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技術開發費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
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隨著國家大力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原技術開發合同減免營業稅,營改增後國家繼續執行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免增值稅。
技術開發合同免稅政策:
1、對於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
2、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睜行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技術開發合同免稅辦理程序
技術合同減免稅由企業申報,經市科技局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審核,報省科技廳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批准,具體程序如下:
1、辦理技術合同認定;
2、填寫減免稅申請報告表;
鋒銀3、持技術合同正本一份、技術合同認定證明到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技術轉讓、開發及服務免稅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九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現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於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後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銀早宴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四、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一)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執行。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4.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三、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3〕37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託,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2.審批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為加強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中技術轉讓收入計算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並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並收取價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業務,不作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10月21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