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技術轉讓國際許可協議
國際技術轉讓是指技術持有方通過簽訂合同,將技術使用權在特定條件下給予另一個國家的接收方,同時接收方需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用。這種合同形式被稱為國際許可協議。
國際許可協議根據協議內容的類型,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專利許可協議:技術許可方允許他人在其專利范圍內獨家或非獨家使用其專利技術。
專有技術許可協議:涉及非專利的專有技術,許可方允許接收方在特定地域內使用該技術。
混合許可協議:結合了專利和專有技術的許可,允許接收方在多個方面使用技術。
此外,根據許可協議的地域和使用權范圍,國際許可協議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
獨占許可協議:許可方僅允許單一接收方在指定區域內使用技術,排除其他任何第三方。
排他許可協議:類似獨占,但可能允許許可方在其他地域保留使用權。
普通許可協議:許可方允許多個接收方在規定范圍內使用技術,但權利相對分散。
交叉許可協議:各方之間相互授權使用彼此的技術,通常在技術互補的情況下出現。
分許可協議:許可方將部分使用權利授予另一個第三方,接收方仍有部分控制權。
國際技術轉讓也稱「國際技術貿易」,是指技術所有者或持有者通過某種特定的形式將其所持有的生產、經營技術以及相關的權利有償讓與他國的技術需求者的過程。聯合國在關於《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 案》中,對技術轉讓下了一個定義,稱技術轉讓是指關於製造產品、 應用生產方法或提供服務的系統知識的轉讓,但不包括貿易的單純買賣或租賃。同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1977年出版的《共發展中國家使用的許可貿易手冊》一書的第一章中對技術做出了定義,並將「技術」分為三大類:製造產品的系統知識、一項工藝的系統知識以及有關服務的系統知識。技術轉讓是指擁有技術的一方通過某種方式,將其技術讓與給另一方所有或使用的行為。
⑵ 國際許可協議國際許可證合同的分類
國際許可證協議的分類主要依據合同客體和技術使用權的程度和范圍。首先,根據合同客體的不同,分為:
其次,按技術使用權的專有程度和范圍,可分為:
國際許可證協議(International License Contract) 此定義的確切含義是工業產權的使用許可,因此可做以下定義:許可證協議是一方准許另一方使用其所有的或擁有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被許可方依照合同得到該項使用權並支付使用費的合同。許可證合同的客體主要是技術使用權,具體的講,即專利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和專用技術使用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