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競業協議對高級工程師有效嗎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無效。協議主體錯誤、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這些都屬於競業協議無效的情況。高級工程師屬於高級技術人員,所以是無效的。
⑵ 如何判斷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
法律分析:判斷勞動者是否違反競業限制行為,取決於勞動者是否在限制范圍內的企業或者地區工作,如果是公司違反了競業限制的協議,用人單位應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競業限制人員僅限制於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高級技術人員,競業限制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⑶ 競業協議同行業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的范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例如營業范圍基本相同、所年行業相同等。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⑷ 《勞動合同法》關於競業協議,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中對於競業協議,有以下幾個方面組成:適用對象、限制范圍、限制期限、限制補償金。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什麼是競業協議。是指企業與員工約定,在員工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從事與公司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工作,競業協議屬於約束性條款,是對員工離職後的工作選擇權作出限制,對於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補償金標准等,通常基於雙方的約定。
限制期限:
關於競業協議的限制期限:《勞動合同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員工離職之日起,最多不能超過2年時間。但具體限制時間,員工可以和企業自行協商,只要不超過2年即可。
限制補償金:
對於這點,《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簽訂競業協議後,用人單位要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後+競業協議限制期限內),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光簽訂競業協議是沒有效力的,假如員工每月沒有收到經濟補償,那麼競業協議自動失效。
其實關於競業協議還有很多詳細的規定,但一般了解以上幾點就能解決大部分問題了。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⑸ 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哪些人員
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以下人員:
1、高級管理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補償金問題:
1、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准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准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3、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⑹ 競業協議很多人不了解,《勞動合同法》關於競業協議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立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條款。首先需要說明的是,保密義務是一項法律義務。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訂立保密協議,勞動者都有義務終身依法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追究勞動者的侵權責任。但訂立保密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競業禁止義務是約定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競業限制協議,那麼勞動者就沒有競業限制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因此,用人單位主張有競業限制的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前提是雙方有具體約定。沒有約定的,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支持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的相關意見,當競業限制條款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超過實際損失時,當事人可以支持調整違約金。也就是說,違約金過高高於實際損失的,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可以請求降低;如果違約金過分低於實際損失,發包人可要求增加。
⑺ 什麼是競業限制協議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簽或拒簽。
⑻ 競業限制協議限制范圍如何去界定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