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連續競價是什麼意思
接連競價,官方的說法便是對買賣申報逐筆促成的競價方法。淺顯來講,便是每個買賣者提出自己的買賣申報後,由電腦進行排隊促成買賣的進程
在買賣日,除掉集合競價的部分,都選用接連競價。詳細看來,滬市9:30-11:30,13:00-15:00,深市9:30-11:30,13:00-14:57,都選用接連競價。
與集合競價有所不同的是,接連競價採納價格優先,時刻有限的准則。
依照價格優先的准則,丁應當最早成交,乙最終成交,甲和丙的價格相同,但丙報價時刻早,因而丙比甲先成交。因而成交次序應當為:丁丙甲乙。
以上是買入的狀況,但買賣是兩個人的工作,一頭熱不能解決問題。一般來講,只有買家的價格高於賣家時,賣家才樂意出賣,買賣才能達到。
依照規則,當買家最高出價與買家出價相同,就以賣家出價成交;當買家報價高於賣家出的最低價,就以賣家最低價成交;假如買家出價的最高價高於賣家報出價時,就以買家出價成交。
在上面的比方中。假如多位賣家中,假如賣家最低樂意出13.30,那麼就以13.30元成交;假如賣家最低樂意出12.95,那麼就以12.96元成交;假如賣家樂意出13.29,那麼就以13.30元成交。
與集合競價相似,接連競價也不是漫天要價,託付申報必須在一定規模內,不然會被視為無效申報,被買賣主機忽視。
一般地,接連競價的價格規模應當在股價的漲跌幅限制內。
在特別狀況下,不設漲跌幅限制,比方:初次公開發行,增發,暫停上市後再次買賣時,
接連競價階段的價格申報,一般應當契合以下規范:
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提醒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提醒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一起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
舉個比方,某隻新股出售當日10:50左右的即時價格在10.00-10.50之間。那麼接連競價的申報價格應當在9.45-11.00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