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交易市場 > 如何在章程中約定同意關聯交易

如何在章程中約定同意關聯交易

發布時間:2023-01-05 14:01:39

Ⅰ 公司法中對關聯交易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中對關聯交易的規定是公司的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關聯交易 損害公司利益 ,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Ⅱ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22

第一條為保證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公司關聯交易行為不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
第三條公司應當保證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獨立性,不得利用關聯交易調節財務指標,損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章關聯人和關聯交易的范圍
第四條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公司的關聯法人是指?
1.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由前項所述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本條第(二)項所列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不含同為雙方的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22相關政策非常完善,條目清晰,要嚴格按照政策執行。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綜上所述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22相關政策非常完善,條目清晰,要嚴格按照政策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Ⅲ 工商注冊:開公司如何在公司章程中巧妙約定同股不同權

有創始人問,我們注冊公司時使用工商局要求的公司章程模板,只在股東協議中約定同股不同權是否可行?
股東協議是公司章程的補充,但《公司法》規定的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只提到了公司章程,沒有說股東協議,還是建議將該約定直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加以規定,以免日後不必要的麻煩。
這個道理捋清了,公司章程中如何約定呢?這才是關鍵。
為解決資金股、資源股、人力股、管理股等因出資不同而引起的股權不平衡,股東之間可以約定同股但表決權和分紅權不同。
不少小股東對表決權認識不足,明知不可能獲得超過其持股比例的表決權,就更在乎自己的分紅權。創始人想獲得的表決權超過自己的持股比例,就要讓渡自己的分紅權,要不,人家憑啥要表決權低於自己的持股比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法律更尊重股東的商業自治。
股東們可以出資數額為重要參考依據的前提下,再結合公司發展所需資源及資源提供者實際貢獻資源的差異,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每個股東的表決權比例。當然,股東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決議投票時,採取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原則。
甚至說,可以約定某股東沒有表決權或極低的表決權,但保證其在分配公司利潤時,優先於其他股東分紅,之後其他股東再予分紅,這未嘗不可。
方法應該有很多,公司股東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量身定製出既符合自身公司發展又不違反公司法基本原則的「同股不同權」。
但是,進行公司控制權設計時有兩個問題需要引起創業者的注意。
第一,「同股不同權」只能規定在公司設立時的公司章程中,應是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
如果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會決議的資本多數決原則,無視小股東利益而修改公司章程中表決權規則,極有可能限制或剝奪小股東的法定表決權。即使有此約定,也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條款。
第二,在目前注冊資本認繳制下,有的股東認繳數額比例較大,但實繳很少。《公司法》原則上提倡「股東會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沒有明確該「出資」是認繳的出資還是實繳的出資。因此,建議股東在公司章程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多名公司股東中如有人實繳出資,可規定按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特殊情況下,全體股東都沒有實際出資,此時,則適合規定股東會決議時按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旦有股東實際繳納了部分或全部出資,股東會投票規則則可轉為按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樣才公平合理。
查詢各地區業務請點擊:濟南公司注冊,青島公司注冊,上海公司注冊
工商注冊多少錢?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辦安全高效,稅務顧問專業,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務專家。

Ⅳ 「決定公司借貸,融資,擔保,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是由股東會決定,還是由董事會決定

按照《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股東應當在章程上簽字確認,所以很明確地,章程是股東間的協議。章程就是公司的效力最高文件。在章程中約定投資擔保等事項由誰確定,應當是可以自由約定的,這是一般原則,《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也證明了這一點。但對上市公司來說,證監會等可能有一些特定規定,這時由股東會還是董事會決定就要遵從其規定。
所以,看你公司性質,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自行約定,只要不違反公司法規的直接禁止性規定(如38條明確確定一些許可權在股東會)。

Ⅳ 合法的關聯交易與違法關聯交易的界限

在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關聯交易的案件中,由於以往立法存在空隙,所以審理難度較大,執行中亦出現不少盲點,尚需深入探索。其中,如何證實違法關聯交易是審理涉及關聯交易案件的切入點和關鍵。 修正後的 公司法 第21條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這一規定確立了規制關聯交易的法律基礎和原則,概括說明了合法關聯交易和違法關聯交易的界限。即「損害公司利益「是違法關聯交易的根本標准:如果是合法的利用關聯交易,沒有損害公司的利益,給公司創造財富,那就是合法關聯交易;如果是利用不當的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就是違法關聯交易。 實踐中,違法關聯交易損害的不僅僅是公司的利益,損害公司少數股東的利益,損害公司 債權人 的利益的關聯交易也大量存在,也屬於違法關聯交易的范疇。司法實踐中,判斷關聯交易行為是否合法,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方面: 1、關聯交易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關聯交易行為過程方面的法律要求,為了制約關聯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各國對關聯交易的行為過程都規定了程序方面的條件,即關聯交易的披露和批准制度。 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即在公司間形成關聯關系的過程中,關聯公司應當向被關聯公司為公告,使後者知曉公司股份持有情況的變化。 充分的信息披露雖然是保障關聯交易公正與公平的關鍵,但是披露與否與關聯交易的實質上是否公平、是否公正,並無必然的法律聯系,也就是說,即使對關聯交易未履行披露義務,也不必然因此而導致關聯交易行為歸於無效。 關聯交易的批准制度則與披露制度不同,各國公司法都對公司關聯交易的批准作了規定,即對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需要特殊的批准,尤其是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批准,關聯交易才能夠進行並具有法律效力,否則歸於無效。 2、關聯交易行為是否違反法律和行政 法規 的規定。如果關聯交易本身即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則該關聯交易行為明顯即為違法關聯交易行為,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 公司章程 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行為,明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而為違法關聯交易行為;更為明顯的,再如公司關聯人之間的毒品買賣行為,無論在何種條件下,均為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 3、交易動機是否存在惡意。動機,是推動人從事某種行為的念頭。 念頭是思想意識形態的東西,雖然不好把握,但可以根據關聯人的行為來進行判斷。這實際是民法中善意與惡意的判斷標准。關聯交易實際涉及著關聯人的利益,在交易時難免會有關聯人違反交易義務的情況。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關聯交易人交易行為體現出來的交易目的是否正當、交易動機是否出於諸如操縱市場、轉移利潤或財產、虛假報表、逃避稅收等惡意來判斷關聯交易的合法性。 4、關聯交易本身是否違反常規。所謂違反常規交易,即依商業交易習慣,交易條件明顯不當。違反常規交易經常表現為掠奪性交易,常見類型是關聯公司之間商品、服務或股票、資產的銷售、轉讓或交易價格,明顯地低於國際或國內市場上正常合理價格的;關聯公司之間相互融資而不計收利息的;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提供擔保;關聯公司之間借貸款項,以明顯低於融資成本之利率計收利息的等。 主要問題在於,如何認定交易行為是否屬於非常規的交易行為?這確實是很難判斷的。「在這方面,特拉華州的法律是最明確的,它規定由法院對股份進行估價,決定其公平價格。」「也就是說,估價給予了所有投資者一個底價。」 「這一『底價』條款,貫徹了福利經濟學的帕累托原則:通過確保任何一方都不會因為公司控制權的交易而使其處境惡化,從而以此提升交易的價值。」 司法實踐中,如何評估其交易價格,需要履行什麼程序,如果沒有一個公平、科學的評估機制,任由交易雙方自己確定一個中介機構評估出他們需要的結果,必然損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為此,人民法院應當參照市場交易慣例,並參考審計、評估等專業機構的鑒定意見。 在關聯交易本身是否違反常規這方面,我們還要注意根據交易結構關聯交易人的交易行為是否給公司帶來現實的或明顯可能發生的損失來進行判斷。尤其是明顯可能發生的損失需要特別注意。 運營一個公司,了解 公司法關聯交易的界定的相關內容 是重中之重。因為,公司法關聯交易的界定不明確是會讓公司產生權力不平衡,這也會嚴重損害公司的股東以及其他一些人的利益的。這一樣的話,不僅會容易產生糾紛,還容易影響到公司的發展。

Ⅵ 公司章程可以對哪些事項進行約定

根據修正後的公司法25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記載事項為: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股東出資金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的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鑒於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的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事項。因此,公司法第38條規定的股東會的法定職權,41條、42條、43條、43條規定的股東會的議事規則事項應當作為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事項予以記載(但內容可以根據公司法的授權予以一定的變通)。公司法45條、46條規定的董事會的產生辦法、任期,47條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48條、49條規定的董事會的議事規則等事項應當作為必要記載事項予以記載(但內容可以根據公司法的授權予以一定的變通)。其他有關經理、監事會的組成、產生、職權、議事規則的公司法規定事項也應當作為法定事項加以記載。
根據修正後的公司法82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定記載事項為: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闡述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記載事項是基於公司法的規定而引述的。相應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要求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也屬於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事項(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的強制性條款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3條規定,合營企業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合營期限;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管理機構的設置,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解散和清算;章程修改的程序「。由此可見,理解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事項不能僅僅局限於公司法的要求,而應當著眼於所有法律、行政法規、政府規章等法律文件。
除了依據公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要求必須記入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事項以外。公司章程依據企業情況和公司治理的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自然為任意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的內容可以引述法律規定的內容(但非法律要求必須記入章程的),也可以是股東協議確定的。根據實踐和修正後的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意記載事項主要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事項;股東大會的設置及議事規程(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對外擔保數額、方式、限制;公司的對外投資范圍與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公司的合並、分立;公司對相關重大財產的處置規則;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董事和高管人員的經營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的財務管理原則(不適用中外合資)、公司的用人制度以及工會制度、職代會制度的原則;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方式(如捐贈、環保等)、關聯交易的審查和管理等。
其次,公司章程條款內容的制定
上述已經闡明公司章程分為法定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這是從章程的記載對象上分類。筆者認為,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章程的記載對象下的具體條款(內容),可分為強制性條款、授權性條款(補充性條款)、指引性條款以及任意性條款。
公司章程的強制性條款是指該條款的內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公司章程的不得對法律內容作出變更的條款。公司章程的強制性條款分為法定記載事項中的強制性條款和任意記載事項中的強制性條款。法定記載事項中強制性條款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下的相關條款的內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規)直接規定的。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職權為法定記載事項,而公司法對該事項下的職權已經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內容即為強制性條款。公司章程在記載該法定事項時只能復述法律而不能對其作出變更。如不能將股東會的職權分配給董事會來行使。再有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議事規則為法定記載事項,但依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的必須由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一規定的內容也是公司章程中的強制性條款。任意記載事項中強制性條款是指非法定記載事項下相關條款的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為公司章程的任意記載事項,但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這一規定的內容也是任意記載事項下的公司章程中的強制性條款。
公司章程的授權性條款是指公司法明確授權由公司章程進行規范的條款,同樣公司章程的授權性條款也分為法定記載事項中的授權性條款和任意記載事項中的授權性條款。修改後的公司法的一個最大的變化就是在倡導公司自治的理念的指導下,賦予公司以最大的自治權。而體現這種自治權的載體就是法律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事項以外,根據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和公司治理結構的需要設定公司的相關經營和治理要素。修改後的公司法條文多處閃爍著這種自治理念的光輝。

下面,我們就公司法相關授權公司章程進行自治的內容進行介紹。公司法12條授權,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13條授權,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公司法第16條授權,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並且公司章程可以對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和數額作出限制;公司法第38條第(十一)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享有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職權;公司法第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時間;公司法第43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的行使方式;公司法第4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規定的范圍之外,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公司法第4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公司法第4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法定以外的職權。公司法第49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圍之外,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公司法第54條和5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圍之外,規定監事會的職權、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公司法第7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公司法7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的營業期限和公司的章程;公司法第76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公司法8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認購股權的相關事宜;公司法第1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第148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作出規定;公司法第166規定,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財務報告的提交期限。公司法第167條授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的利潤分配比例;公司法第21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高管人員的范圍。上述是公司法修改後作出的對公司章程授權的相關規定的情況,可以說涉及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方面面。公司章程依據公司法的授權後制定的相應規定,對相關主體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公司章程的指引性條款是指依據公司法對相關內容的概括性規定的指引而設定的公司章程的條款。這種條款的特徵是,其不是公司法明確設定的權利義務規范,也不是公司法授權公司章程制定的規范,只是公司章程在記載相關對象時,參考公司法的規定製定的。即公司法為公司章程的內容制定提供一個指引,設定上限或者下限。公司章程在規定這些方面的內容時除授權章程可以另行約定以外的,不能突破公司法規定的上限或者下限。如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出資方式為公司章程記載的法定事項,公司章程在規定該方面的內容時要遵守公司設定的上限或者下限。如公司章程規定出資金額和出資方式不能違反「首次出資額低於注冊資本20%「和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除投資公司以外,也不能規定出資年限超過2年的上限。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方式不能設定為法律許可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形式,即不能以信用、勞務等方式出資。在有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事宜為公司章程的任意記載事項。公司章程在規定此內容時,可以按照公司法72條的規定股權轉讓的具體程序,並可以參照公司法該條規定的公司優先購買權的相關事宜規定公司優先購買權事宜。綜上,公司章程中的指引性條款是依據公司法的指引作出的,該條款在不突破公司法設定的上限或下限的情況下是合法有效的,對相關主體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條款是指既非法定記載的事項和內容,也非公司法授權和指引產生的條款,完全是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在不違反強行法的前提下自由設定的條款。如關於公司相關文件沖突的效力順序的規定,規定章程、股東名冊、設立協議之間的效力順序等。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新《公司法》給予了公司章程極大的自治權,但是並不意味著股東(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時就能漠視法律的規定,對法律法規視而不見,1998年的大港公司與愛使公司「章程之爭」就充分說明了章程決不是在股東(發起人)無視法律的規定下通過即可生效的。所以,章程的自治性不是沒有界限的,而是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股東的智慧並與實際相符的結果。同時,在制定章程時還要注意不能剝奪或變相剝奪股東的固有權力應為股東主張並實現其權利提供保障。同時新《公司法》第1l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而且章程還要進行登記備案,章程是法定文件,沒有登記生效的章程,公司就無法成立,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總之,公司章程不是簡單地重復公司法條文,更不是一紙無用的法律文書。公司章程的制定應是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合理調節股東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公司治理的效用的自治性規范。

Ⅶ 關聯交易的規定

關聯交易規定:

1、基本態度禁止不正當關聯交易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對企業經營狀況有著重要影響,因而應全 面規范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個亮點,是首次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規制。

新公司法第21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這一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 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

新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如此規定,是在充分衡量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與危害性後,特別是在我國當前不公正關聯交易日漸增多的社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

二、關聯關聯關系的界定

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等對關聯交易都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系進行界定。比如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關聯交易作為經濟主體之間的一種交易行為,其基礎的法律界定並不適合由會計法來進行。

雖然證券法也有較多規定,但因其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其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

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對決定關聯交易的關聯關系以及規制關聯交易的基本原則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規定。

三、具體制度的支撐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則得以有效的遵守,具體技術性條文的支撐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規定具備可操作性的基本條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此種具體的可操作的條文為防止不正當的關聯交易提供有效的規制工具。

四、法律責任的規定

明確具體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是一項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為責任制度既能行為這起到威懾作用,以減少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發生。同時對違反者予以處罰也有了明確的依據,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濟。

新公司法第21條第2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明確了與公司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違反法律義務應承擔的後果,是對該條第一款關於禁止不公正關聯交易規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針對關聯交易和關聯關系的規定外,新公司法有關股東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累計投票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公司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擔保的規定等,也都有助於調整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

(7)如何在章程中約定同意關聯交易擴展閱讀:

最高法院最新頒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五」在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此司法解釋實質內容僅有5條。

其開宗明義的第一二條規定: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沒有提起訴訟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簡言之,關聯交易面臨的審查更嚴了。除了既有的公司內部審查機制外,中小股東可以更為直接地去法院挑戰關聯交易的雙方即公司和關聯交易人。攻防之勢有所變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聯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財經-今天我們如何理解關聯交易

Ⅷ 公司法中關聯交易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關聯關系的規定是: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受其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且該關系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閱讀全文

與如何在章程中約定同意關聯交易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港股通什麼時候交易日是半天 瀏覽:715
如何辨別酒水代理商 瀏覽:203
技術服務承諾書什麼時候簽 瀏覽:449
智慧水務信息化怎麼解決 瀏覽:235
有一款產品應該怎麼賣 瀏覽:15
如何進行建設工程信息化管理 瀏覽:997
為什麼程序什麼都輸出不了 瀏覽:788
滿25歲學什麼技術好 瀏覽:252
佳炎光電技術怎麼樣 瀏覽:620
青島滿2年不滿5年的房子怎麼交易 瀏覽:538
程序放在哪個存儲區 瀏覽:857
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要考什麼證 瀏覽:827
漳州有哪些市菜市場 瀏覽:238
交通運輸市場怎麼樣 瀏覽:538
如何在交易所交易點券 瀏覽:171
孩子學習美發有哪些技術 瀏覽:743
漢口白馬服裝批發市場怎麼去 瀏覽:495
一個產品怎麼拍攝視頻 瀏覽:644
軟體開發跟程序員哪個好 瀏覽:454
數據營銷渠道有哪些 瀏覽: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