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商品房交易土地使用稅以什麼為計稅依據
一、正面回答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1、納稅人的土地用於自用經營的,按照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2、納稅人沒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實際佔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大,則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二、分析詳情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方法
土地使用稅是獲得土地使用權單位,或者是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沒有在土地所在地,代管人或者是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沒有確定,或者是權屬存在糾紛沒有解決,由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是共有的,由共有人進行納稅。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城市指的是國務院批準的市,包含了市區和郊區。縣城指的是政府所在的城鎮,建制鎮指的是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建設的建制鎮;工礦區指的是工商業發達,人口集中,符合國家規定的建制鎮,但是沒有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⑵ 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怎麼徵收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
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2、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