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技術入股後,以後幾年內增資還要用現金出資嗎,虧損也要出資彌補嗎
以後增資的話也就相當於追加投資,你有技術用技術也行,有現金用現金也行。虧損當然要出資彌補的,但是這不是絕對的,具體的也要看公司形式和類別以及你佔多少股份的,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
B. 技術增資怎麼辦理會計事務所可以出評估報告嗎
可以辦理,需要評估機構來出具技術的評估報告。
2006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 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以專利權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以專利技術入股是法律明 確肯定的形式。專利技術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作為財產作價後,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產 (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按法定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經營行 為。新《公司法》對公司出資等諸多領域都進行了大量的修改,所以結合兩者的法律規定,在專利技術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幾方面的問題:
1. 以專利技術入股有兩個重要前提,即其一,此專利已獲得國家專利局頒發的專利證書,且仍處於 專利有效期內;其二,以專利技術入股的人必須是是專利的合法權利人。
2、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包括以專利所有權入股、以專利實施許可權入股,還有把專利申請權也視 為專利技術作價入股。以上三種出資形式都是合法可行的,但實踐中對於以後兩種方式出資入股的,在 一些問題的處理上還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比如對於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權的評估作價在實踐中不好確定 以及出資義務的完成不容易確定等問題,所以,實踐中很少採用以後兩種方式入股的。在簽訂出資協議時,最好明確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為了減少糾紛,首當推以專利所有權入股。
3、在以專利技術入股時,還應當考慮到明確技術資料的交接和權利的移交、專利入股方的技術培訓 和指導、後續改進成果的權屬和各方的違約責任等合同條款。
4、以專利所有權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資手續方可認定出資無瑕疵,首先須對專利的價值進行評估,專利所有權的評估作價雖無統一的標准,但在實踐中可根據技術含量、壽命周期以及周期處於壽命的階段 由專業的評估人士來評估。然後專利權人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轉移於被投資的公司的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專利權轉移的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完成股東出資的義務。
5、專利入股需要特別注意專利技術的可靠性和專利權的時效性,由於審批專利的審查員受專利局文獻存儲量的限制和 工作疏忽等原因,給不具備專利條件的技術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對於實用新型專利和外 觀設計專利是不進行實質審查的,所以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一旦 被宣告無效就不具備財產權的屬性,就不能作為入股的技術。因此在簽訂協議前對專利進行必要的審查檢索及在合同中約定入股專利被宣告無效或權利終止後股東之間以及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是非常必要的。
6.專利入股出資比例提高。我國原有的《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的出資金額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 20%,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對無形資產的比例為 35%。所以過去以無形資產出資的不會成為絕對的控股 股東,在公司治理中只能處於附屬地位。但根據新《公司法》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最高可達到 70%,可成為絕對的控股股東。以專利技術出資的一方在簽訂出資協議時,應明確公司成立以後,自己的 在治理公司方面的權利與義務,並明確獲取公司利潤的方式。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 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聯營合同,但技術入股人不參與聯 營體的經營管理,並且以保底條款形式約定聯營體或者聯營對方支付其技術價款或者使用費的,視為技 術轉讓合同。如果以專利技術入股的一方不謹慎考慮此條款內容,可能會導致自己喪失股東的地位。
7、以專利技術入股,不用繳納營業稅。我國的《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無形資產入股,參與接收 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時,應按營業稅的稅目 征稅。
8、以專利技術入股還必須考慮到如何撤資或轉讓股權的問題。以技術入股,出資額是經過專業人士評估出來的確定價格,日後以技術入股一方如想轉讓股權或撤資,如何確定該股權轉讓的價格將會是很重要的問題。建議在製作公司章程時,就明確約定撤股或股權轉讓時,如何計算股權轉讓的價格,避免日後糾紛。
C. 三人合夥做生意,其中一人為技術入股,以後賺到的利潤作為追加投資的話,如何合理分配股權和利潤
技術入股是以技術人員的知識或知識產權、技術訣竅、設備、工廠廠房等作為資本股份,投入合資經營或聯營企業,從而取得該企業的股份權的一種行為。技術入股和資本入股一樣享有按股份比例對企業所有權和按股分紅的權利。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一般不是根據股份比例的大小承擔,而是由各方協商確定。
技術成果作為非貨幣形式的出資,最重要的在於價值的確定,科學、合理、真實、公平地確定技術的價值,有利於技術成為企業的真實資本和合理股份。在實踐中,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作價方式主要有三種:評估作價、協商作價以及兩種作價方式的結合。技術評估作價是指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出資人的技術成果的價值進行確定的作價方式,即將技術價值進行量化的過程。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人不經評估,自行商定入股技術的作價金額的一種方法,這種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在誠信的基礎上,通過協商來確定出資技術的價值。
採用評估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其價值被確定在技術成果價值評估作價文件中,出資各方不能隨意進行改動,從而能夠有效防止各種糾紛的發生。同時,這種作價方式彌補了當事人對技術成果價值認識不足,可能導致過高或過低確定價額,從而損害其他出資人利益並損害公司資本制度。我國公司法和許多地方法規如廈門市、四川省相關地方性法規,均明文規定技術出資入股應當採用評估作價,特別是當涉及國有資產時,鑒於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後果的嚴重性以及防止在實踐中出資方低估國有資產,損害國家利益,法律則規定必須採用評估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國有資產時,絕對強求評估作價在實踐中並不現實,尤其是目前我國在技術評估作價方面還不規范,不少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
一種是賣方以其智力和研究、開發項目作為股份向企業進行技術投資,聯合研製、開發新產品,共同承擔風險,分享效益,這種技術入股叫作研究開發中的技術入股;另一種是賣方自己掌握的現成的技術成果摺合成股份,向企業進行技術投資,然後分享效益,這種形式叫作技術轉讓中的技術入股。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家科委《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規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觀上已為技術成果的價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於提高技術出資人的入股積極性,並能夠有效調動技術出資人積極實現成果的轉化。但是,技術成果的出資入股不同於貨幣、實物的出資,因為技術成果不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實物,要發現其絕對真實價值相當困難,而且對其過高過低的評價均會損害出資方的利益,引起各種糾紛。
首先追加投資進行股權變更是需要到工商管理局去備案的,其次,因為增資牽扯到利益的分配,所以之前需要和技術入股一方溝通協商以免雙方崩盤,特別是對技術入股的股份後期增資很難把握,無論出於何種目的,投資方追加投資有惡意排擠的嫌疑,一旦技術入股占的比例太小搞不好就崩盤了,對企業傷害很大。
目前最常用的是借入公司作為流轉資金更好,收取10%的年息,雙方都留有餘地更利於企業的發展!
D. 技術入股如何操作
1、A公司擬入股的技術應由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公司做評估,估值不低於某公司股份的20%;
2、A公司的股東應出具同意以該技術入股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
3、某公司的股東應出具同意A公司技術入股的股東會決議;
4、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新組成的股東會出具新的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某公司給A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
5、拿著上述資料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公司以後有增資的行為時,A不參與則所佔股份比例下降,如參與則需增加或現金或依然以技術入股,所有這些行為都需要公司有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E. 關於技術入股後,公司再次增資,技術股持有人是否須要按股份比例出資
1、如果現在公司再以技術入股,在技術所有權人的確認上把所有股東都加上,那麼無論再增多少,股權比例都不會改變。
2、新股東進入的話,你的20%當然有變化,你可以出貨幣,或者再以技術入股保持20%的比例。
關鍵是看你的公司的想法。
F. 技術入股擴股增資怎麼辦
當事人在入股前可以對技術進行評估其價值,折算成現金值,再按出資比例分配股權或協商確定股權比例。入股以後,技術權屬就歸入公司名下所有。 按照股份制的辦法,利潤分配的原則一般是根據入股比例進行利益分配,利益分配是各股權人的最終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 知識產權 、 土地使用權 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