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什麼單位
屬於事業單位。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和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也是公共資源統一進入和交易的服務平台。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行政服務中心不在一個系統內,其級別一般在本級或副級財政全額撥款的機構內。因為他們不是一個系統,沒有層級,關系可能是互補關系。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內容包括項目建設招標、土地礦業權交易、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公立醫院葯品醫療用品采購、司法機關罰沒物品拍賣、國有文藝產品拍賣等。所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均納入中心集中交易。行政服務中心,原名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是集信息咨詢、審批收費、管理協調、投訴監督於一體的綜合性行政服務機構。
在我國,本世紀初,特別是《行政許可法》頒布前後,各種綜合性行政服務組織應運而生。據相關統計,全國各級綜合行政服務機構有3300多家,覆蓋全國幾乎所有縣市。我國綜合行政服務機構的出現符合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現實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務方式和服務程序的新探索。
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搭建的領域上,北京築龍已深耕多年,致力於成為政企交易領域客戶最值得信賴的產品和服務提供商,北京築龍已為超過300個客戶提供招標采購相關數字化解決方案。
Ⅱ 「平台之外無交易」 甘肅整合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原標題:甘肅進一步整合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力爭「平台之外無交易」
每日甘肅網12月9日訊(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 李楊) 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甘肅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提出,各地在政府主導下,進一步整合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加快推進目錄清單內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做到「平台之外無交易」。
《意見》明確,到2020年,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基本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實行目錄管理;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縱向全面貫通、橫向互聯互通,實現制度規則統一、技術標准統一、信息資源共享;電子化交易全面實施,公共資源交易實現全過程在線實時監管。
《意見》提出,我省將拓展平台覆蓋范圍。堅持能不新設就不新設,盡可能依託現有平台滿足各類交易服務需要。對於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特許經營權,農村集體產權等資產股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用能權等環境權,要健全出讓或轉讓規則,引入招標投標、拍賣等競爭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價格機制,促進公共資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要突出公共服務職能,不斷優化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積極開展交易大數據分析,為宏觀經濟決策、優化營商環境、規范交易市場提供支撐。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監管職能,不得限制交易主體自主權,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不得將重要敏感數據擅自公開及用於商業用途。
《意見》強調,凡是能實現網上辦理的事項,不得要求現場辦理;凡是能夠在線獲取的市場主體信息,原則上不再要求市場主體以紙質方式重復提供。依託政務服務網,推行交易服務「一網通辦」,市場主體基本信息資料「一次收集、統一管理、及時更新、反復使用」,不斷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比例。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按照「誰批准、誰公開,誰實施、誰公開,誰製作、誰公開」的原則,依據信息公開目錄標准,及時向社會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
Ⅲ 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什麼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比如服務經營權 、戶外廣告牌經營權、緝私罰沒公物拍賣、房產及辦公樓等物業租賃進行交易,咨詢服務。當然還有其他的類別。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行政事業單位後勤社會化服務經營權 、戶外廣告牌經營權、緝私罰沒公物拍賣、房產及辦公樓等物業租賃 、出租小汽車營運牌照、汽車吉祥號牌 、行政事業單位廢舊物資處理等由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所掌控的公益性、壟斷性、專有性的社會公共資源進行交易和提供咨詢、服務等業務。
Ⅳ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台的發展方向,遵循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第五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網絡推進交易電子化,實現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籌指導和協調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相關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指導和協調等相關工作。
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二章平台運行第七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領域統一的交易規則,以及省級人民政府頒布的平台服務管理細則。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推進其他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納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應當公開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准和數據規范,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開放對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電子監管系統。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根據交易標的專業特性,選擇使用依法建設和運行的電子交易系統。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准,從依法建立的綜合評標、政府采購評審等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專家實施監督管理。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跨區域選擇使用專家資源。第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設施標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類場所資源,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必要的現場服務設施。
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交易場所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現有場所辦理業務。第十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建立健全網路信息安全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平台平穩運行。第三章平台服務第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收費標准和監督渠道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確需在現場辦理的,實行窗口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第十六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無償提供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第十七條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歸檔保存。第十八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采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五)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六)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七)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Ⅳ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台發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實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的監管體制和運行機制。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領域統一的交易規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統一交易平台、統一規則流程、統一信息發布、統一專家資源、統一綜合管理的運行方式。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應當依據相應的交易規則,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拍賣、競價、掛牌、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進行交易。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成立整合規范了公共資源交易的流程,形成了統一、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實行八統一即:統一受理登記、統一信息發布、統一時間安排、統一專家中介抽取、統一發放中標通知、統一費用收取退付、統一交易資料保存、統一電子監察監控。
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組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程序、運行規則等管理制度;
(三)受委託或授權組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范圍內的交易工作。按規定查驗進場交易項目相關手續和參與交易活動各方主體資格;
(四)承擔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和維護工作,按規定發布公共資源交易信息;
(五)整理、保存交易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檔案,為公共資源交易行業監管提供支撐;
(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Ⅵ 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交易市場,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以及其他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方式進行配置的自然資源、資產股權、環境權等公共資源的交易活動。
依法不需要公開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集中監管與共同監管相結合,遵循統一進場、公開透明、公平誠信、高效便民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機制和考核評價體系,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規范化運行,提高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和服務能力。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協調和指導等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作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綜合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級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集中監管,對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與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共同監管;
(二)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規范化管理的相關制度;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管理等工作;
(四)指導和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的工作,管理和考核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本領域內除集中監管事項外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同做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管理相關工作。
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交易平台運行實施審計監督。
監察機關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等情況進行監察。第七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前依法應當辦理的立項、審批、交易方式確定等事項,以及交易後合同履行等工作,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交易平台和目錄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利用信息、專家和場所等資源整合共享的優勢,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提供服務。
本市已經設立的各類領域性、區域性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應當納入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監督管理。其中,鄉鎮(街道)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的小型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的交易事項,由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並由區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依法監督管理。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覆蓋全市的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通過連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有關主管部門的電子監管系統,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在線服務、監管設施,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務、監管等功能,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息、交易信息、監管信息整合共享,並為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在線監管提供保障。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收費標准和監督渠道應當依法確定,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是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保障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為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項目提供進場登記、信息發布、專家抽取以及場地保障等服務。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不得代行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不得限制交易主體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利,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Ⅶ 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和保障本市公共資源一網交易,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資源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以下簡稱交易平台)的建設、運行、服務,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統一規范、公開透明、公平競爭、服務高效原則。第四條(議事協調機制)
本市建立市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共享議事協調機制(以下簡稱議事協調機制),研究、指導、協調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共享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日常工作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承擔。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一網交易和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履行綜合管理職責。
經濟信息化、商務、科技、財政、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農業農村、國資、體育、知識產權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交易平台建設,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第六條(平等交易)
本市保障市場主體平等開展公共資源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注冊地或者所有制等為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市場主體進入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鼓勵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新聞媒體、行業協會等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第七條(長三角區域協作)
本市推動長三角區域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共享、電子身份認證、全流程電子化交易、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協同合作,促進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互聯互通和公共資源跨區域交易。第二章交易目錄第八條(目錄管理)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事項實行目錄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應進必進原則,將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列入交易目錄。列入交易目錄的事項,應當通過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交易目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經議事協調機制審定後公布實施。交易目錄實行動態調整。第九條(目錄事項范圍)
下列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應當列入交易目錄:
(一)房屋建築、市政、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網路等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
(二)土地使用權、取水權等自然資源使用權交易;
(三)國有資產股權、國有知識產權、國有技術、農村集體資產等產權交易;
(四)貨物、工程、服務等政府采購;
(五)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經營、公共空間廣告經營、市政公用設施及公共場地承包經營等經營權交易;
(六)政府舉辦的體育賽事承辦運營權、冠名權、贊助權、轉播權等無形資產交易;
(七)碳排放權、用能權、排污權等環境權交易;
(八)機電設備、機電產品等招標采購;
(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的涉案資產處置;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列入交易目錄的。第十條(目錄拓展)
下列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錄:
(一)採用非市場化方式配置的交易事項;
(二)通過二級市場進行的交易事項;
(三)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交易事項。
鼓勵社會關注度高、有利於提升要素流動效率和效益、可以運用市場化方式配置的數據、技術等其他要素資源,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錄進行管理。
鼓勵未列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進入交易平台交易。第三章交易平台與交易中心第十一條(一網交易要求)
本市公共資源實行一網交易,交易活動通過交易平台進行。
交易平台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共享主體、交易、專家、監管、信用等信息資源,實現交易行為動態留痕、流程可溯、責任可究,保障交易行為規范、數據真實、公開透明。第十二條(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由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以下簡稱市交易平台)和建設工程招投標、土地交易、政府采購等交易分平台組成。
市交易平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交易分平台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禁止利用財政資金新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Ⅷ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歸哪個部門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歸市政府統一管理。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和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是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的服務平台。內容包括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公立醫院葯品和醫療用品采購、司法機關罰沒物品拍賣、國有的文藝品拍賣等所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納入中心集中交易。
目前由於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中有著部分法律條文的沖突,導致在交易平台中出現了若干問題,故而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試點,提供現實法律依據的來源,同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建立多以事業單位的形式出現,在未來四年內,事業單位改革將何去何從,也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即將面對的問題。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和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是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的服務平台。
內容包括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公立醫院葯品和醫療用品采購、司法機關罰沒物品拍賣、國有的文藝品拍賣等所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納入中心集中交易。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成立整合規范了公共資源交易的流程,形成了統一、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實行八統一即:統一受理登記、統一信息發布、統一時間安排、統一專家中介抽取、統一發放中標通知、統一費用收取退付、統一交易資料保存、統一電子監察監控。
法律依據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Ⅸ 公開招標必須進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嗎進交易中心和不進交易中心的要求區別是什麼是硬性規定嗎
公開招標不一定要進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人可以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所以進不進交易中心由招標人進行決定,不存在硬性規定。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的有效實施,國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一、負責不同: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和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是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的服務平台。內容包括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公立醫院葯品和醫療用品采購、司法機關罰沒物品拍賣、國有的文藝品拍賣等所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納入中心集中交易。
二、投標不同:
根據住建廳2001年第89號令《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以上或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投標。所以還是要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
國家部分城市已經開始對此進行改革,改革之後民營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包括房地產項目,無需進入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只需自行招標後辦理建設工程合同備案,即可辦理手續開工。
但是這意味著相關單位將直接減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服務費及場地收費帶來的巨額收入,所以大部分城市的發改委部門還是拒絕執行,人就沿用原政策。。
三、監管部門不同:
該項目招標的資金來源 如果含有國有資金(部分或者全部) 是需要到地方招標辦備案進入交易中心進行招標的 ,不含國有資金;邀請招標一般都可以自主招標 但要進入有形市場 否則 監管部門也不會監督。
規定只根據一點 該項目招標的資金來源 如果含有國有資金(部分或者全部) 是需要到地方招標辦備案進入交易中心進行招標的 ,不含國有資金,一般都可以自主招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9)什麼交易納入公共資源平台擴展閱讀:
《招標投標法》第九條規定「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和落實資金來源是招標項目進行招標前必須具備的兩項基本條件。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
(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准手續的,已經核准;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Ⅹ 赤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赤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市政務服務局所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相當於正處級。加掛赤峰市政府采購中心牌子。赤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綜合科、運行保障科、交易組織科、交易評審科、采購組織科、采購評審科6個內設機構。
赤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要職責是:
(一) 管理赤峰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協助行業監管部門依法對各類交易活動進行規范化管理。
(二) 承擔赤峰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管理和運維,承擔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公開、數據匯集和統計分析工作。
(三) 承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自然資源交易、國有產權交易等交易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管理服務工作。
(四) 為納入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各類交易活動提供咨詢、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查詢等公共服務和管理性工作。
(五) 承擔赤峰市本級政府集中采購相關工作;為各類交易主體提供全流程服務,為政府部門實施監督提供技術支持。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各省區市以及其他盟市的委託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服務。
(六) 對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分支機構運行情況進行業務指導。對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分支機構提供公共服務情況組織評價和業務培訓。
(七) 完成市政務服務局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