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是創始人我們准備四個人開公司一個以技術入股還有一部分資金另外兩個想以人脈入股我我應該如何分配股份
您好,有三種控股方式。
第一種,絕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權,合夥人佔18%的股權,預留團隊股權15%;該模式適用於創始人投錢最多,能力最強的情況。在股東內部,絕對控股型雖說形式民主,但最後還是老闆拍板,擁有一票決定/否決權。
第二種,相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51%的股權,合夥人加在一起佔34%的股權,員工預留15%的股權。這種模型下,除了少數事情(如增資、解散、更新章程等)需要集體決策,其他絕大部分事情還是老闆一個人就能拍板。
第三種,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34%的股權,合夥人團隊佔51%的股權,激勵股權佔15%。這種模型主要適用於合夥人團隊能力互補,每個人能力都很強,老大隻是有戰略相對優勢的情況,所以基本合夥人的股權就相對平均一些。
請採納
2. 技術入股和資金入股如何分配股權
法律分析:這取決於公司章程或合作協議。但在實際操作中,技術持股比例以30%-40%為宜,一般不超過50%。技術股是指個人以技術入股公司並持有公司股份的行為。技術股比例一般不超過20%。經國務院批准,高新技術企業可達到25%。技術股的所有權人離開公司後,其股份保持不變,但轉讓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該技術成為股東後,該技術屬於公司,原技術持有者不再享有該技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3. 開公司 技術股如何分配
創業初期團隊的股份分配:技術股25% 營銷股15% 60%就是資金股;
出資股:
指發行公司的經營穩定,獲利能力強,股息高的股票。對於信用社中的投資股。投資股是由社員中具有一定條件和實力的在資格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份,額度由投資人自行確定。社員持有的投資股可憑投資份額取得投資分紅,並承擔風險。投資人根據投資股權多少確定投票權,以強化對農村信用社的約束、監督機制。
技術股:
所謂技術股在法律理論上的概念是股東用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等作價出資入股而形成的股份。中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入股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政府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入股的金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在實踐中也存在以鼓勵技術貢獻、開發新產品推動技術進步為目的以技術投入折成的股份。
4. 創業團隊,純技術入股的比例一般能達到多少
創業團隊,以技術和管理入股是筆記奧常見的一種股份形式。
一般情況下:技術和管理股最多不超過15%,因為創業後期還需要股份再分配或引進VC等。所以,創業初期不適宜技術和管理股分配太多
另外,建議以技術入股和現金入股的想結合的形式進行股份合作,純粹技術入股相當於投資人不承擔投資風險,只享受投資收益,不利於創業團隊的穩定性。
5. 技術股權怎麼分配合理
技術股要根據行業來看的,如果技術比較重要5%-30%都是可以的,不過有一點就是技術形式入股最多不超過3/1。 建議開始不要一次性就給特別多,因為技術有可能是沒有經過驗證的,您可以設計分階段給股權。如果您是給注冊股如果沒有約定好退出機制,後期非常麻煩,所以要提前簽好退出協議。 還有關於這個技術,它能不能適應公司的發展,未來怎麼樣,還說不定的,我覺得暫時不要給注冊股,先給虛擬分紅,如果技術的人或者團隊他不具備運營團隊的能力,只是前端做初級研發,我建議不超過10%虛擬股,等一個階段的考核驗證後可以拿到工商局注冊。 或者您對技術進行評估,比如他技術讓您花錢去買,能值多少錢,這樣佔比例。
6. 初創團隊如何股權分配
我覺得公司股權架構不是靜態的,而是動態發展的,公司在不同階段會遇到不同的股權分配問題。比如:
1.合夥創業第一天,應當解決創始人之間的股權分配的問題;
2.公司早期要引入資金,會面臨天使投資人的股權分配的問題;
3.公司逐步發展壯大,要通過激勵手段激勵中高層管理與重要技術人員,就會面臨員工股權激勵的問題;
4.公司不斷發展,引入A輪、B輪、C輪融資,及新三板、創業板、主板掛牌上市時,需要重新定義股權架構,以保障核心團隊的控制權;
以上不同階段會出現的不同問題,要求創業者們在公司的創立期就應當對股權架構有總體把握,提前布局,以戰略思維預設股權架構,並通過法律手段鎖定股權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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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個創業團隊,如果吸納技術入股的合作方式,給多少股權比較合理
取決於技術對公司的重要性。如何是非常核心的,可能股份要高一些,如果不是很核心,可以考慮購買,沒錢的話,就給少量股份。至於說如何估值,其實是談出來的。
重要原則:創業者不能變成公司小股東。考慮到未來的融資稀釋,股份要足夠大,比如80%甚至更高。
但我並不建議公司技術入股,如果是核心技術,未來在融資時,一定會面臨公司獨立性的問題。最終你要把技術變成公司自己的資產,而不是依賴別人。從這個角度講,技術入股會比較奇怪。除非,這個人是從那家技術型公司中剝離出來的人,需要開拓一塊新的業務,那是另外一個話題。
8. 新成立公司,技術股最大的比例為多少
技術股和普通股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技術股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所佔比列一般不超出20%,但經國務院同意,高技術的可以達到25%,離開公司後,股份不變,除非轉讓掉股份。須注意的是,以技術入股後,此後該技術屬於公司,原技術持有人不再享有該項技術。
對於技術股的詳細解釋如下:
技術股可按股權所有者細分為法人股和自然人個人股。若按技術股股權擁有的權益細分可分為所有權股和分紅權股。若按技術股股份送配許可權細分,可分為乾股、分紅回填股和分紅股。一般在組建企業時設立技術股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困難的是這些技術股如何分配,才更有利於於企業的發展,有利於真正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在技術股的分配問題上需要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確定技術股的所有者。2.使所有權和分紅權適當分離。3.後續技術人員適當佔有股份。在細分技術股時建議:1.技術股最好不一次分完,要留有餘地。2.技術股除大部分分配給創造這項技術的主要技術人員外,還應分配給在創造這項技術中起主要作用的經營和技術管理人員。3.在有條件時應考慮擴股和配股。4.分紅回填股應與現金、實物出資入股相結合,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便更好地體現風險與利潤共存。5、入股之技術歸新公司所有,撤除技術應賠償損失。
國家和地方政府制訂鼓勵高新技術入股、占股的政策,並希望將這部分技術股恰如其分地在技術的所有者中進行分配,其目的是顯而易見的。其一,希望能鼓勵技術人員不斷進行技術創新,不斷創造出高新技術和高新技術產品。其二,希望把技術所有者的利益與企業的整體利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以利於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留住人才,穩定人才。其三,建立一種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氛圍,積聚更多的高新技術產品和高層次的科技人員,為企業的長遠發展留足後勁。另一方面,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技術人員對在企業中佔有一定的股份越來越關心和重視。這部分技術股如果分配不當,則不僅達不到上述目的,而且可能適得其反,使企業很快分化瓦解。
一、技術股細分形式:股份有多種劃分或細分方式,這在各種文獻中已多有敘述,而專門對技術股進行細分的文獻尚不多見,因此有必要對技術股的細分形式作一論述。
1按技術股股權所有者細分,可分為法人股和自然人個人股。法人股:由企業或事業法人擁有的技術股;個人股:由自然人擁有的技術股。
2按技術股股權擁有的權益細分,可分為所有權股和分紅權股。
所有權股:這種股份的擁有者擁有該技術股的所有權益,即既擁有技術股的所有權,也擁有技術股的分紅權,可以轉讓、饋贈等。所有權股包括用現金、實物和技術作價出資所取得的股份和乾股。
分紅權股:這種技術股的股份只有分紅權,沒有所有權,分紅權也不可轉讓,人在股在,人走股易主,其所有權和分紅權是分離的。分紅權股主要包括未回填之前的分紅回填股和分紅股。
3按技術股股份送配許可權細分,可分為乾股、分紅回填股和分紅股。
乾股:不用現金和實物出資且擁有所有權的股份。這種股份又可分為技術乾股和非技術乾股。技術乾股是直授由擁有技術的法人和自然人用技術作價入股所佔的股份,稱為法人技術乾股和自然人技術乾股;法人技術乾股可饋贈給對作價入股之技術有貢獻的自然人;非技術乾股是由法人股東或自然人股東用現金和實物出資,饋贈給對企業創立和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個人。乾股的特點是不用現金和實物出資(可用技術作價出資),一般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大多不用資金承擔企業的虧損。技術乾股用所擁有的技術承擔風險,非技術乾股由實際出資的股東承擔風險。
分紅回填股:在企業登記注冊時向該企業其他股東借款入股,用紅利沖抵借款,未沖抵借款部分只有分紅權,已沖抵借款部分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股份。
分紅回填股的擁有者還可以同時用現金、實物和技術作價入股,此時,分紅回填股擁有者就擁有由現金、實物和技術作價入股的具有完全所有權的股份和分紅回填股。
分紅回填股主要分配和饋贈給主要技術人員和主要經營管理者。分配和饋贈給主要技術人員的分紅回填股一般是由法人擁有的技術股的一部分;分配和饋贈給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分紅回填股一般是由其他法人股東或自然人股東用現金、實物出資的股份的一部分。設立分紅回填股的主要目的是穩定在企業設立時不擁有股份和擁有股份較少的主要經營管理者和技術骨幹。
分紅股:由企業股東饋贈的只有分紅權的股份。設立這類股份的主要目的是穩定和激勵企業設立時或企業設立後進入企業而不擁有股份和擁有股份較少的主要經營管理者和技術人員,特別是穩定和激勵企業設立後進入企業、不擁有股份的企業主要領導人和核心技術人員。這種股份一般是按企業的崗位設立的,哪些人在這些崗位上工作,哪些人就擁有這部分分紅股;一旦這些人離開了設有分紅股的崗位,就不再擁有這部分股份,這部分股份將轉移給後續進入這些崗位的經營管理者和核心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