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交易糾紛找什麼部門
交易糾紛可以找的部門如下:
1、當事人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直接撥打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並且要保留投訴物的購買收據及發生問題的不良證據,這樣才能訴之有理,訴之有據;
2、當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投訴,要說明投訴事項和理由,投訴事項符合要求,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進行組織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由當事人及調解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同時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印章,由當事人各執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留存一份歸檔;
3、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依據仲裁協議將協議中約定的爭議書面提交給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仲裁機構,請求對爭議進行仲裁;
4、當事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准備起訴狀以及相關證據材料向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予立案,由法院判決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Ⅱ 有買賣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有買賣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有買賣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現如今這個社會中的糾紛無疑是非常多的,當我們出現一些自己私下無法解決的糾紛時一般都會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下面為大家分享有買賣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買賣糾紛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糾紛有五種方式:一是雙方進行協商解決、二是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交涉、四是雙方達成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以及向法院收集證據和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商品買賣糾紛找哪個部門
建議去消協投訴。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消費者受保護的權益有哪些
1、知悉真實情況權
即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過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知悉的情況具體包括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等。
2、自主選擇權
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包括兩方面: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選擇的餘地;二是對於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決定的權利而不受強制。實際生活中,損害消費者自由選擇權的現象主要是「官商」習氣、商品搭售和強買強賣等。
3、人身財產安全權
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商品如果人身、財產受到威脅。實踐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質葯品和化妝品事件,電器、壓力容器、玩具、鞭炮煙火、機動車等因漏電、燃燒、爆炸及失靈等原因致人損害案件,是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典型事例。
4、公平交易權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公平合理、計量准確無誤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A、關於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消費者有權要求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與生產經營者約定的標准,不致因質量低劣而妨礙消費。如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消費者有權要求修理、更換、退貨、降價等。
B、關於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消費者有權要求生產經營者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法規或按質論價,商品價格或服務費用合理,不因亂漲價或亂收費而受到經濟利益損失。
C、關於商品和服務的計量,消費者有權要求生產經營者計量准確、足量,不致因短尺少秤而遭受經濟利益損害。生產經營者更應自覺守法,遵守職業道德,不在計量上弄虛作假。對於工廠包裝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其註明凈重量或容量,並與實際相符。
三、買賣糾紛可以報警嗎
買賣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民事糾紛一般採取民間調解、行政調解、行政仲裁和司法調解或裁定的四種形式。公安派出所也可以介入民事糾紛的調解,屬於行政調解的范疇,能調和就更好,不能調和的,只能向法院起訴了。
調解形式一般是糾紛雙方要達成一致的意見後,由行政部門作為調解機構在調解協議書上簽注情況,作為憑據;司法調解是在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後進行庭外和解的一種調解方式,如果不能和解,法院會進行裁定。
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最快?
1、按照買賣房屋的類型
若屬於一手房可以尋找建設局,消協等部門。若屬於二手房則通過法院進行法律訴訟為佳。
2、按照合同糾紛的類型
若屬於合同本身存在法律問題的糾紛,除可提起法律訴訟或仲裁以外,還通過確定對其合同所約束的相對人為何種責任主體來向管理相關領域的部門提出解決糾紛的訴求,例如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是與買受人直接負責的合同關系,買受人對房屋的問題或合同本身的問題都可直接尋求開發商提供解決方案,同時可以消費者的身份向當地消協發起投訴來進行糾紛調解。
若屬於合同內容與形式合法,因其他問題引發的合同糾紛,可通過引起糾紛責任主體來尋找相關解決部門,例如施工工程問題,物業管理問題,虛假廣告問題,可向當地規劃委員會,房管局,工商管理等政府本門提出解決糾紛的需求。
二、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的原因有什麼?
1、商品質量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合同中對於交易的對象——合同的'標的物的質量一般應該有個明確的約定,包括標的物的質量標准、質量異議期限以及法定的鑒定檢驗機構。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就會各執一詞,糾紛就此產生。
2、商品交接及貨款支付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合同中應約定是送貨還是提貨,目的地在哪裡,運費如何承擔。因為這樣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對案件的管轄會產生重大影響。此外,貨款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也須明確。
3、違反誠信原則
簽訂合同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誠實信用原則,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講誠信,就會產生糾紛。因此,這就要求當事人在商業活動中要考察對方的商業信譽。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找人民法院解決是最快的。商品的質量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商品交接及貨款支付,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這些都是出現買賣合同糾紛時的主要原因。出現這類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也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
Ⅲ 房屋買賣糾紛在哪裡起訴
法律分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房屋買賣糾紛就是在房子買賣的過程中,引起的權益爭執,包括買賣手續不齊全,買方反悔,賣方反悔等等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Ⅳ 私人買賣糾紛找哪個部門
私人買賣糾紛找哪個部門
私人買賣糾紛找哪個部門,現如今這個社會中的糾紛無疑是非常多的,當我們出現一些自己私下無法解決的糾紛時一般都會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下面為大家分享私人買賣糾紛找哪個部門。
一、買賣糾紛找哪個部門
買賣糾紛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糾紛有五種方式:一是雙方進行協商解決、二是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交涉、四是雙方達成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以及向法院收集證據和材料。
二、買賣糾紛起訴書怎麼寫
原告:李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電話:xxxx.
被告:張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電話:xxxx.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
(三)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於xx年xx月xx日簽訂《xx》,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於xx年xx月xx日之前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然而直到xx年xx月xx日過後六個月,被告仍然未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種理由推脫其責任,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三、買賣合同糾紛訴訟費用是多少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訴訟費用是根據評估的價格來繳納的。我國法律規定,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一)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二)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三)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四)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五)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六)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七)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八)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九)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十)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的,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的,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該規定還明確,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有關購銷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相關知識: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注意的問題
1、仲裁期限。當事人一定要抓住時機,在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有效期限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因錯過時機而喪失自己申請仲裁的權利。
2、仲裁機關及管轄。根據合同仲裁條例的規定,合同仲裁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合同仲裁委員會。案件管轄原則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因此,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仲裁效力。通過仲裁機關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後,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如果調解不成,仲裁機關最後作出的仲裁裁決便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法院則要強制執行。
個人房產買賣糾紛有哪些?
1、交付房屋引起的糾紛
賣方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還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當的理由,比如買家未按時付款,否則要對買家承擔違約責任。這時,買家可以要求交付房屋並賠償損失,損失可以參考同類房屋的租金計算。
2、辦理過戶手續引起的糾紛
賣家或買家都有可能想毀約而遲遲不去辦理過戶手續,但買家想毀約時主要採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而賣家一般是不辦過戶手續。賣家不辦理過戶手續時,買家如果對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盡早起訴,同時為避免賣家另將房屋轉賣他人,將房屋進行保全。
3、要求返還定金引起的糾紛
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定金應當簽訂定金合同,如果買家付了定金後,只是由中介公司或賣家出具了一個「收條」,上面寫了「定金」兩個字,而且在支付定金的時候也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定金合同,那這個定金的性質是無法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買家不想購買房屋,定金應當返還。
房產買賣糾紛怎麼辦?
1、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提起房產訴訟時,應提出明確的請求事項。圍繞這些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證據。
2、其次,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相應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3、再次,按照《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在提起房產訴訟時,須在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以免喪失訴訟權利。
4、最後,如果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可在終審(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請再審;或者按照《民事訴訟法》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
Ⅳ 如果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發生糾紛,應向誰投訴
一、買房糾紛問題應該去哪裡投訴
1、買房產生糾紛的,屬於消費糾紛,購買者可以向消委會、房地產管理部門等單位投訴。
2、消費糾紛處理的方式如下: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二、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流程有哪些
1、要確認被告。
(1)如果是個人,可以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列印戶籍證明。
(2)如果是單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印該單位的基本注冊資料。
2、書寫民事訴訟狀。
(1)訴狀應說明當事人身份情況、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
(2)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提交訴訟狀和證據。准備就緒後,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立案庭的法官會在七天內通知您是否立案。
4、舉證。
(1)立案後,人民法院可能會指定舉證期限,要求在期限內提交全部證據材料。
(2)逾期提交的證據則不予質證。
5、開庭。
(1)立案後,人民法院會安排開庭日期,並提前通知當事人。
(2)開庭時應准時到庭,原告無正當理由遲到的,人民法院會裁定按照撤訴來處理。
6、開庭審理。
(1)依次需要經過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及義務。
(2)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始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官詢問、法庭辯論、陳述最後意見、法庭調解和宣判的程序。
Ⅵ 買賣糾紛找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買賣糾紛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糾紛有五種方式:一是雙方進行協商解決、二是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交涉、四是雙方達成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以及向法院收集證據和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