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北交所的交易規則
您好,北交所的交易規則如下:
1、T日買入北交所股票,T+1日起方可賣出;T日賣出北交所股票,資金T日可用,T+1日可取。
2、北交所股票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的30%。(新股上市首日及退市整理期首日無漲跌幅限制)
3、北交所股票交易時間為:交易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
4、北交所股票單筆買賣申報最低為100股,超出部分為1股的整數倍(如:可委託101股);賣出時,余額不足1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單筆申報最高不超過100萬股。
5、北交所股票交易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交易方式有三種,分別為:競價交易、盤後固定價格交易、大宗交易)
6、連續競價階段(9:30-11:30,13:00-14:57):限價申報應符合漲跌幅限制的相關規定,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買入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5%或買入基準價格以上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以孰高為准);
(2)賣出申報價格不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5%或賣出基準價格以下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以孰低為准)。
買入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以上規則僅供參考,請以北交所最新發布規則為准。
㈡ 北交所股票交易方式有哪些
北交所股票可以採取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
1、競價交易:競價交易是指在交易市場組織下,買方或賣方通過交易市場現貨競價交易系統,將可供需商品的品牌、規格等主要屬性和交貨地點、交貨時間、數量、底價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的對手方自主加價或減價,按照「價格優先」的原則,在規定時間內以最高買價或最低賣價成交並通過交易市場簽訂電子購銷合同,按合同約定進行實物交收的交易方式。分為競買專場和競賣專場。
2、大宗交易:大宗交易又稱為大宗買賣,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具體來說,各個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對大宗交易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上海證券交易所在2013年10月18日,在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時對大宗交易規則進行了重新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在2013年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修改了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
3、協議轉讓:新三板掛牌股票買賣的一種形式,在證券市場領域,「協議轉讓」是相對於「做市轉讓方式」而言的一種制度安排,是新三板掛牌股票買賣的一種形式,即: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在新三板掛牌的股票,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做市方式、競價方式或其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轉讓方式進行交易。
拓展資料:北交所交易規則
北交所《交易規則》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其他主要規定均保持不變,不改變投資者交易習慣,不增加市場負擔,體現中小企業股票交易特點,確保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精選層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交易規則》僅做了發布主體、體例等適應性調整,內容沒有變化。
1.交易方式
北交所股票可以採取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其中,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在《交易規則》中予以明確;協議轉讓的具體要求由北交所另行規定。考慮到市場流動性以及公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交易需要,為今後引入混合交易和盤後固定價格交易預留制度空間。
2.漲跌幅限制及申報有效價格範圍
考慮到中小企業股票估值特點,為了有效促進價格發現,北交所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前收盤價的 ± 30%,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此外,為促進盤中價格收斂,增強價格連續性,連續競價階段設置基準價格 ± 5%(或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
3.競價交易的申報規則
北交所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應不低於100股, 每筆申報可以1 股為單位遞增, 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競價交易申報類型為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市價申報包括本方最優申報、對手方最優申報、最優 5 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以及最優5 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市價申報僅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連續競價期間,同時對市價申報實施限價保護措施。
4.競價交易的臨時停牌機制
北交所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為了減少投資者的非理性交易,針對不設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實施臨時停牌機制,當股票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 30% 、 60% 時,實施臨時停牌,每次停牌 10分鍾,復牌時採取集合競價,復牌後繼續當日交易。
5.大宗交易規則
大宗交易為協議交易,需滿足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的要求。申報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15 至 11:30 、 13:00 至 15:30 ,成交確認時間為 15:00 至 15:30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範圍與其價格漲跌幅限制保持一致。
㈢ 北交所股票的交易方式
1、30%跌漲幅限制:北交所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為30%,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上市首日跌漲幅達到或超過30%、60%時,將臨時停牌10分鍾,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每個交易單位為100股,每次可以增加1股。相比主板和中小板,北交所的漲跌幅限制放寬了不少,對投資者來說意味著更高的風險以及由此可能帶來的更多收益。
2、交易方式:北交所股票可以採取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競價交易單筆申報不低於100股,1股遞增,大宗交易單筆申報最低1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達到100萬。
北交所的交易時間與其他交易所的時間一樣,每周一至周五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及13:00-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周末及節假日休市。
以上就是北京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各位投資者在投資股票時注意理性的看待市場,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理財,不要盲目投資,以免一旦發生虧損造成自己難以承受的後果。
㈣ 北交所交易規則
目前發布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具體如下:
第一章總則
1.1為了規范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1.3證券交易及相關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禁止證券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1.4證券公司、投資者等市場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1.5本所為證券交易活動提供服務,並依法對相關證券交易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1.6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場
第一節交易設施與交易參與人
2.1.1本所為證券交易提供相關設施,包括交易主機、交易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通信系統等。
2.1.2會員及本所認可的機構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應當向本所申請取得交易許可權,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
2.1.3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本所申請開設的交易單元進行證券交易,並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於證券交易業務的相關規定。
2.1.4交易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向本所申請設立的、參與本所證券交易,並接受本所服務及管理的基本業務單位。
2.1.5交易單元和交易許可權的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節交易方式
2.2.1本所股票可以採取下列交易方式:
(一)競價交易;
(二)大宗交易;
(三)盤後固定價格交易;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方式。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因收購、股份權益變動或引進戰略投資者等原因需要進行股票轉讓的,可以申請協議轉讓,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2.2.2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競價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機制。
第三節交易時間
2.3.1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2.3.2採取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
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三章證券交易
第一節一般規定
3.1.1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證券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相關的報盤系統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交易參與人。
3.1.3交易參與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3.1.4投資者買入的證券,買入當日不得賣出,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節委託
3.2.1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並按相關規定簽署風險揭示書。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2.2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投資者進行自助委託的,應按相關規定操作,會員應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2.3除本所另有規定外,投資者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下列
內容:
(一)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託數量;
(五)委託價格;
(六)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2.4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和市價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的指令。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市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的指令。
3.2.5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3.2.6被撤銷和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第三節申報
3.3.1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14:57至15:00的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本所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3.3.2會員應當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有效。
3.3.3除另有規定外,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3.4本所接受下列類型的市價申報:
(一)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對手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二)本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本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三)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最優5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四)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最優5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價格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類型市價申報。
3.3.5市價申報僅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收盤集合競價期間和盤中臨時停牌期間,交易主機不接受市價申報。
3.3.6市價申報採取價格保護措施,買入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保護限價,賣出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低於賣出保護限價。買入保護限價是指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最高買價,賣出保護限價是指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最低賣價。
3.3.7限價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市價申報指令應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保護限價等內容。申報指令應當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3.3.8通過競價交易買賣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股。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3.9股票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
3.3.10股票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3.3.11本所對股票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30%。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股票的漲跌幅限制比例。
3.3.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交易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
(二)退市整理期首日;
(三)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項情形不包括上市公司增發的股票。
3.3.13有價格漲跌幅限制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5%或買入基準價格以上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以孰高為准);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5%或賣出基準價格以下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以孰低為准)。
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近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不適用本條前述規定。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股票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
3.3.14申報當日有效。每筆參與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3.3.15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交易的單筆申報數量、單筆申報最大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第四節競價
3.4.1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4.2當前競價交易階段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當日後續競價交易階段。
第五節成交
3.5.1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5.2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若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5.3連續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5.4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交易參與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5.5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所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3.5.6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六節大宗交易
3.6.1股票交易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6.2投資者可以採用成交確認委託方式委託會員進行大宗交易。成交確認委託,是指投資者買賣雙方達成成交協議,委託會員按其指定的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成交確認委託指令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成交約定號、對手方交易單元代碼和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等內容。
3.6.3本所接受成交確認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確認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成交約定號、對手方交易單元代碼和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等內容。本所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3.6.4每個交易日的15:00至15:30為大宗交易的成交確認時間。
3.6.5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價格漲跌幅限制范圍內確定。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1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價格中的較高者,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7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低價格中的較低者。
3.6.6會員應當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交易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3.6.7本所對證券代碼、申報價格和申報數量相同,買賣方向相反,指定對手方交易單元、證券賬戶號碼相符及成交約定號一致的成交確認申報進行確認成交。
3.6.8大宗交易不納入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當日該證券成交總量。
3.6.9每個交易日結束後,本所公布當日每筆大宗交易成交信息,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成交價格、成交數量、買賣雙方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等。證券交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專用交易單元的,公布名稱為「機構專用」。
㈤ 北京交易所交易規則
北京交易所交易規則包括採用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
1、漲跌幅限制。北交所對股票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30%。但是針對三種情形,北交所不設置價格漲跌幅限制:
(1)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不包括上市公司增發的股票);
(2)退市整理期首日;
(3)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申報有效價格範圍。競價交易申報類型為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否則為無效申報:
(1)買入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5%或買入基準價格以上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以孰高為准);
(2)賣出申報價格不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5%或賣出基準價格以下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以孰低為准)。
市價申報僅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連續競價期間,採取價格保護措施,買入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保護限價,賣出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低於賣出保護限價。
㈥ 北交所買賣有什麼規則
1.交易方式:北京證券交易所的股票可以通過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2.漲跌幅限制:北京證券交易所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為30%,上市首日無漲跌幅限制。當上市首日跌幅和漲幅分別達到或超過30%和60%時,暫停交易10分鍾,恢復交易時進行電話拍賣。每個交易單位為100股,每次可以增加一股。可以看出,北京證券交易所的投資風險高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3.交易時間:北京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與其他交易所相同。開市叫價拍賣時間為周一至周五9:15至9:25,連續競價時間為9:30至11:30和13:00至14:57,閉市叫價拍賣時間為14:57至15:00,周末及節假日休市。
4.競價交易:競價交易最低單筆申報100股,申報100股以上增加1股。賣出股票時,如果余額少於100股,就不能單獨賣出,需要一次申報賣出。 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應滿足單筆申報數量最低為10萬股,或最低交易金額達到100萬元的要求。大宗交易申報時間為交易日9:15-11:30、13:00-15:30,確認時間為15:00-15:30。大宗交易成交價格上限為上一交易日收盤價或當日最高成交價的130%;成交價格下限為前收盤價或當日成交最低價的70%。
5.開戶條件:如需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需開立證券賬戶。北京證券交易所的開戶條件是:投資者在申請開戶前20個交易日內日均資產達到50萬元以上,需要2年以上證券交易經驗才能開通北京證券交易所的許可權。 以上是北京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投資者在投資股票時,要注意理性看待市場,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理財投資,不要盲目投資,以免出現無法承受的損失後果。
拓展資料:
北交所發行上市規則
1.試點注冊制
北交所試點注冊制,將建立北交所審核與證監會注冊各有側重的審核流程,其主要安排與科創板創業板總體保持一致,同時強化全鏈條全過程監管,明確中介機構責任。
2.准入門檻
平移精選層進入條件作為上市條件。北交所上市條件中各類指標及其具體數值,與精選層進入條件保持延續。在新三板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符合預計市值、財務標准等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後,公眾股東持股比例等達到相應要求的,可以在北交所上市。
3.限售要求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10%以上股東所持公開發行前股份在上市後仍限售12個月。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 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公開發行並上市前股份。
㈦ 北交所上市股票交易規則是什麼樣的啊
北交所上市股票交易規則是什麼樣的啊?北交所對個人投資者有準入要求,要求個人投資者已經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申請許可權開通前的20個交易日賬戶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北交所的上市股票交易規則延續了精選層的交易制度,對漲跌幅限制、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主要規定仍然基本保持不變。第一,在交易方式上,北交所股票可以採取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第二,在漲跌幅限制和定價規則上,北交所規定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的±30%,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連續競價階段設置基準價格±5%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第三,在競價交易的申報規則上,北交所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應不低於100股,每筆申報可以1股為單位遞增,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第四,在臨時停牌機制上,針對不設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實施臨時的停牌機制,當股票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30%、60%時,實施臨時停牌,每次停牌10分鍾,第五,在大宗交易規則上,採用協議交易方式,需滿足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的要求,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範圍與其價格漲跌幅的限制保持一致。
㈧ 北交所交易方式不包括
北交所的交易方式不包括對場外對手方交易。
一、北交所指的是北京證券交易所,是全國性的一個證券交易場所。該交易所是在2021年的9月3日注冊成立的,經批准而設立的中國第一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督管理,其經營范圍為依法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以及設施、組織、監督證券交易、證券市場管理服務等各種業務。2021年的9月2日晚上,在2021年的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全球服務貿易峰會致辭中宣布,繼續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深化新三板改革,打造服務創新型的中小企業主陣地。在2021年的9月10日,這天北京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開始上線試運行。
二、北交所股票交易方式有哪些:1、北交所交易規則,北交所《交易規則》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其他主要規定均保持不變,不改變投資者交易習慣,不增加市場負擔,體現中小企業股票交易特點,確保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精選層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交易規則》僅做了發布主體、體例等適應性調整,內容沒有變化。2、漲跌幅限制及申報有效價格範圍,考慮到中小企業股票估值特點,為了有效促進價格發現,北交所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前收盤價的 ± 30%,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此外,為促進盤中價格收斂,增強價格連續性,連續競價階段設置基準價格 ± 5%(或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3、競價交易的申報規則,北交所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應不低於100股, 每筆申報可以1 股為單位遞增, 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競價交易申報類型為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市價申報包括本方最優申報、對手方最優申報、最優 5 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以及最優5 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市價申報僅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連續競價期間,同時對市價申報實施限價保護措施。
㈨ 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是什麼
1、交易方式:北交所股票可以採取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
2、跌漲幅限制:北交所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為30%,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上市首日跌漲幅達到或超過30%、60%時,將臨時停牌10分鍾,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每個交易單位為100股,每次可以增加1股。可以看出北交所的投資風險要比上交所、深交所風險更高。
3、交易時間:北交所的交易時間與其他交易所的時間一樣,每周一至周五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及13:00-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周末及節假日休市。
4、競價交易:競價交易的單筆申報最低為100股,超過100股的申報以1股為單位遞增,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股是不能分開賣出,需要一次性申報賣出。
大宗交易:大宗交易需要滿足單筆申報數量最低為10萬股,或交易金額最低需要達到100萬元的要求。大宗交易的申報時間為交易日的9:15 至 11:30 ,13:00 至 15:30 ,確認時間為15:00-15:30。大宗交易成交交價格上限是前收盤價的1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價格;成交價格下限是前收盤價的7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低價格。
5、開戶條件:要想在北交所交易,那麼需要開立證券賬戶,北交所的開戶條件是,投資者在申請開戶之前的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達到50萬元及以上,並且需要有2年及以上的證券交易經驗才可以開通北交所許可權。
㈩ 北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規則是什麼
交易方式上,北交所股票可以採取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主要交易規則如下:
【1】實行30%的價格漲跌幅限制,給予市場充分的價格博弈空間,保障價格發現效率。
【2】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實施臨時停牌機制,即當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時,盤中臨時停牌10分鍾,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
【3】連續競價期間,對限價申報設置基準價格±5%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對市價申報採取限價保護措施。
【4】買賣申報的最低數量為100股,每筆申報可以1股為單位遞增。
【5】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成交金額不低於100萬元的,可以進行大宗交易。同時還為引入做市機制,實行混合交易預留了制度空間。
拓展資料:
北交所股票可以採取下列交易方式:
(一)競價交易; (二)大宗交易; (三)盤後固定價格交易;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方式。
北交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北交所公告的休市日,北交所市場休市。
①採取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 至 15:00 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②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北交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③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同時不增加市場的負擔,不改變投資者的交易習慣。其中,當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時,盤中臨時停牌10分鍾,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
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這意味著以服務中小企業為己任的新三板將站上改革新起點,中國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又邁出關鍵一步。北交所的交易規則基本和其他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差不多,所以要是了解其他交易所規則的,對於北交所的交易規則就很容易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