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網路交易監管管理內容發布,具體有哪些內容
很多消費者們平時在網上進行一些購物的過程中也會發現有很多現象都是需要去整頓的,比如說一些不良商家他們在進行一些違法銷售或者是銷售了一些劣質的產品之後就找不到這些賣家了。像這樣的情況也讓很多消費者們投訴,所以一些消費者們也是想針對於這樣的網路交易進行相關的一個渠道。也是根據現在一些社會上面的變化發展,很多專家們也是覺得像這樣的網路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另外就是針對於很多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的保護情況,這個新規也是規定了一些網路交易的經營者,他們在進行一些交易收集或者是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的時候應該徵得消費者的同意。不能夠強迫或者是變相的脅迫一些消費者們的個人信息要進行使用的這種情況,而且在涉及到一些個人敏感的信息的時候,還必須逐項的經過消費者的同意,才能夠去收集或者是使用。
② 電子商務主要有哪幾個管理應用
電子商務可提供網上交易和管理等全過程的服務,應用於廣告宣傳、咨詢洽談、網上定購、網上支付、電子賬戶、服務傳遞、意見征詢、交易管理等方面。
電子商務的管理應用主要有以下幾點:
廣告宣傳:電子商務可憑借企業的 Web 伺服器和客戶的瀏覽,在 Internet 上發布各類商業信息。客戶可藉助網上的檢索工具迅速地找到所需商品信息,而商家可利用網上主頁和電子郵件在全球范圍內作廣告宣傳;
咨詢洽談:電子商務可藉助非實時的電子郵件,新聞組和實時的討論組來了解市場和商品信息、洽談交易事務,如有進一步的需求,還可用網上的白板會議 (Whiteboard Conference) 來交流即時的圖形信息;
網上訂購:電子商務可藉助 Web 中的郵件交互傳送實現網上的訂購。網上的訂購通常都是在產品介紹的頁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訂購提示信息和訂購交互格式框,當客戶填完訂購單後,通常系統會回復確認信息單來保證訂購信息的收悉,訂購信息也可採用加密的方式使客戶和商家的商業信息不會泄漏;
網上支付:客戶和商家之間可採用信用卡賬號實施支付,在網上直接採用電子支付手段將可省略交易中很多人員的開銷;
電子賬戶:網上的支付必需要有電子金融來支持,即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及保險公司等金融單位要為金融服務提供網上操作的服務,而電子賬戶管理是其基本的組成部分;
服務傳遞:對於已付了款的客戶應將其訂購的貨物盡快地傳遞到用戶的手中,而有些貨物在本地,有些貨物在異地,電子郵件將能在網路中進行物流的調配。而最適合在網上直接傳遞的貨物是信息產品。如軟體、電子讀物、信息服務等,它能直接從電子倉庫中將貨物發到用戶端;
意見征詢:電子商務能十分方便地採用網頁上的「選擇」、「填空」等格式文件來收集用戶對銷售服務的反饋意見;
交易管理:整個交易的管理將涉及到人、財、物多個方面,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客戶及企業內部等各方面的協調和管理。
③ 網路商品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網路商品經營者,是指通過網路銷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的網路服務經營者,是指通過網路提供有關經營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網站經營者。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鼓勵、支持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發展,實施更加積極的政策,促進網路經濟發展。提高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發揮網路經濟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能為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提供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提倡和營造誠信的市場氛圍,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八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自願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承擔社會責任。
第九條鼓勵、支持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建立網路誠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建設。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條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第十一條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第十四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五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第十六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八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九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利用網路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實施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及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
第二十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載入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議,並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一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網路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網路交易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交易平台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各項規章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證網路交易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路交易秩序。
第二十三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網路交易平台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採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路交易平台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資料信息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鼓勵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估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二十八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網路交易平台內進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備份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執法檢查。
第二十九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經營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網路交易平台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路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內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統計資料。
第三十一條為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提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等服務的網路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網路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由縣級(含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三十四條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採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
第三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後,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
第三十六條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辦法第二十五條,侵犯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處理。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實施指導意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④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路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營利性服務。第四條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條鼓勵支持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網路經濟發展。第六條鼓勵支持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第二章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第一節一般性規定第七條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第八條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第九條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第十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第十一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第十二條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第十三條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路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第十四條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第十五條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第十六條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⑤ 貴陽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存量房交易行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和便於登記的存量房交易管理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的存量房網上交易(含買賣、租賃和置換),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存量房網上交易,是指通過網路操作系統發布存量房交易信息,對達成交易意向的存量房,由交易雙方當事人通過網路操作系統簽訂交易合同的存量房交易行為。第三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所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雲岩區、南明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區域的存量房網上交易的具體工作。
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存量房網上交易監督管理工作,所屬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存量房網上交易的具體工作。第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需在本市從事存量房交易中介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申請注冊存量房交易的網路操作系統用戶,取得網路操作系統的技術支持。
經注冊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其信息變更之日起7日內,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變更注冊用戶信息。第五條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在貴陽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www.gyfc.net.cn)公布經網上注冊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基本信息及誠信情況,提供統一的存量房網路交易系統和操作平台,發布本市存量房的交易信息。
網上交易的存量房應當符合房屋交易的相關規定。第六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存量房交易委託業務,應當先核驗房屋權屬證明、委託人身份證明,並通過權屬登記信息查詢和到房屋現場調查、核實房屋權屬狀況和房屋自然狀況。對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不得接受交易委託。第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存量房交易委託的,應當通過網上操作系統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合同,並在委託合同簽訂後將合同信息傳送至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
委託人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經協商一致需變更或者解除委託合同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及時通過網上操作系統更新委託合同,並將更新後的委託合同傳送至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第八條房屋權利人不通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交易存量房的,可以委託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提供信息發布、簽訂交易合同和填寫申請表的網上操作服務。第九條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存量房網路交易系統發布下列信息:
(一)與房屋登記簿一致的房屋主要自然狀況和相關權屬狀況;
(二)房屋交易條件;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稱、資質等級、聯系方式和主辦服務人員;
(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需要說明的事項;
(五)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信息。第十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按存量房交易委託合同促成交易的,應當為交易當事人提供簽訂交易合同和填寫申請表(房屋權屬登記或者租賃登記備案申請表,下同)的網上操作服務。
交易合同和申請表的內容經交易雙方當事人確認無誤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網上操作系統為交易當事人列印交易合同和申請表,並將交易合同和申請表傳送至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第十一條交易合同簽訂後,交易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持通過網上操作系統列印的交易合同、申請表和相關資料,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或者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第十二條交易合同和申請表傳送後,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在交易合同約定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或者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期限內,共同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更新或者撤銷傳送的信息。交易一方當事人因故不能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更新或者撤銷傳送的信息的,可以書面委託另一方當事人辦理。
交易合同和申請表需撤銷的,在未撤銷前不得再次發布相關信息。第十三條房屋權利人在委託合同的委託期限內及委託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自行與對方當事人達成交易並進行網上操作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將交易當事人的交易合同及申請表信息通過網上操作系統反饋給受託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第十四條交易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自行達成交易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為交易當事人提供信息發布、簽訂交易合同和填寫申請表的網上操作服務。
⑥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伴隨著信息時代的疾進步伐,中國的網路交易已從最初的「新生事物」發展成全社會參與、採用先進信息技術的交易方式。尤其是網路交易已影響到我們每一個人,並改變著人們的消費習慣。
由於交易過程的數字化和虛擬化,信用瓶頸始終是網路交易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障礙,參與交易的雙方、第三方機構都應為維護交易的安全與便利而遵循「游戲規則」,以促進和規范網路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從這個意義上看,國家工商總局2010年5月頒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無疑是該領域制度建設的「首規」。
網路市場飛速發展,網路交易新形式、新業態不斷涌現,《暫行辦法》中的部分規定已相對滯後,無法適應網路市場規范發展的需要。在這一新形勢下,國家工商總局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出台《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從《暫行辦法》到《辦法》,行政規章的名稱縮短,涵蓋的范圍卻更加廣泛。新辦法充分適應了網路交易發展的新特點,還細化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各項保護措施。相關媒體調查發現,消費者對新辦法中的7日無理由退貨、賣家實名制、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及建立信用評價體系等內容格外關注,表明這些條款確實是准確「擊中」了網購過程中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
中國消費者網路購物的習慣逐漸形成,移動購物時代更是釋放了購買力,隨著無線寬頻和智能手機的普及,越來越多人加入到網路購物的隊伍中來。網路交易的發展與相關政策法規的完善,呈現出良性互動效果。一方面,為適應網路交易日新月異的發展,相關政策只有進一步完善、創新,才能保障網路交易的誠信和健康發展;另一方面,相關政策的出台,也為網路交易注入「強心針」,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障,信心指數也會得到進一步提升。
新辦法中的相關細則讓不少網路消費者「點贊」,也表明一個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規是營造更加成熟、規范的網購環境的基礎,並將由此帶動更多人嘗試網購。可以預見的是,隨著中國網路交易政策法規的不斷完善,網路購物環境將更加「清新」,網路交易也將迎來更加廣闊的前景。 1.網路購物享受7天後悔權
2014年3月15日起伴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始實施的新《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網路購物七天無理由退貨、利用技術手段不正當競爭、經營網店需要實名認證以及消費者維權細化措施等方面有了細化的補充性規定。與修訂前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相比,修訂後的《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網路購物中,除網上購物的消費者定製的、鮮活易腐的商品、拆封的音像數碼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外,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此項規定與同日開始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於網購商品過程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條款一致。
此外,《辦法》還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由此,消費者在購物索要發票等購物憑證或服務單據時,網路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在產生糾紛時,可作為消費投訴的依據。
2.嚴禁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進入電子商務時代,網購信息泄露的現象屢見不鮮,對此《辦法》里明確規定採集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三原則,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圍應當公開並經被收集者同意。對於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等具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披露。
此外,為了能更好的避免以及解決網購過程中產生的糾紛,《辦法》規定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 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3.管轄范圍更廣監管力度加大
《辦法》監管的范圍更加廣泛,包含了對網路交易主體、客體和行為三方面的規范,涵蓋了網路銷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支付 結算、物流、第三方 交易平台、宣傳推廣等各種營利性行為。
惡意給同行打差評、虛假交易、刷單是近年來伴隨電子商務而產生一種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了網路市場的經營秩序,消費者也深受其害。對此,《辦法》針對網路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不得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對於上述的相關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將進行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電子發票和憑證可作為投訴依據
《辦法》對網購發票和憑證進行了規定,第十三條明確,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路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5.第三方交易平台終止服務應提前公示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一些網站由於各種原因進行了關停和重組。比如2012年團購網站出現了倒閉潮,致使很多已經團購的消費者得不到賠償。《辦法》針對網路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為也做出了規范。特別強調,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6.微博推銷商品應註明是否為廣告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在網上總是看到不少網路大V通過微博、微信等發送廣告信息。此次《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法》第三十七條指出,網路交易中,通過博客、微博等網路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並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⑦ 網上交易需要注意哪些
安全第一,最好去工商銀行申請一個U盾,那樣子網上交易會安全得多,工商銀行在這方面算做的比較好的,U盾也不是很貴,60元左右就搞定了!還有就是你的電腦要安防火牆和殺毒軟體!
⑧ 綜合性網上交易包括哪些
網上交易市場是企業間電子商務所需要的電子化和網路化的商務平台。通過網上交易市場,可以改變傳統貿易中的一對一或一對多的模式,變成了多對多模式,並創造眾多買賣商家聚集的在線交易空間。
網上交易市場
買賣雙方不僅可以尋找到更多的貿易夥伴,增加更多的商業機會,還能夠享受更多的方便和標准化的商務服務,獲得一個良好的商務環境。
由第三方負責經營管理編輯
網上交易市場(B2B)是提供給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間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台,此第三方負責對網上交易市場的交易進行管理,並不得參與交易。
3經營者具備法人資格編輯
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必須進行稅務登記,且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務許可證、真實的企業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服務對象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
4提供實物(服務)交易編輯
買賣雙方都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在網上交易市場上提供實物交易和服務,其中包括依法發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注冊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後服務細則等。
5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編輯
網站應該具備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6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編輯
網上交易市場(B2B)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並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7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編輯
網上交易市場(B2B)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並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收費標准及有關注意事項。
8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編輯
網上交易市場(B2B)的經營者必須核實市場參與方的真實身份,必須監管市場參與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必須告知市場參與方應該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9服務功能齊全編輯
網站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市場經營者必須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咨詢服務、交易服務、售後服務等,並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⑨ 電子商務采購管理包括內容
電子商務采購過程管理的步驟:
1.建立企業內部網、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業務數據的計算機管理。
2.建立企業的電子商務網站。在電子商務網站的功能中,應當有電子商務采購的功能。
3.利用電子商務網站和企業內部網路收集企業內部各個單位的采購申請。
4.對企業內部的采購申請進行統計整理,形成采購招標任務。
5.針對既定的電子商務采購任務進行網上采購的策劃和計劃。
6.進行網上采購的實施:
(1)設計采購招標書。
(2)布招標公告。
(3)各個供應商編寫投標書,向采購方的電子商務網站投標。
(4)采購方收集投標書;並且進行供應商調查和信息聯系。
(5)組織評標小組、進行評標。
(6)把評標結果在網上公布。
(7)通知中標單位,訂立采購合同。
(8)采購合同實施。
在企業的內部,采購申請主要通過Internet進行傳遞。在申請被批准並形成訂單後,在企業外部網上進行網上采購,途徑也十分多樣化。
網上采購數據傳送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電子商務網站招標;
人工向供應商發送電話或書面文件、傳真訂購;
向供應商發送電子郵件訂單;
向供應商的站點提交訂單;
與供應商的ERP系統進行集成;
電子交易平台等。
但是最常用的還是電子商務網站招標。
以電子商務網站作為交易平台,其優點是顯而易見的,它為買方和賣方提供了一個快速尋找機會、快速匹配業務和快速交易的電子商務社區。供需雙方能夠快速建立聯系,從而使企業采購操作能快捷方便地進行。在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中,由於所有的供應商家都能得到相同質量的服務,並遵照共同標準的協議進行交易處理,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一視同仁。另外,利用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商家之間的信息溝通更加便利。
電子商務,是指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Internet)、企業內部網(Intranet)和增值網(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
電子商務采購,是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采購模式,也就是網上采購。通過建立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發布采購信息,或主動在網上尋找供應商、尋找產品,然後通過網上洽談、比價、網上競價實現網上訂貨,甚至網上支付貨款,最後通過網下的物流過程進行貨物的配送,完成整個交易過程。
企業內部網不同於國際互聯的網際網路,它是一種企業的「內部網」。企業內部互聯網與網際網路的性能基本相同,企業員工可以瀏覽本公司的信息資料,可以發送電子郵件、編輯文件等等。
⑩ 貴陽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規定(2020修改)
第一條為規范存量房交易行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和管理有序的存量房網上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的存量房網上交易及其管理活動(含買賣、租賃和置換),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存量房網上交易,是指通過網路操作系統發布存量房交易信息,對達成交易意向的存量房,由交易雙方當事人通過網路操作系統簽訂交易合同的存量房交易行為。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所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雲岩區、南明區、觀山湖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區域的存量房網上交易的具體工作。
其他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工作,所屬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存量房網上交易的具體工作。第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需在本市從事存量房網上交易中介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申請注冊存量房交易的網路操作系統用戶,取得網路操作系統的技術支持。
經注冊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其信息變更之日起7日內,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變更注冊用戶信息。第五條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在貴陽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www.gyfc.net.cn)公布經網上注冊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基本信息及誠信情況,提供統一的存量房網路交易系統和操作平台,發布本市存量房的交易信息。
網上交易的存量房應當符合房屋交易的相關規定。第六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依法誠信經營,不得提供虛假存量房交易信息。第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存量房交易委託的,應當通過網上操作系統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合同。
委託人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經協商一致需變更或者解除委託合同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及時通過網上操作系統更新委託合同。第八條房屋權利人不通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交易存量房的,可以委託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提供信息發布、簽訂交易合同和填寫申請表的網上操作服務。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免費提供相關服務。第九條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存量房網路交易系統發布下列信息:
(一)與不動產登記信息一致的房屋主要自然狀況和相關權屬狀況;
(二)房屋交易條件;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稱、聯系方式和主辦服務人員;
(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需要說明的事項;
(五)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信息。第十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按存量房交易委託合同促成交易的,應當為交易當事人提供簽訂交易合同和填寫申請表(房屋權屬登記或者租賃登記備案申請表,下同)的網上操作服務。
交易合同和申請表的內容經交易雙方當事人確認無誤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網上操作系統為交易當事人列印交易合同和申請表。第十一條交易合同和申請表傳送後,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在交易合同約定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或者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期限內,共同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更新或者撤銷傳送的信息。交易一方當事人因故不能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更新或者撤銷傳送的信息的,可以書面委託另一方當事人辦理。
交易合同和申請表需撤銷的,在未撤銷前不得再次發布相關信息。第十二條房屋權利人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交易存量房並在委託合同生效後,又自行與購房人達成交易且進行網上操作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將交易房屋網簽情況通過網上操作系統傳送受委託的房地產中介機構。第十三條交易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自行達成交易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為交易當事人提供信息發布、簽訂交易合同和填寫申請表的網上操作服務。第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如實提供委託合同和申請表的傳送信息,對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遵守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的各項操作規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通過網上操作系統發布與存量房交易業務無關的信息。第十五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中介服務人員從事存量房網上交易代理業務的日常管理。第十六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和存量房網上交易操作規程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服務人員的不良記錄記入其誠信檔案,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限制其用戶許可權或者暫停其網上操作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