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章 道路運輸
四川省的道路運輸管理遵循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客運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與工商營業執照,僅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從事客運線路經營需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線路經營許可證明,並由發證機關發放客運標志牌。對於同一客運線路有多家申請人時,可通過客運線路服務質量招投標確定經營權。通過招投標獲得經營權的客運經營者需按照承諾提供服務。農村客運班線需道路狀況驗收合格和客運站點設置,其他班線則按國家規定執行。客運線路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到期需續簽。班線客運經營者需持續提供服務,禁止擅自暫停、終止服務。
客運經營者不得欺詐旅客,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拒載,發車後不得在站外攬客、中途甩客、擅自加價、惡意壓價,不得擅自變更車輛或轉包運輸。如需變更或轉包,不得重復收費,且若服務質量下降,需退還相應票款。禁止客運經營者進行堵站罷運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客運班車(含旅遊包車)需持有道路客運線路經營許可證明和客運標志牌運營,臨時加班或包車需攜帶加班、包車客運標志牌。班車需按許可線路、站點運行,包車需按約定起始地、目的地、線路和停靠點運行,除非執行緊急任務,否則包車線路的一端應在車籍所在地。途經城鎮需在指定站點載客,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閉區內上下旅客。
客運車輛每日運行里程超過規定標準的,需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並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貨運經營者需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與工商營業執照,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鼓勵採用多軸重型、集裝箱、廂式封閉和罐式專用車輛運輸,確保貨物安全,禁止承運非法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需查驗並隨車攜帶有關手續。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需具備資質條件並符合安全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需在押運人員監管下完成運輸,罐體需檢測合格,禁止使用除罐式集裝箱外的移動罐體運輸危險貨物。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車輛禁止運輸普通貨物。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需懸掛明顯標志,配備安全防護設施,防止危險貨物泄漏等事故。
客貨運輸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經營許可,禁止擅自轉讓經營權。取得經營許可後,如喪失或部分喪失經營條件,由管理機構撤銷許可。駕駛員需攜帶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客運車輛需攜帶客運標志牌,承運危險貨物的車輛還需攜帶危險貨物運單。客貨運輸經營者負責從業人員培訓,實行駕駛員職業化管理制度,確保人員具備相應技能。
客貨運輸車輛需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定期進行維護和檢測,建立科學維護、視情修理制度,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不得使用不合格車輛進行運輸。車輛需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從事特定線路的車輛需每半年檢測一次。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由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實施,檢測機構需承擔法律責任,並接受計量認證。
從事特定線路的客運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需達到特定的技術等級和車輛類型等級。在用車輛過戶時需核驗類型等級,根據車輛狀況進行評定。營運性質的客運車輛、重型貨車、半掛牽引車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需安裝實時動態行駛記錄儀,並確保正常運行。客貨運輸經營者需建立使用管理制度,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通過記錄儀信息管理運輸行為。
客貨運輸經營者需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執行任務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可獲得適當補償。旅客不得攜帶危險品上車,托運人不得夾帶危險品,禁止攜帶影響公共安全和衛生的物品。客運經營者應拒絕攜帶危險物品的旅客,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承運夾帶危險品的貨物。因夾帶危險品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經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5次修正。該《條例》分總則,道路運輸,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價格、票據、規費、證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66條,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