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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偵查期限一般多少年

發布時間:2022-04-23 13:32:22

『壹』 偵查羈押期限一般多長時間,偵查羈押期限是否可以延長

偵查羈押的期間

一般不超過2個月。

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上述的3個月偵查羈押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上述5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此處的偵查羈押期限總結為一個公式:2+1+2+2+X

▲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期間

對扣押、凍結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補充偵查的期限與次數

審查起訴階段——補偵期限每次1個月,以2次為限。

法院審判階段——補偵期限每次1個月,以2次為限。

▲技術偵查期間

批准技術偵查的決定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以內有效,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

『貳』 公安能查幾年的通話記錄

法律分析: 經辦案單位負責人同意,警方可以持證件和開具介紹信後到電訊企業,查詢六個月內的通訊記錄。一般通訊業會保存2年內的,每2年清理一次。技術偵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體如何適用,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詳細的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技術偵查措施的)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 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由此可見,技術偵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體如何適用,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詳細的解釋。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對於復雜、疑難案件,可以根據案情需要並經過批准延長,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叄』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到破案有時間期限嗎

『肆』 技術偵查的適用范圍和適用對象

法律分析: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百五十二條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伍』 技術調查措施的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2.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3.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對象和期限執行。為了更快的破案,有些人會採用技術偵查來輔助,便於發現更多的線索,將犯罪嫌疑人抓獲。但有些技術手段是具備特殊性的,不能夠長時間使用,在偵查的階段就有擬定一定的期限。技術偵查期限最長是三個月,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是偵查犯罪的實際需要。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國家保護,不受非法侵犯。根據憲法的規定精神,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對個人、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郵政法也明確規定,用戶交匯的匯款和儲蓄的存款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是考慮到查清、懲罰犯罪,保護國家、集體、公民利益的需要,防止犯罪分子轉移罪證和贓款,也可以防止這些款項再次用於犯罪。因此,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是司法機關偵查犯罪的重要措施,是打擊犯罪特別是經濟領域犯罪、減少和挽回公私財產損失的有效手段。偵查機關在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時,應當限於屬於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並且與犯罪有關的范圍,這些存款、匯款或者用於犯罪,或者是犯罪的違法所得;不屬於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或者與犯罪無關的存款、匯款,偵查機關不應當查詢、凍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陸』 技術偵查的期限

法律分析:技術偵查期限最長是三個月。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柒』 專案組查案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百五十二條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三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採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捌』 關於刑訴法技術偵查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技術偵查的規定主要有: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玖』 新刑訴法技術偵查相關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四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百五十二條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四條 依照本節規定採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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