性、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和上市條件、信息披露中法律合規性及財務真實性、科創企業成長發展中特有的風險等重大事項,是否說明白了、講清楚了,相關信息披露是否達到應有的充分、一致、可理解要求。如果仍然不到位,將刨根問底地追問下去,要求發行人進一步說明或者充分披露,要求中介機構進一步核實。
按照《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審核問詢可多輪次進行。第二輪問詢回復後,本所認為仍需繼續問詢的,將在規定時限內進行多輪問詢;不需要繼續問詢的,將按照規則和程序進入召開審核會議形成初步審核意見、上市委審議、證監會注冊等後續環節。此外,其他受理企業的首輪問詢,也在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正常有序推進中。
Ⅹ 證券交易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一、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即時行情、證券指數和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一)即時行情:
1、集合競價期間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集合競價參考價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2、連續競價期間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前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價、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價位買入申報價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價位賣出報價和數量等。
3、首日上市股票、債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發行價,基金為其前一日基金份額凈值(四捨五入至0.001元)。
(二)證券指數:
指證券交易所編制的綜合指數、成分指數、分類指數等。
(三)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1、對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將分別公布相關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1)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前三隻證券;
(2)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隻證券;
(3)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證券。
2、對於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證券交易所將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3、當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時,證券交易所將其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各自累計買入、賣出金額。
二、開放式基金交易信息包括:
(一)確認日期:指注冊登記機構對您的有效申請進行確認的工作日,一般為您申請日期的下一個工作日;
(二)份額凈值:指買賣基金的實際成交價格。
(三)申請金額/份額:指您申購基金時所提交的申購金額(以「元」為單位)或贖回基金時提交的贖回份額(以「份」為單位)。
(四)確認金額/份額:指注冊登記機構對您的業務進行清算,扣除了您所繳納的各項費用後確認的申購份額/贖回金額。
(五)交易費用:指您辦理基金申購、贖回、轉換等業務所對應的交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