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技術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當事人的身份信息;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以及驗收標准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四條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第八百四十五條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准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⑵ 技術合同分為以下四大類:( )
根據合同標的的不同,技術合同可以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 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 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委託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轉讓、 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的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3、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 供可行性論證、 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
4、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 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⑶ 技術開發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什麼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的種類分為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訂立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適用技術開發合同的有關規定。
⑷ 技術服務合同有哪些類型
技術服務合同的類型主要有:提供物化技術工作成果的技術服務合同;傳授和傳遞科技知識和科技情報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委託人應當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條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第八百八十二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⑸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哪些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⑹ 技術合同必須有哪些內容
技術合同必須有以下內容:
1、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2、項目名稱、內容、范圍和要求;
3、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4、雙方的權利義務;
5、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6、風險責任的承擔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⑺ 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應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就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是指自然人的姓名、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指經戶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長期生活和活動的主要處所。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是指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名稱,住所是指它們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可以是物、行為,如: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為買賣的房屋,勞務合同的標的為勞務;標的也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成果。
(3)「數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約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尺度。
(4)「質量」,當事人應對標的的質量作出約定,即標的的外形和性質,可以國家的質量標准為依據,也可經雙方約定確定質量標准。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指在以物或者貨幣為標的的有償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要向對方支付金錢,如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報酬」是指在以行為為標的的有償合同中,獲得利益的一方向對方支付金錢,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合同中還應規定合同何時履行,在何地履行,履行採取什麼方式,這些內容的約定將作為判定合同是否違約的重要依據。
(7)「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應承的民事責任,它以支付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為主要承擔責任方式。
(8)「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旦出現爭議,將用什麼手段,在何處解決爭議。手段包括仲裁、訴訟,地點是指具有仲裁、訴訟管轄權的機關。當事人也可不約定仲裁或訴訟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⑻ 技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合同
技術合同的分類:
技術合同分為四類: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秘密的使用和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咨詢合同——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對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做了示範性規定,包括項目名稱、標的、履行、保密、風險責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驗收、價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和專門術語的解釋等條款。體現技術合同特殊性的條款主要有: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秘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范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於後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採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於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范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復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