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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擔保交易有什麼用

發布時間:2022-12-27 21:59:11

『壹』 在簽合同的時候,定金與訂金有什麼具體區別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對定金的規定主要有《民法通則》第89條、《擔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條、116條、128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單從擔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徵: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著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為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較為便捷,較為有效。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為金錢的償付。定金擔保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擔保優於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盡管只是一方當事人為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為,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定金擔保適用范圍僅限於合同之債,而不適用於其他債的擔保或者作為反擔保。而且多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同時履行而僅能先後分別履行債務的情形,一般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為依約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一方。訂金也屬於金錢質的一種,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定,但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卻被廣泛的採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其與定金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押金也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為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為更明確地解釋押金的法律屬性,結合其與定金的法律特徵的異同,簡述如下:定金擔保的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而押金應屬於擔保物權的范疇;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採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定金的設定僅限於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數額可以高於或者低於主合同的標的額;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為限。即,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並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基於上述關於定金、訂金、押金的法律屬性的理解和認識,建議當事人在經濟生活中根據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選擇使用;但必須明確的是:如果選擇定金擔保方式,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定金合同的性質,且其約定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定金限額的規定,且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約定等。

『貳』 定金和訂金是什麼二者有什麼區別呢

如今的社會發展越來越迅猛,很多人就開始追求更高的生活質量,更多的人都想著買房。不過在買房之前,購房者是需要支付一筆定金或者是訂金的。那麼這一字之差訂金與定金到底有什麼區別呢?別著急,下面我就來為大家解答!

如今的社會發展越來越迅猛,很多人就開始追求更高的生活質量,更多的人都想著買房。不過在買房之前,購房者是需要支付一筆定金或者是訂金的。那麼這一字之差訂金與定金到底有什麼區別呢?別著急,下面我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什麼是定金?

定金就是指 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在應該給付的數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一定金錢的擔保形式。 通常情況下, 定金都是用書面的方式形成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交付定金當天開始生效。

定金的數額是由買賣雙方共同決定的, 但是要控制在主合同標的額的 百分之二十 以內。定金作為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它的主要作用是擔保合同能夠正常的履行,同時定金還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二、什麼是訂金?

訂金就是指賣方與買方都有意向交易該房屋 ,房屋買賣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雙方進一步協商簽訂臨時認購協議,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

訂金和定金不同的是,訂金屬於預付款, 沒有法律效應,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訂金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況下,不管哪方違約,訂金原數返回。

三、定金與訂金有哪些區別?

1、含義不同

定金屬於一種擔保手段,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給付定金在於擔保債務的履行, 其 並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 當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但是訂金只是一種支付手段, 預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 沒有法律效益,沒有 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

2、退還情形不同

不管是哪一方違約了,另一方都是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的,接受定金有一方違約時,就要雙倍返還, 這就使定金起著制裁違約方並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 也可以理解為, 定金相當於預先交付的違約金;但是訂金不能用於違約時的則罰金,如果有一方違約了,要麼返還,要麼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

定金的數額在法律上是規定有限制的, 《擔保法》 中 規定了定金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 百分之二十 ;而訂金的數額要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是 沒有要求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的支付方式和訂金也有區別,定金是必須一次性付清的,但是訂金可一次性付清,也可以選擇分期付款。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介紹的,有關於定金和訂金的區別的相關內容了,相信大家在看完此文章後對定金和訂金有了更深的了解。在買房之前有必要弄清楚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如果沒有將這兩者分別清楚,那麼就很容易將其搞混淆,導致出現糾紛和差錯。

『叄』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是什麼從擔保法角度詳解

買房子就會涉及到定金的繳納,那麼定金和訂金二者之間的意義有何不同呢?一字之差的兩個名詞在擔保法上的概念有什麼區別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從擔保法的角度來具體分析一下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希望能幫助大家正確區分定金和訂金的不同

一、定金的法律意義

《擔保法》中對於定金的規定主要是: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用於抵作價款或者進行收回。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合約時,支付定金的一方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合約時,收定金的一方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支付應當有書面的合同或協議來進行約定,並且在定金合同中要有約定支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會在實際支付定金的那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的規定,簡單的來說,就是定金對房產交易起到了一個保障作用,購房者買房則需要向賣家支付定金,從而達成交易意向,並且簽訂定金合同來約定好想事宜。如果購房者在支付定金後不想購房的話,定金就會歸賣家所有;如果賣家單方面毀約的話,就需要雙倍支付定金給買家。這樣一來,購房定金可以在房產交易過程中保護買賣雙方各自的利益,避免臨時毀約而造成的損失。

一般來說,購房者在約定定金時數額不必過多,定金的支付數額不超過總房款的20%即可。此外,定金作為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主要的作用就是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同時也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二、訂金的法律意義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訂金其實是被視為預付款的一種形式,因此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如果支付訂金的一方要求行使定金的權利,在人民法院是不予以支持的。對於訂金的支付標准應該是總房款的千分之五之內,簽訂好購房合同後,訂金應該及時返還給購房者或直接作為房款。如果購房者在支付訂金之後,不想購買該套房子的話,可以根據訂金協議的約定辦法來處理。當然如果賣家不將房屋賣給買家的話,訂金會退給買家,但是沒有雙倍償還。

以上就是在擔保法方面來分析定金和訂金這二者的區別,希望上述內容能幫助各位購房者了解到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在購買房子時盡可能的確保自身的權益不受侵害,保障交易的正常進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1-2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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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押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有什麼區別

1、定金擔保的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而押金應屬於擔保物權的范疇;

2、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採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3、定金的設定僅限於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數額可以高於或者低於主合同的標的額;

5、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為限。即,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並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伍』 定金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簽訂合同的定金才具有法律效力。商品房交易中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購房者向開發商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實際操作中,定金的數額及比例由開發商制定,但繳納定金的比例一定不會超過總房款的20%。

還要提醒購房者,在簽認購書時,關於定金的詳細細則,比如,什麼情況下違約等,都要寫在認購書里。

法律法規參考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陸』 商品房買賣中認購協議和定金具備什麼效力

商品房買賣中認購協議和定金具備的效力如下:

1、定金的作用是擔保合同的成立、履行,具有擔保的性質,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2、定金有特定的定金罰則,帶有懲罰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當購房者將定金交予開發商之後,若是由於購房者的原因而沒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不返還定金;若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而沒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雙倍定金。

4、如果雙方順利地簽訂了合同,那麼購房者可以要回定金或者用其來充作購房款。如果只是因為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而導致訂立合同失敗,開發商也應將定金退還購房者。

(6)定金擔保交易有什麼用擴展閱讀:

解約定金

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

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一方當事人有利可圖時,就會以返還雙倍定金或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這有損誠實信用的原則)。

1、解約定金的實質在於給予合同當事人於放棄或者加倍返還定金等條件下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2、合同中約定了解約定金的,當事人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對該合同不能強制實際履行。

3、當事人如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實際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4、定金處罰不排除損害賠償,在守約的當事人損失大於定金上收益情況下,承擔了定金處罰的當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柒』 定金與押金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定金擔保的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而押金應屬於擔保物權的范疇;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採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定金的設定僅限於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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