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強迫交易罪強迫交易行為怎麼認定
自願自主交易,不違背市場理性經濟人的意願進行交易活動,是當今市場經濟良好發展的前提。但是市場上魚龍混雜,更是有人懷著唯利是圖的目的而不顧市場規則的制約,肆意破壞市場秩序。那麼,究竟什麼是強迫交易行為呢?根據我國《刑法》第226條之規定,強迫交易行為,指的是以暴力、威脅手段而實施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並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很明顯,這種行為是違背當事人的主觀意志而強迫其作出交易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強迫交易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強買強賣商品的。所謂強買強賣,是指違背購買者或者出售者的意願,以高價或者低價進行交易,或者在對方不情願作交易的情況下強迫要求達成交易行為。這種情況多發於雙方地位不平等的市場交易中。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所謂服務,指的是具有正規的營業性服務,比如住宿、運輸、餐飲、維修等。對於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時,這個「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營利性服務的工作,而不能是沒從事此類服務的人。3、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這種情況是在投標或拍賣時多發的,一般是同是競標人或競拍者,但一方為了中標或中拍,而使用威脅或暴力手段強迫另一方放棄或者配合其行為,以達到一定目的的行為。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5、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這種情況也是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多發的,常常體現為倚強凌弱,通過一定的脅迫手段迫使退出或參加經營活動,同樣要求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此外,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容易混淆的地方在於,強迫交易罪中的暴力雖然要求情節嚴重,但是其暴力程度比搶劫罪要輕,而且強迫交易罪的前提是存在交易,如果從來就沒有交易的存在,而當場實施暴力強拿硬要,就不是強迫交易罪,而應構成搶劫罪了。
Ⅱ 強迫交易罪怎麼認定的
刑法 規定 強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 投標 、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Ⅲ 公司股份性質的強迫交易罪怎麼判定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認定為 強迫交易罪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強迫交易股份,構成強迫交易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 投標 、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