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一)依法成立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五)具有並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准、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交易雙方除了自行對貨物進行必要的檢驗外,還必須由某個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境或入境。這種根據客戶的委託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進出境商品進行檢驗、鑒定和管理的機構就是商品檢驗機構。
國際上的商品檢驗機構名稱各異,有的稱公正行(Authentic Surveyor),宣誓衡量人(Sworn Measurer)、有的稱實驗室(Laboratory)等 。
檢驗機構類型有:
1.官方檢驗機構: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投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令對出入境商品實施強制性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的機構。如美國食品葯物管理局(FDA)。
2.半官方檢驗機構:有一定權威、由國家政府授權、代表政府行使某項商品檢驗或某一方面檢驗管理工作的民間機構。如美國擔保人實驗室(UL)。
3.非官方檢驗機構:由私人創辦、具有專業檢驗、堅定技術能力的公正行或檢驗公司。如英國埃勞氏公正行 [2] 。
中國出入境商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其設立在全國各地的分支機構負責;
進出口葯品的監督檢驗、計量器具的量值檢定、船舶和集裝箱的規范檢驗、飛機(包括飛機發動機、機載設備)的適航檢驗、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檢驗、核承壓設備的安全檢驗等,分別由國家各有關主管部門歸口實施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
1、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1998初,根據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由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原衛生部衛生檢疫局和原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共同組建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歸口國家 海關 總署領導,這標志著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三定」方案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主管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商品檢驗的行政執法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研究擬定有關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及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督促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貫徹執行。
(2)組織實施出入境檢驗檢疫、鑒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國家實行進出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驗證管理;組織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前期監督和後續管理。
(3)組織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組織實施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監督管理;負責進出口食品衛生、質量的檢驗、監督和管理工作。
(4)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組織管理進出口商品鑒定和外商投資財產鑒定;審查批准法定檢驗商品的免驗和組織辦理復驗。
(5)組織對進出口食品及其生產單位的衛生注冊登記及對外注冊管理;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標志、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出口質量許可並負責監督檢查;管理和組織實施與進出口有關的質量認證認可工作。
(6)負責涉外檢驗檢疫和鑒定機構(含中外全資、合作的檢驗、鑒定機構)的審核認可並依法進行監督。
(7)負責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管理。
(8)負責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的統計工作和國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咨詢服務。
(9)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有關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收集和提供檢驗檢疫技術情報。
(10)垂直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1)開展有關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按照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和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執行有關協議。
(12)承辦國務院及 海關 總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執行的基本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檢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2、國家技術監督局
進出口計量器具的量值檢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下屬的計量器具檢定部門負責。我國《計量法》規定,「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備與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製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後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進口計量器具,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後,方准銷售」。經檢驗不合格,需向國外提出索賠的,由省、市、自治 區以上計量行政部門對外出證。如需憑商檢證書對外索賠的,商檢機構任省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明換發證書,有關計量檢定的術問題,由出具檢驗證明的計量行政部門負責。
3、葯品檢驗機構
葯品檢驗機構由衛生部歸口管理。按照國家《葯政管理條例》和衛生部發布的《進口葯品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凡進出口葯品(包括原料葯、制劑和葯材),一律列為法定檢驗,由各地葯檢機構實施檢驗。
4、船舶檢驗局
船舶檢驗局是國家船舶技術監督機構,成立於1956年,總部設在北京,負責對船舶執行法定的監督檢驗,同時辦理船級業務。其主要任務是:制訂船舶檢驗的規章制度和船舶規范;在全國主要 港口 設立辦事機構,執行監督檢驗;對船舶、海上設施及其材料、機械設備實施監督檢驗和試驗,使船舶和海上設施具備正常的技術條件,以保障海上船舶、設施和人身的安全以及海洋環境不受污染;根據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 代表政府簽發公約要求的船舶證書;辦理船舶入級業務;擔任公證檢驗。
5、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商品檢驗機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的檢驗機構是標准及檢定中心。該中心按政府頒布的商品目錄,對進口商品實施強制性檢驗。目錄所列商品,未經檢驗及檢定中心檢驗合格的,一律不得銷售和使用。
香港是自由港,對出口商品不實施強制性檢驗。
對商品檢驗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強制性檢驗、自願申請標志檢驗、國際認證檢驗、委託檢驗和消費選擇指導性檢驗等。
除指定的檢驗機構外,香港還有私人公證行(如天祥公證行)和外國檢驗機構(如SGS)
法律依據: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六項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