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暫停交易和終止交易的情形
暫停交易的情形有:公司的股本總額以及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之後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不按照相關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的,或者是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會誤導投資者的;公司有重大的違法行為的;公司最近3年出現連續虧損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交易的情形有:公司的股本總額以及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之後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並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然不能達到上市條件的;公司不按照相關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的,或者是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並且拒絕糾正的;公司最近3年出現連續虧損的,並且在其後一個年度內仍然未能恢復盈利的;公司解散或者是被宣告破產;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大證券公司
中信證券:在國內長期處於業界頂端並且多次獲得多種獎項;此公司成立於1995年10月,並於2003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2011年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中信證券是中國第一家A+H股上市的證券公司。中信證券第一大股東是中國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達16.68%。中信證券的業務范圍涉及證券、基金、期貨、直接投資、產業基金和大宗商品等多個領域,並通過全牌照綜合經營,致力於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為境內外超過7.5萬家的企業客戶與1000餘萬個人客戶提供了各類金融服務解決方案。
國泰君安:是目前國內規模最大的證券公司之一;公司於1999年8月18日合並設立,是中國證券行業長期、持續、全面領先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商。國泰君安跨越了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全部歷程和多個周期,並且始終以客戶為中心,深耕中國市場,持續為個人和機構客戶提供各類金融服務,由此確立了全方位的行業領先地位。2011到2018年間,國泰君安營業收入連續八年名列行業前三。
華泰證券:是一家領先的科技驅動型綜合證券集團,綜合實力和品牌影響力位居國內證券業第一方陣,逐步步入國際化發展的全新階段。公司於1991年成立,華泰證券一直積極把握中國資本市場改革開放的各種歷史機遇,在業內率先以金融科技助力成功轉型,致力於用全業務鏈服務體系為個人和機構客戶提供專業、多元的證券金融服務。
海通證券:是中國成立最早、綜合實力最強的證券公司之一。公司於1988年成立,擁有一體化的業務平台、龐大的營銷網路以及雄厚的客戶基礎,經紀、投行和資產管理等傳統業務都位居行業前列,同時融資融券、股指期貨和PE投資等創新業務領先行業。
Ⅱ 證券交易所什麼情況可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5)其他情形
Ⅲ 什麼情況下可轉債臨時停止交易
1、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少於3000萬元時,交易所立即公告並在三個交易日後停止交易.
2、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結束前的10個交易日停止交易。
3、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認為必須停止交易。
投資者在持有可轉換債券期間,可以取得定期的利息收入,通常情況下,可轉換債券當期收益較普通股紅利高,如果不是這樣,可轉換債券將很快被轉換成股票。
(3)什麼情況可以中止交易擴展閱讀:
可轉債的交易方式
可轉債實行T+0交易,其委託、交易、託管、轉託管、行情揭示、交易時間參照A股辦理。可轉債在轉換期結束前的十個交易日終止交易,終止交易前一周交易所予以公告。可以轉託管,參照A股規則。
1、交易費用
深市:投資者應向券商交納傭金,標准為總成交金額的2‰,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滬市:投資者委託券商買賣可轉換公司債券須交納手續費,上海每筆人民幣1元,異地每筆3元。成交後在辦理交割時,投資者應向券商交納傭金,標准為總成交金額的2‰,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2、購買途徑
可轉債購買對於大多數投資者來講還比較陌生,投資者可通過幾種方式直接或間接參與可轉債投資。第一,可以像申購新股一樣,直接申購可轉債。具體操作時,分別輸入轉債的代碼、價格、數量等,最後確認即可。
Ⅳ 什麼情況下股票可以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
法律分析: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七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對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提出要求。
第四十八條 上市交易的證券,有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Ⅳ 股票什麼情況下暫停交易
為了保證投資者的利益,對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規定了必須具備的條件。只有在其申請獲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授權證券交易所審查核准後,始得上市。但在上市公司發生某些重大情況時,證券交易所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上市股票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暫停上市是指證券交易所對上市證券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復核時,如發現上市證券不宜繼續上市時,開具"暫停上市通知書"暫停其上市的行為。對某一證券決定暫停上市的,需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暫停上市的時間最長不超過9個月。
暫停上市的證券因被暫停的原因消除,可以恢復上市,由證券交易所出具"恢復上市通知書",並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券的暫停上市及其恢復上市,均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終止上市是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授權證券交易所對上市證券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復核時,發現某一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依照有關規定終止其上市的行為。終止上市應當予以公告。
Ⅵ 買賣合同什麼情況下會終止或者終止
商品房買賣合同在下列情形下會終止:主體不合格的;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存在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情形的;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簽訂的;通過未授權代理人簽訂的;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出賣人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抵押的;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