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權激勵的股票多久可以賣出
根據你的問題,我來回答 :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一般通過定向增發、大股東出讓、向二級市場回購來作為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均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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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權激勵行權的股票能馬上套現嗎
您好
股權激勵行權的股票能馬上套現是不可能的事情,情況如下: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其中,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正式頒布的《辦法》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不應包括獨立董事),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結合前一條規定,我們發現凡違法違規的公司和個人都得不到股權激勵機制的照顧,這說明股權激勵機制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要促優汰劣,
從微觀的角度來講,對公司高管個人或群體實施股權激勵,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產經營上,使得公司經營業績得到實實在在的提高。每個上市公司質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體質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來源方面,《辦法》明確了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以及採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等三個來源。一直以來,股票來源是困擾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最大問題,隨著新《公司法》的修訂,在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等方面進行了突破,最終使得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得以消除。這幾個來源簡單明了,既利於管理層監管又利於股民們監督,不給動歪腦筋的人以空子可鑽。
在股票數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從這里可以看出,管理層的意思還是著眼於激勵,但具體公司規模大小的不同,可能還是會造成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國有大盤股,即使10%那也將是一個天文數字,而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10%還很可能不夠分。
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方面,明確了股權激勵不是無條件實施的,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此外,《辦法》還針對股權激勵計劃中應該包括的事項和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規定或說明,此舉給上市公司就如何進行股權激勵計劃信息披露提供了規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業績或時間為條件,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勵對象達到業績目標或服務達到一定期限時才能出售。《辦法》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條件作了強制性的規定。對於其他激勵對象,激勵是否與業績掛鉤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時間方面,《辦法》也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獲授的股票規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屆任職期內和離職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轉讓,以鼓勵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長期持股,將個人收益與公司業績掛鉤,克服任職期內的短期行為。對其他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規定
。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發達國家證券市場通常採用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具有「公司請客,市場買單」的優點,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人力資本密集、股價增長潛力比較大的公司的青睞。《辦法》在制訂過程中參考了國際上有關股票期權激勵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權的授出可以考慮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行為,《辦法》要求權利授予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1年的等待期,並且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按比例行權。
對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布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不應低於其高者,以避免股價操縱。
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授予和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權或者是行權。
4、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後由股東大會批准。為了讓中小股東盡可能參加表決,獨立董事應當向所有股東徵集投票權。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並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以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顧問和市場監督作用。
在股東大會批准之後,還需向證監會報備,無異議後方可實施。具體實施時,上市公司還應當為激勵對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或指定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專用賬戶,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其行權申請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此外,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廣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辦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後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5、監管和處罰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辦法》制訂了嚴格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權益返還、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等;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還需進一步解決的難點問題
可以預見,隨著《辦法》的出台以及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將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和難點問題:
首先是經營業績如何評價。在《辦法》中規定了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因此,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應當如何建立,具體又怎樣計算,怎樣與期權激勵掛鉤,有待進一步完善。現行高級管理人員業績評價大多以職務和崗位來考核。由於我國至今還沒有完全形成經理人員市場化的選擇環境,經理職務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其貢獻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時,業績考核體系也不規范,尤其是對公司的管理部門的業績評價更難得出一個比較公正的結論。
因此,業績評價成為整個期權計劃中難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
此外,對於其他激勵人員而言,其激勵條件就更為模糊,可能會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其次是期權或獲授股票的流動性問題。經營者任期屆滿,或因經營不善被辭退,或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企業,那麼經營者在企業的股份如何兌現,是由繼任者購買,還是由離去的經營者繼續持股享受分紅?即使由後繼的經營者購買,能否按原價購買,退出的期股價格如何評估等等,都應有原則性的規定。
再次是還缺少法律層面的保障。無論是《公司法》或是《證券法》,對於股權激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障。
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員的報酬事項,並且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而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即可決定。這與股權激勵的審批程序並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財務、稅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勵對象持股所獲紅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是作一次性收入繳納,還是按月攤薄繳納,這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又比如,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如何進行財務上的處理,也需要財政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協調,制訂相應的會計處理准則。即使在美國這樣股權激勵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
最後,社會觀念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許多已實施MBO,或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其中長期表現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團莫屬,其股價從上市後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現在最低的1.72元。讓人對股權激勵是否會成為只是高管個人財富增長的一種工具產生了懷疑。
C. 如何進行股權和期權激勵
首先,明確股權激勵的主要受益對象,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激勵對象。接下來,我們需要考慮以業績為主的評價標準是否合理。最後,需要確定合理的激勵額度。激勵額度的確定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激勵額度太小會導致激勵效果不明顯,激勵額度太大又會造成人力成本的增加和股權的過度稀釋,可能會影響公司的業績和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其實想避免股權有矛盾,可以選擇一個平台創業,例如騰訊眾創空間。股權激勵對於企業來說,是一次重大的制度變革,使企業走上一條利潤中心經營模式之路,這將關繫到整個企業的長遠發展,而且,關繫到幾百上千名員工以及他們背後家人的吃飯問題,因此,在設計股權激勵制度的時候,一定要綜合考慮,慎重出方案,慎重做方案,最好有專業的人進行討論,避免將股權激勵變為福利的事情出現。
D. 激勵股權如何定價最合理
您好,創始人利用期權等股權激勵方式激勵員工時,需要盡可能滿足股權激勵優惠政策享受優惠,確實不能滿足條件的情形下,定價激勵股權獲取價格時至少應該考慮到根據上年末凈資產確定的股票(權)公平市場價格,以盡可能避免獲取激勵股權的員工遭遇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達45%的「工資、薪金所得」個稅。
兩個常見的激勵股權定價問題和建議:
第一,不建議無償的激勵股權定價,因為可能會導致激勵對象對股權激勵的價值造成誤解;同時,創始人往往忽略了無償意味著激勵股權對應的注冊資本應該由激勵對象之外的人認繳和實繳,也就是說最終可能是創始人需要自己掏腰包繳付相應的資本金;此外,從稅負角度來看,稅務局也不一定會歡迎激勵股權零價格因為一看就不是正常的公平交易,甚至可能懷疑創始人鄙視稅務局的辨別能力。
第二,激勵股權定價不一定全篇一律,可以按照公司所處階段、激勵對象入職先後及業績表現等標准為每一批激勵對象設定一個固定取得價格或者價格計算方式,原則上公司狀況越好激勵股權的價格越高,譬如C輪實施的股權激勵往往比A輪前後實施的股權激勵價格要高很多。
總之,在激勵股權的成本價(票面價)和公司融資時外部投資人所支付股價的區間內,創業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自由設定激勵股權的固定取得價格或者價格計算方式,不能滿足股權激勵優惠政策的,建議盡可能參考上年末凈資產確定的股票(權)價格做到最優稅收籌劃。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 股權激勵通過合夥企業持有的股份怎麼賣出
我們可以來看看股權退出的5種方式:1、股權轉讓;2、公司減資;3、要求公司回購;4、解散公司;5、破產清算退出。
股權退出是股權投資管理的最後一步,也是判定投資成敗與否的重要指標。大體是指投資者出售其持有的權益資本以收回投資,同時實現投資收益的一個重要過程,這通常是在投資機構或個人所投資的創業企業發展相對比較成熟之後。
股權退出方式我推薦到明德來了解一下。明德天盛的投資項目主要來源於明德藍鷹優中選優的輔導項目及明德生態圈內推薦的優質項目,最大程度地降低了投資風險;同時,在基金募集方面,明德生態圈內聚集了大量的合格投資者,通過投資明德天盛基金,基金再投資於生態圈內的優質項目,完成了投資的閉合,進一步促進了明德生態圈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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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如何做股權激勵方案
制定股權激勵方案的六要素,即定人、定股、定價、定量、定時、定考。根據企業留存利潤及未來測算確定激勵數額,根據員工崗位貢獻度和績效、核心價值觀多維度確定激勵人員、期股期權參考上市公司案例或同行業股權價值確定購買價格、以及管理層決定釋放股權數量,後期績效考核決定員工是否有行權資格。
G. 股權激勵成本怎麼來的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根據一項統計,在美國,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結構中,基本工資佔38%,浮動薪酬(資金)佔26%,股票認股權佔36%。在我國缺乏長期激勵是上市公司薪酬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據統計,2001年我國上市公司本持股的董事長佔58.96%,本持股的總經理佔65.68%,而且,目前經理人員持有的這些股票也主要是以內部員工股的形式存在,目的是融資,而不是激勵。隨著我國企業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實行員工股票期權形式的公司激勵計劃。
對股權激勵是否要確認相關的費用,理論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反對確認為費用的觀點有:(1)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實質是現在的股東將他們的一部分所有者利益轉移給員工,因此企業並沒有參與這一交易。
(2)企業員工已經得到了企業以現金支付給他們的薪水、獎金和醫療保險等,他們是無償得到這種股票期權的。
(3)企業在以股票或是期權支付員工的勞務時既不要支付現金,也不要耗用資產,因此企業沒有負擔任何成本,也就不應確認任何費用。
(4)這種由於特定的股權激勵所產生的費用,同准則制定機構頒布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的定義是不同的。概念框架中將費用定義為在會計期間經濟利益的降低,通常表現為資產的消耗、流出或是負債的增加而導致權益的降低,而不包括那些對股東的支付。這種特定的股權激勵所產生的費用,既沒有導致資產的流出,也沒有導致負債的增加,而且,由於員工提供的勞務往往不滿足資產的確認條件,因此勞務的消耗也不能視作資產的消耗。(5)由於股權激勵所導致的成本已經包含在被稀釋的每股收益中,如果再在利潤表上確認由此導致的費用,將會導致每股收益被重復降低。
(6)如果要求對以股票或是期權支付員工勞務發生的費用進行確認,會導致更少的企業採取股權激勵,這會影響企業的長期發展,產生不利的經濟後果。
H. 我現在想用股權去激勵我的員工,這種股權該不該賣給他
股權如何定價?是企業與員工都關心的問題!股權,簡單的看,就是商品,企業家們,把這商品,賣給了員工,這要怎麼賣才合適呢?
賣給員工的時候,股權這個商品,企業家就要給這商品定個價,而且這個價格,員工樂意接受,企業家們也要不吃虧才行,這樣,雙方才能長久和諧發展,那麼,股權激勵的時候,給員工的這個股權,企業到底要怎麼定價呢?
我們知道,現在市面上常見的方法有:
市場法
市場法是一種最簡單、有效的方法,因為評估過程中的資料直接來源於市場,同時又為即將發生的資產行為評估。
但是,市場法的應用與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資產的市場化程度密切相關。
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為市場法提供了有效的應用空間,市場法日益成為一種重要的資產評估方法。
指參照市場上已經發生的、與被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資產的交易價格確定重估資產價值的方法。
簡單點理解,就是說,一家企業,在同行業同類的企業裡面,能賣出去多少錢?
可以做個參照,所以關於股權的價格是企業老闆和員工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結果。
在市面上最常用的賣給員工股權方法我們用的是成本法,因為畢竟員工出了錢,又出了力,雙方經過充分的協商,最後對價格達成一致,我們做的一家企業最後他的股權計算方法就是歷史的累計投入做為股權的計算依據。
利潤法
這家企業的利潤3000萬,按照市面通勤的做法乘以5到10倍,成為PE的倍數,那這個企業的價值在1.5億到3億之間。這個就是利潤法。
I. 老闆想給員工做激勵股權,怎麼操作比較好
股權激勵的模式也並非是統一的,以下有十種常用的股權激勵模式:
1、股票期權: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內,使用特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份的計劃。
特點:購買的權利,股票期權是使用最廣的股權激勵計劃。
2、績效股份計劃:一種根據事先確定的內部或者外部績效目標的達成情況而授予的股票授予計劃。必須在一定時期內(三至五年)達到這些目標,激勵計劃的接受者才有資格獲得這些股票。
特點:將績效目標和股票價格分紅有機結合。
3、限制性股票獎勵:限制性股票獎勵是僱主授予雇員的股票獎勵,但員工所持有股票的權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並且存在喪失的風險。
特點:一是有時間限制,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留住員工。限制包括服務期或者僱傭關系維持時間的限制,在限制消失之前,員工不能將股票進行抵押、出售或者轉移。然而,員工可以在受限期間獲得股息和投票權。
一旦限制消失,員工會獲得所有的非受限的股份,同時可以將其進行抵押、出售或者轉移。員工如果沒有遵守這些限制性要求,就會失去相應的股份。二是與限制性股票單位相比,屬於先給股票。
4、限制性股票單位:股票單位是在授予時發行潛在股票的協議,在員工達到授予計劃的要求時才可能會有實際上的股票授予。
特點:未來一定時間內可以購買的約定。未來三年再給你股票。
5、加速績效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與傳統基於時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獎勵相伴而生的是基於績效授予的方式,通常被稱為「加速績效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在這種類型的計劃中,時間限制可以延伸到更長的10年而不是3年,以提升保留人才的功能。
特點:更長的時間,強化了提前確定的績效標准限制的激勵特徵。
6、股票增值權:股票增值權是一種長期激勵工具,通過股票增值權計劃,公司授予其高管一種獲得預期股份未來增值等額的獎勵的權利。
特點:不必購買或者增發股票,可以從公司股票增值中獲取利益。
7、影子股票:公司授予高管的一種基於公司股份登記價值、公允市場價值或者公式價值等增值安排。
特點:不實際擁有公司股票,一般也沒有投票權利,但是有資格接受分紅或者其他等價物。
8、績效單位計劃:指員工在獲得相應的績效單位之前必須在特定的時間內(一般3-5年)達到事先確定的外部或者內部績效目標的一種激勵計劃。
特點:績效單位的價值和股票價格沒有什麼關聯,獎勵都是以現金的方式支付。
9、員工股票購買計劃:員工通過在特定的時間階段委託公司進行薪酬扣除以購買公司股份。員工股票購買計劃允許員工以折扣價購買公司股票,通常通過工資抵扣的方式購買。
特點:福利計劃,使員工能夠分享組織的績效成就。
10、員工股票所有權計劃:員工股票所有權計劃是一種限制性固定繳費計劃,該計劃能夠使參與者從組織退休或者離職時獲得累積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所有權計劃中,僱主每年都會繳納固定的費用,費用累積成為員工的福利,但是這種福利額度事先無法確定。
特點:在離職後繼續持有公司股份而不是將其出售。
當然,沒有通用的股權激勵方案,但我們可以根據以上十條股權激勵形式,結合不同公司的不同情況加以改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