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技術貿易對象具有什麼性質
技術貿易對象具有增值性,技術不會因為使用而被消費掉,而且使用越多越完善,使原有技術產生增值效果。
技術貿易(technology trade)是指技術輸出方把某項技術或權利採取交易的形式轉讓給引進方。技術貿易現已成為國際上一項重要的貿易活動。
技術貿易的主要方式有:
(1)技術買賣。即技術所有權的轉移,這種工業產權所有權的轉讓,在技術貿易中是極少見的。
(2)許可證貿易。即技術使用權的轉移,是指技術的輸出方將某項工業產權或專用技術的使用權及相關產品的製造權、銷售權,通過許可證合同有償地轉讓給引進方的一種交易。許可貿易范圍主要包括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專有技術許可、組合許可等。
(3)有償技術咨詢。
(4)技術服務與技術協助。
(5)合作開發經營。
(6)國際直接投資。
(7)成套工程承包。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技術貿易
❷ 技術貿易壁壘的特點是什麼呀
1. 廣泛性。從產品角度看, 不但包括初級產品, 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間產品和工業製成品,產品的加工程度和技術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約和影響也越顯著。從過程角度看, 則涵蓋了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從研究開發、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到消費。從領域角度看,已從有形商品擴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務貿易及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從表現形式看,涉及法律、法令、規定、要求、程序等各個方面。
2. 隱蔽性。技術性貿易壁壘在實行貿易保護方面有很強的隱蔽性。一是技術性貿易壁壘在理論上對所有國家一視同仁,沒有限定在某一國家,從而避免了進口配額、進口許可證等非關稅措施額度在分配中存在的明顯的不合理和歧視性問題;二是技術性貿易壁壘涉及面廣、內容復雜、形式靈活多變,使出口國、出口商難以適應,其限制進口的目的是通過間接途徑達到的。三是技術性貿易壁壘廣泛地利用安全、衛生及環境標准作為限制進口的武器,很容易把人們的視線從貿易保護轉移到人類健康和環境保護上,從而具有更強的隱蔽性。
3. 合理性。設立技術法規、標准及檢驗程序, 主要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及消費者利益,因而有其合理的一面。WTO有關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協議並不否認各國技術性貿易壁壘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是要求技術性貿易壁壘不應妨礙正常的國際貿易,不得具有歧視性。
4. 復雜性。技術性貿易壁壘因其涉及的技術和適用范圍的廣泛性, 使其比配額、許可證等其他非關稅壁壘更為復雜, 而WTO允許各國根據自身特點如地理及消費習慣等制定與別人不同的技術標准。因此, 要證明技術標準是否妨礙正常的國際貿易並不容易。
5.靈活性。不斷發展的技術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形式的多樣化為靈活運用技術性貿易壁壘提供了條件,技術性貿易壁壘也較其他關稅壁壘更容易實施。
6. 影響大。盡管要求採取技術性貿易壁壘應盡量減少對貿易的影響, 但一般來說,一旦技術性貿易壁壘產生了影響,其程度較之於關稅和一般非關稅壁壘要大得多。而且一些技術性貿易壁壘容易產生連鎖反應,即從一個國家擴展到多個國家, 甚至全球。
❸ 技術貿易談判特點
貨物貿易談判即貨物買賣談判,有以下特點:①難度相對簡單。一是大多數貨物均有通行的技術標准;二是大多數交易均屬重復性交易;三是談判內容大多圍繞與實物商品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但絕不能因此而輕視, 特別對初次合作、大宗交易、國際貨物買賣更是如此。②條款比較全面。
技術貿易談判包括技術服務、發明專利、工程服務、專有技術、商標和專營權的談判。技術的引進和轉讓,是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面。有引進技術的接受方,就有供給技術的許可方。引進和轉讓的過程,是雙方談判的過程。技術貿易談判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技術類別、名稱和規格。即技術的標的。技術貿易談判的最基本內容是磋商具有技術的供給方能提供哪些技術,引進技術的接受方想買進哪些技術。
2、技術經濟要求。因為技術貿易轉讓的技術或研究成果有些是無形的,難以保留樣品以作為今後的驗收標准,所以,談判雙方應對其技術經濟參數採取慎重和負責的態度。技術轉讓方應如實地介紹情況,技術受讓方應認真地調查核實。然後,把各種技術經濟要求和指標詳細地寫在合同條款上。
3、技術的轉讓期限。雖然科技協作的完成期限事先往往很難准確地預見,但規定一個較寬的期限還是很有必要的;否則,容易發生扯皮。
4、技術商品交換的形式。這是雙方權利和義務的重要內容,也是談判不可避免的問題。技術商品交換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所有權的轉移,買者付清技術商品的全部價值並可轉賣,賣者無權再出售或使用此技術。這種形式較少使用。另一種是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買者只獲得技術商品的使用權。
5、技術貿易的計價、支付方式。技術商品的價格是技術貿易談判中的關鍵問題。轉讓方為了更多地獲取利潤,報價總是偏高。引進方不會輕易地接受報價,往往通過反復談判,進行價格對比分析,找出報價中的不合理成分,將報價壓下來。價格對比一般是比較參加競爭的廠商在同等條件下的價格水平或相近技術商品的價格水平。價格水平的比較主要看兩個方面,即商務條件和技術條件。商務條件主要是對技術貿易的計價方式、支付條件、使用貨幣和索賠等項進行比較。技術條件主要是對技術商品供貨范圍的大小、技術水平高低、技術服務的多少等項進行比較。
❹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技術貿易的內涵和特點是什麼,他們之間有什麼關聯
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總量之間表現為高度相關性,而且是協同發展、相互促進的互補關系,這不僅是現實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也是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和對外貿易轉型階段的現實需要。
不同部門的貨物貿易發展對與之相關聯的服務貿易部門存在一定差額影響。由於貨物貿易受服務貿易各部門拉動的彈性存在差別,貨物貿易的進出口對服務貿易部門間的影響也是有著很大的不同,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貨物貿易影響服務貿易各部門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和各國在服務貿易上的結構變化。
(4)技術貿易有哪些特點擴展閱讀:
貨物貿易注意事項:
企業可以根據其真實合法的進口付匯需求提前購匯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帳戶,辦理購匯前銀行需在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中查詢進口單位名錄狀態和分類狀態。
提前購匯資金用於符合規定的理財等業務的,應充分考慮支付貨款的時間周期,實際對外支付時不得再次購匯。
貨物貿易項下預付貨款的提前購匯,應在實際支付日期前5個工作日之內辦理。(更正:提前5天辦理,此條已經不適用)。
❺ 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特點及其表現形式
一、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
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指貨物進口國家所制定的那些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技術法規、
標准以及檢驗商品的合格性評定程序所形成的貿易障礙,即通過頒布法律、法令、條例、規定,建立技術標准、認證制度、檢驗檢疫制度等方式,對外國進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瑣的技術、衛生檢疫、商品包裝和標簽等標准,從而提高進口產品要求,增加進口難度,最終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技術性貿易措施可分為三類,即技術法規、
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並把其中符合《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原則和國際標準的技術法規、
標准視為合理的、允許的。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實施,雖然也會對貿易帶來一定的影響,
但卻並不被視為貿易壁壘,或者稱其為合法的技術性貿易壁壘。而把不符合《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原則和國際標準的技術法規、標准視為以技術為名的貿易壁壘,並要求各成員國予以消除,或者稱其為非法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一)合法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合法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也稱其為單純的技術壁壘,是指科學技術上的關卡,即指國家或地區政府對產品制定的科學技術范疇內的技術標准,如產品的規格、質量、技術指標等,達不到一定技術標準的不準進口。如有的國家規定汽車廢氣排放達不到一定標准,不準進口,以阻止低技術產品的進口;或者為了獲得壟斷競爭優勢,實施市場份額最大化和利潤最大化,對達到某技術標準的產品不能出口,如運算速度達到多少億次的計算機不準出口,即限制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合法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表現在經濟技術水平存在差距的國家之間的貿易,
尤其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貿易中。發達國家科學技術及經濟發展水平高,國民的安全、健康、環保意識非常強,因此對商品質量和性能的要求嚴格,制定的標准、技術法規等往往較苛刻;發展中國家由於受科技及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對商品質量和性能的要求相對較低,因
此大部分產品的技術性水平遠不及發達國家。這樣在發展中國家合格的產品,到了發達國家成了不合格產品,造成了貿易的障礙。如發達國家實施的各種綠色環境標志制度、衛生檢疫制度等。這類高水平、嚴要求的標准和技術法規都是發達國家根據其國內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對於發達國家來說,可以做到,但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卻很難做到,從而將發展中國家的同類產品排斥在發達國家的市場之外。這種合法的技術性貿易壁壘超過了當前發展中國家的生產力水平,因此無論怎樣,從發展中國家的角度出發,也構成實實在在的壁壘。
但是眾所周知,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人類歷史上的四次科技革命為人類社會創造了極大的物質財富。它對於提高產品質量,促進專業化分工與協作,實現生產和消費的規模經濟,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人類安全健康和保護環境,促進各種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提高生產效率和社會福利水平,促進可持續發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國際貿易順利進行必不可少的重要保證。因此,這種技術性壁壘不會消除,相反卻會永遠存在,並將隨著各國科技和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斷提高,發展中國家對這類壁壘只能正視、適應並予以跨越。
(二)非法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非法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名義是技術性貿易措施,實質上卻是以技術為名的貿易壁
壘,其惟一作用就是限制或阻礙商品的進口,並對進出口國家帶來負面影響。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相關規定,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則可以認為技術法規、標准以及合格評定程序限制了貿易,給貿易國家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礙,因此是非法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應予以消除。
1.技術法規、標准以及合格評定程序的採用及其實施僅僅是增加了商品的成本。
2.技術法規和標准規定的水平高於達到某一特定的政策目標所需的必要程度,是通過犧牲國內產品利潤以減損外國產品的利潤,因此可能有貿易保護的目的。
3.技術法規、標准或合格評定程序在適用時或者對國內產品和進口產品發生影響時有所區別,而區別的差額部分構成不必要的保護。
4.所選擇和實施的技術法規、標准及合格評定程序不是所有可行的備選方案中對貿易造
成最小障礙的技術法規、標准及合格評定程序。
這種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表現在:(1)一些國家精心設計標准,專門用來對某些國家的產品形成貿易障礙。如法國曾禁止含有紅黴素的糖果進口,從而有效地阻止了英國糖果的進口,因為英國糖果製造時普遍使用紅黴素染料染色。(2)利用各國標准不一致,機動選擇對本國有利的標准,甚至制定內外有別的雙重標准。如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對進口汽油和國產汽油就制定了兩種不同的技術標准,以阻礙外國汽油進入美國市場。(3)通過實施有關商品包裝和標簽的規定,迫使出口商對商品重新包裝或更換標簽,從主觀上增加進口商品的技術和費用負擔。(4)在實施技術標准、法規的過程中對外國產品設置重重障礙,使商品的銷售成本大大增加,或在進行合格評定時延遲檢測或者主觀地收取額外費用,從而降低進口商品的競爭力。如1998年9月11日,美國農業部簽署了一項新的法令,要求所有來自中國的木質包裝和木質鋪墊材料須附有中國出入境檢驗機關出具的證書,否則不能出口到美國,這增加包裝成本將近20%。由於非法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具有明顯的歧視性、隱蔽性及不合理性,因而是每個貿易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必須採取措施予以打破的壁壘。
❻ 技術貿易與一般貿易相比較,具有哪些特點
服務具有四個基本特徵:1、無形性。同有形產品不同,服務在很大程度上是無形的和抽象的。2、差異性。差異性是指服務不像有形產品樣有固定的質量標准,具有較大的差異性。3、不可分離性。該特徵是指服務的生產過程與消費過程同時進行,顧客只有加入到服務的生產過程才能最終消費到服務。4、 可貯存性。由於服務的無形性和不可分離性,使得服務不可能象有形產品一樣貯存起來,以備未來銷售。
❼ 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方式以及主要特點有哪些
一、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是指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為允許(許可)技術的受方有償使用其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而與對方簽訂的一種授權協議。根據授權程度的不同,它有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可轉讓許可合同、交叉許可合同等類型。根據其合同標的不同,又有專利許可合同、商標許可合同和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等類型。 許可合同由於類型不同,其合同條款及其內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各種許可合同共同性的條款及內容有如下方面: (l)合同名稱和編號。合同名稱要確切地反映合同的內容、性質和特徵。例如"××專利許可合同"。合同編號是識別合同的特定符號,它反映出許可方的國別、被許可方的名稱和部門及簽約年份等。 (2)簽約時間和地點。簽約時間是雙方正式簽字日期,簽約地點往往與簽約時間相聯系。簽約時間和地點往往涉及合同的生效、法律的適用及納稅等問題。 (3)當事人法定名稱和地址。這是有關通訊聯絡不可缺少的,也是雙方發生爭議確定法院管轄權和適用法的依據之一。 (4)鑒於條款,常用"鑒於"語句,故名。它是敘述性條款,用以說明當事人雙方的背景、立約意願和目的,其中要特別講明許可方對技術或權利擁有的合法性及被許可方接受技術的經驗和能力。 (5)定義條款。為使合同內容清楚、言簡義切,常對以下詞語進行定義:與合同標的有關的重要名詞和術語;各國法律或慣例有不同理解或易產生歧義的重要名詞和術語;重要的專業性技術術語;合同中多次出現、需加以簡化的名詞和術語等。應注意所下定義的名詞和術語在同一合同各條款出現時,含義應安全一致。 (6)轉讓技術的內容和范圍。這是整個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確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它主要規定:具體的技術名稱、規格,要求達到的性能和技術指標;轉讓的方式(包括合同產品設計資料、生產技術資料的范圍和內容),供方在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方面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具體培訓人數、方式,技術服務的范圍及待遇條件,要達到的目標,受方可以使用技術製造、銷售和出口許可產品的地區;商標的使用辦法,等等。 (7)技術改進和發展的交換。在合同期限內,供受兩方都有可能對原轉讓的技術作出某種新的改進或發展。一般來說,改進和發展的技術的所有權應歸作出改進和發展的一方所有。雙方均應承擔不斷交換這種改進和發展了的技術的義務。對這種改進或發展了的技術的交換辦法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通常將規定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為"繼續提供技術援助條款",將被許可方向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之為費用互惠、交換期限一致的原則。 (8)技術文件的交付。該條款包括技術文件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對技術資料包裝的要求,技術文件短損的補救辦法,技術文件使用文字和技術參數的度量衡制度等內容。 (9)技術價格與支付。技術價格是指技術受方為取得技術使用權所願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術使用費的貨幣表現。與有形商品定價不同,技術定價是個復雜的問題,其高低取決於多種圖素,主要有供方為完成交易所墊支的直接費用;供方所預期的利潤;技術的生命周期和技術所處的周期階段;供方所提供銷技術服務量;技術使用的目的和范圍;供方對受方授權程度,供方對技術的擔保和受方接受能力;技術供求狀況;技術的經濟效益;受方國家政治環境和對產權保護狀況等等。. 技術價款的支付辦法也與有形商品不同,常用的做法有三種:一是一次總付。即將技術使用費、技術資料費和技術服務費等費用一次算清加總,其總金額一次付清或分期友。二是提成支付。即當技術實施後,逐年按合同產品的產量或銷售額或所獲利潤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技術價款支付。三是入門費加提成支付。即當合同生效或受方收到技術資料後,先支付一筆約定的金額,然後再逐年提成費用。 (10)保證。該條款主要是為維護被許可方的利益,加強許可方的責任。它包括權利保證和技術保證兩項內容。權利保證主要是指許可方應保證其是所轉讓技術的合法顧有者,並有權進行技術轉讓,這種轉讓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技術保證是指供方保證按合同規定提供技術,其提供的技術是安全實用的,可以生產出合格的合同產品。在保證條款中,主要是規定技術保證的內容。權利保證則主要在鑒於條款、侵權等條款中加以規定。 (11)其他條款。除上述條款外,許可合同中還有"索賠、不可抗力、稅費、法律的適用和爭議的解決、合同期限、文字及簽字,合同附件等條款和內容。這些內容與一般商品買賣合同大同小異,故此不再贅述。 各種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是根據合同標的具體特點所須規定的條款。 專利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包括專利條款、專利保持有效條款等等。 專利條款。該條款要明確所轉讓專利技術的法律狀態,列出專利號、專利申請國別、申請時間和有效期限。若屬正在申請的專利,則要在合同中訂明將來雙方的權力義務如何隨申請結果而變化,等等。 專利保持有效條款。多數國家規定,專利權人必須按年交納年費才能維持專利權的有效。因此,在合同中一般應規定:許可方有義務依法交納年費以維持所轉讓專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納年費而導致專利失效,則合同將因此而解除。 在專利許可合同中還應列有規定專利標記的使用、侵權及其處理條款等等。 商標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商標內容和特徵,商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標的形式;對商標標識的管理;關於產品質量監督權等。 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協議,保密和考核驗收條款。初期保密協議主要是在進行技術談判時雙方所達成的保密協議,保證在技貿合同未達成的情況下,受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對從供方那裡獲得的一切技術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條款則是在雙方達成交易訂人合同中的關於保密責任、措施等規定。 考核驗收條款。技術貿易的"交貨"過程,實際上是供方向受方傳遞和傳授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能的過程。其中除移交技術資料外,更主要的是靠言傳身教的形式向受方"交貨"。"交貨"是否完成?所交之"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技術貿易中這些問題只能用考核合同產品的辦法來解決。因此,在考核驗收條款中,必須訂明以下主要內容:考核驗收的產品型號、規格、數量,考核驗收的內容、標准、方法、次數,考核驗收的地點、時間,所用關鍵專用測試儀器及設備的提供,雙方參加考核驗收人員的安排和責任,考核費用的負擔,考核結果的處理,考核不合格的責任歸屬,經濟、法律責任歸屬等等。 二、技術服務和咨詢台同 技術服務和咨詢也是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常用的一種技術貿易方式,由於其內容、范圍和形式相當廣泛,故其合同的內容也不盡相同。但一般來說,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合同的標的。主要訂明合同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和最終要解決的問題或要達到的技術要求。 (2)服務的要求及形式。在該條款中,應訂明服務方派遣技術人員的人次、等級、資歷、工作進度、工作地點和待遇條件,委託方接受培訓人員的數量、資格、培訓時間、地點、方式和待遇條件,服務方提供資料或報告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完成技術服務和咨詢的時限。 (3)雙方的責任。委託方要如實介紹情況,為服務方實地考察提供方便;按規定支付技術服務咨詢費;按時接受對方的工作成果。服務方要盡最大努力為對方服務;及時提出報告;適時解答對方提出的問題;為對方保密,等等。 (4)咨詢報告的驗收和處理。若屬咨詢性服務,則在咨詢報告期限完了以後一定時間內,服務方要提供出咨詢報告,雙方舉行答辯會,由服務方解答委託方提出的問題或質疑。若發現報告中有數據差錯或其他問題,應規定糾正的期限,並確定驗收報告的最終期限。 (5)其他條款。
❽ 國際技術貿易中的技術有哪些特徵
國際技術貿易的方式主要有:
許可證貿易、技術服務、合作生產與合資經營、工程承包、補償貿易
一、許可證貿易(Licensing):指技術的提供方與接受方之間簽訂的允許接受方對提供方所擁有的技術享有使用權及產品的製造權和銷售權的貿易。許可證貿易的雙方分別被稱為:許可方(Licensor);被許可方(Licensee)
二、技術服務
1、專家調試設備、指導生產、講授技術
2、進行培訓實習
三、合作生產與合資經營
合作生產:一項產品或一個工程項目,由雙方或多方各自承擔其中某些部分、部件的生產來共同完成全部項目的一種合作方式。
合資經營: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四、國際工程承包(InternationalContracting for Construction):以工程建設為對象,在國際范圍內,由業主通過招標投標或議標洽商的方式,委託具有法人地位和工程實施能力的承包商,完成建設任務的經濟活動。
五、補償貿易 Compensation Trade:在信貸的基礎上,一國企業從國外進口技術和設備,然後以回銷產品或勞務所得的價款分期償還的一種貿易形式
❾ 國際技術貿易有什麼特點
國際技術貿易是以技術作為交易內容,在國際間發生的交換行為,必然遵循商品交換一般規律。但是,由於技術這類商品有自己的特點,在某些方面不同於物質商品,因此,技術貿易也不同於一般的商品貿易,形成了相對獨立的世界技術市場,技術貿易與一般商品貿易有以下區別:
第一,標的物不同。一般商品貿易的標的物是各種具體的物質產品。技術貿易的標的物是知識產品,是人們在科學實驗和生產過程中創造的各種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