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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職業技術證書被搶了怎麼補救

發布時間:2025-01-30 01:51:11

A. 服過刑的人有哪些方面的限制

服過刑的人有以下方面的限制:

1、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2、不可以取得教師資格證,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3、不可以擔任保安員工作。

參照《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1)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3)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4)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1)食品職業技術證書被搶了怎麼補救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七條,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參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意見》第三條第十一點,解決刑釋解教人員生活和就學問題。刑釋解教人員在就業、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享受社會同等待遇。

刑釋解教人員可以到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憑登記證明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有關就業扶持政策。各地應適當放寬對刑釋解教人員中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標准,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後可以直接申請就業援助;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後,享受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扶持政策。農村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原有責任田(林)的,應予以落實。對生活困難的刑釋解教人員,民政部門應按規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或採取臨時救助措施。

鼓勵刑釋解教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辦理證照、人員培訓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給予信貸支持,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統一的促進就業稅收政策。錄用符合用工條件刑釋解教人員的企業按規定享受國家普惠政策。

對於符合就學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特別是未成年人,教育部門和相關學校應當切實做好其就學的有關工作。

B. 犯過法不能從事什麼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條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條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
第七十六條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訂)
第一百三十五條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修訂)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不發證的范圍(記者證)
1.新聞機構中黨務、行政、後勤、經營、廣告、工程技術等非采編崗位的工作人員;
2.新聞機構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者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特約記者,專職或兼職為新聞機構采編新聞稿件的其他人員。;
3.教學輔導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工作人員以及沒有新聞采訪業務的期刊編輯人員;
4.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或者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停止其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收回其持槍證件,並及時將持槍證件上繳公安機關:
(一)擬調離專職守護、押運工作崗位的;
(二)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調查的;
(四)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的;
(五)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的;
(六)丟失槍支或者在槍支被盜、被搶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修正)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徵兵工作政治審查規定》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罪,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或者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有嚴重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除執行上述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徵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組織或者非法活動的;
(二)收聽、收看境外反動廣播、電視等傳媒,傳看過反動宣傳品、淫穢物品,思想受影響,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竊、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
(四)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者進行過迷信活動的;
(五)紋身的;
(六)長期在外地,現實表現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情形的。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過黨紀政紀開除處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2017修正)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導游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游證的。
《關於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警務輔助人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違法行為,被給予行政拘留、收容教養、強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處罰的;
(三)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
(四)曾因違反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員以及近親屬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違法亂紀的事所以不能再做!!!

C. 消殺行業前景如何

自從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爆發,政府和各大媒體宣傳得最多的就是不出門、不扎堆、戴口罩、勤洗手,相對應的就是口罩和洗手液遭到大家的哄搶、囤積、抬高價格,一瞬間很多美妝企業一哄而上轉型去做消殺類的產品,希望在疫情期間可以挽回一部分的損失,並能夠賺上一筆。

疫情期間由於購買不方便,大家都會囤一定數量的消毒殺菌洗手液,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增強了大家的健康衛生意識。據相關數據顯示,在發生新型肺炎之前2019一整年,整個中國家庭使用洗手液的比例為28%,洗手液的滲透率還是比較低的。

隨著疫情的加重和蔓延,1月19日之後,洗手液從280萬左右日銷售額規模,一路飆升至3100萬+,約為年前的11倍;據蘇寧提供的數據顯示,疫情發酵後,消毒洗手液的銷量猛增了2315%。

相信疫情期間大家做得最多的事就是洗手,不管出沒出門,在家裡隔三差五都會地跑去洗手,唯恐一不小心就被病毒鑽了空子。急速增長的需要導致消毒洗手液供不應求,電商平台、微商平台上不管是大品牌還是新生品牌的洗手液,結果都被大家搶購一空,這對於因為疫情一籌莫展的美妝企業來說,轉型做消殺類產品似乎是一根救命稻草。

但是,頻繁用含有酒精的消菌殺毒洗手液後遺症就是手部皮膚可能會出現過敏、泛紅、粗糙等症狀,這時護手霜就顯得非常重要了,疫情期間護手產品的銷量也會相應上升,這對美妝企業來說也是一個契機。

其實除了「衛消證號」的消菌殺毒洗手液,還有一種是「衛妝准字」洗手液,這種洗手液會比較溫和無刺激,成分和洗面奶的非常相似,對手部皮膚的傷害比較小,不過可能只能進行簡單的清潔工作,對消菌殺毒的作用不大。

再者,疫情期間消菌殺毒功效的洗衣液也受到大家的歡迎。復工則需要頻繁地出門,在地鐵公交電梯間等公共密封的空間里,難免衣物上會沾到各種各樣的細菌,回家後防止污染家裡就需要及時清洗衣物,普通的洗衣液只能稍加清潔,而特殊時期就需要清潔力度更強的含有消毒殺菌功效的產品。

雖然在疫情期間消殺類產品呈現大幅度的增長,但是疫情過後是否還會持續長時間的增長?企業是否可以跟風入局消殺類產品呢?

自從2003年非典過後,再加上中國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洗手確實成了大家的一個好習慣,不過隨著人們對非典事件的慢慢淡忘,其中有一部分的人就逐漸不使用洗手液洗手,只是用清水沖洗,就算是用洗手液洗手,也是普通的日常清潔罷了,用到含有酒精消毒洗手液是比較少的。

不過這次的黑天鵝事件,確實給人們好好上了一節重要的健康安全課,小編相信消殺類產品在接下來很多一段時間的熱度都會高居不下,會成為人們新的需求或者長期的需求。

不過也不鼓勵企業們看到現階段消殺類產品好賣而盲目跟風,由於現在是疫情期間,傳統大品牌威露士、滴露、舒膚佳等大品牌被搶光斷貨,加上人們的恐慌心理才引起大家對其他中小品牌搶購,才表現為欣欣向榮的景象。一旦疫情過後,市場回歸正常,大品牌貨源充足的情況下,這些因為疫情入局消殺產品的企業將會囤積大量的貨物無法售出時,這時又該何去何從呢?

雖然在這次的疫情期間蘊含著很多商機,但希望企業們可以看準消費者的需求以及後期的發展情況,做好相關的市場調查,在合適的機會做對的事情,這樣就不至於一失足成千古恨。

D. 有案底不能幹什麼工作

生活中常見到有案底的人在找工作的時候會遭受不公平待遇,那麼在法律上嚴格規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

1、法官

2、人民陪審員

3、檢察官

4、公務員

5、律師

6、辯護人

7、司法鑒定人員

8、公證員

9、警察

10、外交人員

11、村委會成員

12、拍賣師

13、公司董事、監事、高管

14、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5、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16、證券從業人員

18、破產管理人

19、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管

20、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1、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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