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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市場如何銷售

發布時間:2023-01-03 16:42:39

『壹』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
第三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原則,推進產地准出與市場准入銜接,保證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可追溯。
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
第六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對入場銷售者履行管理義務,保障市場規范運行。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銷售活動,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七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匯總分析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加強監督管理,防範食品安全風險。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並公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數據信息。
鼓勵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採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
第八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相關行業協會和食用農產品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履行法律義務。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
第九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市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根據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確定檢查重點、方式、頻次等,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
第十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和貯存食用農產品的環境、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銷售者檔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銷售者停止銷售後6個月。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對銷售者檔案及時更新,保證其准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攤位數量等信息。
第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並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第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
第十四條 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發現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並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
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第二十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印製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銷售者應當按照銷售憑證的要求如實記錄。記錄和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第二十一條 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第二十二條 鼓勵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改造升級,更新設施、設備和場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勵批發市場開辦者與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或者生產加工企業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作協議。
第三章 銷售者義務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第二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
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並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鼓勵採用冷鏈、凈菜上市、畜禽產品冷鮮上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五條 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葯和劇毒、高毒農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
(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六)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七)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八)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十一)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十二)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六條 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
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配送清單和合格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銷售企業採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並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第二十八條 銷售者租賃倉庫的,應當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信息;
(二)查驗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並建立進出貨台賬,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出貨日期、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進出貨台賬和相關證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三)保證貯存食用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四)貯存肉類凍品應當查驗並留存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五)貯存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並記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六)定期檢查庫存食用農產品,發現銷售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銷售者自行運輸或者委託承運人運輸食用農產品的,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並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履行相關食品安全義務。
第三十條 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
鼓勵銷售企業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加強食用農產品檢驗工作。
第三十一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後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
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
第三十三條 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並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條 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櫃台)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勵採取附加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並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
由於銷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銷售者應當召回。
對於停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召回的食用農產品,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應當將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記錄相關情況。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未依照本辦法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銷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等,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本行政區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一)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和運輸等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四)檢查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查閱、復制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票以及其他資料;
(五)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監督銷毀;
(六)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對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如實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將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相關信息,列入嚴重違法者名單,並予以公布。
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銷售者市場准入前信用承諾制度,要求銷售者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如存在違法失信銷售行為將自願接受信用懲戒。信用承諾納入銷售者信用檔案,接受社會監督,並作為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的參考。
第四十條 食用農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時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入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納入年度檢驗檢測工作計劃,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
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查檢測,抽查檢測結果表明食用農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銷售者應當暫停銷售;抽查檢測結果確定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被抽查人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結論仍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不得採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並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第四十三條 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批發市場有本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追查食用農產品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並報告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通報所涉地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涉及種植養殖和進出口環節的,還應當通報相關農業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超出其管轄范圍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社會危害,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開展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的;
(五)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銷售者檔案的;
(七)未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驗並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
(九)未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允許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銷售者入場銷售的;
(十)發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等違法行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處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
第四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或者未印製統一格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或者溫度、濕度和環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第十二項規定,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肉類,或者銷售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選擇貯存服務提供者,或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法銷售食用農產品涉嫌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採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乾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指依法設立、為食用農產品交易提供平台、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十八條 櫃台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參照本辦法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食品攤販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具體管理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貳』 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基本功能的對比

證券市場是買賣各種可流通有價證券的市場。根據功能不同,證券市場分為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發行市場又稱初級市場,是新證券發行的場所。流通市場,也稱次級市場,是轉讓、流通已發行證券的市場,證券交易所是其典型形式。發行市場是流通市場的前提,流通市場是發行市場的保證。

證券發行市場又稱初級市場、一級市場和新證券市場,是指發行單位發行新證券所形成的市場。

新證券的發行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兩種方式。公開發行,又稱公募, 指發行單位不是直接把所要發行的證券賣給一般投資者,而是間接地通過證券承銷商面向廣大投資者發行新證券的一種形式。

非公開發行,又稱私募,是指發行單位直接把證券推銷給特定的投資者,無需證券承銷商介入其間。

大多數證券的發行都採用公開發行的方式,由證券公司充當中介人。證券承銷商承銷新證券的方法大致有如下三種:

(1)代銷

代銷是指證券發行單位委託證券承銷商作為代理人,證券承銷商在一段時間內盡最大努力銷售所要發行的證券,發行期滿時,把實際銷售證券的認繳款在繳納日期內交付發行單位,同時將未銷售出去的證券退回給發行單位。證券承銷商從發行單位那裡領取與銷售額相應的手續費。發行不成功的風險完全由發行單位承擔,其實例較少。

(2)助銷

採用這種方式發行證券,發行單位不僅把辦理發行的活動委託給證券承銷商,而且把發行不成功的風險也交給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商與代銷時從事同樣的活動,盡最大努力銷售證券,但是,在發行期滿時,如有證券沒有銷售出去,承銷商則成為認購人,必須在繳納日期內把與發行總額相應的認繳款全部交付給發行單位。。

(3)包銷

包銷是證券承銷商將發行單位所要發行的新證券按商定的價格全部購進,再以稍高於購進的價格轉售給小型承銷商,或通過交易商和經紀人推銷,或直接向一般投資者推銷。如遇發行單位的證券數額太大,承銷商不願意單獨承擔風險,或是單個承銷商難以完成推銷任務,這時可採取聯銷的方式。。

二、證券流通市場的構成

證券發行後就進入流通市場。證券流通市場又稱證券交易市場、二級市場、次級市場,是指證券買賣和轉讓的場所或機制。證券流通市場與證券發行市場有著密切的聯系,是證券發行市場的重要保證。除此之外,尚有所謂的第三市場和第四市場。從多數國家來看,證券交易所和場外市場是證券流通市場的主要組成部分。

1、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所是指為證券交易而開設的有組織的市場。只有作為交易所會員的經紀人才能在交易所從事交易活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在證券交易所登記、審查並符合一定條件的證券。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公司制和會員制。

2、場外市場

場外市場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以外買賣未登記上市證券的一種抽象市場,是證券流通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場外市場交易的證券種類眾多。

3、第三市場

第三市場是指已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或在交易所享有交易權利而未上市的證券,通過交易商在交易所以外進行買賣的市場。這個市場是適應巨額交易的需要而產生的。所謂巨額交易,是指一筆交易的交易量在一萬股或更多股。

4、第四市場

第四市場是指證券買賣雙方不是委託經紀商或交易商進行交易,而是直接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該市場的交易方式較多。有時買賣雙方通過電話、電報、電傳等現代通迅工具直接聯系,討價還價,達成交易。有時也通過交易商,將買賣雙方拉到一起,由他們協商達成交易。

『叄』 目前現貨交易有哪幾種模式

目前國內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市場交易模式主要可以分為:

現貨交易:

即通過門戶網站直銷以及現貨專場銷售的方式,實現商品的招標、拍賣、掛牌銷售等。

中遠期交易:是以現貨倉單為交易的標的物,採用計算機網路進行的集中競價買賣,必須有集中交收日,在集中交易日統一撮合成交,統一結算付款,價格行情實時顯示的交易方式。

隨著國內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市場的發展以及規避國內有關部門監管的需要,國內一些交 易市場推出了一些中遠期交易的衍生交易模式,如連續現貨交易、現貨專場交易。

連續現貨交易:

指交易商通過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商品的買入或賣出的價格申報,經電子交易系統撮合成交後自動生成電子交易合同,交易商可根據該電子交易合同約定 自主選擇交割日期的方式。交易所採用每日交割申報制度以及延期交割補償制度來平衡實物 交割申請未獲滿足的交易商的利益,同時,通過延期交割平抑實物價格供需矛盾。

現貨專場交易:由農產品經營企業(注冊為主持交易商)作為特色農產品經濟區指定企 業,設立農產品的標准化電子合約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場上市交易銷售。交易採用合同定金制度,主持交易商是唯一的賣出方,其他交易商只能先買入再賣出,或合約到期實物交割交易。 交易雙方可以直接鎖定直接進入交割狀態,直到交割。

專場交易在交易模式上有三個特徵: 專場交易商實名制,嚴禁采購交易商「裸賣空」制,以及總量核准制。
摘自電子現貨網

『肆』 集中交易的分類

根據價格形成機制的不同,集中交易又可分為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
集中競價交易是多個買主和與多個賣主之間,出價最低的賣主與進價最高的買主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通過指定的經紀商把委託傳送至交易市場,一般地,開盤價格由集合競價形成,隨後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不斷進入的投資者交易指令進行排序,將買賣指令予以配對競價成交。競價制度本質上是一種指令驅動制度,其基本特徵就是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按照競價原則直接決定。集中競價交易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達成一致後經交易所確認成交的證券交易。我國的大宗交易適用於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債券和債券回購的交易,大宗交易不納入交易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
協議轉讓亦是一種國際通行的證券交易方式,是指當事人通過非競價的協議方式轉讓股份,一般包括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情形。隨著我國股權分置改革的不斷深入,上市公司流通股權比重的不斷上升,協議轉讓將成為一種重要的交易方式。
此外,因司法強制執行、行政劃撥、法人改制、歇業、終止、破產和自然人繼承、贈與等導致的流通股股份轉讓亦可納入廣義集中交易的范疇,由證券交易所對交易行為進行管理。
除以上分類方式之外,國際證券市場還普遍存在盤後交易的交易方式,是指為應對交易競爭和提供更多服務,在正常交易時間以外,由證券交易所提供盤後交易時段。從實踐角度看,盤後交易的成本高於正常時段,但其價格發現功能大於組成交易時段,並且盤後交易包含更多的信息。如l991年6月13日,紐約證券交易所引進了兩個盤後交易系統:直接匹配時段工(CrossingSessionl,CSI)和直接匹配時段Ⅱ(CrossingSessionll,CSⅡ)。CSl可按紐約證券交易所常規交易日的收盤價匹配單個股票買賣。CSⅡ可在下午5點15分之前匹配投資組合。
我國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品種從1990年市場成立之初的十餘只股票,發展到2005年年底的l381隻股票,證券品種也從過去單一的股票發展為股票、債券(國債、企業債、債券回購)、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權證等多個品種。此外,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指期貨等衍生產品也正在研發之中。

『伍』 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轉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六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等的培訓,並組織考核。不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不得從事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發現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不規范執法行為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或者機關應當進行核實,並將經核實的情況向食品安全執法人員所在部門通報;涉嫌違法違紀的,按照本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陸』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第二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並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鼓勵採用冷鏈、凈菜上市、畜禽產品冷鮮上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五條 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葯和劇毒、高毒農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六)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七)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八)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十一)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十二)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六條 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配送清單和合格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銷售企業採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並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第二十八條 銷售者租賃倉庫的,應當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履行下列義務:(一)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信息;(二)查驗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並建立進出貨台賬,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出貨日期、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進出貨台賬和相關證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三)保證貯存食用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四)貯存肉類凍品應當查驗並留存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五)貯存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並記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六)定期檢查庫存食用農產品,發現銷售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銷售者自行運輸或者委託承運人運輸食用農產品的,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並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承運人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履行相關食品安全義務。

第三十條 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鼓勵銷售企業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加強食用農產品檢驗工作。

第三十一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後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

第三十三條 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並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條 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櫃台)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勵採取附加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並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由於銷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銷售者應當召回。對於停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召回的食用農產品,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應當將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記錄相關情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未依照本辦法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銷售或者召回。

『柒』 怎樣才能做好銷售這份工作

銷售代表的首要任務是銷售,如果沒有銷售,產品就沒有希望,企業也沒有希望。同時,銷售代表的工作還有拓展,只有銷售也是沒有希望的,因為你銷售出去的是產品或服務,而只有不斷拓展市場,才能夠建立起長期的市場地位,贏得長期的市場份額,為企業的銷售渠道建立了重要的無形資產,為自己贏得了穩定的業績。作為一個優秀的銷售代表,應當具備那些心態呢?
一、真誠態度是決定一個人做事能否成功的基本要求,作為一個銷售人員,必須抱著一顆真誠的心,誠懇的對待客戶,對待同事,只有這樣,別人才會尊重你,把你當作朋友。業務代表是企業的形象,企業素質的體現,是連接企業與社會,與消費者,與經銷商的樞紐,因此,業務代表的態度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產品銷量。
二、自信心 信心是一種力量,首先,要對自己有信心,每天工作開始的時候,都要鼓勵自己,我是最優秀的!我是最棒的!信心會使你更有活力。同時,要相信公司,相信公司提供給消費者的是最優秀的產品,要相信自己所銷售的產品是同類中的最優秀的,相信公司為你提供了能夠實現自己價值的機會。 要能夠看到公司和自己產品的優勢,並把這些熟記於心,要和對手競爭,就要有自己的優勢,就要用一種必勝的信念去面對客戶和消費者。
作為銷售代表,你不僅僅是在銷售商品,你也是在銷售自己,客戶接受了你,才會接受你的商品。被稱為汽車銷售大王的世界基尼斯紀錄創造者喬?吉拉德,曾在一年中零售推銷汽車1600多部,平均每天將近五部。他去應聘汽車推銷員時,老闆問他,你推銷過汽車嗎?他說,沒有,但是我推銷過日用品,推銷過電器,我能夠推銷它們,說明我能夠推銷自己,當然也能夠推銷汽車。知道沒有力量,相信才有力量。喬?吉拉德之所以能夠成功,是因為他有一種自信,相信自己可以做到。
三、做個有心人 「處處留心皆學問」,要養成勤於思考的習慣,要善於總結銷售經驗。每天都要對自己的工作檢討一遍,看看那些地方做的好,為什麼?做的不好,為什麼?多問自己幾個為什麼?才能發現工作中的不足,促使自己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只有提升能力,才可抓住機會。
機遇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平等的,只要你是有心人,就一定能成為行業的佼佼者。台灣企業家王永慶剛開始經營自己的米店時,就記錄客戶每次買米的時間,記住家裡有幾口人,這樣,他算出人家米能吃幾天,快到吃完時,就給客戶送過去。正是王永慶的這種細心,才使自己的事業發展壯大。
作為一個銷售代表,客戶的每一點變化,都要去了解,努力把握每一個細節,做個有心人,不斷的提高自己,去開創更精彩的人生。
四、韌性 銷售工作實際是很辛苦的,這就要求業務代表要具有吃苦、堅持不懈的韌性。「吃得苦種苦,方得人上人」。銷售工作的一半是用腳跑出來的,要不斷的去拜訪客戶,去協調客戶,甚至跟蹤消費者提供服務,銷售工作絕不是一帆風順,會遇到很多困難,但要有解決的耐心,要有百折不撓的精神。 美國明星史泰龍在沒有成名前,為了能夠演電影,在好萊塢各個電影公司一家一家的去推薦自己,在他碰了一千五百次壁之後,終於有一家電影公司願意用他。從此,他走上影壇,靠自己堅韌不拔的韌性,演繹了眾多的硬漢形象,成為好萊塢最著名的影星之一。
銷售代表每天所遇到問題,難道比史泰龍遇到的困難還大嗎?沒有。
五、良好的心理素質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才能夠面對挫折、不氣餒。每一個客戶都有不同的背景,也有不同的性格、處世方法,自己受到打擊要能夠保持平靜的心態,要多分析客戶,不斷調整自己的心態,改進工作方法,使自己能夠去面對一切責難。只有這樣,才能夠克服困難。同時,也不能因一時的順利而得意忘形,須知「樂極生悲」,只有這樣,才能夠勝不驕,敗不餒。
六、交際能力 每一個人都有長處,不一定要求每一個銷售代表都八面玲瓏、能說會道,但一定要多和別人交流,培養自己的交際能力,盡可能的多交朋友,這樣就多了機會,要知道,朋友多了路才好走。另外,朋友也是資源,要知道,擁有資源不會成功,善用資源才會成功。
七、熱情 熱情是具有感染力的一種情感,他能夠帶動周圍的人去關注某些事情,當你很熱情的去和客戶交流時,你的客戶也會「投之以李,報之以桃」。當你在路上行走時,正好碰到你的客戶,你伸出手,很熱情的與對方寒暄,也許,他很久就沒有碰到這么看重他的人了,或許,你的熱情就促成一筆新的交易。
八、知識面要寬 銷售代表要和形形色色、各種層次的人打交道,不同的人所關注的話題和內容是不一樣的,只有具備廣博的知識,才能與對方有共同話題,才能談的投機。因此,要涉獵各種書籍,無論天文地理、文學藝術、新聞、體育等,只要有空閑,養成不斷學習的習慣。
九、責任心 銷售代表的言行舉止都代表著你的公司,如果你沒有責任感,你的客戶也會向你學習,這不但會影響你的銷量,也會影響公司的形象。無疑,這對市場會形成傷害。
有一家三口住進了新房,妻子見丈夫和兒子不太講究衛生,就在家裡寫了一條****:講究衛生,人人有責。兒子放學回家後,見了****,拿筆把****改成「講究衛生,大人有責」。第二天,丈夫看見,也拿出筆,把****改成「講究衛生,夫人有責」。
這雖然是一個笑話,但說明一個問題。責任是不能推卸的,只有負起責任,就象故事裡的那一家,怎樣才能夠讓家裡變的更衛生?首先,要自己講究衛生,不能推卸責任。作為一個銷售代表,你的責任心就是你的信譽,你的責任心,決定著你的業績。
十、談判力 其實業務代表無時不在談判,談判的過程就是一個說服的過程,就是尋找雙方最佳利益結合點的過程。在談判之前,要搞清楚對方的情況,所謂知己知彼,了解對方的越多,對自己越有利,掌握主動的機會就越多。孫子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談判力的表現不是你能夠滔滔不絕的說話,而是你能夠抓住要點,首先滿足客戶的需求,在滿足自己的需求,在雙方都有異議時,就看你平時掌握了客戶多少信息,那麼,你掌握的信息越多,你的主動權就有可能更好的運用。談判力的目的是達到雙贏,達到互惠互利。
一個業務代表要養成勤於思考,勤於總結的習慣,你每天面對的客戶不同,就要用不同的方式去談判,去和客戶達成最滿意的交易,這才是你談判的目的。
前國家足球總教練米盧說:心態決定一切!我相信幸運之門總是對天道酬勤的人敞開著,世界上沒有卑微的工作,只有卑微的工作態度。作為一個銷售代表,只有用謙卑的心態,積極的心態去面對每一天的工作,成功一定在不遠處等著你我。

『捌』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 櫃台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應怎麼處

本體應該選擇D
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有明確規定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玖』 如何銷售 4種方法來銷售

目錄方法1:營銷准備1、銷售你所喜歡的東西。2、了解你的產品在市場中的位置。3、了解你的顧客。4、"武裝"自己。方法2:銷售1、推銷要簡短。2、不要主導談話。3、建立融洽的關系。4、要誠實。5、不要總是希望銷售成功。6、對顧客的意見給以確認。方法3:使用銷售策略1、改變你的語言。2、使底線明顯。3、避免盲目銷售。4、緊隨每次成功銷售。5、使購買過程簡單。6、達成共識。7、製造一種緊迫感。方法4:結束銷售1、直接結束。2、讓步式的結束。3、提供試用裝。4、最後一搏的結束方式。5、展現每天成本。6、恭維式結束。銷售產品,不管是蠟燭還是汽車,如果你掌握了一些基本的銷售策略,就能變得非常簡單。我們將通過以下幾個基本的營銷規律來學習一下如何銷售產品或服務。
方法1:營銷准備
1、銷售你所喜歡的東西。人們不喜歡從一個情緒不高的售貨員那裡購買產品。盡管這並不意味著你必須表現的極度興奮,但至少要確保你所選擇銷售的東西是你有很強感受的物品。你的言語就能表現出你的感受。
2、了解你的產品在市場中的位置。你應當清楚你所銷售的產品和市場上其他同類商品的差別,並能夠為它的優勢提供有力的論據。你需要讓你的產品或者服務比其他的產品更具有吸引力,其中的一個方式就是更好地學習來了解你所銷售產品的利弊。
3、了解你的顧客。 為了更好地營銷, 你需要把它賣給對的人。並非所有的人都需要一個攝影包或者特殊的電話服務,所以要找到合適的銷售對象。在潛在的客戶可能看到的地區宣傳你的產品。
當你發現有些顧客對你所銷售的產品不感興趣時,不要再強求銷售於他,因為這樣只會讓他們更加惱火,讓你感到受挫。
4、"武裝"自己。如果你不清楚這個產品的利弊時,你就無法售出它。要確保你清楚地知道這件產品的每一個細節,這樣你便能夠回答顧客所提出的任何問題。
方法2:銷售
1、推銷要簡短。即使你能夠將你的推銷表現的極其有趣和富有感染力,但你也只有一分鍾左右的時間來使你客戶的注意力集中在你所銷售的產品上。因此,你應當在一分鍾內獲得顧客的注意力。
2、不要主導談話。如果聽起來是你在主導著你們的交談,你的顧客將會對之失去興趣並且會惱火。給你的銷售對象以問問題和做評論的機會,並且你要認真地聽取他們所說的話。
問顧客一些需要給予完整回答的開放式問題。簡單地用"是"或者"不是"來回答的問題將會使得整個談話冷場,而且將會妨礙你聽到顧客可能會說的話。
不要控制顧客們的回答。試圖將自己的想法強加於你的顧客,這樣會使得他們不開心,並且對你的推銷失去興趣。
3、建立融洽的關系。將物品銷售給你的好朋友或者家人會更加容易,是吧?這是因為你與他們之間有密切的關系,所以他們願意幫助你。如果你能夠與他人建立友好的關系,他們則會更願意買你所銷售的產品。
4、要誠實。即使講實話可能意味著指出你所銷售的產品存在的弊端,但也要說實話,因為這是一個銷售員應有的品質。
5、不要總是希望銷售成功。試想,當你知道顧客會如何回應或者這次銷售會如何時,這很可能給你帶來失望。你將會以一種套路式的方式銷售,缺乏一個好的銷售員所需要具備的靈活性。要關注你的顧客和周圍的環境,盡量使你的推銷流暢。
6、對顧客的意見給以確認。無論你銷售東西給誰,一位普通的家庭婦女或者是一個公司的CEO,他們都希望感受到你對他們意見的確認。不管你的顧客是否同意你的推銷,要給你的顧客以確認,讓他們知道他們的意見是有道理的。如果他們不同意你所說的,要認同他們理解事情的方式是正確的。試圖用一些好的事例和真誠的交談幫助他們改變看問題的角度。
確認他們對產品的需要。幫助他們感受到他們有理由購買你所銷售的產品。
方法3:使用銷售策略
1、改變你的語言。使用那些能夠提升顧客興致的語言,如"相信你會喜歡??""你會發現??"等這樣的方式而不是直接地說"我認為??"或者"我來告訴你??"。
2、使底線明顯。你要使得你所銷售的產品看起來是一個明智的選擇,要強調它能給生活帶來便利、提高收益、節約時間、節儉開銷等優勢的理由。讓顧客感受到從你這里購買的產品將會給他們的生活帶來顯著的變化。
3、避免盲目銷售。如果你一次性地介紹太多產品,可能會影響顧客的選擇。這將使得他們幾乎不可能簡單地以"是"或"不是"來應對你的推銷。相反,你一次只要集中介紹一個產品或者服並詢問他們對購買這個產品的興趣程度。
4、緊隨每次成功銷售。一旦你成功地售出一件商品,緊跟著提供另一種產品或者服務。這時,你的顧客可能更願意從你這里購買,並且在第二次銷售時你的工作量會大大減少。
5、使購買過程簡單。如果你把一個精密地進貨和售貨計劃都告訴你的顧客,他可能會為落在他們身上這樣大的任務量而感到厭倦。盡可能簡要地解釋每件事情,把大的任務落在自己身上而不是顧客身上。
6、達成共識。這是說你要與你的客戶就未來再次見面或者再次合作達成共識。當顧客表示願意再次購買時,你要試著跟他們約好時間。這樣一來,你將至少獲得一次再次銷售給他們的機會。
7、製造一種緊迫感。為了推動銷售,你要製造出供顧客購買的時間不多了這樣的氣氛,這可以是活動即將結束、價格要上漲或者缺貨等原因。
方法4:結束銷售
1、直接結束。所有策略中最基本、最直接的結束方式便是向你的客戶詢問最終結果。即使這不需要太直率,但你也要問到與本次銷售有關的結果。
2、讓步式的結束。為了達到這一點,你可以以本件打折或者第二件減價的方式結束交易。這不僅能夠幫助你鞏固已達成的交易,還有望獲得再次銷售的可能。
3、提供試用裝。如果你的顧客看起來對某件產品感興趣,你可以通過提供試用的方式來打消他們的猶豫。這可以是一段時間的試用期或者提供一些樣品。如果他們有機會使用這個產品並且發現產品對他們的價值,你將銷售成功並開啟了未來成功銷售的可能性。
4、最後一搏的結束方式。在這種方式中,你要表明購買你所銷售的產品是唯一最好的選擇,從長遠來看,不購買你的產品是不利的,或者告訴他們市場上同類的產品沒有你的產品定位高。
5、展現每天成本。你可以告訴顧客你的產品平均每天的成本,這個數字對顧客而言看起來會很小並且合理,以此來激發他們購買你所銷售產品的興趣。
6、恭維式結束。告訴你的顧客,選擇購買你的產品說明他們非常明智、有邏輯、富有愛心等等,這將滿足他們的自尊心,同時也提升了你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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