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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車技術管理規程在哪裡買

發布時間:2022-04-21 13:31:20

① 軌道車管理規則的第四章

第39條 軌道車司機應及時掌握和反映行車中發現的安全隱患,主管人員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認真研究,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40條 軌道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使用:
1.發動機無力或有異響;
2.傳動部分不良、有異響、保安裝置失效,液力傳動系統壓力異常;
3.車軸有裂紋、車軸軸箱溫升超過規定或有異響等現象;
4.車輪有裂痕、碾堆、踏面剝離、掉塊、擦傷超限(限度按貨車車輛有關規定),重型軌道車車輪輪輞厚度不足23mm,或輪緣厚度不足23mm;
5.輪對內側距離超過1353mm±3mm容許限度,輪軸發生相對位移;
6.車架任何部件有橫裂紋、彎曲,影響行車安全;
7.制動或基礎制動保安裝置不良;
8.前後照明或風笛失效;
9.自動車鉤三態作用不良,車鉤座、舌、銷磨損超限;
10.螺栓松動、銷子脫落、機件彎曲、裂紋或其它缺陷;
11.三項安全設備故障及安全防護備品不齊全或失效。
第41條 用於接送施工人員的軌道平車,必須上好端板、側板並增設防護欄桿。運行時,應由車間主任、工長指定的專人負責安全,搭乘人員不得站立或坐在側板、端板上,身體各部分不得超出車體以外或倚靠防護欄桿,防止人身傷亡事故發生。
第42條 重型軌道車乘坐非乘務人員時,為保證軌道車司機的瞭 望視線良好、操作正確,乘坐人員必須聽從司機的指揮,不準喧嘩打鬧,非操縱端嚴禁其他人員入座。搭乘人員上、下車完畢後,軌道車方可運行。
第43條 運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時,司機與押運人員必須密切配合,了解其危險性質,嚴格執行運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安全規定。
第44條 裝卸材料時,司機及押運負責人應掌握以下事項:
1.按規定載重和集重有關規定和要求裝載;
2.裝載貨物應穩固,不得偏載,不準超限;
3.卸車時不得偏卸,卸下物料不得侵入本線或鄰線界限,時速大於200公里的兩線間不得堆放料具,大件物料嚴禁在運行中裝卸;
4.跨裝長大物件,應使用貨物轉向架;
5.裝載鋼軌、枕木等貨物,必須按規定捆綁牢固;
6.鄰線來車時,禁止裝卸作業。
第45條 軌道車連掛時,制動型式必須相同。連掛工作由副司機負責指揮,連掛完畢後,必須進行全列制動試驗,確認制動性能良好,方可行駛。編組(編組數量由路局自定)運行時,應將功率大或重載車編在前端,前端第一位軌道車為本務機,各車司機間應加強聯系。
第46條 運行中,司機要密切注意地面信號的變化,當地面信號和機車信號不一致時,必須以地面信號為准。
第47條 停留超過20分鍾的軌道車開車前,司機必須進行制動試驗,列車管壓應不低於500kpa;行駛在長大下坡道時,應適時使用制動機,防止超速及放颺,並不得熄滅發動機或採用空檔溜放。
第48條 運行中,本務機嚴禁關閉監控裝置。當監控裝置發生故障無法恢復時,司機應按《技規》、《行規》的要求及時向車站和列車調度員報告,同時在《軌道車工作日誌》上做好記錄,方可關閉有故障的設備。根據實際情況(用車載電台與前方站保持聯系)掌握運行速度,維持運行至前方站停車修理,性能恢復後,方可繼續運行。
第49條 運行中,當發現制動、走行及與安全有關的總成、部件有異常時,司機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及時通知兩端車站,並迅速檢查排除。
第50條 在站內或專用線停車待備時,必須採取保壓制動。發動機熄火等待時,要同時上好手制動,司機不允許離車。
第51條 在轉站、專用線停運及過夜時,必須採取防溜措施,擰好手制動機,雙止輪器雙向止輪,止輪器要安好壓實,加鎖防盜,並在車組前後兩端以雙面紅色信號燈光防護。車上應有司機留守,其餘人員應到就近行車公寓食宿或休息,並通知段調度。停站過夜在6小時內無緊急情況不得轉線作業。
第52條 由於機械故障不能繼續運行,或由於其它原因在區間被迫停車時,司機應立即排除,爭取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發生事故,司機應立即採取防溜措施,保壓制動,擰好手制動機,兩端用止輪器止輪制動。司機應迅速做好如下防護和故障處理工作:
1.鳴示一長三短聲的報警信號,並利用無線列調及時通知車站值班員、列車調度員及後續列車,講明情況;
2.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設好防護,影響鄰線行車時,應立即進行防護;
3.採取緊急措施,組織搶修或起復,盡快開通線路,需要救援時,應立即通知車站值班員。請求救援後,不得繼續動車。
第53條 電氣化線路上使用軌道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攀登軌道車車棚頂,不得用水管沖洗車輛;
2.任何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體與接觸網設備的帶電部分需保持2米以上的距離;
3.進行裝卸鋼軌、軌枕等材料時,只許平移,不得高抬翻轉,嚴禁豎立,並應注意避開接觸網立桿及接線;所用工具不得高舉;不得用竹桿等物做測量貨物裝卸高度等接近接觸網的作業;特殊情況下,作業人員及所用工具需在距接觸網不足2米作業時,接觸網必須停電,具體辦法應執行《電氣化鐵路有關人員電氣安全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54條 起重軌道車裝卸作業時,必須指派有實踐經驗的施工負責人做現場指揮,指定專人防護。夜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
1.吊裝前,檢查吊具是否完好,確認被吊物重量,嚴禁超載、偏載作業。
2.捆綁掛鉤必須牢固,位置正確,輕起輕落。
3.起吊升高20厘米左右,應暫停起吊,檢查捆綁情況確認穩妥後方可繼續起吊。落下時對位輕放;起吊物需在空中移動時應高出地面物體0.5米以上。
4.高層摘掛,應使用長桿挑鉤,如須登高作業,應確認攀登物是否牢固,方可上下。
5.鋼軌等長大物品在起吊前應掛上方向繩,防止吊物在空中轉動。
6.起吊後,人不得進入被吊物體下面,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著物。
7.司索時,手必須放在吊繩與吊裝物的外側,防止起吊後擠傷。
8.嚴禁起吊、轉動同時進行。
第55條 軌道車內因生產、生活用火時,必須採取防火措施。車內取暖時,選用電加熱取暖器、空調機或有安全裝置的低壓取暖爐,各種爐具應固定牢固。
第56條 應做好軌道車防火工作。嚴禁使用明火預熱發動機、油箱、油管及不熄火時用油棉絲布擦拭發動機。車內必須配備滅火器具,滅火器具的放置應便於摘取。使用配屬單位應按消防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滅火器具進行定期檢查,保證作用有效。

② 軌道車管理規程和行車組織規則

關於防止脫軌與增強鐵路行車安全的建議列車脫軌是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嚴重事故。據統計,1988年10年間,我國全路重大、大事故中,列車脫軌約占總事故的70%,其比例之高,在國際上罕見,國內前所末有。為此,中國鐵道學會安全委員會與鐵道部安全監察司共同邀請路內從事安全方面研究的專家、學者和鐵路第一線的安全管理工作者召開了「防止脫軌事故及確保客車安全學術研討會」。會上,與會專家、學者分析了造成列車脫軌的原因,認為大多與列車/軌道系統的相互作用有關。國外早在60年代就在這方面開始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北美鐵道協會(AAR)、國際鐵路聯盟(UIC)和原日本國鐵都取得了重要成果,在保障行車安全的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而我們在這方面還處於起步階段。我國鐵路安全研究方面的基礎較薄弱,缺乏必要的試驗條件,列車軌道系統安全性評定和管理方面的規程、規范不夠完善和健全,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對貨車與脫軌有關的部分參數影響安全性能的關系研究不夠,甚至有些失控。與會專家認為,為了減少脫軌事故,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建議加強對列車/軌道相互作用系統安全性能、安全監測和保障技術設備的研究,並加大建設的投入。為此,應積極開展下列研究工作: 1.建設機車車輛/軌道系統安全性能試驗線 為了科學、准確、公正地評價各種機車車輛的安全性能,建議在鐵道部科學研究院東郊環行試驗基地建設機車車輛/軌道系統安全性能試驗線。所有新研製的機車車輛動力學性能鑒定試驗都要在這條試驗線上進行。 在軌道平順性良好,曲線類型較少,半徑較大,線路條件不固定的情況下,不可能正確、全面、客觀地評定機車車輛的安全性能。因此,有必要參考北美鐵道協會「AAR Ml00l貨車性能試驗分析評定標准」、美國「FRA軌道安全標准」、國際鐵道聯盟「UICOREB55車輛扭曲剛度檢驗標准」以及「德國機車車輛批准上道驗收試驗標准」的要求,建設我國用於試驗評定機車車輛通過不平順軌道和各種典型曲線的安全性能,以及檢驗車輛扭曲剛度等的永久性專用安全性評定試驗線,使我國機車車輛安全性能評定試驗工作得以規范進行。 2.盡快建立、健全和修改完善我國機車車輛軌道安全管理和試驗評定方面的規程、規范 我國至今無自己的軌道、車輛狀態的安全監控管理標准。現有的機車車輛動力學性能試驗評定等標准中沒有評定與脫軌關系密切的車輛扭曲剛度和通過各種軌道不平順時的安全指標、側向力允許標准等安全性能規定,對曲線通過安全性評定的標准也只是參照國外的標准,是否符合我國軌道實際的橫向承載能力,沒有通過試驗驗證;脫軌系數、輪重減載率、轉向架、車體振動加速度等的取值和評定方法,也未進行過系統深入的試驗研究,與AAR的5ft距離窗移動平均和歐洲鐵路2m距離窗移動平均(也有用時間窗的)等方法存在很大差異,這對於正確評定機車車輛的性能關系極大。這些問題都必須認真研究。 3.重視對已有貨車運行狀態的安全監測管理工作 我國貨車在曲線圓緩點區、反向曲線夾直線段的脫軌事故一直不斷發生;近年來,又接連多次發生空貨車在狀態良好的直線段脫軌的事故。因此,除應研製新型貨車轉向架外,還應積極研究推廣識別車輛性能不良、有潛在脫軌傾向的辦法和儀器,積極推廣監測貨車超偏載、扁疤、嚴重周期性減載等地面的安全監測系統。 4.大力加強列車/軌道相互作用系統安全性方面的系列研究 世界各國在車輪脫軌原因、防治措施以及安全監測管理技術、安全規程、規范等方面的研究和實踐都是建立在列車/軌道動力學和輪軌相互作用系列研究成果基礎上的。要從根本上提高我國鐵路科學研究、管理層對脫軌機理的認識,提高我國列車/軌道系統的安全性,必須重視加強列車/軌道相互作用等專業基礎方面的研究。其重點有: 車輛、軌道狀態和構造參數,列車裝載、編組、操縱等對脫軌安全性的影響,以及相應的監測管理技術和設備。 減少脫軌事故和減少事故損失的途徑和技術措施。 建立、修改、完善列車脫軌系統安全監控管理方面的規程規范。 對脫軌機理、安全性評定指標和評定方法的試驗研究。 5.組建鐵路安全技術研究和監測中心 為確保和強化安全,鐵路必須有自己的研究和監測中心,特別是在企事業單位(包括科研單位)推向市場,實行企業化管理後,鐵路就沒有專門的單位來從事安全研究,以及對新舊設備在運用前和運用中的監視和測試工作。要臨時組織人員進行研究,只能解決一時性的問題,不可能系統地解決問題。 回顧發生的各種重大事故,不少都是預防不力,缺乏系統與必要的監測和監控,因此,成立全路性的專門從事鐵路安全研究和監測中心是鐵路長治久安的需要。

③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怎麼好學 馬要考技規了 老師不給復習資料 要看的太多了平時有沒好好學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
總 則
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鐵路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在黨的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社會主義企業管理,保證鐵路暢通無阻、四通八達、安全正點、當好先行,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國民經濟服務,為國防建設服務。
鐵路具有高度集中、半軍事性、各個工作環節緊密聯系和協同動作的特點。為使各部門、各單位、各工種安全、准確、迅速、協調地進行生產活動,更好地為運輸服務,必須有一個統一的科學的《鐵路技術管理規程》。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了鐵路各部門、各單位從事運輸生產時,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工作方法、作業程序和相互關系,確定了鐵路運輸設備在設計新建、保養維修、驗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標准;明確了鐵路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和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是鐵路技術管理的基本法規。鐵路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規程、規范、規則、細則、標准和辦法等,都必須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規定。
鐵路職工對《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必須認真學習,嚴格執行。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是廣大鐵路職工長期生產實踐的總結,它將隨著運輸生產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逐步充實和完善。在鐵道部沒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門、任何單位、任何人員都不得違反本規程的規定。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製造及其驗收交接
第1條 鐵路的基本建設、設備製造,應在國家統一計劃下,綜合配套,保證質量,積極採用保證行車安全的技術設備,不斷提高運輸能力,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各種技術設備要盡力採用先進技術,並加速實現標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從我國的具體條件出發,逐步實現鐵路現代化。
第2條 鐵路基本建設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基本建設項目的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技術標准。
設計工作必須根據已批準的設計(計劃)任務書進行,並須充分吸取施工、維修和使用部門的意見。
設計文件須經有關部門鑒定,並按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
第3條 工程施工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概算的要求進行,並應採用科學的施工組織和先進的施工方法,確保工程質量。
在營業線上施工時,必須保證行車安全,力爭減少對運輸的影響。
第4條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後的質量,應按規定進行驗收。在確認工程符合技術標准、設計文件、概算要求,並檢查竣工文件和技術設備使用說明書等資料齊全後,方可交接。
如運輸生產急需時,可按上述原則分段驗收交接。
第5條 鐵路基本建設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6條 機車、車輛等設備、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須按照國家和鐵道部批準的類型及技術要求製造。新產品須按鐵道部的規定,由指定單位進行設計、試制、試驗(試用)和鑒定,經批准後,方可投入批量生產。變更設計(包括運營中的設備)時,應徵求使用和維修部門的意見,並按規定審批程序報鐵道部批准。
機車、車輛等設備、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後,製造部門應經常徵求使用和維修部門的意見,不斷改進產品,提高質量。
第7條 一切產品都必須有嚴格的檢驗制度。機車、車輛等重要產品,須經鐵道部指派的驗收人員驗收合格後,方准交付使用。
產品出廠時,須附有合格證、技術資料和使用說明書。
第8條 對新設備(包括改造後的設備)在開始使用前須有細則、操作規定、竣工圖紙等技術文件和保證安全生產的辦法,並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經過技術測驗合格後,方可開始使用。
第9條 鐵路機車、車輛、線路、橋隧、通信、信號、給水、供電等技術設備,均須有完整和正確反映其技術狀態的文件及《技術履歷簿》等有關資料。
上述技術資料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妥善保管,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記載修訂。
第10條 機車、車輛等技術設備須有鐵道部統一規定的標記。
隱蔽的建築物及設備須在地面上設有標志。
第11條 機車、車輛等主要設備的調撥、封存、部備、報廢及改變結構等,均須經鐵道部批准。
第12條 對現有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標準的技術設備,應有計劃地逐步改造或更換。
限 界
第13條 一切建築物、設備,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侵入鐵路的建築接近限界。與機車、車輛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設備,在使用中不得超過規定的侵入范圍。
在設計建築物或設備時,距鋼軌頂面的尺寸應附加鋼軌頂面標高可能的變動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換重軌等)。
靠近鐵路線路修建各種建築物及電線路時,應經鐵路局批准。
機車、車輛無論空重狀態,均不得超出機車車輛限界。
第14條 區間及站內兩相鄰線路中心線間的標准距離規定如下:
1、直線部分(表1略)。
站內正線須保證能通行超限貨物列車。此外,在編組站、區段站及區段內選定的三至五個中間站(包括給水站)上,單線鐵路應另有一條線路,雙線鐵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條線路,須能通行超限貨物列車。
現有站內線間距離不符規定的,應逐步改造。在未改造前,如需在線間裝設高柱信號機時,其限界准許在正線、到發線上為2100毫米。
2.曲線部分
區間及站內線路曲線部分中心線間的水平距離,線路中心線至建築接近限界的水平距離,均按曲線半徑大小,根據本規程規定的曲線上建築接近限界加寬公式計算確定。
養護維修及檢查
第15條 技術設備的養護維修工作,應積極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嚴格責任制和檢驗制,堅持以預防為主、檢修與保養並重、預防與整治相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檢修周期,組織定期檢查,加強日常維修,提高質量,發揮設備能力,延長使用年限。
第16條 鐵路技術設備應經常保持完整良好狀態。根據設備變化規律、季節特點,正確安排設備大修、定期檢修和計劃維修。檢修單位應保證檢修質量符合規定的標准和使用期限,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准交付運用。
第17條 為滿足檢修需要,應建立檢修基地,設置檢修、試驗設備(包括檢查車、試驗車)、運輸工具、生產輔助車間和必要的生產房屋,並應儲備定量的固定資產、器材及其零、部件,以備急需和替換時使用。儲備的固定資產、器材及其零、部件動用後,應及時補齊。
檢修專用車應能進行機車、車輛一般修程的檢修及故障車的處理,並經常處於工作狀態。
對各種機械設備應制訂出檢修、給油范圍及作業過程,並實行包機制。有關人員應做到正確使用,精心保養,細心檢修,經常保持其良好狀態。
第18條 鐵路技術設備,除由直接負責維修及使用的部門經常檢查外,應按下列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第19條 有關部門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檢查:
1、鐵路局對重要線路的平面及縱斷面復測、限界檢查,技術復雜及重要的橋梁、隧道鑒定,每五年至少一次;對其他線路、橋梁、隧道,每十年至少一次。對牽出線、駝峰及峰下線路的縱斷面,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凡進行變更線路平面及縱斷面的工作,於竣工後,應由施工單位立即檢查,並標記於竣工圖內,移交負責維修和使用單位。
2、鐵路局每季度用軌道檢查車對正線檢查一次。工務段段長、領工員每月登乘機車或旅客列車尾部全面檢查一次。
3、登乘機車檢查信號顯示距離和機車信號顯示狀態,電務段段長每半年不少於一次;信號領工員每季不少於一次;信號工長每月不少於一次。
4、對各種檢查車、試驗車,應由鐵路局主管處長每半年檢查一次。對探傷器,由所屬單位負責人每月檢查一次。
5、對空氣壓縮裝置、壓力容器和固定鍋爐,必須按規定進行鑒定、試驗和檢查。
6、對給水、電力及機車整備設備,由機務處主管科長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水電段段長、機務段段長每季至少檢查一次。
7、供電段段長應會同工務段段長對接觸網設備限界每年檢查一次。供電段段長對供電設備每季至少檢查一次。
8、房產建築段段長應會同使用單位負責人,對為客貨運服務的建築物(包括限界)和生產、辦公房屋,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9、公安處長(公安段段長)應會同各單位負責人,對機車、車輛、建築物的防火設施及器具、消防組織、防火防爆措施,每季檢查一次。
救援設備
第20條 在鐵道部指定地點,設事故救援列車、電線路修復車、接觸網檢修車,並應經常處於整備待發狀態,其工具備品應保持齊全整潔,作用良好。
機車、動車、重型軌道車上均應備有復軌器。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
第21條 對防洪工作,應根據歷年洪水規律,由鐵路局發布防洪命令,及早做好一切准備。有關單位應按時完成防洪工程,儲備足夠的料具及車輛,組織搶修隊伍並進行訓練,依靠當地政府建立群眾性的防洪組織。加強雨前、冒雨、雨後的檢查制度。對於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地點,應通知司機和運轉車長注意運行,在危險處所應派人看守,有條件時,可安裝自動報警裝置,防止發生災害事故。
一旦發生災害,積極組織搶修,盡快修復,爭取不中斷行車或減少中斷行車時間。設備修復後,要達到規定標准。
對流量大、河床不穩定的橋梁,要建立觀測制度,掌握橋梁水文及河床變化情況,及時提出預防和整治措施。
第22條 防寒工作,應提前做好准備。鐵路局應抓好以下工作:
1、對有關人員進行防寒過冬教育,對缺乏冬季作業經驗的人員要進行考試;
2、對鐵路技術設備進行防寒過冬檢查、整修,並做好包紮管路、更換冬油等工作;
3、做好易凍的設備、物資的防凍解凍工作;
4、儲備足夠的防寒過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檢修好除冰雪機具和防雪設備,組織好除冰雪隊伍。
第23條 在需要進行防暑工作的調度室、行車人員值班室、較大車站的旅客候車室及廠、段的高溫車間等重要生產房屋,應設有降溫設備。露天作業場所根據需要設置涼棚。
在炎熱季節應有足夠的防暑用品和葯物,並應有供職工飲用的清涼飲料。
在暑季前,應對防暑降溫設備進行檢查、整修。
對機車、車輛等設備要做好油脂更換工作。
第24條 蒸汽機車應有符合機車設計要求的火星網,嚴禁在非指定地點清爐,運行中要關嚴灰箱門。調車蒸汽機車,要備有完好的消火栓、冷水泵和水龍帶。電力機車、內燃機車、動車、軌道車、檢查車、試驗車及客車內,均應備有滅火器。客車內的鍋爐、餐車爐灶應有防火、防爆措施。
為客貨運服務的建築物、機車庫、車輛庫、油脂庫、洗罐所、通信信號機械室及牽引變電所控制室等主要處所,均應備有完好的防火專用器具,定期進行檢查,有關單位並應建立和健全消防組織。

第二章 線路、橋梁及遂道設備
一般要求
第25條 為了保證線路、橋隧的質量,應設工務段和大型養路機械段,線路、橋隧大修隊。
工務段管轄正線長度,應根據單線或雙線、平原或山區等條件確定。在工務段管轄范圍內有樞紐或編組站時,應適當縮短正線管轄長度。
鐵路局應設工務修配廠;根據需要和條件,設供鐵路專用的採石場和林場。
第26條 工務段、大型養路機械段、大修隊應有檢修機具的車間、線路和車庫,配件修理、輔助加工等廠房,動力、機修、起重、試驗等設備,以及輕、重型軌道車和汽車等運輸工具。
線路大修隊還應有軌排作業的施工基地、施工機械及運輸、輔設軌排的專用車輛。橋隧大修隊根據需要配備橋隧施工機械。
大型養路機械段還應有配套大型養路機械。
工務修配廠應有養路機械及內燃機的修理、配件製造和舊軌、道岔整修等車間或班組。
鐵 路 線 路
第27條 鐵路線路分為正線、站線、段管線、岔線及特別用途線。
正線是指連接車站並貫穿或直股伸入車站的線路。
站線是指到發線、調車線、牽出線、貨物線及站內指定用途的其他線路。
段管線是指機務、車輛、工務、電務等段專用並由其管理的線路。
岔線是指在區間或站內接軌,通向路內外單位的專用線路。
特別用途線是指安全線和避難線。
線路平面及縱斷面
第28條 鐵路建設標准分為三級,其區間線路最小曲線半徑及最大限制坡度,規定如下(表略)。
各級鐵路加力牽引坡度可用至20‰。
不符合上述規定時,須經鐵道部批准。
新建岔線標准應符合有關規定,不符合規定時,須經鐵路局批准。
第29條 車站應設在線路平道、直線的寬闊處。
車站必須設在坡道上時,其坡度不得超過1.5‰;在地形特別困難的條件下,經鐵道部批准,允許將不辦理調車、甩車或摘下機車等作業的中間站,設在不超過6‰的坡道上,並應保證列車的起動,但兩個相鄰的中間站,不應連續採用超過1.5‰的坡度。
車站必須設在曲線上時,其曲線半徑不得小於該區段內的最小曲線半徑,但Ⅰ、Ⅱ級鐵路不得小於1000米,Ⅲ級鐵路不得小於600米;在特殊困難地段,Ⅰ、Ⅱ級鐵路不得小於600米,Ⅲ級鐵路不得小於500米。
第30條 對線路平面及縱斷面,應經常保持原有標准狀態。區間線路變動時,須經鐵路局批准,但曲線半徑不得小於該區間規定的最小半徑,坡度不得大於該區間的最大限制坡度。進站信號機外製動距離內,如有變動時,必須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在任何情況下,線路平面及縱斷面的變動,不得影響限界。
路 基
第31條 對路基寬度,應考慮遠期發展的鐵路等級、維修和機械化作業等變化,並根據路拱斷面、軌道類型、道床標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寬度計算確定。
路肩寬度,Ⅰ、Ⅱ級鐵路,路堤時不得小於0.6米,路塹時不得小於0.4米;Ⅲ級鐵路,均不得小於0.4米。為適應養路機械化作業的需要,每隔500米應設置停放養路機械的平台。
牽出線的中心線至路肩邊緣的寬度,不得小於3.5米。
曲線地段路基外側加寬辦法由鐵道部有關規章規定。
路基應避免高堤深塹。路肩邊線最低標高,為計算洪水位加波浪最高高度再加0.5米。
路基兩側應留有足夠寬度的鐵路用地,以保護路基、養護維修取土和植樹造林。
第32條 路基必須填築堅實,基床應強化處理,並經常保持乾燥、穩固及完好狀態,同時,應有良好的排水設備,必要時還應設防護和加固設備。對不穩固的路基,應進行調查,分析原因,採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務段應根據病害情況,制定監視和檢查辦法,保證行車安全。
禁止在影響路基穩定的范圍內挖溝、引水、耕種、取土和開采砂石。在路基范圍內埋設電纜時,必須保證路基及其排水等設備的穩定和堅固。
路基兩側應植樹造林,以防護路基和綠化線路,但不應影響列車司機瞭望,大風倒樹不能侵入限界。
橋隧建築物
第33條 鐵路橋梁、涵洞及隧道,均應修建為永久性結構,其限界應根據規劃考慮發展電氣化的需要。橋涵的載重能力,要符合鐵道部規定的技術要求,並根據載重能力及技術狀態,制定運用條件。
對全長100米及其以上的鋼橋、木橋,500米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其他重要或結構薄弱的橋梁、隧道,須進行巡守和監視,並根據需要設照明設備和電話,必要時設安全警報裝置。
第34條 橋梁、涵洞孔徑及凈空,應能保證設計的最大洪水正常通過,並應保證流水、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運的必要高度。
墩台基礎應有足夠深度。當橋隧建築物及其附近有超過設計容許的沖刷可能時,應設置防護設備。
禁止在影響橋隧建築物穩定的范圍內挖溝、引水、耕種、取土和開采砂石。
對橋梁、涵洞應考慮排洪和灌溉的綜合利用。靠近市區村鎮時,應盡可能兼顧行人、牲畜及車輛的通行。
第35條 橋梁、隧道應按規定設置人行道、避車台、避車洞、電纜溝(槽)及必要的檢查和防火設備。木結構部分還要防止腐朽及燃燒。
車站內橋梁及區間的大、中橋人行道的寬度,應考慮養路機械化的需要,直線上自線路中心至人行道欄桿內側凈距不小於3米。
蒸汽機車牽引區段,單線1.5公里及其以上、雙線3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內燃機車牽引區段,單線2公里及其以上、雙線4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氣體超過規定濃度或自然通風不良的隧道,均須有通風設備。
軌 道
第36條 軌道由道床、軌枕、鋼軌、聯結零件、防爬設備及道岔組成。
為提高軌道結構強度,應積極發展無縫線路、新型軌下基礎及彈性扣件。
第37條 軌距是鋼軌頭部頂面下16毫米范圍內兩股鋼軌作用邊之間的最小距離。直線軌距標准規定為1435毫米。曲線軌距按下列規定加寬。
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換軌枕的線路大修地段,按第3表(略)規定標准。
其他線路應按第3表(略)規定標准逐步改建,在未改建前可維持第4表(略)規定標准。
驗收線路時,線路軌距按上列標准容許誤差規定為+6、-2毫米。道岔軌距,應按道岔標准圖規定(圖略)。
第38條 線路兩股鋼軌頂面,在直線地段,應保持同一水平。
曲線地段外股的超高度,應按鐵道部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確定。最大超高度,雙線不得超過150毫米,單線不得超過125毫米。
線路兩股鋼軌水平,較上列標準的容許誤差規定為:
1、維修線路的正線、到發線不得大於4毫米,其他線不得大於6毫米;
2、保養線路的正線、到發線不得大於6毫米,其他線不得大於8毫米;
3、維修及保養的道岔,在正線、到發線上不得大於4毫米,在其他線上不得大於6毫米。
第39條 鋼軌接頭的軌縫應根據鋼軌溫度計算確定。裝有絕緣的接頭軌縫,在鋼軌溫度最高時,不應小於6毫米。最大軌縫不得大於構造軌縫。
第40條 道岔應鋪設在直線上,並盡量避免設在豎曲線上。
道岔鋼軌應與線路上的鋼軌同一類型。不得已時,在道岔鋼軌強度不低於線路鋼軌強度的條件下,可與線路鋼軌不同,但須在道岔前後各鋪一節與道岔同類型的鋼軌。
第41條 道岔轍叉號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用於側向通過列車,速度超過45公里/小時的單開道岔,不得小於18號;
2、用於側向通過列車,速度不超過45公里/小時的單開道岔,不得小於12號;
3、用於側向接發停車旅客列車的單開道岔,不得小於12號;
4、用於側向接發停車貨物列車並位於正線的單開道岔,在中間站不得小於12號,在其他站不得小於9號;
5、其他線路的單開道岔,不得小於9號;
6、狹窄的站場採用交分道岔,不得小於9號,但盡量不用於正線;
7、峰下線路採用對稱道岔,不得小於6號;採用三開道岔,不得小於7號;
8、段管線採用對稱道岔,不得小於6號。
既有道岔的類型及轍叉號不符合上述規定時,應按各該道岔的號數限制行車速度,但應有計劃地進行改造。駝峰下線路現有6.5號對稱道岔,允許保留。
第42條 道岔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有下列缺點之一,禁止使用:
1、道岔兩尖軌互相脫離時;
2、尖軌尖端與基本軌在靜止狀態不密貼時;
3、尖軌被軋傷,輪緣有爬上尖軌的危險時;
4、在尖軌頂面寬50毫米及其以上的斷面處,尖軌頂面較基本軌頂面低至2毫米及其以上時;
5、基本軌垂直磨損,在正線上超過6毫米,在到發線上超過8毫米,在其他線上超過10毫米時(33公斤及其以下的鋼軌,由鐵路局規定);
6、在轍叉心寬40毫米的斷面處,轍叉心垂直磨損,在正線上超過6毫米,在到發線上超過8毫米,在其他線上超過10毫米時(33公斤及其以下的鋼軌,由鐵路局規定);
7、轍叉心作用面至護輪軌頭部外側的距離小於1391毫米,或翼軌作用面至護輪軌頭部外側的距離大於1348毫米時;
8、尖軌或基本軌損壞時;
9、轍叉(轍叉心、轍叉翼)損壞時;
10、護輪軌螺栓折損時。
第43條 非集中聯鎖的道岔應安裝加鎖裝置,以備聯鎖失效時用以鎖閉道岔。
集中聯鎖的道岔,聯鎖失效時防止扳動的辦法應在《車站行車工作細則》內規定。
未設聯鎖而需加鎖的道岔亦應安裝加鎖裝置。
加鎖裝置包括鎖板、勾鎖器、閉止把加鎖、帶柄標志加鎖。
道口、交叉及線路接軌
第44條 鐵路與汽車、馬車道路平面交叉的地點,應設置道口。道口應盡可能設在對鐵路及道路有良好瞭望條件的地點。在車站內不應設置道口。
在交通繁忙或通行高速列車的地方,應採用立體交叉;其他地方,有條件時也應盡可能採用立體交叉。
道口的等級與標准,由鐵道部規定。
道口的鋪設、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鐵路局決定。

④ 軌道車管理規則的第六章

第68條 鐵路局、使用單位應根據本規則和其它有關規定製訂輕型軌道車管理辦法、運行細則及編號登記方法,以確保其使用安全。
第69條 輕型軌道車原則上只准在封鎖施工作業時的白天使用,不按列車運行辦理;在夜間或遇降霧、暴風、雨、雪天氣時,為消除線路故障或執行特殊任務方准使用,此時,需按列車運行辦理。
第70條 使用輕型軌道車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駐站聯絡員、使用負責人和能保證隨時將輕型軌道車撤出線路的足夠數量的隨車人員;
2、司機必須持有由鐵路局考試合格並核發的駕駛證;
3、應配備本規則所規定的有關備品;
4、牽引平車的連掛桿應使用自鎖插銷;
5、車輪必須有絕緣裝置,且性能良好;
6、制動裝置必須性能良好;
7、整體式車輪輪輞厚度大於16mm;
8、輪緣厚度大於23mm,鋼板軋制車輪踏面或輪緣鋼板厚度大於5mm;
9、輕型軌道車連掛的載人平車,必須安裝欄桿或扶手。
10、在保養修理周期內(定期保養周期為600km;小修周期為3000km;大修周期為18000km)。
第71條 輕型軌道車運行時,應用展開的紅色信號旗進行防護;在復線區段,如遇鄰線來車,暫將紅旗卷收,列車通過後再行顯示;在夜間或遇降霧、暴風雨雪天氣按列車運行時,按相關規定顯示燈光信號。
第72條 輕型軌道平車必須備有拆裝式安全欄桿或扶手。運行前,使用負責人應檢查欄桿或扶手必須穩固可靠,以防乘坐人員意外傷亡。
第73條 輕型軌道車只准牽引,不準推進運行,並不得與其它軌道車連掛。輕型軌道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45km/h,通過道岔速度不得超過15km/h。
第74條 使用輕型軌道車必須取得車站值班員對使用時間的承認,填發《輕型車輛使用書》(附件16),辦理簽認手續。
輕型軌道車使用完畢並撤出線路後,使用負責人應及時以無線電話通知駐站聯絡員,由駐站聯絡員告知車站值班員。
輕型軌道車從區間返回後,由使用負責人通知駐站聯絡員,由駐站聯絡員向車站值班員辦理簽認手續。
第75條 在承認的輕型軌道車使用時間內,車站值班員不得向該區間(線路)放行列車,輕型軌道車使用負責人必須在使用時間內將其撤出線路。
第76條 輕型軌道車撤出線路後,不得侵入限界。使用完畢應存放於固定地點並加鎖。
第77條 輕型軌道車上線運行的其它有關事項,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中有關規定執行。

⑤ 鐵路<安規><技規>的全名是什麼,在哪裡能買到

安規全名是《XXX安全工作規程》例如《接觸網安全工作規程》等,項目分類比較多。可以到北京鐵道出版社所轄服務部購買,除北京出版社所在地外,各鐵路局附近都有鐵道出版社服務部,新版的在發行後都可以買到。

《鐵路技規》的全稱是《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簡稱《技規》。這是鐵路的專業工具用書,在外面的新華書店是購買不到的,你只有通過鐵路工人去購買。或到中國鐵道出版社(100054,北京市宣武區右安門西街8號)購買。

⑥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作品目錄

普速鐵路部分目
第一編 技術設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製造及其驗收交接
限界、安全保護區
養護維修及檢查
救援設備
災害防護
行車安全監測設備
第二章 線路、橋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鐵路線路
線路平面及縱斷面
路基
橋隧建(構)築物
軌道
道口、交叉及線路接軌
安全線及避難線
防護柵欄
聲屏障
第三章 信號、通信
一般要求
信號
聯鎖
閉塞
列車調度指揮系統、調度集中系統
機車信號、列車運行監控裝置、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
CTCS-2級列控系統
信號集中監測系統
駝峰信號
道口自動信號及自動通知
通信
承載網
業務網
支撐網
信號、通信線路及其它
第四章 鐵路信息系統
第五章 車站及樞紐
站場設備
客運設備
貨運設備
第六章 機車車輛
機車設備
機車
車輛設備
車輛
動車組設備
動車組
自輪運轉特種設備
第七章 供電、給水
牽引供電
電力、給水
第八章 房屋建築
第九章 鐵路用地
第二編 行車組織
第十章 基本要求
行車組織原則
行車指揮
車站技術管理
對行車有關人員的要求
第十一章 編組列車
一般要求
列車中車輛的編掛
列尾裝置的摘掛及運用
列車中機車的編掛
機車車輛重量及長度
列車制動限速及其編組要求
列車中車輛的連掛
列車中的車輛檢查及修理
第十二章 調車工作
一般要求
領導及指揮
計劃及准備
調車作業
在正線、到發線上的作業
機車車輛的停留
第十三章 行車閉塞
一般要求
自動閉塞
自動站間閉塞
半自動閉塞
電話閉塞
電話中斷時的行車
第十四章 列車運行
一般要求
接車與發車
列車被迫停車後的處理
救援列車的開行
施工及路用列車的開行
輕型車輛及小車的使用
固定行車設備檢修及故障處理
第三編 信號顯示
第十五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六章 固定信號
色燈信號機
臂板信號機
機車信號機
第十七章 移動信號及手信號
移動信號
響墩及火炬信號
無線調車燈顯信號
手信號
第十八章 信號表示器及標志
信號表示器
線路標志及信號標志
線路安全保護標志
列車標志
第十九章 聽覺信號
附圖1 客貨共線鐵路建築限界
附圖2 客貨共線鐵路機車車輛限界
附件1 路票
附件2 綠色許可證
附件3 紅色許可證
附件4 調度命令
附件5 出站/跟蹤調車通知書
附件6 輕型車輛使用書
附件7 調度命令登記簿
附件8 書面通知
附件9 半自動閉塞發車進路通知書
附件10 鐵路車輛編組隔離表
縮寫詞對照表
計量單位符號
高速鐵路部分目錄
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製造及其驗收交接
限界、安全保護區
養護維修及檢查
救援設備
災害防護
行車安全監測設備
第二章 線路、橋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鐵路線路
線路平面及縱斷面
路基
橋隧建(構)築物
軌道
線路交叉及接軌
防護柵欄
聲屏障
第三章 信號、通信
一般要求
信號
聯鎖
閉塞
調度集中系統
機車信號、列車運行監控裝置、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
列車運行控制系統
信號集中監測系統
通信
承載網
業務網
支撐網
信號、通信線路、及其它
第四章 鐵路信息系統
第五章 車站及樞紐
站場設備
客運設備
第六章 機車車輛
機車設備
機車
車輛設備
車輛
動車組設備
動車組
自輪運轉特種設備
第七章 供電、給水
牽引供電
電力、給水
第八章 房屋建築
第九章 鐵路用地
第二編 行車組織
第十章 基本要求
行車組織原則
列車乘務
車站值守
車站技術管理
對行車有關人員的要求
第十一章 編組列車
列車編組
列車中機車車輛的編掛和連掛
列尾裝置的摘掛及運用
列車中車輛的檢查
列車制動
第十二章 調度指揮
調度日計劃
日常運輸組織
調度命令
第十三章 列車運行
行車閉塞
接發列車
列車運行
跨線運行
徹底會送
第十四章 限速管理
臨時限速管理
列控限速管理
第十五章 調車工作
調車工作
機車車輛的停留
第十六章 施工維修
施工維修基本要求
施工維修防護
施工路用列車開行
確認列車開行
設備故障及搶修
第十七章 災害天氣行車
大風天氣行車
雨天行車
冰雪天氣行車
異物侵限報警
地震監測報警
天氣惡劣難以辨認信號行車
第十八章 設備故障行車
列控車載設備不能正常使用
LKJ、GYK、機車信號故障
CTC故障
進站(出站、進路)信號機、線路所通過信號機故障或車站(線路所)道岔失去表示、軌道電路非列車佔用紅光帶(異物侵限紅光帶報警除外)
站內軌道電路分路不良
列車佔用丟失
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故障
接觸網停電
接觸網上掛有異物
受電弓掛有異物
運行途中自動降弓
自動過分相地面設備故障
動車組列車空調失效
列車運行途中車輛故障
第十九章 非正常行車組織
雙線區間反方向行車
列車被迫停車後的處理
列車在區間退行、返回
列車分部運行
列車冒進信號機
列車運行晃車
列車停在接觸網分相無電區
列車碰撞異物
列車發生火災、爆炸
第二十章 救援
使用機車、救援列車救援
動車組救援動車組
啟用熱設備動車組
第三編 信號顯示
第二十一章 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章 固定信號
色燈信號機
車載信號
第二十三章 移動信號及手信號
移動信號
無線調車燈顯
手信號信號
第二十四章 信號表示器及標志
信號表示器
線路標志及信號標志
線路安全保護標志
動車組列車標志
第二十五章 聽覺信號
附圖1 客運專線鐵路建築限界
附圖2 客運專線鐵路機車車輛限界
附件1 調度命令
附件2 調度命令登記簿
附件3 CTC控制模式轉換登記簿
縮寫詞對照表
計量單位符號

⑦ 軌道車管理規則的第二章

第6條 按照「專業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軌道車實行鐵道部、鐵路局(公司,下同)和站段(使用配屬單位,下同)三級管理,各級應設有軌道車的主管部門。鐵路局應當設置或明確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站段根據工作需要和設備數量設置或明確相應的管理部門和專(兼)職管理人員。軌道車的行車安全納入安全監察范圍。
第7條 鐵道部軌道車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全路軌道車的技術和管理的規章制度。
2.監督、檢查軌道車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3.組織制定和發布軌道車及安全設備的技術標准和年檢鑒定標准。
4.掌握全路軌道車的數量、技術狀態和使用情況。
5.組織交流和推廣軌道車的先進管理經驗和大修、維修技術。
6.組織全路軌道車安全大檢查工作。
7.組織或參與軌道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8.組織軌道車司機資格許可考試,審批發放軌道車駕駛證。
9.監督軌道車的年檢鑒定工作,審批發放年檢合格證。
10.組織實施對軌道車的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行政許可工作。
11.指導軌道車的驗收工作。
第8條 鐵路局軌道車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下達的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並制定軌道車管理細則和專業負責制。
2.掌握全局管內軌道車的數量、技術狀態、使用動態、安全狀況,按時向上級機關呈報有關軌道車管理的報表。
3.指導軌道車的技術管理、檢修和運用工作,檢查有關規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協調軌道車運用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
4.制定軌道車三項安全設備(機車監控裝置、機車信號、無線列調,下同)的管理實施細則,掌握技術狀態和數量,並對其運用、考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負責組織軌道車的年檢和安全運用考核工作,組織年檢合格證的申報和發放工作;定期組織軌道車的安全管理綜合檢查,並有重點地組織日常抽查。
6.制定軌道車司機出乘作業標准、呼喚應答作業標准及防止冒進、追尾、坡停、溜逸、火災和霧天行車等安全措施並監督實施。
7.制定軌道車司機的年度技術業務培訓計劃,每年組織一次適應性脫產培訓;受部委託組織駕駛證的申報、發放和年鑒工作。
8.根據各單位的實際需求情況,合理配置軌道車的數量;制定軌道車的購置申請計劃和分配方案,並負責其選型、采購工作。
9.提出軌道車的大修預算建議;組織軌道車的報廢鑒定工作。
10.根據軌道車的運用周期和技術狀態做好軌道車的報廢、更新、改造等工作。負責軌道車的調撥工作。
11.參加軌道車重大機械故障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12.監督檢查軌道車的檢修、檢測及儀表、制動裝置的校驗和車軸探傷工作。
13.負責組織在本局范圍內路外單位施工、過軌運行的軌道車過軌技術狀態檢查和受部委託組織對司機資格進行年鑒工作。
14.制定局內輕型軌道車輛管理辦法。
15.對全局及路外在國鐵上的施工單位軌道車技術狀態、運行狀態及相關部門的崗位狀態進行檢查指導;督促各單位加強軌道車管理,確保運用安全。
16.組織制定軌道車行車事故及故障應急預案並實施。
第9條 設備使用單位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下達的有關設備使用、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辦法和細則,並制定崗位責任制。
2.掌握軌道車的數量、技術狀態和安全運用情況,定期檢查有關規章制度、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解決軌道車在運用中存在的問題,並做好統計、分析工作,按時填報有關報表。
3.按有關規定建立設備台賬、《軌道車設備履歷簿》(附件1)和保管技術檔案,設備調撥時,《軌道車設備履歷簿》和技術檔案須隨車轉移至接收單位。
4.每季度應對軌道車的技術狀態、檢修和安全運用工作進行一次考核評定。在軌道車年鑒前,應對照《重型軌道車完好標准》(附件2)和《軌道平車完好標准》(附件3)對軌道車技術狀態進行全面檢查,確保軌道車年鑒達標。
5.編制提報軌道車更新改造和大修預算建議。
6.負責軌道車三項安全設備質量及運用管理工作。
7.負責督促檢查軌道車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解決技術上的疑難問題,組織實施小修、項修工作。
8.提報軌道車報廢申請。
9.負責軌道車司機的報考、晉升申請和軌道車駕駛證的年鑒提報工作。
10.負責軌道車的運用安全管理工作,健全作業標准及行車安全措施,制定相應考核辦法,加強檢查監督,保證認真執行。組織參加年鑒工作和年鑒前對軌道車的技術狀態考評工作,並負責軌道車年檢合格證的申報工作。
11.督促檢查軌道車工班日常的技術業務學習,定期對司機進行技術業務、行車規章以及轉型駕駛的培訓和考核,組織軌道車司機使用復軌器對軌道車起復救援演練。
12.負責軌道車機械故障、一般機械事故的調查分析,呈報有關報告。
第10條 鐵路局主管部門應在每年一季度或四季度組織對管內軌道車的運用進行檢查和評定工作,其內容有:
1.按《重型軌道車年檢鑒定表》(附件4)、《軌道平車年檢鑒定表》(附件5),對軌道車技術狀態進行鑒定(年鑒)。對年鑒合格的軌道車,填《軌道車年檢合格證申報表》(附件6),向鐵道部申報並發放《軌道車年檢合格證》(附件7)。對未經年鑒和年鑒不合格的軌道車,停止其使用。年鑒檢查應配備所需的儀器、儀表、工具及量具。
2.受部委託對軌道車司機進行年鑒。對年鑒合格者,在其駕駛證審驗記錄欄內加蓋鐵道部的年鑒合格章(附件8),填《軌道車司機統計表》(附件9),報鐵道部備案。對未參加年鑒和年鑒不合格者,禁止其駕駛軌道車。
3.對軌道車使用單位的管理、檢修和安全運用工作進行評定,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4.按有關規定檢查和考核三項安全設備的使用情況和完好率。
第11條 軌道車司機年鑒的主要內容:
1.審查司機安全行車和健康情況;
2.考核技術業務理論水平和實作能力:
⑴《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工務安全規則》、《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等有關行車安全及施工作業的規章制度;
⑵ 軌道車的構造、性能等知識;
⑶ 機械故障排除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4) 三項安全設備的使用和常見故障處理。
第12條 使用單位應制定三項安全設備的語音、數據記錄的轉儲、分析、考核等日常管理制度並保證落實。對其轉儲的數據、錄音須保留半年。發生非正常情況應及時進行轉儲、分析,為事故分析提供依據,其轉儲數據和錄音須保留一年。
定期用發碼器對機車監控裝置檢測確保狀態良好,並在《軌道車工作日誌》(附件10)上做好記錄。
第13條 軌道車設正、副司機崗位;正、副司機必須取得鐵道部頒發的E類《機車駕駛證》並經使用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起重軌道車的起重機、起重軌道平車、收軌平車操作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並考試合格,持特殊工種操作證上崗,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第14條軌道車司機值乘執行包乘、包檢、包保養制度。包乘是指使用軌道車時,做到定人、定車,出乘時,司機和副司機必須到齊,共同乘務;包檢是指司機和副司機出乘前及定期檢查車輛技術狀態,並及時提出修程建議;包保養指司機和副司機必須負責做好車輛的日常保養、走合期保養和換季保養等工作。
第15條重型軌道車按《重型軌道車報廢條件》(附件11)或《軌道平車報廢條件》(附件12)實施報廢更新。
第16條 新購軌道車必須選購具有型號合格證和生產許可證或進口認可證並經鐵道部工務機械驗收室驗收合格的產品。
第17條 軌道車應進行編號(管理編號)、登記並噴塗軌道車標志和構造速度(附件13)。
重型軌道車的標志應噴塗在兩端司機駕駛位置外側車體的正下方,構造速度噴塗在軌道車車體中間位置的正下方。
軌道平車的標志應噴塗在側面左端車體上,構造速度噴塗在側面右端車體上。
第18條重型軌道車編號為「XXxxxx」,軌道平車編號為「PXXxxxx」,前兩位(XX)為鐵路局代碼,後四位編號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第19條 新購的軌道車,憑部工務機械車驗收室出具的《產品驗收合格證》,並由鐵路局編號後,向鐵道部申請辦理《年檢合格證》。
第20條 在正線上運行的重型軌道車必須安裝經鐵道部產品認證或取得《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證書》的三項安全設備,未安裝三項安全設備或三項安全設備狀態不良的軌道車禁止使用。
第21條上線運行的軌道車應隨車攜帶以下資料:
1.有關行車及安全規章;
2.軌道車工作日誌;
3. 軌道車技術說明書;
4. 軌道車備品明細表(附件14);
5. 軌道車輛探傷合格證;
6. 軌道車年檢合格證;
7. 制動部件檢驗合格證;
8. 運行區段列車(客、貨)時刻表
9. 三項安全設備技術說明書。
第22條 軌道車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負責軌道車安全運用的檢查監督,發現安全隱患有權及時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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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軌道車管理規則的第三章

第23條 軌道車上線運行按列車辦理。
第24條 軌道車使用單位應根據需要,按規定提報軌道車運輸計劃,行車部門(調度)編制軌道車運行計劃,納入調度員的行車日班計劃中,車站值班員必須按章辦理接發車手續,嚴禁簡化程序。
第25條 軌道車司機必須嚴格按《軌道車安全操作規程》(TB/T2694)操作軌道車。軌道車出乘時,正、副司機的駕駛證、軌道車年檢合格證、軌道車輛車軸探傷合格證及制動部件檢驗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
第26條 軌道車司機應嚴格執行出乘作業標准,包括出退勤、出入庫作業、車站發車、途中運行、中間站停車與調車、區間作業、施工作業等內容,各軌道車使用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具體要求。
第27條 軌道車司機出乘前必須抄收運行區段行車揭示或調度命令。途中折返、繼行或臨時變更運行區間、作業種別時,調度命令應傳達到軌道車司機。
第28條 車站助理值班員要檢查軌道車司機的《駕駛證》和《軌道車年檢合格證》是否齊全、有效,不齊全或無效不得放行軌道車。
第29條 出乘的軌道車必須配齊通訊信號設備、安全防護用品、主要工具和備件等備品,有關備品必須按期鑒定,保證正常使用。
第30條司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按規定進行制動試驗。
2. 動車前,經司機確認由副司機撤除止輪器,將止輪器放到指定位置並關好車門。
3.發動機起動後,開啟三項安全設備並進行自檢,確認三項安全設備技術狀態良好。
4.動車前,司機和副司機必須對行車憑證、各種行車信號及線路開通情況共同確認復核,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5.運行中精力集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機車監控裝置所設定的運行速度駕駛。嚴格執行《車機聯控標准》(TB/T3059)。「徹底 望、確認信號、高聲呼喚、手比眼看」。注意觀察各儀表及制動系統和發動機、傳動、走行部等運行狀態。
6.中間站停車超過5分鍾,副司機應下車重點檢查走行裝置、制動系統狀態和軸箱溫度,並觀察各部有無漏油、漏水、漏風情況。
7.現場施工作業時,要認真執行呼喚應答制度,加強 望,時刻注意作業人員的安全。
軌道車運行期間(包括停車),司機和副司機不得擅自離崗。
8.在車站調車作業、轉線、連掛車輛時,必須按列車調車作業辦理。嚴格遵守下列速度規定:在空線上牽引運行時,不得超過40km/h;推進運行時,不得超過30km/h;調動有乘坐人員或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超限貨物的車輛時,不超過15km/h;接近被連掛的車輛時,執行十、五、三車限制速度,距被掛車2米前一度停車;遇有天氣不良等情況,應再降低速度;在盡頭線上調車時,距線路終端應有10米的安全距離;遇特殊情況,必須近於10m時,副司機須下車指揮,嚴格控制速度。
第31條 軌道車由車站進入專用線時,應執行一度停車確認制度,信號不清不準動車並嚴格遵守專用線限制速度。需要停車時,車輛必須停在警沖標內方,停穩後,按規定做好防溜、防撞。
第32條 司機和副司機在停車熄火並按規定設好防護後,按《軌道車保養檢修項目》(附件15)檢查和保養車輛。對不能處理的故障要及時上報,做到故障不過夜、不隔班。
第33條 《軌道車工作日誌》是記錄軌道車運用、檢修、調度命令等情況的原始記錄簿,是分析行車事故、設備故障,進行軌道車修理的重要依據。填寫《軌道車工作日誌》必須真實准確齊全,《軌道車工作日誌》存檔時間為五年。
第34條 重型軌道車的牽引重量、軌道平車的載重及集重應按產品技術說明書的規定執行,偏載限度執行鐵路貨車裝載的有關規定。駕駛軌道車運行最高速度不能超過線路允許最高速度、車輛構造速度、調車規定速度、側向通過道岔的最高允許速度以及機車監控裝置所設定的運行速度,並嚴格執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中列車運行的有關規定。嚴禁超載、偏載和超速。
第35條 軌道車連掛推行時(要先試拉),速度不得超過30km/h,嚴禁跨越區間推行。在封鎖區間或「天窗」時間內,因施工作業需要推行時,須指定人員用無線對講機及手持信號位於推行車輛運行前端引導,按規定速度運行,引導人員要注意運行前方、鄰線情況及人身安全,隨時與司機聯絡,以便及時停車。
第36條 持軌道車學習駕駛證的司機(學習司機)必須在安全駕駛五年或十萬公里以上的軌道車司機指導下方准操縱軌道車。下列情況禁止學習司機駕駛軌道車: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夜間行車,搶險運輸,人員運輸,站場轉線,復線逆行及在封鎖施工區間內運行。
第37條 軌道車使用單位應鋪設軌道車專用線,並設置配有檢查坑、保暖設施的車庫。檢查坑的長度不小於16米,以利於保養檢修作業。
第38條 軌道車司機要熟悉三項安全設備的基本結構、技術性能和工作原理,嚴格按操作規程和作業程序操作。

⑩ 學習鐵路運輸需要看什麼書

一、法律
《鐵路法》
二、行政法規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第430號令)
《鐵路留用土地辦法》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三、法規性文件
《國務院關於保護鐵路設施確保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全國綠色通道建設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鐵道部關於發展中央和地方合資建設鐵路意見的通知》
《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
四、鐵路規章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規則(部令32號)
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職責規定 部令31號)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發布(部令29號)
違反《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部令27號)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部令26號)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部令25號)
鐵路運輸收入管理規程(部令24號)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確定的鐵路管理機構職責規定(鐵道部令第23號)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辦法
鐵路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辦法
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辦法
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許可辦法
鐵路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員資格許可辦法
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審批辦法
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辦法
鐵路專用計量器具新產品技術認證管理辦法
《關於修正<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部分內容的通知》(鐵政法[2004]135號) 《合資鐵路與地方鐵路行車安全管理辦法》
《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
《鐵道部規章制定辦法》
《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辦法》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鐵路建設管理辦法》
《鐵路旅客人身傷害及攜帶行李損失事故處理辦法》
《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
《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
《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
五、行政許可文件

· 鐵路 機車生產進口維修許可細則(鐵運[2008]249號) (2008-02-02)

· 鐵路救援起重機生產和維修及進口許可實施細則 (2008-12-09)

· 鐵路專用計量器具新產品技術認證實施細則 (2008-10-22)

· 鐵路車輛維修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2008-10-08)

· 鐵路車輛生產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2008-10-08)

· 鐵路車輛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2008-10-08)

· 電力機車受電弓滑板製造特許證實施細則 (2008-08-07)

· 鐵道混凝土枕軌下用橡膠墊板製造特許證實施細則 (2008-08-07)

· 高分子材料鋼軌絕緣件製造特許證實施細則 (2008-08-07)

· 鐵道客車軸溫報警器製造特許證實施細則 (2008-08-07)

· 機車用閘瓦製造特許證實施細則 (2008-08-07)

· 關於鐵路工程基樁檢測資質行政許可項目取消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2008-08-07)

· 關於印發《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2008-03-20)

· 關於將大型養路機械、架橋機組車輛、鋪軌機機組車輛、鐵路救援起重機補充納入《鐵路機車車輛類型目錄》的通知 (2007-08-30)

· 鐵路重要接觸網器材生產企業認定實施細則 (2007-05-28)

· 軌道車和大型養路機械產品設計許可實施細則 (2006-11-20)

· 鐵路機車車輛產品設計許可實施細則 (2006-11-20)

· 鐵路行政許可工作領域防範商業賄賂的若干規定 (2006-10-16)

· 軌道車輛和大型養路機械產品維修許可實施細則 (2006-06-21)

· 軌道車輛和大型養路機械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2006-06-21)

· 軌道車輛和大型養路機械產品進口許可實施細則 (2006-06-21)

· 鐵路道岔產品生產企業認定細則 (2005-12-12)

· 關於發布《鐵路車輛設計生產維修被許可企業名錄》的通知 (2005-10-12)

· 鐵路工程基樁檢測單位資質及檢測員資格認定辦法 (2005-10-12)

· 關於完善鐵道部行政許可工作程序的實施意見 (2005-6-23)

· 關於發布《鐵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認定辦法》的通知 (2005-5-26)

·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 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辦法

· 鐵路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辦法

· 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辦法

· 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許可辦法

· 鐵路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員資格許可辦法

· 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審批辦法

· 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辦法

· 鐵路專用計量器具新產品技術認證管理辦法

·《關於修正<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部分內容的通知》(鐵政法[2004]135號)

· 關於發布《鐵路工業產品製造特許證管理辦法》的通知(鐵科技〔2005〕50號)

·《企業自備車經過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實施細則》(鐵運[2004]123號)

·《鐵道部行政許可實施程序暫行規定》
·《鐵道部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鐵道部行政許可申訴舉報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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