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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剔除關聯方交易

發布時間:2023-01-10 00:01:48

① 2017IPO否決之「最」05:關聯交易最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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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不論IPO審核政策如何變化, 關聯交易的問題一直是IPO審核的重點問題 ,盡管不論什麼時候都關注,不過也明確並不是審核紅線,只要有關聯交易就不能IPO。

這里就牽扯出另外一個廣受爭議的老大難問題,那就是到底多少關聯交易的比例是安全的反之是危險的。小兵說真的沒有這樣的一刀切的參考比例, 有人說超過10%不行有的說超過30%絕對沒戲,但是實踐案例都有突破。

小兵這里要講的是有兩個方面:

①關注關聯交易的兩大特性:

一個是必要性,一個是公允性。

②關注核查關聯交易的兩大維度:

一個是發行人是否對關聯交易存在重大依賴影響業務獨立性。

一個是發行人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調節業績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情形。

一、錦和商業

發行人的業績來自關聯方方方面面的幫助,業績擠水分不可大意!

發行人為參股公司南京廣電錦和與物業出租方簽訂租賃期20年、租金總額79,244萬元的房屋租賃合同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大於發行人最近一期凈資產51,304萬元。

從南京廣電審核的股權結構以及運行的項目來看,這個企業應該就是專門為了運行南京當地某個項目,而與南京當地企業合資設立的一個企業。 南京廣電錦和注冊資本只有4500萬元,而運行一個項目顯然需要更多資金,光物業出租金額就是7個多億,於是出租方讓股東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從審核實踐來看,如果是發行人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是沒問題的, 但是為控股股東或者關聯方提供擔保就是不允許。

從這個角度來看,發行人的參股公司應該也是發行人的關聯方,這樣的擔保應該是不符合審核標準的。 更何況這樣大額的擔保已經超過了發行人全部的凈資產 。關於這個問題,小兵理解只能是發行人很無奈的一種處理方式,背後是否還存在隱情我們不得而知,不過這種刀口上過生活的企業如果IPO上市了,那麼投資者就只能天天也在刀口上了。

廣電信息曾為發行人第一大股東,2007年8月-2011年10月廣電信息持有發行人39.375%的股權,2011年12月,廣電信息將其持有的發行人39.375%的股權作價人民幣8,024.79萬元轉讓給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公司錦和投資。

請發行人代表說明廣電信息在發行人取得主要園區的承租權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每次股權轉讓給實際控制人的作價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代持情況。

關於這個問題,公開披露的信息不多,小兵也不好做太多的評述,我們只能簡單描述這個事實。

發行人前身原來是根據徐匯區經濟委員會的批復文件設立的公司,第一大股東是光電信息,應該是國有企業。

根據時間推測, 發行人應該是2015年第一次申報IPO資料,那麼報告期應該就是2012年至2014年 ,如此猜測那麼廣電信息在2011年底突擊將控股權轉讓給錦和投資確實存在一些詭異之處。

更何況,在上市計劃已經清晰的情況下,廣電信息股權轉讓的價格是否合理也是一個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在這諸多不合理情形的推測下,我們也關注這個問題對於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一個是廣電信息作為當地的國有企業是否在發行人業務開展中有過暗地裡的幫助,另外一個就是兩者之間是否存在潛在的利益輸送的情形。

發行人最大園區項目「越界創意園」系從關聯方廣電浦東租入,報告期內,「越界創意園」是公司收入貢獻最大的單個項目,實現收入占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40%左右,毛利佔比50%。

請發行人代表說明發行人的利潤對關聯方是否存在重大的依賴,是否存在租金減免或其他利益輸送行為。

廣電浦東原來是發行人前控股股東廣電信息的子公司,而現在是發行人現控股股東錦和投資的全資子公司。

這個關系說起來是不是覺得很繞,這個問題如果跟第三個問題一起結合起來理解,可能會更加加重這個問題的懷疑程度。

發行人50%以上的毛利的項目來自於關聯方租賃的房產, 並且因為房產存在瑕疵而不可能直接納入到上市主體內 ,那麼這樣的關聯交易必然會成為IPO審核過程中重點關注的問題。

二、雙飛無油軸承 

疑似關聯交易成為IPO核查重點,披露標准不可大意!

發行人申報文件存在遺漏關聯方和多項關聯交易披露、會計核算的不規范等情形。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

(1)發行人認定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會計政策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准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證券交易所頒布的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

(2)發行人重要供應商超盛五金、康強貿易與發行人的關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向超盛五金提供借款的商業實質及合理性,兩家供應商與發行人的采購業務價格是否公允,以及在《招股說明書》中參照關聯交易進行補充披露的原因,並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以上兩家供應商是否屬於關聯方發表明確意見;

(3)發行人主要供應商佔比較高,相對比較集中,按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否與發行人存在關聯關系;

(4)除上述關聯方及關聯交易問題,發行人報告期還存在與前五大供應商之一嘉善精業特種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簽訂無實質業務的采購合同,以此向銀行申請貸款的行為,以及收入確認跨期、成本費用分攤跨期、其他費用跨期等各項不規范情形。

超盛五金是發行人報告期排名前五的供應商,康強貿易是發行人盡管沒有排名前五、但是應該也是發行人重要的供應商,而這兩個供應商都與發行人存在疑似的關聯關系。

發行人在2017年3月份更新披露的招股書里(9月的招股書找不到了)並沒有披露這兩個供應商的股權關系,在這個問詢問題里還說到發行人曾經向供應商提供借款,從最終的結果來看,發行人在上會稿的招股書中還是參照關聯交易的標准披露了與這兩個供應商的采購情況。

盡管最終做了補救,不過從現在來看已經為時已晚。

此外,嘉善精業是發行人排名第一的供應商,這個供應商曾經配合發行人簽署不是真實背景的采購合同從而向銀行申請貸款,其真實的關系和背景也存在一定的疑問。

發行人是否還存在其他說不清道不明的關聯關系,我們不得而知。就算是發行人跟供應商存在資金借款關系或者配合銀行借款的行為,也不一定就界定為發行人跟供應商存在直接的關聯關系。

但是,如果發行人向這些供應商采購的價格和金額也存在一些特殊性的話,那麼這個問題基本上就可以明確了。關於財務核算規范性的問題,這里就不再說明了。

三、珠海元盛電子   

關聯交易毛利率遠高於其他情形,關聯方非關聯化問題不可大意!

從上述的數據來看,其實發行人2009年的業績規模在當時的審核標准下還是不錯的利潤水平的。

當然我們不能忽視的一個重要因素也就是發審會發布的否決原因核心觀點,那就是發行人在營業收入變動不大的情況下,報告期內業績大幅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原材料價格下降和相關的費用下降。

也就是說,發行人業績增長原因不是主要依靠產銷量的增加而是靠「節衣縮食」和外部因素的推動。

時隔七年之後,發行人重新再來。除了保薦機構由東興證券變更為中投證券之外,發行人主營業務沒有發生什麼變化,發行人實現的凈利潤水平也沒有大幅增加,而更加遺憾的是,發行人第二次被否決的理由竟然也沒有本質的不同,都是因為持續盈利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這一次又是哪些因素影響了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呢,當然上一次的錯誤肯定是不能再犯了,從財務數據我們也可以看到這一次凈利潤和營業收入的變動趨勢還是基本保持一致的。

只是,這一次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因素變成了金額較大且公允性存在重大疑問的關聯交易,以及期間費用下降且期間費用率遠低於同行業可比公司,甚至連社保和公積金的補繳問題也成為一個障礙。

從發行人的行業和報告期的凈利潤水平來講,發行人至少看不出有本質性的IPO障礙,行業不是限制類行業,也有發展前景,凈利潤報告期也是一直保持增長且最後一期達到4000萬元以上,但是這樣看起來非常漂亮的數據可能有很多地方是經不起推敲的。

這里借這個案例跟大家分享幾個觀點:

① 不要輕信二次上會必然會過的規律,其實很多選擇二次上會的企業都是被誤傷的企業,還有很多企業被否之後就沒有再上市。

② 第二次申報企業可能有經驗了,但是不要輕易挑戰監管機構的監管思路和核查手段,一些小的聰明和處理技巧一般都不會得到認可。

發行人報告期存在數量較多、金額及佔比較高、延續時間較長的眾多關聯方采購、關聯方銷售及同時是關聯方釆購和銷售的情形。

請發行人代表:

(1) 結合對新新科技2014年毛利率為47.81%、遠高於其他客戶毛利率的情形,說明對各個關聯方銷售和采購定價的公允性,並逐項與第三方采購及銷售價格進行比較分析、對關聯方銷售毛利率與第三方毛利率逐項進行分析對比;

(2)說明與艾賦醍、新新科技、深圳勤本電子、新加坡元盛之間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發行人通過以上關聯方而非直接將產品銷售至最終客戶的原因及合理性;

(3)說明與中山立順、艾賦醍、珠海億浩模具、華爍科技、金灣區全升、金灣區同升、珠海比昂、珠海眾匯通、珠海市柏康之間關聯采購的公允性和必要性;

(4)說明艾賦醍解除與發行人關聯關系的過程,認定關聯關系得以解除的依據及合理性,以及解除關聯關系前後與發行人的交易情況,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情形;

(5)說明並披露關聯方租賃的公允性和必要性;

(6)說明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借款的公允性和必要性。

關聯交易從來都不是IPO的實質性障礙,但是需要解決好並解釋好必要性和公允性的問題。

關於關聯交易的這兩個特性,就直接對應著首發辦法中對於關聯交易的兩個發行條件:

一個是發行人是否存在對關聯方和關聯交易存在依賴的情形,也就是關聯交易影響了發行人的獨立性。

另外一個就是發行人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調節業績的情形,也就是關聯交易是否影響了發行人業績的真實性。

關於公允性,我們一般都是通過關聯交易和獨立第三方交易的情形進行對比說明,如果差異不大就認定為關聯交易定價公允,在實踐中這個角度倒是方便實現。

關於必要性,主要就是從商業邏輯和商業合作的規則上去解釋,實踐中必要性倒是比較難以解釋,也就是小兵常說的「必要性悖論」。如果發行人與關聯方的交易非常有必要性,那麼就可以理解為對關聯方有依賴,反之也就失去了必要性。

也就是因為上面的原因,IPO審核實踐中很多發行人都是在申報之前徹底解決了關聯交易的問題。就算是有些發行人在報告期內保留了關聯交易,那麼也確實是做好了解釋的准備,也能夠解釋清楚,並且這些關聯交易具有以下的特點:

關聯交易的金額較小、交易金額和比例逐年下降、交易對象比較單一或者具體(就只有幾筆關聯交易)、交易類型比較少(只有關聯采購或者銷售)。

具體到本案例的發行人,那麼關聯交易卻是違反上了上面的基本特點,呈現出比較反常的特點:

① 關聯交易的種類比較多,不僅有關聯采購也有關聯銷售,還有關聯租賃、掛鏈擔保等。

② 關聯交易的對象和交易數量比較多,發行人與接近十幾個關聯方進行關聯交易,盡管有的關聯交易金額比較小,那麼為什麼不能徹底清理呢?

③ 關聯交易的金額比較大且沒有明顯下降趨勢,關聯銷售和關聯采購金額都在2000萬元以上,這個金額還是比較高的。

④ 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沒法明確解釋,比如有的關聯交易毛利率就遠高於其他一般交易。

本案例關聯交易除了上述特點之外,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① 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問題,比如為什麼很多交易都是先賣給關聯方再賣給最終用戶,而不是發行人直接賣給最終用戶呢?並且,發行人某些關聯交易就是通過直接賣給最終客戶的方式清理掉的。

此外,如果照發行人解釋的,因為關聯方在市場開拓和客戶開放方面有發行人沒有的優勢,那麼是不是發行人就對關聯方存在依賴呢?

② 發行人原來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關聯方,且關聯交易金額也比較大,但是發行人通過高管離職的方式認定取消了關聯交易。這樣解決關聯交易的方式在原來的一個國有IPO案例中存在過,國企案例況且沒有得到監管機構認可,更何況發行人呢?

富元電子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張宣東曾控制的企業,股權結構為張宣東持60%、艾賦醍持25%、楊梅持15%,主營業務屬於PCB貼裝以及組裝等代加工業務。

2017年7月, 張宣東將所持富元電子60%股權轉讓予第三方,並辭去富元電子職務。

請保薦代表人說明張 宣東將所持富元電子60%股權於近期轉讓予第三方真實性的核查過程,並說明該股權轉讓對張宣東本人和發行人的影響。

富元電子跟發行人的關系主要體現在:發行人原來持有20%為參股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張宣東持有60%、發行人曾經的關聯方愛賦醍持有25%股權。

富元電子跟發行人徹底沒有關系的過程是:2016年發行人轉讓了20%的股權、2017年7月,張宣東轉讓了全部60%股權、艾賦醍是通過高管辭職不再成為公司關聯方。

並且注意的是,發行人和張宣東的股權轉讓可能都是在IPO審核過程中轉讓的,尤其是最後一期轉讓是2017年7月。

監管機構可能是懷疑富元電子可能存在與發行人同業競爭甚至利益輸送的情形,因此對這個企業格外關注,從這個公司設立當初的股權結構確實也感覺有這樣的意思。既然有這樣的質疑,就應該一次性解決清楚才是。

最後說一句題外話,這個案例的很多方案設計都體現出「高人指點的智慧」以及「中介步步妥協的無奈」。

4、嘉必優生物

曾經的關聯方是重要供應商和經銷商,關聯方的清理不可大意!

報告期內,嘉吉曾是發行人的關聯方且是發行人的經銷商、供應商。 報告期內,發行人向嘉吉的銷售額分別為2,178.00萬元、3,014.71萬元和3,122.23萬元,占發行人當期經銷收入的比例分別為62.92%、66.10%和59.36%。 報告期內,發行人向嘉吉銷售的主要產品包含ARA油劑、粉劑和少量DHA粉劑。

請發行人代表:

(1)結合發行人對嘉吉的銷售價格與向無關聯第三方銷售同類產品價格相對較高,其中 2016年AOG產品高出第三方23%-72%,APG10產品高出第三方54%-125%的情況,說明原因及合理性;

(2)以2016年度向嘉吉公司銷售AOG、APG10產品為例,說明存在較大價格區間的原因;

(3)說明不同客戶間銷售價格差異較大的原因。

盡管問詢問題里關注到發行人向關聯方銷售占經銷比例的比重比較大,不過如果與全部銷售金額對比的話,那麼發行人向關聯方銷售的比例並不是很大。

1、發行人向關聯方銷售的價格比向第三方銷售的價格要高出很多,並且價格高出是一個非常大的區間,這個簡單來看確實是不符合邏輯的。

為什麼我們在IPO審核過程中一直關注關聯交易的問題?

一個原因是關注發行人是否對關聯方以及關聯交易構成重大依賴導致發行人的獨立性存在障礙;

一個原因就是發行人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來進行利益輸送或者業績調節。

發行人通過關聯方業績調節最簡單直接的方式一個是向關聯方銷售的價格高,一種是向關聯方采購的價格低。

本案例的情形如果是屬實的,那麼確實是典型的關聯交易問題。

其實,關聯交易的問題IPO審核過程中主要關注必要性和公允性問題,現在的案例基本上不會在關聯交易定價方面會有瑕疵了,重點去解釋必要性問題。

當然,在某些案例中也會存在關聯交易價格確實是不公允的情形,那麼一般會將不公允的這部分差額剔除再來判斷發行人的業績情況和發行條件,顯然發行人報告期的業績可能又經不起這樣的折騰。

2、 發行人的關聯方原本是發行人的重要股東,關聯方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斬斷了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

盡管小兵一直在強調關聯交易在IPO審核過程中並非是紅線,不過更多人還是會選擇在申報前將關聯交易徹底清理。

如果這樣的清理是有一個過程的也是符合商業邏輯的,並且對於關聯交易清理前後發行人的客戶和經營情況有一個明確的交代,那是沒有問題的。

關鍵是,在實踐中要關注為了解決關聯交易而解決關聯交易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很可能被質疑是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問題。

具體為:

① 關聯交易直接停止不再經營,但是發行人可能通過其他方式繼續與關聯方進行業務合作。

② 交易繼續進行,凡是關聯方通過各種方式不再成為發行人的關聯方,那麼這樣的處理更加要注意合理性。

五、華龍迅達

業績持續下滑,關聯交易的變動趨勢不可大意!

那麼到底是哪些企業被否決的可能性會很大呢?小兵個人認為:

1、發行人報告期內扣非後凈利潤如果一直低於3000萬元,除非企業非常的干凈、沒有任何扣分因素,不然建議審慎申報。

2、發行人報告期內業績存在較大的波動,業績下滑之後在行業和可比公司復甦跡象不明顯的情況下,發行人業績的逆增長需要重點關注。

3、業績規模小的企業自然要比業績規模大的企業引起更大的關注和擔憂,如果業績規模本身就剛剛達到上市標准,而這樣的業績規模又經不起推敲和核查,那麼就需要審慎推薦。

4、具體到這個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行人報告期業績基本在1500萬左右,最高規模是為2000多萬,更重要的是發行人2016年的業績仍舊保持這樣的規模甚至還有持續下降的風險。

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發行人的業績還有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於關聯交易的銷售。

發行人2015年1-6月營業收入5,267.39萬元,2016年同期營業收入4,656.04萬元,收入下滑11.6%。

2015年對關聯方中臣數控銷售收入為1,643.46萬元,2016年1-6月對中臣數控銷售收入為1,353.12萬元。

報告期發行人對中臣數控關聯銷售產生的毛利金額分別為283.46萬元、1,054.02萬元、1,145.09萬元、863.08萬元,占當年毛利總額的比例分別為4.76%、17.93%、18.22%、33.92%。

對於關聯交易的審核政策問題,小兵這里再多說幾句:

1、關聯交易從來都不是IPO審核的實質性障礙。

2、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必須要充分解釋清楚,尤其是必要性更加重要。

3、關聯交易的佔比問題,小兵還是認為30%是一條需要重點關注的風險線的分割點。

4、最近的審核案例中已經有多家企業的關聯交易佔比超過30%的案例,這樣的案例可能會存在一些特殊之處:

① 關聯交易已經存在很長時間且一直穩定;

② 行業特性或者下遊客戶的特性導致關聯交易不可避免;

③ 發行人業績如果扣除關聯交易的因素也可以滿足基本的審核條件。

因此,小兵還要強調一遍一直說的一個觀點,就是在對一個企業是否符合IPO審核標準的時候,任何一個因素和條件都不能單獨去考量,不能孤立的分析某個因素是不是導致IPO否決。

目前IPO標准中定量的標准非常少,且中介機構也不會將不符合基本審核標準的IPO企業推薦去審核,IPO審核是否通過更多是綜合因素的考慮,並且是在正常合理的商業邏輯和市場競爭環境下來考量這樣的因素。

這也就是為什麼有些情形在這個發行人這里不可以,為什麼在別的發行人那裡其實更加嚴重卻又是可以的。

具體到本案例,發行人業績規模較小、業績持續下降、而且關聯交易規模又比較大,這就會導致對於發行人未來持續盈利能力的擔憂。

這也是發審會問詢問題通過兩個層次來關注這個情形的一個核心所在。

六、上海雅士

同時存在關聯銷售和采購佔比接近30%,關聯交易必要性不可大意!

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

(1)報告期發行人與雲南祥豐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天馬物流有限公司、連雲港港口集團有限公司等 關聯方之間持續發生采購和銷售關聯交易的真實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持續性,關聯交易的定價機制,交易價格是否公允;

(2)發行人各業務項下經常性關聯交易的金額,占該類業務收入、成本和毛利的比例,發行人營業收入、凈利潤對關聯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賴,

發行人關聯交易毛利率與非關聯同類交易毛利率是否存在重大差異,是否存在利益輸送和特殊利益安排;

(3)規范和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

(4)相關風險揭示是否充分。

關於發行人的關聯交易問題,也是IPO案例中比較典型的一個案例了。

發行人同時存在采購和銷售的關聯交易,報告期最近一年也就是2016年關聯采購占營業成本的比例合計7%以上,關聯銷售占營業收入的比例合計為28%以上,並且關聯銷售占關聯方銷售收入的比重有的佔比高達80%以上。

結合以上因素,發行人關聯交易佔比在報告期內持續增加、關聯交易兩個類型相加佔比已經超過了30%的紅線、關聯交易在關聯方佔比超過80%,發行人關聯交易屬於比較典型且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5、小兵以前很多時候講到,現在關聯交易的公允性解釋一般都不會成問題,倒是必要性在解釋的時候往往會陷入悖論。

如果關聯交易對於發行人來說是必須的,那麼就說發行人對關聯交易存在依賴;

如果關聯交易發行人可有可無,那麼必要性就無從談起為什麼不及時取消關聯交易。

具體到本案例的發行人來說,關聯交易的必要性也是監管機構關注的重點,發行人也是單獨重點解釋了關聯交易的必要性。

6、發行人的關聯交易確實還是有著一定的歷史背景和商業合作的合理性,那就是發行人與客戶長期合作建立了很好的合作關系,為了加強合作,發行人就與客戶合資設立了公司來進行業務合作,因而認定發行人與這些客戶存在關聯關系。

此外,由於港口具有壟斷性質,發行人發生關聯交易也符合行業的特點。這樣的解釋基本上還是得到了監管機構的認可。

還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發行人與客戶建立合資公司也確實有了很長的歷史,有的是在2005年已經設立,關聯交易也算是經過歷史考驗了。

七、威星智能 

關聯交易超過30%的典型案例,是否具備參考性不可大意!

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發行人與中國燃氣的關聯交易佔比較高且增長較快的原因,關聯交易的 合理性和定價公允性;

結合報告期關聯交易的增長情況,分析說明發行人與中國燃氣的關聯交易的未來趨勢;

中國燃氣參股發行人,是否會導致發行人在產品銷售上進一步依賴中國燃氣,進而導致關聯交易佔比將來進一步攀升,從而對發行人的業務獨立性構成不利影響,相關風險揭示是否充分。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這個案例可以被看作是關聯交易問題的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不僅情形比較特殊,中介機構對於這個問題的解釋和核查也非常值得借鑒。

具體的本案例,其實發行人的情形還是有一些熟悉的地方也有一些創新性的存在,具體表現在:

① 發行人屬於典型的客戶入股成為股東的情形;

② 客戶入股之後成為關聯方、形成關聯交易,這也是客戶入股一直重點關注的問題;

③ 發行人向關聯方銷售產品的金額及佔比持續增加,最近一期甚至已經超過了30%的關聯交易隱形紅線。

④ 發行人不僅向關聯方銷售,還向關聯方采購。

⑤ 發行人報告期實現的扣非後凈利潤3000萬元左右,考慮到稅收優惠1000萬元的影響,以及關聯交易的影響,其實發行人真正的盈利能力值得關注。

② 在銷售循環中為何要關注關聯交易,與此有關的舞弊方式有哪些,如何發現和防止

一、銷售循環中關注關聯交易的原因:

1、首先,關聯方交易可能會增加公司的經營風險,使公司陷入財務困境,從而可能導致壞賬風險。例如,大股東提供的擔保、資金或大股東以其他方式佔用的資金都會給公司帶來潛在的財務風險。與大股東及相關人員的非等價交易會降低公司的利潤。

2、其次,會影響公司的獨立管理能力,降低公司抵禦外部風險的能力。過多的關聯交易會降低公司的競爭力和獨立性,使公司過度依賴關聯方,尤其是大股東。例如,一些公司主要向關聯方購買原材料和銷售產品,其經營自主權受到很多限制。

由於公司的獨立性差,對關聯方的依賴性強,公司的市場競爭力下降。如果關聯方難以保護自己,公司可能會進入低谷。

3、最後,大量相關交易的發生會對公司形象產生負面影響,減少潛在客戶數量。使潛在客戶不願與公司做生意。公司的商譽將受到極大的傷害,不利於公司的長期健康發展。

二、公司的關聯方交易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公司會合理地充分利用關聯方交易,為企業帶來利益。因此,合法的關聯交易手段已成為經濟、方便、有效的重要因素。貿易的積極方面:

1、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營運資金周轉率。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了解可以避免信息不對稱,交易可以高效有序地進行,可以提高資金的運行效率,糾紛也容易協調解決。

2、集團內部關聯方的適當安排可以優化和加強企業間的合作,有利於公司的規模經濟,有利於向集團化、跨國公司的方向發展。

3、轉讓價格的安排可以減輕企業的稅負,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有利於企業的發展。

然而,關聯方交易對公司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從長遠來看,關聯方交易的後果也會對公司產生負面影響,這也包含了很多法律風險。

(2)為什麼要剔除關聯方交易擴展閱讀:

為規避風險,公司在進行關聯方交易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關聯交易的真實性。真實關聯方交易是指具有真實動機、符合商業行為的交易行為。虛假關聯交易不僅偏離了公司利益,而且往往還隱藏著違法、違法等因素。例如,一些公司為了轉移收入和分擔費用而捏造不存在的交易,或者通過互相借錢來調解利息費用。

一旦被查出,企業將面臨處罰,企業的信用也會受到影響。因此,企業應該注意關聯交易的真實性。

2、注意關聯交易的披露。關聯方交易的存在已不再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及時、深入、完整、准確地披露關聯方交易信息已成為公眾投資者關注的焦點和監管部門工作的重點。只有堅持披露比存在更重要的原則,公司才能更加穩定地運營。

3、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性。大部分必要的關聯方交易都是公司生存和發展所不可缺少的,如:綜合服務協議、主營業務所依賴的購買或租賃協議;這種關聯方交易也是公司持續的關聯方交易,此時也要考慮關聯方交易的公平性。

4、在關聯交易中要注意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在實踐中,關聯方交易多發生在新老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雖然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在權利質量上沒有區別,但僅在數量上,控股股東的權利優於普通股東。關聯方交易經常損害少數股東的利益。

如果這個問題處理不好,就會引起小股東的不滿,可能會使企業陷入訴訟的泥潭,影響公司的聲譽,不利於公司的發展。總之,關聯方交易對公司來說是一把雙刃劍,所以公司在進行關聯方交易時必須謹慎,以免陷入困境。

③ 為什麼要對關聯交易進行管理

這是因為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關聯交易法律規定:
一、基本態度禁止不正當關聯交易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對企業經營狀況有著重要影響,因而應全 面規范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個亮點,是首次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規制。新公司法第21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這一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 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新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如此規定,是在充分衡量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與危害性後,特別是在我國當前不公正關聯交易日漸增多的社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
二、關聯關聯關系的界定
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等對關聯交易都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系進行界定。比如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關聯交易作為經濟主體之間的一種交易行為,其基礎的法律界定並不適合由會計法來進行。雖然 證券法也有較多規定,但因其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其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對決定關聯交易的關聯關系以及規制關聯交易的基本原則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規定。
三、具體制度的支撐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則得以有效的遵守,具體技術性條文的支撐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規定具備可操作性的基本條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此種具體的可操作的條文為防止不正當的關聯交易提供有效的規制工具。
四、法律責任的規定
明確具體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是一項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為責任制度既能行為這起到威懾作用,以減少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發生。同時對違反者予以處罰也有了明確的依據,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濟。新公司法第21條第2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明確了與公司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違反法律義務應承擔的後果,是對該條第一款關於禁止不公正關聯交易規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針對關聯交易和關聯關系的規定外,新公司法有關股東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累計投票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公司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擔保的規定等,也都有助於調整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

④ 關聯交易的利弊及防範

公司關聯交易的利弊及防範
關聯交易簡單的說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所謂關聯方就有關聯關系的各方。我國新公司法第217條對關聯關系進行了界定:(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目前公司的關聯交易不可避免,而且在通常情況下,公司會合理充分地利用關聯交易來為企業帶來益處。因此,合法的關聯交易便成為了經濟、便捷和有效等因素高度統一的重要手段。交易的積極意義:
1、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動資金的周轉率。關聯方相互了解、可避免信息不對稱,交易能高效有序地進行,可以提高資金的營運效率,發生糾紛後也易協調解決。
2、通過集團內部關聯方適當的安排,可以優化加強企業間的合作,有助於公司的規模經濟效益,也有助於向集團化和跨國公司方向發展。
3、通過轉讓價格等安排,可以減少企業的稅務負擔,減少企業的經營成本,有助於公司的發展。
但關聯交易對公司來說是把雙忍劍,從長期來看,關聯交易產生的後果也會對對公司產生不利的影響,也蘊含很多法律風險。
首先,關聯交易可能會增加公司的經營風險,使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有可能產生壞賬的風險:如大股東提供擔保、資金或大股東以其他方式佔用公司的資金均會給公司帶來潛在的財務風險;如果和大股東及關聯人員進行不等價交易會降低公司的利潤。
其次,影響公司獨立經營能力,抗外部風險能力下降 。過多的關聯交易會降低公司的競爭能力和獨立性,使公司過分依賴關聯方,尤其是大股東。例如,有的公司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的主要對象都是關聯方,其經營自主權受到很多限制。由於公司的獨立性差,對關聯方依賴較強,導致市場競爭力下降,若關聯方自身難保,則公司就可能進入低谷了。
最後,大量關聯交易的發生會對公司的形象產生負面的影響,使潛在的客戶減少。使潛在的客戶不願意與公司進行交易。公司的商譽將受到很大傷害,也不利於公司長遠健康發展。
因此,公司為避免風險,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關聯交易的真實性。真實的關聯交易是指有真實交易動機,且符合營業常規。虛假的關聯交易不僅背離公司利益,也常常隱藏著違規、違法等因素。比如有些公司虛構並不存在的交易來轉移收入和分攤費用,或者通過互拆借資金的方式調解利息費用。一旦發現,企業就會面臨處罰,公司的信用也會受到影響。因而,公司應關注關聯交易的真實性。
2、注重關聯交易的披露。關聯交易的存在已不是關注的重點,對關聯交易的及時、深入、完全、准確的披露已成為公眾投資者關注的焦點和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公司只有堅持披露重於存在的原則,才能使公司更穩健的運行。。
3、關聯交易的必要性與公平性。必要的關聯交易多為公司存在及發展不可或缺的,比如:綜合服務協議、主營業務所賴以依託的購買或租賃協議等等;這類關聯交易也是公司持續性的關聯交易,此時也要兼顧關聯交易的公平性。
4、在關聯交易中的注重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實踐中,關聯交易多發生在新、舊控股股東與其關聯方之間。雖然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在權利質量上並無不同,只是數量上的差別,但比普通股東的權利更為優越。關聯交易往往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如果此問題處理不好,會引起中小股東的不滿,可能使企業陷入訴訟的泥潭,會影響到公司的信譽,不利於公司的發展。
總之,關聯交易對公司來說是把雙刃劍,所以公司從事關聯交易一定要慎重,以免使公司陷入泥潭。

⑤ 關聯方交易剔除法需要用到哪些會計科目

關聯交易剔除法就是將來自關聯企業的營業收入和利潤在確認後予以剔除,,分析某一特定企業在多大程度上依賴於關聯企業,以判斷這一企業的盈利基礎是否扎實,利潤來源是否穩定。

由於歷史和體制上的原因,我國上市公司與其母公司、控股股東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關聯交易已經成為上市公司進行報表粉飾或利潤轉移的常用手段。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調控利潤的手段主要有:
1、資產置換。
2、股權轉讓。
3、轉移價格。
4、託管經營。
5、股權投資。
6、費用轉移。
如果企業的營業收入和利潤主要來源於關聯企業,注冊會計師就應當特別關注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分析企業是否以不等價交換的方式與關聯企業發生交易,從而進行了會計報表粉飾。
關聯交易剔除分析法的延伸應用是:將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的利潤總額結合母公司編制的合並會計報表進行對比分析。
如果母公司合並會計報表的利潤總額(應剔除上市公司利潤總額),大大低於上市公司的利潤總額,則可能意味著母公司通過關聯交易將利潤「包裝注入」上市公司。

⑥ 關聯方交易是什麼意思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交易是一種獨特的交易形式,具有兩面性的特徵。此外,關聯方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
關聯方交易根據交易對公司及股東權益影響的大小可分為輕微關聯交易、普通關聯交易、重要管理交易;根據交易對象的不同可分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企業與關鍵人員之間的交易等;根據交易的計價原則可分為市場價交易、協議價交易、優惠價交易;根據交易是否合法可分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
其具體表現在: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與遵循市場競爭原則的獨立交易相比較,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節約,故關聯方交易可作為公司集團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從法律角度看,關聯方交易的雙方盡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但在事實上卻不平等,關聯人在利己動機的誘導下,往往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使關聯方交易違背了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進而損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⑦ 什麼是關聯方交易

問題一:什麼是關聯交易? 要想弄清楚什麼是關聯交易,首先得弄清楚什麼是關聯方與關聯方關系這兩個概念。
關聯方一般是指有關聯的各方,關聯方關系是指有關聯的各方之間存在的內在聯系。兩方或多方形成關聯方關系通常具有的特徵包括:1、關聯方涉及兩方或多方。關聯方關系必須存在於兩方或多方之間,任何單獨的個體不能構成關聯方關系;2、關聯方以各方之間的影響為前提,這種影響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響或被施加重大影響;3、關聯方的存在可能會影響到交易的公允性。企業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必然涉及到重多供應商、代理商等,在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情況下,企業間發生交易時,往往會從各自的利益出發,一般不會接受不利於自身的交易條款,這種交易視為公平交易,但是在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下,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
至於說控制是指有權決定於一個企業的財務與經營政策,並能夠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一般以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形式出現。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各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夠單獨作出決定,一般以合營形式出現。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或使其他企業依賴於本企業的技術資料等。當一方擁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或者一方雖然只擁有另一方20%以下表決權資本,但實際上具有參與財務和經營決策的能力,一般認為對另一方具有重大影響,重大影響一般以聯營企業形式出現。
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之間資源和義務的轉移價格是了解關聯方交易的關鍵。關聯方交易的主要類型包括: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提供資金;擔保或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等。

問題二:什麼是關聯交易,關聯人的范圍有哪些 (一)關聯交易的定義
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根據財政部1997年5月22日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視其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將其視為關聯方。
這里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所謂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
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等。凡以上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均被視為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為存在,但它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卻不相吻合。 按市場經濟原則,一切企業之間的交易都應該在市場競爭的原則下進行,而在關聯交易中由於交易雙方存在各種各樣的關聯關系,有利益上的牽扯,交易並不是在完全公 開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的。關聯交易客觀上可能給企業帶來或好或壞的影響。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 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對企業經營狀況有著重要影響,因而,全面規范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代理; (五)租賃; (六)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七)擔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許可協議; (十一)贈與; (十二)債務重組; (十三)非貨幣 *** 易; (十四)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十五)交易所認為應當屬於關聯交易的其他事項。
(二)關聯人的范圍
我國在《准則》中也有類似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將其視為關聯方。
所以,關聯人可以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關聯人,主要指因佔有一定比例的出資額或持有一定比例的表決權股份,或是因契約關系、一致行動等對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權或重大影響力的股東;
第二類關聯人,主要指上市公司及附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聯系人。
以上便是什麼是關聯交易,關聯人的范圍有哪些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有更多關於這的問題,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系我們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進行專業的法律分析。

問題三:什麼是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
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 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
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問題四:關聯方交易是什麼意思 1. 先知道什麼叫關聯方
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准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這一判斷標准給出了各方在橫向和縱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的主要形式。從縱向看,關聯方主要存在於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從橫向看,當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該兩方或多方之間視為關聯方。
2. 關聯方交易是什麼.他們之間的交易性質是什麼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交易是一種獨特的交易形式,具有兩面性的特徵,具體表現在: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與遵循市場競爭原則的獨立交易相比較,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節約,故關聯方交易可作為公司集團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從法律角度看,關聯方交易的雙方盡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實上卻不平等,關聯人在利己動機的誘導下,往往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使關聯方交易違背了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進而損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關聯方交易廣泛地存在於上市公司的日常業務經營活動中,而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因經濟體制改革而設立,因國企改革而得到發展。它的設計和組建並不是按照歐美國家那樣完全以市場化的方式進行,而是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資是企業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這就導致原有企業單純為了上市融資而實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不徹底,僅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的產生。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相當普遍。並且,國有股和法人股均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過大,使得國有資產大量沉澱。同時,國有股股權行使的固化,使得國有產權配置難以變動,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原則。而股權行使的主要途徑不外乎兩種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內部,參與運作;二是在股票市場中出售股票,」用腳投票」,從外部影響公司的決策和運轉。對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來說,國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他們獲取與社會公眾股股東相同的收益機會。因此,這些控股股東行使股權的途徑主要集中到對上市公司事務的介入和干預上來,並通過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獲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很不完善,股東大會實際操縱在大股東手中,中小股東的利益難以在公司的決策和實際運作中體現。董事會由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較為嚴重,監事會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獨立董事數量很少,難以對董事會進行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權為自身謀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業經營行為更多地呈現非市場化。
第三,在這種不徹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並不是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實體。由於在改組上市過程中大量採用了「剝離」和「分立」的形式,導致一些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存在著較大的經濟依賴性,他們之間進行的關聯方交易是難以避免的。以濟南輕騎為例,它是由輕騎集團的三個產品生產車間改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後直到2000年的7年裡,上市公司都沒有嘗試建立獨立的材料供應與產品銷售網路,而一直依賴集團公司,並且沒有獨立的研發能力,實質上仍然是一個摩托車和發動機生產車間。加之在「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和不合理的公司......>>

問題五:關聯交易的區別 1、公允的關聯交易與非公允的關聯交易公允的關聯交易,是指一個具體關聯交易的實質內容主要是交易結果,對交易的相關權益人特別是交易所涉及的非關聯方,都是公平合理的。非公允的關聯交易,是指一個具體關聯交易的實質內容主要是交易結果實質上是不公平的,有損於交易的相關權益人特別是交易所涉及的非關聯方的權益。這是最常見的分類,因為非公允性是關聯交易最容易出現的問題,也是法律規制關聯交易的原因與重點。一方面要保證公允關聯交易積極作用的發揮,另一方面要讓非公允關聯交易者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並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救濟。2、實際的關聯交易與虛構的關聯交易實際的關聯交易,是指在經濟生活或者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確實發生了關聯交易。虛構的關聯交易,是指在在經濟生活或者企業的經營活動中並未實際發生而只是虛構文件並在企業財務報表中有記載的關聯交易。如此區分的主要意義,在於對會計報表進行調校。實際當中,有的公司為了粉飾業績,虛構出一些實際並未發生的關聯交易,也就是缺乏經濟實質的交易。3、重大的關聯交易與非重大的關聯交易這種區分一般是以交易金額為判斷標準的,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在進行關聯交易的披露、批准時參照不同的要求。如零星的關聯交易可以不經股東大會批准程序,且有的零星關聯交易不需要披露;再如,上市公司對普通關聯交易和重大關聯交易的披露要求也不相同。

問題六:什麼是關聯方?舉例說明 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主要存在於:
(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
(二)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規定經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
(三)聯營企業。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四)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某人或受其影響的家庭成員。
(五)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國家控制的企業間不應當埂僅因為彼此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但企業間存有上述(一)至(三)的關系,或根據上述(五)受同一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時,彼此應視為關聯方。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時,不論他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企業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的主營業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問題七:什麼是涉及關聯交易的重大資產重組 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看,資產重組的實質在於對企業邊界進行調整。從理論上說, 企業存在著一個最優規模問題。當企業規模太大,導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這種情況下企業就應當剝離出部分虧損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業務;當企業規模太小、業務較單一,導致風險較大,此時就應當通過收購、兼並適時進入新的業務領域,開展多種經營,以降低整體風險。 從會計學的角度看,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與其他主體在資產、負債或所有者權益諸項目之間的調整,從而達到資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為。 資產重組根據重組對象的不同大致可分為對企業資產的重組、對企業負債的重組和企業股權的重組。資產和債務的重組又往往與企業股權的重組相關聯。企業股權的重組往往孕育著新股東下一步對企業資產和負債的重組。 對企業資產的重組包括收購資產、資產置換、出售資產、租賃或託管資產、受贈資產,對企業負債的重組主要指債務重組,根據債務重組的對手方不同,又可分為與銀行之間和與債權人之間進行的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根據是否涉及股權的存量和增量,又大致可分為戰略性資產重組和戰術性資產重組。上述對企業資產和負債的重組屬於在企業層面發生、根據授權情況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即可實現的重組,我們稱之?quot;戰術性資產重組,而對企業股權的重組由於涉及股份持有人變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如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審核或核准,涉及國有股權的還需經國家財政部門的批准,此類對企業未來發展方向的影響通常是巨大的,我們稱之為戰略性資產重組。戰略性資產重組根據股權的變動情況又可分為股權存量變更、股權增加、股權減少(回購)三類。 股權存量變更在實務中又存在股權無償劃撥、股權有償協議轉讓、股權抵押拍賣、國有股配售、二級市場舉牌、間接股權收購等多種形式,股權增加又可區分為非貨幣性資產配股、吸收合並和定向增發法人股三種方式,而股權回購根據回購支付方式不同,則可分為以現金回購和以資產回購兩種形式。

問題八:什麼叫關聯交易價格 是指關聯方之間商定的價格,關聯價格通常和市場價格是不一致的。

問題九:什麼是關聯方,關聯交易:《公司法》的謬誤 究其原因,實在有太多公司利用關聯交易轉移資產、虛構利潤……一時間,關聯交易似乎成了坑蒙拐騙的勾當。實際上,關聯交易是完全不可避免的,從經濟效率來看,禁止關聯交易也就禁止了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只不過,在資本市場,那些利用關聯交易謀取經濟效率的公司與那些坑蒙拐騙的公司混在一個泥潭裡,信息弱勢者完全無法辯認孰優孰劣,以至於大多數人逐漸都會對關聯交易產生陰影,最終就可能是壞人把好人趕跑。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國家的法律會嚴格要求關聯交易披露的根本原因。 我們國家的《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會計准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都對關聯交易進行了規范。 無論約束內容是什麼,究竟什麼是關聯方、關聯關系、關聯交易的問題都是最根本的。然而,每部法律或法規都從自己的角度對關聯方、關聯交易,而其間還存在不小的差異。 從邏輯上看,如果界定了兩者是關聯方,亦即兩者之間的關系屬關聯關系,那麼此二者之間的交易自然屬關聯交易。因此我們倒不用分別去深究關聯方、關聯交易以及關聯關系的定義,最重要的在於什麼是「關聯」。 法規的主要差異 個人認為,最大的差異在於母子公司究竟算不算關聯方。《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與《上市規則》規定是一樣的,即母子公司不算關聯方。而會計准則與所得稅法的定義則將母子公司視為關聯方。 顯然,這是由於法規本身的定位不同造成的,《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與《上市規則》主要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而會計准則則是為了會計信息的相關、可靠,《企業所得稅法》自然是為了防止企業通過關聯交易偷逃稅款。 企業在具體執行中,顯然只能按照不同的活兒的性質,遵守不同的法規。在上市與信息披露這個環節,自然要遵守《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與《上市規則》,而財務報告則須遵守《企業會計准則》,納稅及其調整就須依照《企業所得稅法》。 企業對於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即治理與內部控制方面則應注意這種差異的影響。《上市規則》規定了關聯交易事項的審議規則,30萬以上的與關聯自然人之間的關聯交易、300萬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0.5%以上的與關聯法人之間的關聯交易都要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即只要符合以上金額要求的至少要到董事會審議,是否要到股東大會則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規定相關的許可權了,法規沒有限制。

問題十:什麼叫實際控制人,什麼叫關聯交易 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的規定,所謂的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和所佔股份雖然不足50%但是他享有的表決權可以對股東會和股東大會產生重要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股東,但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關聯交易,是指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在業務、資金往來,以及資產、權益轉讓、置換等交易行為。

⑧ 關聯交易具體指什麼問什麼它有弊端

所謂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業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具體來說。關聯方之間經常發生的交易有:購銷商品或其他資產(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融資、擔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等。

由於關聯關系的存在,因而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的定價較為靈活,往往高於或低於公允市價。關聯交易行為的不確定性和交易價格的非市場性、多樣性,使其定價政策既是交易的核心內容,也是一些上市公司藉以進行資金轉移或利潤包裝的主要手段。為此,需要對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政策作詳細披露。

⑨ 關聯方交易為何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1、概念:
關聯方交易是一種獨特的交易形式,具有兩面性的特徵,具體表現在: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與遵循市場競爭原則的獨立交易相比較,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節約,故關聯方交易可作為公司集團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從法律角度看,關聯方交易的雙方盡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實上卻不平等,關聯人在利己動機的誘導下,往往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使關聯方交易違背了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進而損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2、國內現狀:
在我國,關聯方交易廣泛地存在於上市公司的日常業務經營活動中,而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因經濟體制改革而設立,因國企改革而得到發展。它的設計和組建並不是按照歐美國家那樣完全以市場化的方式進行,而是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資是企業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這就導致原有企業單純為了上市融資而實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不徹底,僅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的產生。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相當普遍。並且,國有股和法人股均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過大,使得國有資產大量沉澱。同時,國有股股權行使的固化,使得國有產權配置難以變動,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原則。而股權行使的主要途徑不外乎兩種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內部,參與運作;二是在股票市場中出售股票,」用腳投票」,從外部影響公司的決策和運轉。對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來說,國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他們獲取與社會公眾股股東相同的收益機會。因此,這些控股股東行使股權的途徑主要集中到對上市公司事務的介入和干預上來,並通過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獲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很不完善,股東大會實際操縱在大股東手中,中小股東的利益難以在公司的決策和實際運作中體現。董事會由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較為嚴重,監事會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獨立董事數量很少,難以對董事會進行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權為自身謀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業經營行為更多地呈現非市場化。
第三,在這種不徹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並不是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實體。由於在改組上市過程中大量採用了「剝離」和「分立」的形式,導致一些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存在著較大的經濟依賴性,他們之間進行的關聯方交易是難以避免的。以濟南輕騎為例,它是由輕騎集團的三個產品生產車間改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後直到2000年的7年裡,上市公司都沒有嘗試建立獨立的材料供應與產品銷售網路,而一直依賴集團公司,並且沒有獨立的研發能力,實質上仍然是一個摩托車和發動機生產車間。加之在「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完全控制在控股股東手中,也喪失了公司的獨立人格。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由於我國股票市場中股權融資制度、融資機制、融資程序的錯位而導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的不徹底,是引發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產生的根源。
3、其他解釋:
關聯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關聯方企業】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非關聯方企業】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四)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五)受同一方重大影響的企業之間不構成關聯方。
4、交易類型:
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擔保。
(五)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六)租賃。
(七)代理。
(八)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九)許可協議。
(十)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十一)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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