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CIF和FOB 的區別是什麼
注意了CIF不能稱之為到岸價,這是不準確的。
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把國際貿易中的FOB價格條件稱為離岸價格,從而也把價格術語中包含運費與保險費的CIF說成到岸價。甚至在一些正規媒體的文章中也不時出現這樣的說法。如在談到中國大豆的國際市場競爭力時,經常有報道說,中國大豆的離岸價(FOB)高於國外進口轉基因大豆的「到岸價」(CIF)等等。
FOB價格說成離岸價格是符合其含義的形象說法,因為FOB價格包含的是出口產品在越過船舷之前的所有成本與費用,風險也在裝運港的船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但把CIF價說成是到岸價格說成就是一種不科學的說法了。人們之所以誤稱CIF為「到岸價」是由於從表面上看CIF價格術語的確包含至目的港的運費和保險費,人們只是單純地從價格構成來為其命名。
國際貿易中真正意義上的到岸價應該是DES,而不是CIF,從交貨地點來看,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及其他兩個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解釋。CIF價格條件下的賣方叫過地點不是目的港,而是裝運港。它是一種典型的象徵性交貨價格術語。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賣方提交合同約定的提單等有關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至於貨物何時抵達目的港,除非賣方在合同中做了明確的承諾,賣方不對貨物的抵港時間承擔任何責任。而真正意義上的到岸價格DES價格術語的含義是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買方,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
CIF不是到岸價還因為CIF的風險轉移界限也是裝運方船舷而不是目的港。例如,採用CIF價格術語成交的合同,如果載貨船舶在尚未駛離裝運港就觸礁沉沒了,買方是無法向賣方提交索賠的,理由是越過船舷後的風險已轉移至買方,買方只能依據保險合同合同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這說明賣方對於風險並不負責至目的港,即到岸的價格術語是DES。在此術語下,風險在貨物被置於買方實際控制之下時轉移,此前的風險完全由賣方承擔。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使用的DES而不是CIF,買方就可以在貨物沒有抵港之前不必考慮也誤需承擔任何風險,這才符合到岸價格的真正含義。
另外,在CIF的條件下,由裝運港至目的港的保險屬代辦性質,賣方只需按規定會慣例承擔正常保險費用。如果沒有特別規定,賣方只需投買最低的保險險別就算是完成了CIF的保險義務;而在真正的到岸價DES條件下,賣方是為自己的利益投買保險的,他要根據自己貨物的情況來確定投保金額與保險險別,以及考慮是否加保各種附加險而支付保險費。
再者,CIF術語中的F 是指運費freight,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CIF合同中賣方的義務是按照通常的條件及慣駛的航線,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運費。但這里所說的運費只是正常的運費,在運輸中載貨船舶可能遇到惡劣天氣,船上的機器可能出現故障,需要避風或修理,也可能由於轉船或繞漢等發生的運費稱為不正常運費。在CIF條件下,不正常運費均應由買方承擔。如國內某公司以CIF紐約價格條件向美國出口某商品,在投保一切險的基礎上加保了戰爭險和罷工險。在載貨船舶尚未抵達紐約港前,船方獲悉紐約港正在罷工,不能靠岸卸貨,於是便將貨物卸在紐約港附近的一個港口。一個月後,紐約港罷工結束,貨物又由該港轉運到紐約港,但增加了1500美元的運費,對這筆額外運費的負擔問題各方之間產生了爭議,對保險公司來說,雖然接受了罷工險的投保,但因罷工改港卸貨多增加的運費屬於間接損失,所以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而承運人依據提單的免責條款也可以不負責任。賣方在CIF價格條件下負擔的是正常運費,在貨物越過船舷後風險與費用就都轉移出去了,不必再考慮貨到目的港前的任何偶然事件所引起的額外運費。爭議的最終結果是1500美元的額外運費只能由買方自己承擔了。由此看來,船舶在沒有到岸時,發生的運費仍需買方承擔。所以,沒有理由稱CIF為到岸價。
至於FOB 看這個吧
FOB
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在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上。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自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及
由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由於買方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上述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或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Ⅱ fob和cif的區別是什麼
FOB和CIF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實質不同:
1、FOB的實質:指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2、CIF的實質:CIF翻譯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
二、兩者的的注意事項不同:
1、FOB的注意事項:
(1)買方必須自該交貨點起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這也就是說如果貨物在海上遇險或者遭遇海盜,將與賣方無關,買方不應此理由拒絕支付貨款,所以賣方可以建議買方為貨物投保。
(2)FOB價格包含了國內的所有費用。如果是貨物比較多或者利潤比較高的話,國內的費用是可以不用考慮的。而如果貨物比較少,就需要相應提高價格,因為單位成本增加了很多,單位成本主要包括:內陸運費(工廠到港口或者集裝箱倉庫)、裝卸費、拼箱雜費、碼頭費、報送費、報檢費等。
(3)使用FOB術語時,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時完成交貨,而載貨船舶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所以買賣雙方必須注意船貨銜接問題。為了避免發生買方船到而賣方未備妥或賣方備妥貨物而不見買方載貨船舶的情況,買賣雙方必須相互給予充分的通知。
如賣方及時將備貨進度告知買方,以便買方適時租船訂艙。買方租船訂艙後也應及時將船名、航次、預計到達裝運港的時間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做好交貨准備。
(4)當使用集裝箱運輸貨物時,賣方通常將貨物在集裝箱碼頭移交給承運人,而不是交到船上,這時不宜使用FOB術語,而應使用FCA術語。
2、CIF的注意事項:
(1)裝卸問題,按CIF術語成交,卸貨港(目的港)時合同的要件,因為它關繫到進口方的利益,如果出口方違反 了,進口方有權撤銷合同。
(2)關於風險劃分的問題,CIF術語費用和風險的劃分地點是相互分離的(它不同於 FOB 術語, FOB 術語費用和風險的劃分都是同一地點。)費用的劃分——指定的目的港。風險的劃分——裝運港船舷為界。
(3)關於保險費問題,CIF術語項下,出口方雖然負責保險,取得保險單,並支付保險費,但是這是屬於代辦性質 ,就是進口方代辦。 因此進口方簽訂合同時要特別謹慎。
(4)有關單據的重要性,CIF術語是很重要的項下很重要一條是「憑單交貨,憑單收取」,交單和付款是對流條件。單據齊全內容正確,就可以及時的收取貨款;反之單據不全,內容有毛病,盡管貨物是好的,合格的,也結不了匯。
三、兩者的費用規定不同:
1、FOB的費用規定:裝運港船上交貨(但在與北美國家交易的時候,應在FOB後面+vessel表示船上交貨)因此,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裝運港口,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即可。之後的運費和保險費與賣方無關。
2、CIF的費用規定:成本,保險加運費,顧名思義就是比CFR條款多了保險費用.即賣方都要負責訂立從啟運地至目的地的運輸契約,並支付正常的運輸費用,在CIF術語中賣方更要負責辦理貨物保險,支付相應保險費。
Ⅲ 出口是FOB好,還是CIF好
用FOB的原因有以下兩個:
1)是由買方市場決定的.
因為國際市場尤其是來中國采購的市場基本為買方市場,買方掌握主動權.買方為自方利益多要求賣方以FOB報價.
FOB條件對買方的好處很多,比如買方買保險,對險種的選擇\費率\索賠等方面都有主動權;買方指定運輸,可以獲得控制運輸成本\獲得批量運費優惠\要求運費賒帳\批量進口清關等便利;FOB價格可以讓買方直觀地評價各國的成本.
2)不穩定因素導致賣方不願意主動使用FOB.
國際燃油價格\各國貨幣價格和海灣地區的戰爭風險的不穩定性,造成船公司的遠洋運費報價隨行就市,不利於賣方核算運費成本.估算低了賣方虧本,估算高了買方認為不公平,所以賣方不願意主動使用FOB價格報價.
賣方為自己的定單數量從船公司獲得的價格,遠不如買方大批量從中國采購獲得的批量價格優惠.賣方在討價還價上處於不利地位,所以也不願意採用FOB價格.
FOB條件下,買方自行辦理保險業務和處理索賠事宜,賣方只要及時通知買方裝船資料,讓買方及時辦理保險業務即可.賣方認為這樣更簡單便利.
以上實際情況導致賣方寧願採用FOB條件成交.
Ⅳ CIF和FOB那個好
CIF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則》的規定,CIF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雙方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使用CIP術語更為適宜。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CIF術語成交,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並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由此可以看出,CIF術語除具有CFR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應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和支付保險費。
(二)使用CIF術語應注意的事項
1.CIF合同屬於「裝運合同」
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採用CIF術語訂立的合同屬於「裝運合同」。但是,由於在CIF術語後所註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倫敦」),在我國曾將CIF術語譯作「到岸價」,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質常被誤解為「到貨合同」。為此必須明確指出,CIF以及其他C組術語(CFR、CFr、CIP)與F組術語(FCA、FAS、FOB)一樣,賣方在裝運地完成交貨義務,採用這些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均屬「裝運合同」性質。按此類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在裝運地(港)將貨物交付裝運後,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在CIF合同中,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辦理貨運保險的,因為此項保險主要是為了保障貨物裝船後在運輸途中的風險。《2000年通則》對賣方的保險責任規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賣方只須按《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買方有要求,並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在可能情況下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10%,並以合同貨幣投保。
在實際業務中,為了明確責任,我外貿企業在與國外客戶洽談交易採用CIF術語時,一般都應在合同中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的保險條款。
3.象徵性交貨問題
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徵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所謂象徵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後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在象徵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按時向買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規定的全套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付貨款。由此可見,CIF交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的買賣。所以,裝運單據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必須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買方即使已經付款,仍然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向賣方提出索賠。
(三)CIF的變形
在國際貿易中,大宗商品的交易通常採用程租船運輸,在多數情況下,船公司一般是不負擔裝卸費的。因此,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容易在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上引起爭議。為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對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如買方不願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後加列「Liner Terms」(班輪條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 Tackle"(吊鉤下交貨)字樣。如賣方不願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後加列「Ex Ship's Hold」(艙底交貨)字樣。
上述CIF術語後加列各種附加條件,如同CfR術語後加列各種附加條件一樣,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誰負擔,並不影響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的界線。
FOB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採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三)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於「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採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後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採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准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採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並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後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Ⅳ FOB和CIF的區別!
1.FOB價換算為其他價CFR價=FOB價+國外運費
2.CIF價=(FOB價+國外運費)/(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CIF與FOB的區別及利弊
FOB(free
on
board):
即裝運港船上交貨(但在與北美國家交易的時候,應在FOB後面+vessel表示船上交貨)因此,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裝運港口,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即可。之後的運費和保險費與賣方無關。
而CFR(cost
and
freight
以前叫C&F,《90通則》改為CFR)成本加運費,是賣方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並承擔運至指定目的港的運費,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裝運期內裝船,通知買方、提交相關單據並負責清關後完成交貨義務,不負責辦理保險。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加運費,顧名思義就是比CFR條款多了保險費用.即賣方都要負責訂立從啟運地至目的地的運輸契約,並支付正常的運輸費用,在CIF術語中賣方更要負責辦理貨物保險,支付相應保險費。
兩者的相同點:
1)這些條款的交貨地點都在裝運港,而且都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
即使是CIF負責了保險的費用,但是風險轉移都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也就是說,過了船舷,就沒賣方什麼事情了。
3)為了明確裝船費或卸船費的負擔問題,也為了讓復雜的交易簡單化,這三種術語都有其相應的變形。
4)按這些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於裝運合同(shipment
contract)。
利
與
弊:
選擇以FOB價成交,在運費和保險費波動不穩的市場條件下有利於自己。但也有許多被動的方面,比如:由於進口商延遲派船,或因各種情況導致裝船期延遲,船名變更,就會使出口商增加倉儲等費用的支出,或因此而遲收貨款造成利息損失。出口商對出口貨物的控制方面,在FOB條件下,由於是進口商與承運人聯系派船的,貨物一旦裝船,出口商即使想要在運輸途中或目的地轉賣貨物,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就會頗費一些周折,產生更多費用。
在CIF價出口的條件下,船貨銜接問題可以得到較好的解決,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的靈活性和機動性。在一般情況下,只要出口商保證所裝運的貨物符合合同規定,只要所交的單據齊全、正確,進口商就必須付款。貨物過船舷後,即使在進口商付款時貨物遭受損壞或滅失,進口商也不得因貨損而拒付貨款。就是說,以CIF價成交的出口合同是一種特定類型的"單據買賣"合同。
一個精明的出口商,不但要能夠把握自己所出售貨物的品質、數量,而且應該把握貨物運抵目的地及貨款收取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對於貨物的裝載、運輸、貨物的風險控制都應該盡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權,這樣貿易的盈利才有保障。
Ⅵ CIF和FOB比較哪個更好
這是取決於客戶要走哪種
FOB=裝運港傳輸交貨,也叫指定貨FOB貨
CIF=成本+保險費+運費
CIF是客戶常用的,也是用的最多的:,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保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FOB比較簡單,沒有那麼復雜,:,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個人建議走CIF 風險轉給了保險公司比較好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得到你,謝謝
Ⅶ 賣方用FOB還是CIF交易條件好
如果比較看重運費和成本的話當然是FOB
賣方其他情況下是做CIF比較好了.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目的港到岸價格包括海運費及保險.
無論是從國家,還是賣方公司來講都是比較好的.從大的方面,保險,海運由中國公司做.可以把這部分外匯留在中國,為國家多創外匯.也可以為中國保險公司和運輸公司帶來新的收入.(這也是是我們以前國貿書中常說的).
最主要的,是賣方基本控制了整個的貨物抵達目的港前的全部流程.能更好的控制貨物.保證安全收匯,出現貨損,能更好的進行理賠事宜.對買方是不利的.
FOB是FREE ON BOARD 離岸價格.
賣方無法控制貨物的運輸過程,特別是對於一些新客戶,貨代與客戶勾結,有無單放貨的可能.很多餘款無法收回的情況,跟採用的FOB價格也有很大關系.另外貨物發生貨損,客戶常常找賣方索賠,而賣方又沒有進行投保.雙方常常因此會發生僵持,導致業務關系終止.
Ⅷ 簡答題:cif和fob在國際貿易中的優勢和劣勢
簡答題:cif和fob在國際貿易中的優勢和劣勢
F,就是出口方把控門到對方港的運輸,FOB,就是出口方只負責門到出口港口,到上船;金融危機時期,很多出口方怕客人不要貨。很多是做FOB的,CIF要擔海上風險,但對大的公司來說就不是這樣認為,他們是認為對貨物的把控
匿名 �0�2<span class="tm">2010-10-20</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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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b bt2"><div class="bt bg1 ft"><img alt="其他答案" height="16" src="/static/img/ico2.gif" width="16"/>其他答案</div></div>
<p class="ft bb">出口做FOB海運費有國外來出 貨物一旦上船後的責任全由國外來承擔 做CIF海運費是國內除 海上的風險由你們承擔 但是貨權是掌握在你們手裡
Ⅸ 如果做進口,用FOB好還是CIF好啊為什麼
掌握主動,避免欺騙 進口貨物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采購方往往無法時時了解貨物真實信息。供貨方經常為了掩飾其失誤或被動,編造有利於己方的信息。如果做CIF條款成交,運輸商是由發貨方來安排,而采購方則無法驗證核實!如果做FOB或者ex-work,由於貨運商由您自己來指定,因此您完全可以通過自己指定的運輸商來核實供貨商提供的信息並時時了解貨物的信息動態。擁有了完全的掌控權,可以避免發貨方的欺騙行為。(國際運輸中,經常出現的倒簽提單就是CIF條款的產物。如果是FOB,那麼您自己指定的運輸商不大可能去配合供貨方倒簽提單來欺騙您!)行動自由,避免受制 進口貨物以CIF條款成交,運輸由發貨方安排。倘若需要更改提單上的信息(如,品名,規格,件數等),就無法像採用FOB那樣輕松(因為運輸商是您指定的,聽您的指示,配合您更改單據是他們的義務)。相反CIF在涉及改單時就顯得處處受制與人,無法輕松執行。貼心服務,避免後患 貿易公司一般是充當中介的角色。倘若您是貿易商,您就得避免最終買家和賣家直接聯系!而當採用CIF條款成交時,發貨方可以通過貨運公司了解到真正買家的身份,從而"過河拆橋"繞過您直接合作。採用FOB條款成交,則風險無存!自由磋商,降低成本 進口貨物採用CIF條款成交,由於是發貨方安排貨運商,您沒有與貨運商討價還價的餘地。而採用FOB條款成交,由您自身直接面對安排貨運商,擁有了直接磋商的機會,從而降低貨物的物流成本。全程跟蹤,信息准確 進口貨物採用CIF條款成交,跟蹤貨物的在途信息只能提供發貨方。而採用FOB成交,可以直接通過貨運商隨時隨地了解貨物在途信息,時刻掌握貨物全程全方位的准確信息。流動資金,免息利用 進口貨物採用CIF條款成交時,在貨物發運時就必須支付包括運輸費用在內的全額貨款。而一票較為大的貨物,海運費也將是一筆不少的費用。如果是採用FOB條款,那麼海運費也將在貨物到岸後才支付給運輸商。
Ⅹ .在國際貿易中,CIF條件與FOB條件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bandmtex 回答的太費勁,首先是這兩種,只是用航運。另外FOB貨交承運人,因為不涉及保險運費和目的地,所以FOB後面跟裝運港,因為賣家壓根不知道目的地是哪。兩者相比,就是FOB是最便宜的,CIF是最貴的。中間的CFR,就是對比CIF,僅少了保險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