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1煤礦能否使用外包隊
2021煤礦能使用外包隊。
1、煤礦將井下採掘作業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車場、主運輸、主通風、主排水、主要機電硐室開拓工程除外)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以及轉包井下新水平延深開拓工程的。
2、託管煤礦未按照《煤礦整體託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進行整體託管,或者違規將井下採掘工程分包轉包的;
【拓展資料】
3、託管煤礦承托方管理機構設置、管理人員配備以及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符合要求,不具備託管能力的;
4、託管煤礦委託方超能力下達生產計劃和經營指標的;
5、託管煤礦承托方上級公司未按規定將託管煤礦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未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存在包而不管情形的;
6、託管煤礦委託方不顧生產實際設置高額利潤指標,在承包合同中設置誘導煤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的條款,轉嫁經營風險,致使承包方違規組織生產的;
7、煤礦在工作面「搬家倒面」、 瓦斯抽采鑽孔施工等各類專業化服務工程外包中,未與承包單位簽訂《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協議、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
8、礦山委託方(發包單位)技術交底不清的;
9、礦山承托方(承包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未對其項目部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現場檢查的,或者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的;
10、礦山承托方(承包單位)新入職人員未經培訓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11、礦山委託方(發包單位)未按規定提取並撥付安全生產費用的;
12、礦山承托方(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負責人未確保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到位的;
13、根據實際情況應當集中整治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