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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指標類的秘密如何脫密

發布時間:2022-05-04 17:25:52

Ⅰ 如何寫技術保密協議

保 密 協 議

甲方(員工):
乙方(公司)

鑒於甲方在乙方任職,並獲得乙方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甲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乙方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訂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雙方確認,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有關的知識產權均屬於乙方享有。
乙方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發明創造、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甲方應當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注冊、登記等,協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知識產權。
上述發明創造、技術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有關的發明權、署名權(依照法律規定應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權利由作為發明人、創作人或開發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權利並協助甲方行使這些權利。

第二條 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所完成的、與乙方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甲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向乙方申明。經乙方核實,認為確屬於非職務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識產權,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讓。
甲方沒有申明的,推定其屬於職務成果,乙方可以使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後證明實際上是非職務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第三條 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乙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乙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甲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於乙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機密性。

第四條 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諾,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職員)知悉屬於乙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秘密信息。

第五條 雙方同意,甲方離職之後仍對其在乙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乙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秘密信息的義務,而無論甲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甲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自離職之日5年內 。
甲方認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甲方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甲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第六條 甲方承諾,在為乙方履行職務時,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於他人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亦不得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
若甲方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僅指控時,甲方應當承擔乙方為應訴而支付的一切費用;乙方因此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有權向甲方追償。上述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可以從甲方的工資報酬中扣除。

第七條 甲方在履行職務時,按照乙方的明確要求或者為了完成乙方明確交付的具體工作任務必然導致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權指控,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不得由甲方承擔或部分承擔。

第八條 甲方承諾,其在乙方任職期間,非經乙方事先同意,不在與乙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但不限於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代理人、顧問等等。

第九條 甲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碟、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乙方所有,而無論這些秘密信息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若記錄著秘密信息的載體是由甲方自備的,則視為甲方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乙方。乙方應當在甲方返還這些載體時,給予甲方相當於載體本身價值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 甲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乙方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於乙方的財物,包括記載著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載體。
但當記錄著秘密信息的栽體是由甲方自備的,且秘密信息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復制出來時,可以由乙方將秘密信息復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並把原載體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種情況甲方無須將載體返還,乙方也無須給予甲方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提及的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工程投標方案及投標時任何標書內容、工程材料采購招標方案及評標時任何行為及內容、對外投資項目決策過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備忘錄、董事會決議、經理辦公會紀要、合同文本等的書面和電子文件)等等。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中所稱的任職期間,以甲方從乙方領取工資為標志,並以該項工資所代表的工作期間為任職期間。
本合同中所稱的離職,以任何一方明確表示解除或辭去聘用關系的時間為准。
甲方拒絕領取工資且停止履行職務的行為,視為提出辭職。

第十三條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如果涉及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或僅就商業秘密糾紛直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甲方的行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錯,由國家偵查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甲方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應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違約金 ;無論違約金給付與否,乙方均有權不經預告立即解除與甲方的聘用關系。
甲方的違約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的損失。違約金不能代替賠償損失,但可以從損失額中抵扣。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如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協議有抵觸,以本合同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須採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
地址:
電話:
年 月 日

Ⅱ 涉密人員怎麼查詢是否過了脫密期

涉密人員脫密期自機關、單位批准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規定的時間到了就脫密了。比如2010.10.1-2015.10.1五年脫密期,那麼2015.10.2就是脫密期了。

根據《保密法》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三十八條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七條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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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員脫密期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明確脫密期限;

與原機關、單位簽訂保密承諾書,做出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泄露所知悉國家秘密的承諾;

及時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全部涉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設備,並辦理移交手續;

還要注意「三不準」:

未經審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

不得到境外駐華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工作;

不得為境外組織人員或者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者其他服務。

處在脫密期的涉密人員負責管理的單位:

涉密人員離崗(離開涉密工作崗位,未離開本機關、本單位)的,脫密期管理由本機關、本單位負責。

涉密人員離開原涉密單位,調入其他國家機關和涉密單位的,脫密期管理由調入單位負責。

屬於其他情況的,由原涉密單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負責。

Ⅲ 重要涉密會議應採取哪些主要保密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據會議、活動的內容確定密級,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參加人員范圍;

(二)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

(三)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國家秘密載體;

(四)對參加人員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以下簡稱涉密業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涉密業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從事涉密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四)用於涉密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

(五)具有從事涉密業務的專業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涉密人員的分類管理、任(聘)用審查、脫密期管理、權益保障等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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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發生泄露國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未採取補救措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在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中,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拒不配合,弄虛作假,隱匿、銷毀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協助機關、單位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經保密審查合格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保密管理規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暫停涉密業務;情節嚴重的,停止涉密業務。

第四十二條 涉密信息系統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評估和審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建議有關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機關、單位委託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務的,由有關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四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脫密期是什麼意思

脫密期是指用人單位可以約定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在離職之前,確保員工不再接觸新的商業秘密的特定時間。

《<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第六十八條紀檢監察機關相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3年內,不得從事與紀檢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規定本條的目的是加強對離崗離職紀檢監察幹部的保密管理和辭職退休紀檢監察幹部的從業限制,防止發生失密、泄密問題,避免利益沖突。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主要對離崗離職的紀檢監察機關涉密人員提出保密要求。紀檢監察工作本身是做人的工作,特別是圍繞對黨員領導幹部和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所做的工作,必然會涉及大量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因此,必須加強對紀檢監察工作的保密管理,既要嚴格防止在職在崗的紀檢監察幹部發生失密、泄密的情況,也要嚴格防止離崗離職的紀檢監察幹部發生失密、泄密的情況。《規則》第六十七條對在崗在職監督執紀人員提出了保密要求,本條第一款主要對離崗離職的紀檢監察幹部提出保密要求,從而實現保密管理全覆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務員「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不得辭去公職。在這些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公務員要辭去公職,必須離開這些特殊職位後一定時期,也就是過了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才可以辭去公職。根據紀檢監察工作密級范圍相關規定,涉密的「密」一般分為三個等級:絕密級事項,機密級事項,秘密級事項。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時,要根據其工作崗位和所從事工作的情況確定其脫密期,脫密期一般自機關、單位批准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與本機關、單位簽訂離崗離職保密承諾書,做出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泄露所知悉國家秘密的承諾,及時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全部涉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設備,並辦理移交手續。同時,未經審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駐華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工作,不得為境外組織人員或者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者其他服務。對處在脫密期的涉密人員的管理,要區分不同情形:一是涉密人員離崗(離開涉密工作崗位,未離開本機關、本單位)的,脫密期管理由本機關、本單位負責;二是涉密人員離開原涉密單位,調入其他國家機關和涉密單位的,脫密期管理由調入單位負責;三是屬於其他情況的,由原涉密單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保守工作秘密,既是法規要求,也是政治覺悟,是考驗廣大紀檢監察幹部政治意志、政治定力的重要標准,而且這種考驗和檢驗是長期的,要做到貴在堅持、始終如一。紀檢監察機關必須把保密作為監督執紀工作的生命線,加強對涉密崗位紀檢監察幹部的監督管理,即使離崗離職也要嚴格保密要求,確保工作秘密不因人員的流動而發生失密、泄密問題,讓保密責任與承擔保密責任的主體始終如影隨形,確保不出問題。相關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要自覺遵守就業、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離崗離職後涉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二款是對紀檢監察幹部辭職、退休後從業限制的規定。紀檢監察幹部行使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應當受到嚴格監督。實踐中,紀檢監察幹部離職後,其原有職權還會在一定范圍和一定時期內產生影響或者能夠發揮作用,甚至有的利用其在職期間的職權影響和所掌握的資源,謀取非法利益。因此,不僅要對其在崗在職期間的行為加強監督,也要對其辭職、退休後的行為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避免其在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後換取辭職、退休後的回報,或在辭職、退休後利用自己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也是廉潔紀律的應有之義。《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關於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等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都對黨員領導幹部和公務員辭去公職後的從業作出明確限制。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要給予相應處分;《關於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要求,黨政領導幹部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根據現有辭職、退休後從業的相關規定,結合監督執紀工作實際,《規則》規定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3年內,不得從事與紀檢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紀檢監察幹部在辭職、退休3年內,如果打算從事的職業與原任職務沒有任何關聯,可不受約束;如果打算從事的職業與紀檢監察和司法工作有關,且可能與原工作內容產生重要關聯或利益沖突的,都應事先向所在黨組織請示報告。對於如何把握「與紀檢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督執紀人員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只要打算從事的職業與紀檢監察和司法工作有關,且有可能引致他人懷疑與原工作內容產生重要關聯或利益沖突的,都應事先請示報告、經過審批。如果審批同意後,則可以從事,否則不得從事。

Ⅳ 公司的機密怎樣才能不被泄露

保證公司機密的辦法是制定公司保密制度和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

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條 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發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
第三條 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泄漏公司秘密,更不準出賣公司的秘密。
第四條 公司秘密是關系公司發展和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員工知悉的事項。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1.公司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3.專有生產技術及新生產技術;
4.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戶和貿易渠道;
6.公司非向公眾公開的財務、證券情況、銀行帳戶帳號;
7.其他董事會或總經理確定應當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項。
第五條 屬於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應標明「秘密」字樣,由專人負責印製、收發、傳遞、保管。
第六條 公司秘密應根據需要,限於一定范圍的員工接觸。
第七條 非經批准,不準復印、摘抄秘密文件、資料。
第八條 記載有公司秘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未經批准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刺探公司秘密。
第十條 對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揚、獎勵。
違反本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視情節及危害後果予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信息室、檔案室、計算機房等機要部門,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工作人員也不能隨便帶人進入。

公司保密協議
甲方(單位):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員工):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鑒於乙方在甲方單位從業期間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並獲得增進知識、經驗、技能的機會,為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保密協議:
一、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技術信息:技術信息的范圍包括但不僅限於甲方的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
2.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范圍包括但不僅限於甲方的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表率內容等。
3.甲方依照法律規定或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乙方在從職期間因工作關系而獲得、交換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與甲方事務有關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義務
對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承擔以下義務:
1.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商業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單位內部員工)獲得、使用或計劃使用甲方商業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單位指示和在業務需要的程度范圍內向應該知道上述內容的單位內部員工或本單位外業務單位進行保密內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單位內部、外部的人員泄露商業秘密信息;
4.為甲方利益盡職盡責工作,在甲方從業期間不得組織、計劃組織以及參加任何與公司相競爭的企業或活動;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勸誘、幫助他人勸誘甲方內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離開甲方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後_________年內,不得組建、參與或就業於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公司或單位。
5.不得允許(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方式處分甲方商業秘密的行為皆屬於「允許」)或協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業秘密信息;
6.不得為自己利益使用或計劃使用;
7.不得復制或公開包含甲方單位商業秘密內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碟、光碟等;
8.因工作保管、接觸的有關單位的文件應妥善保存,未經許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圍使用,如發現商業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過失泄露的,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並及時向甲方報告;
9.乙方同意:因職務創造和構思的有關技術秘密或經營秘密,將向甲方及時匯報,並以書面形式做出報告,該職務成果歸屬甲方;
10.在商業秘密的個別部分或個別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業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體成為公知知識,以致商業秘密沒有喪失價值的情況下,乙方應承擔仍屬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義務,不得使用該部分信息或誘導第三人通過收集公開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業秘密。
三、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甲方蓋章和乙方簽字之日起開始,至上述商業秘密公開或被公眾知悉時止。乙方的保密義務並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四、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商定,如乙方違反上述各項義務而損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擔違約責任:
1.若乙方不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元;
2.若因乙方前款的違約行為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已經支付違約金的,應予以扣除),具體損失賠償標准為:
(1)損失賠償額為甲方因乙方的違約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包括甲方為開發、培植有關商業秘密所投入的費用,因乙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甲方產品銷售量減少的金額,以及依靠商業秘密取得的利潤減少金額等。
(2)依照(1)款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
(3)甲方因調查乙方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4)因乙方違約行為侵犯了甲方商業秘密權利的,甲方可選擇根據本協議第款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3.乙方嚴重侵犯甲方的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甲方可依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選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五、爭議的解決方法
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共同委託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調解。有一方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提起訴訟的法院為:_________法院。
六、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協議的部分修改或部分無效並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簽訂地為:_________。
九、雙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前已經詳細閱讀過本保密協議,並確認對本協議中各條款的理解無異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Ⅵ 技術秘密與專利應如何平衡

(1)技術秘密保護要比專利制度保護范圍大,凡是能夠用專利制度保護的技術都可採用技術秘密制度來保護,專利制度不能保護和不需要保護的技術,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同仁堂」中成葯的配方以及前面提到的瑞士手錶的裝配工藝等,均採用技術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
(2)專利制度不能脫離技術秘密制度獨立存在,如在專利申請之前不採取保密措施,發明創造有可能泄密公開而喪失新穎性從而不能得到專利保護。發明創造從開發到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時間跨度可能很長,這段期間也需要技術秘密保護。一些不在專利中公開的技術、階段性的技術成果以及技術資料都可以採取技術秘密保護,作為專利技術的補充。反之,技術秘密可以脫離專利而獨立存在。
(3)技術秘密的保護更需要藉助持有人自身的力量,從內部人員、制度、管理上控制;專利則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當然,技術秘密的保護目前已經逐步納入國家法律法規保護范圍,竊取技術秘密並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判刑。
(4)技術秘密是不公開的技術,只要技術不被公開,企業對技術就有長期控制和壟斷權利,特別是對技術難度大,其他企業和個人在短期內不能開發出來的技術保護更有力。專利是公開的技術,所有人不能限制他人研究和模仿,其保護期也有限。
(5)不同的持有人持有相同的技術秘密時,持有人都享有相同的利益,相互不能排除其他人開發同樣的技術,享有相同的權利。同時也不能排除他人通過對技術秘密控制人的產品進行「反向工程」,得到這項技術;而專利權人則有絕對的排他權。也就是說,上述技術秘密的持有人有一方申請專利了,技術秘密就變成公開的技術,他就得到了排他權,可以限制另一方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

Ⅶ 如何防止技術秘密被他人非法竊取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法擁有技術秘密企業的權益,保護企業科技投入的積極性,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推動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企業技術進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內企業合法擁有的技術秘密保護,適用本條例。
特區內企業是指在特區內注冊登記的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非專利技術和技術信息。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保密措施是:
(一)合法擁有技術秘密的企業與因業務上必要知悉該秘密的員工或業務相關人已簽有保密協議,或者提出書面的保密要求並已明確告知有關員工及業務相關人;
(二) 合法擁有技術秘密的企業已經對該秘密的存放、使用、轉移各個環節採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技術和技術信息,包括以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載體所表現的設計、工藝、數據、配方、訣竅等形式。
第六條 獨立開發出同一技術秘密的,無論開發時間的先後,各獨立開發人均可自由使用、轉讓或披露該技術秘密。
使用、轉讓或披露技術秘密時獨立開發人應當出具獨立開發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共道德的技術秘密,不受本條例的保護。企業沒有採取有效保密措施,致使有關技術秘密和技術信息泄露的,不受本條例保護

Ⅷ 人事檔案如何脫密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某些級別及以上領導幹部的人事檔案屬於國家秘密。這些檔案需要脫密的話,恐怕需要界定什麼涉密,如果說領導幹部的個人整體情況涉密,那麼脫密就需要讓檔案不體現整體情況,以此類推。

Ⅸ 企業如何保護好自己的隱私

01
要保護好個人信息需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
首先是保護好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密碼及其他個人隱私信息,不要隨意把這些信息以任何方式告訴任何人;如果必須要用到這些個人信息時,註明詳細用途,並說明其他用途無效;

02
其次是保護好私人電腦和手機安全。可以通過安裝防火牆、使用復雜密碼等方式,來阻他人訪問你個人計算機和手機;離開時一定要關機。不用的電腦和手機不要隨意丟棄,一定要妥善處置,報廢的手機電腦一定要清空內存並反復讀取覆蓋原有信息;

03
合理清理信息垃圾,在丟掉含有私人信息的文件前,先清理完個人隱私信息。比如說我們購物的快遞單、信用卡申請單、每月賬單等,有條件可以絞碎處理,不行就塗掉。

04
閱讀銀行對賬單、賬單及信用卡報告時一定要仔細,確認沒有可疑交易,一旦發現異常交易訊息,及時反饋並修改相關密碼。

05
另外在網上購物時需要注意是否是品牌官網,尤其是需要輸入信用卡和個人信息之前,不確定的網站或有風險的鏈接不要進入,避免信息泄露。

06
如果發現有人利用您的個人信息損害您的任何權益,必須立刻報警並要求銷毀所有關於你的個人信息,避免進一步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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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技術指標類的秘密如何脫密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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