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紀檢監察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暫扣、封存等。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後,紀檢監察機關行使職權時,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留置、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鑒定措施,可以決定採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並交有關機關執行。賦予紀檢監察機關必要的許可權和調查措施,一方面,實現了調查措施法治化,如用留置取代「兩規」;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完善自我監督機制,嚴格審批許可權,規范內控程序,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確保各項措施不被濫用。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四十條 審查調查組可以依照黨章黨規和監察法,經審批進行談話、訊問、詢問、留置、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鑒定,提請有關機關採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等措施。承辦部門應當建立台賬,記錄使用措施情況,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備案。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核對檢查,定期匯總重要措施使用情況並報告紀委監委領導和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發現違規違紀違法使用措施的,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防止擅自擴大范圍、延長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