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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如何轉技術

發布時間:2024-11-09 07:09:29

『壹』 專科畢業十年了,學的土木工程,從施工單位技術員到總工,再到項目經理,從開發公司的工程師到工程部經理

一般來說項目經理或者總工工作很好找啊,我去面試兩家就成功了兩家,這不是問題啊,你的工作經驗以及資歷在那裡,我覺得工作不是問題,問題是薪資應該多少 來自職Q用戶:張先生
被著急,面試時候談一下 之前工作經驗 就好,以你的經驗水平,工作 職位很好找的 來自職Q用戶:毛先生

『貳』 請問平行發包模式、施工總承包模式、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和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區別。

項目的施工發包模式歸納後主要有哪三種

(1)平行發包模式,也就是說,施工單位將項目承包給項目總承包商,然後向機電安裝承包商,弱電工程承包商,裝修承包商和其他專業項目承包商發出專業項目承包商到機電安裝工程,弱電工程,裝飾工程等專業項目。

(2)施工總承包模式,也就是說,施工單位將項目承包給項目總承包商,然後向機電安裝承包商,弱電工程承包商,裝修承包商和其他專業項目承包商發出專業項目承包商到機電安裝工程,弱電工程,裝飾工程等專業項目。

(3)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是有業主雇請的代替業主的一個施工管理的單位,他只是實施整個工程的施工管理行為,不具體從事工程實施,也是協調施工單位以及監理單位等其他單位的管理方,是代表業主的。

(4)施工總承包加指定分包模式,也就是說,施工單位將項目分配給施工總承包商,但專業項目的承包商是施工單位選擇的模式。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2)施工單位如何轉技術擴展閱讀:

承包合同分類

工程承包合同可分為總承包、分項承包、分包、轉包、勞務承包和設計-施工合同等方式。

總承包合同

項目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關於某一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標、投標、評標和談判協商,最終由項目法人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合同。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

項目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只能在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商之間發生。

分項承包合同

項目法人與各分項工程承包商分別簽訂的某一分項工程的協議。各個承包商分別對項目法人負責。整個工程可以約定由項目法人或其中一個主要承包商管理協調。

分項承包合同的優點在於給項目法人充分的靈活性,獲得最好的專業承包商以及縮短工期、節省由總承包商再分包的費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會帶來嚴重困難和復雜問題。

分包合同

總承包商在與項目法人簽訂某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之後,總承包商將該工程項目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

工程項目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能在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發生;項目法人與分承包商之間不直接發生合同法律關系。但是,分承包商要間接地承擔總承包商對項目法人承擔的相關工程項目的義務。

轉包合同

承包商甲向項目法人承包了某一工程項目之後,又將該工程項目轉包給承包商乙,並與其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

轉包合同與分包合同不同,它的特點是由承包商甲與項目法人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與承包商乙,即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項目法人與承包商乙之間發生效力。簽訂轉包合同時,承包商乙應向承包商甲給付一定數額的酬金。中國禁止這種轉包行為。

勞務合同

又稱僱傭合同。它是項目法人、承包商或分包商(甲方)為建設工程項目,與僱傭勞務提供者(乙方)就僱傭勞務者參與施工活動所簽訂的協議。當事人雙方在商定的各項條件基礎上,以各個被雇傭人員的勞動量為單位,由甲方付給乙方人員相應的報酬。

其特點是乙方只取得相應的酬金,而不承擔甲方的風險,也不分享利潤。

設計-施工合同

項目法人將設計任務和施工任務都授予一個承包商完成,又稱為總體合同或一攬子合同。設計-施工合同的特點是節省費用和時間,並有利於設計和施工技術的結合以及設計與施工的配合。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

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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