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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交易執行難

發布時間:2022-12-14 09:53:52

1. 如何制定和執行交易計劃

交易計劃的含義 交易計劃是指交易者為完成一定時間內的交易目標,所制定的措施、方法和步驟。如同《高勝算操盤》作者所說,交易計劃就好比商人的商業計劃,計劃內容必須清晰明確。它雖不一定是書面的,但是為更好的遵循計劃,也為方便定期評估,所以 建議交易者採用書面形式。 交易計劃的特點首先, 計劃要有預見性。我們制定交易計劃是對未來所作出的預見,所以在制定計劃前,必須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有清醒的認識,對交易的目標、措施、方法有一個正確的設想。因此,沒有預見性,也就沒有計劃, 預見性是計劃的主要特點。其次, 交易計劃所包括的環節: 對於交易市場的選擇,是要根據你的資金實力以及交易策略來決定。比如你有3萬元,那麼你就不適合選擇滬銅來交易。或者你是順勢交易者,那麼就不能選擇處於振盪行情的品種來交易。當然,進行這項工作的前提是,你要事先確立自己的交易策略。 使用哪種分析工具 關於分析工具,也許你採用的是技術分析中的某種或是基本分析,但無論採用哪個,你都需要明白這個分析工具的原理,並且對於它的可行性和成功概率,進行過充分研究和測試後方可運用。 你將承擔多大風險 退出策略包括三個方面,一個是判斷失誤退出策略,也即止損策略;一個是獲得利潤成功完成交易退出策略;再一個是在一段時間內價格的變化,並沒有如你預期的那樣移動時如何退出的策略。這裡面最難的是止損策略的制定和執行,止損設立的前提是你要明白什麼情況下,你的判斷是錯誤的,所以在之前我們提到你一定要明白判斷工具的原理。關於止損執行難,是因為止損涉及對自己先前判斷的否定以及接受資金損失的現實,顯然這對交易者是個極大的挑戰,所以止損的執行遠難於止盈的執行。 [b]當你開始一筆交易時,你對它的未來發展要有一個時間和價格移動目標的預期,這個預期對你今後的監測至關重要。 我們知道行情的發展是不確定的,所以市場未來到底有多少可能發生,我們心裡一定要有個預見,一方面這涉及你的資金管理,如果你能夠把行情發展的不確定性一直放在心裡,那麼你決不會滿倉操作,因為沒有人能夠確保意外不會發生。另一方面多方位的預期可以減少情緒性和突發性決策交易的可能性。 明確和完成了以上工作後,交易計劃的制定也就基本完成。然而,這只是一筆交易的良好開端,更重要的工作是堅決而迅速地執行你所制定的這個交易計劃。雖然說在所有交易者當中,有的交易者從來沒有制定過交易計劃,但是不能否認的是,太多的交易者卻都從來沒有執行過自己辛辛苦苦制定的交易計劃,他們所進行的交易都是他們從來沒有計劃過的。這其中的原因來自兩個方面,一個是思想上的錯誤認識。一個是缺乏自律精神。一直以來,很多交易者都把損失與否做為衡量交易成功與失敗的標准,正是這錯誤觀念使得人們的行為偏離了正軌。

2. 為什麼執行難

執行難的原因:
第一、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我國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誠信體系,被執行人不遵循執行法律的行為成本低,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社會誠信體系本身的不健全,給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壓力。
第二、法制意識薄弱。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風險意識不強。缺乏應有的法律意識在借貸過程中缺少應有的手續來保護自身權益,使自己陷入被動。同時,對經濟活動中蘊藏風險的認識相當不足,認為產生了糾紛,反正由法院最後一道防線進行救濟和解決。實際上,相當部分的案件無法執行,其實是市場風險的延伸。對於「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好比一個病人送進醫院時已死亡,醫院只能查明死因,卻無法起死回生。法院對當事人權利予以救濟的途徑和手段是有限的,當其窮盡辦法仍於事無補的時候,當事人把交易風險帶來的執行不能歸咎於執行不力,到處投訴、上訪顯然有失公允。
2、自動履行率低下。案件經法院判決生效後,許多人不能自覺履行義務,而法院進行執行工作時,被執行人的逃逸現象也十分嚴重。不少當事人視生效判決為白紙一張,對法院的傳喚不理不睬,甚至到處逃避,再小的執行標的也要讓執行法官來回奔波。
第三、審判和執行兼顧沒有協調好。審判和執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統中兩個重要的環節,執行必須以生效的裁判文書為依據,審判必須慮及執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審判法官忽視了審判、執行緊密關聯的關系,調解力度不夠,作出的裁判文書不嚴密,致使實行執行中碰到困難。
當然,「執行難」是一個綜合性問題,造成執行難的現狀有著及其復雜和深刻的多方面原因。以上只是分析了幾種主要的原因。執行難問題的長期存在,不僅會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法律尊嚴,破壞人民法院的權威性和法律文書的嚴肅性,甚至還可能導致社會矛盾激化,影響社會安定穩定和經濟發展,必須下大力氣解決。

3. 如何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法律分析:要在人民法院內部深挖潛力,理順各種關系,建立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退出和恢復執行、保全和先予執行協調配合、執行與破產有序銜接、異地執行協作以及繁簡分流辦案等機制,努力提高執行工作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4.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推進人民法院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決議

一、切實保障生效法律文書及時有效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生效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是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的重要體現,是依靠國家強制力確保法律全面正確實施的重要手段,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環節,對於促進平安廣西、法治廣西、誠信廣西建設,更好地服務保障廣西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協助執行。禁止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辦案,不得要求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處理執行案件。二、全面深化執行聯動工作機制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進一步健全完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深化執行工作部門協作聯動機制,建立定期研究、專項督導、考核考評等工作制度,有效破解執行難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保障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必需的經費,推進將涉訴政府債務、司法救助資金等依照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探索建立政府機關作為被執行人的債務償付機制,推動涉政府機關案件有效執行。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執行聯動,加快推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以及通信、金融等單位的信息數據歸集至自治區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建立健全廣西信用信息共享體系,依法及時提供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需要的信息數據,實現對被執行人主要財產的查控網路化、自動化。社會治理、綜治信息部門應當將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等協助執行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建立網格員協助送達、查找當事人、協查財產線索、督促履行義務、化解涉執信訪等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執行協作配合,建立完善打擊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等犯罪的常態化工作機制。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協助人民法院在執行辦案中查找被執行人、查扣車輛、限制出境等工作,協助處置妨礙執行、暴力抗拒執行等行為。三、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的主體作用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潔的原則。建立健全上下一體、內外聯動、規范高效、反應快捷的執行指揮工作機制,強化全區法院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積極探索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完善立案、審判、執行協調配合機制,推動執行信息化、規范化建設,實現現代科技與執行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執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進一步提升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行水平,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強化履職保障和教育培訓,增強執行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強化執行公開和內部監督,提供便捷、高效的執行服務,堅決遏制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和亂執行現象,建設一支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執行隊伍。
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引入專業力量參與執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證、律師、會計、審計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深度參與執行的工作機制,建立執行輔助事務適度外包制度,支持律師參與執行案件代理,推行律師調查令等措施,增強解決執行難的社會合力。
人民法院對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提出有關處分建議;對干預執行工作、插手具體執行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記錄和通報。四、加強從源頭綜合治理執行難
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與披露制度,暢通市場主體獲取信息渠道,引導市場主體防範交易風險,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發生。實行訴源治理,推進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加強源頭防範和化解工作,從源頭上減少執行案件增量。
完善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負有信用懲戒職能的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將人民法院發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嵌入本單位「互聯網+監管」系統以及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依法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督促其履行法律義務。
支持人民法院與有關單位探索建立自動履行正向激勵機制,營造鼓勵自動履行、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依法引導當事人申請或者同意實施執行轉破產,暢通被執行企業進入司法破產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程序的渠道,充分發揮企業破產制度功能,促進「僵屍企業」有序退出市場。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簡化救助程序,探索建立救助新機制,積極拓寬救助資金來源渠道,有效解決涉民生案件執行不能問題。

5. 交易糾紛怎麼解決

一、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解決。

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節省了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能協商解決當然是最好不過的了。

對於需債務人償還債務而一時又無力償還的,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協商解決:

分期償還。如果債務人因為公司經營、產品積壓等一些問題導致資金周轉不過來的,可以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分批還款計劃。
二、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可以採取用仲裁的方法來解決合同糾紛。

當事人採用仲裁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仲裁期限。當事人一定要抓住時機,在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有效期限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因錯過時機而喪失自己申請仲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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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機關及管轄。根據合同仲裁條例的規定,合同仲裁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合同仲裁委員會。案件管轄原則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因此,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仲裁效力。通過仲裁機關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後,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法院將會強制執行。

三、訴訟解決
當發生合同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訴訟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訴訟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訴訟保全。訴訟保全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而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提供擔保等措施。

4)、調解及判決。法院受理一方當事人的起訴後,首先要進行調解,如果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調解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要認真執行,否則,法院將強制執行。如果法院調解不成,則要作出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對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或接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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